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14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8年12月9日

总目92 - 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开设下述新职级─

      总法庭检控主任
      (总薪级第40至44点)
      (62,780元至73,815元)
问题

目前,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裁判法院案件筹备及法庭检控主任)(下称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职级为副首席政府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点)〕沒有足够支援,以处理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管理工作。

建议

2.律政司司长建议开设一个总法庭检控主任的新职级,薪级为总薪级第40至44点。

理由
现行组织

3. 目前,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分三个职级,即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总薪级第34至
39点)、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总薪级第28至33点)和法庭检控主任(总薪级第15至
27点)。管理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工作是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的职责之一。高级
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是刑事检控科第三组的主管,并由一名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
(部门职衔定为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行政))协助处理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一般管
理工作,包括招聘、人力策划、训练和发展,以及其他与职系有关的日常行政事
宜。

扩大法庭检控主任职系

4.针对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的流失问题,并减少把检控工作外判予收费较高的私
人律师办理,核数署署长(现称审计署署长)在其第21号报告书建议调高法庭检控主
任职系前线人员的编制比例。其后我们在1995-96年度净增设了23个法庭检控主任
职系的职位,包括六个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12个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和五
个法庭检控主任。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在1995年和目前的编制对比如下 -

职级编制
(1995年3月
31日的情况)
编制
(1998年10月
31日的情况)
增幅
(%)
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39200
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162875
法庭检控