EC(98-99)2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8年9月16日
总目60-路政署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下述编外职位六个月,由1998年10月1日
起生效-
1个政府工程师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
(116,650元至123,850元)
问题
为监督汀九桥的建造和启用而开设的助理署长(汀九)现有编外职位将于1998年10月
1日到期撤销。路政署署长需要保留这个职位,以解决一宗与这项工程计划有关的
巨额合约索偿个案。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助理署长(汀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六个月,直至1999年3月31日
为止,出任人员负责监督解决一宗与汀九桥工程计划有关的巨额合约索偿个案的工
作。
理由
3.1995年7月29日,财务委员会委员批准开设一个政府工程师(助理署长(汀九))编外
职位,直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出任人员负责掌管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管理处
辖下的汀九桥工程管理组。基于工程上的问题,设计和建筑承建商把竣工日期改为
1998年 4 月。鉴于施工计划已作修改,故委员在1997年10月31日批准保留助理署长
(汀九)职位,直至1998年9月底为止,以便出任该职位的人员监督工程计划,直至竣
工和启用为止,包括解决工程计划所引起的索偿事宜。当时,我们预期任何在1998
年9月底前仍未解决的索偿个案,均可由总工程师(汀九)和组內人员接手处理。
4.不过,负责汀九桥合约第HY/93/38号的承建商到1998年6月,即上次延长助理署长
(汀九)一职的开设期后,才呈交第 34 号索偿个案的详情。根据第34号索偿个案,承
建商要求延长时间并提出巨额申索,让他能在一段较合约所定竣工日期为长的时限
內完成工程。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该宗索偿个案已演变为政府与承建商之间的纠
纷。最新发展显示,调停程序可能于1998年10月底开始,以解决有关事宜。若未能
透过调停解决纠纷,则最终可能要于1998年12月展开仲裁程序来解决。根据上述情
况,路政署已拟定解决这宗巨额索偿个案的程序表,详情载于
附件1。
5.鉴于事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合约爭议,以及承建商索取巨额赔偿,因此,路政署
需要一名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这项工作有认识的首长级人员提供支援,以
评估索偿的理据和款额,并为调停和仲裁程序作好准备。若能恰当评估索偿个案,
包括这宗个案与其他索偿个案的相互关系,以及详细陈述事件的始末,将可在解决
纠纷的过程中保障政府和承建商的利益,以期达致一项对双方都公平的和解协议。
助理署长(汀九)自1995年7月开始监督这项工程计划,由施工至启用为止。目前,他
亲自全时间处理有关索偿个案。此外,他亦需要继续以监督人员的身分管理合约,
并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就任何建议的和解方案,提供独立和公平的评估。
6.助理署长(汀九)职位的开设期将于1998年10月1日届满。为此,路政署署长曾考虑
可否指派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办事处的另一名政府工程师-助理署长(青衣至大屿
山干线)(该编外职位将于1999年1月1日到期撤销),承担大部分工作,但结果发现这
项重行调配的安排并不可行,因为该名助理署长现正全时间致力处理青屿干线合约
最后阶段的工作。总工程师 (汀九) 的职位将于1999年4月1日撤销,出任人员也正全
时间致力处理所有其他财务和合约事宜的最后阶段工作,以及监督汀九桥工程计划
的余下工程,直至竣工为止。因此,我们建议延长助理署长 (汀九) 职位的开设期六
个月,以处理索偿个案,包括调停和仲裁程序的预备工作。出任人员将继续向路政
署副署长负责。助理署长(汀九)职位的职责说明载于
附件2。路政署的组织图载于
附
件3。
7.我们会根据调停/仲裁程序的实际进度,检讨是否有需要保留这个职位。假若日
后不再需要这个职位,我们可在延长开设期届满前,随时撤销这个职位。
对财政的影响
8.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为1,443,000元。每年平
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2,406,000元。我们在1998-99年度的预
算內有足够款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除此之外,这项建议对人手和财政方面并
无其他影响。
背景资料
9.汀九桥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为38亿元。进行这项工程计划,目的是提供一条重
要的运输连接道路,以减少屯门公路的挤塞情况。这项工程计划包括建造一条橫跨
蓝巴勒海峡且距离海面较高的长跨度桥梁、一条接驳至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大榄隧
道的高架道路、接驳至屯门公路的各条连接路,以及三号干线交汇处延长段,以便
把汀九桥连接至青马大桥和三号干线长青段。
10.汀九桥合约(合约HY/93/38)是工程计划的主要合约,在1994年8月23日批予汀九联
营建筑公司,合约总值17亿4,000万元,竣工日期订为1997年 6 月23日。承建商需负
责设计和建造一条长 1 177 米的桥梁、一段接驳至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大榄隧道长
700 米的高架道路;以及接驳至屯门公路的各条连接路。汀九桥属独特的四跨式斜
拉桥设计,提供一条双程三线分隔行车道。基于工程上的问题,承建商把竣工日期
改为1998年4月。汀九桥于1998年5月6日开放通车。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1.公务员事务局考虑出任上述建议职位的人员所须肩负的职责和所需参与的专业
工作后,认为该职位的职级、职系和开设期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2.由于建议开设的职位属编外性质,如获准保留,当按照议定程序,向常务委员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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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局
1998年8月
EC(98-99)2附件1
汀九桥合约
第34号索偿个案
索偿解决程序表
行动 | 日期
|
---|
(a) 委任调停员 | 1998年9月中
|
(b) 调停聆讯 | 1998年10月底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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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调停结果 | 1998年11月底
|
(d) 如未能解决索偿个案,展开仲裁程序 | 1998年12月
|
(e) 预备仲裁工作和委任仲裁员 | 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
|
(f) 进行仲裁 | 1999年3月
|
(g) 仲裁聆讯 | 最早的可行日期-1999年6月
|
EC(98-99)2附件2
路政署
建议的职责说明
职位:助理署长(汀九)
职级:政府工程师(首长级薪级第2点)
直属上司:路政署副署长(首长级薪级第3点)
职务和职责-
I.助理署长(汀九)是汀九桥合约的监督人员,他须独立、公平和公正地管理政府
与承建商之间的合约。
II. 第34号索偿个案 -
(1) 覆核和评估索偿个案中所索取的款额,包括-
(a) 对承建商提出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
(b) 覆核索偿个案所提出的技术事宜;以及
(c) 与承建商厘定爭议的主要內容,以规限日后调停工作的范围。
(2) 调停预备工作,包括-
(a) 就预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向路政署副署长提供意见;
(b) 收集所有与索偿个案有关的事实,让路政署副署长所领导的调停组能为
调停作好准备;
(c) 订定承建商在调停前和调停期间可要求延长的合约时限和索取的款额;
(d) 确保能调派足够有经验的人手,负责收集现存与索偿个案和爭议有关的
所有事实;
(e) 在进行调停前评估政府面对的风险;以及
(f) 向库务局局长建议在调停过程中达致和解协议的范围和赔款上限。
(3)就调停过程中提出有关索偿个案的法律和合约事宜进行进一步的覆核和评估。
(4) 调停期间-
(a) 回应调停员提出有关事实的任何问题;
(b) 就调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有关事实;以及
(c) 若调停成功,拟备所需的合约文件,以汀九桥合约的补充协议形式达
成协议,并就协议的条款征求承建商和库务局局长的核准。
(5) 仲裁预备工作-
(a) 覆核承建商的索偿声明书,在有需要时进一步调查有关事实;澄清任
何技术事宜,如有需要,与政府的独立验证工程师联络;
(b) 在进行实际的仲裁聆讯前提供所需的事实,以便律政司拟备政府的抗
辩声明,并就承建商随后的回应提供作答时所需的事实;
(c) 预备其个人作证声明,并准备在仲裁聆讯中接受盘问;以及
(d) 覆核承建商提出的作证声明,以确定其真实性。
III. 关于合约HY/93/38的一般事宜
(1) 处理所有余下和尚未解决的合约索偿;
(2) 决定总工程师(汀九)所建议的不同合约项目的估价;以及
(3) 监督总工程师(汀九)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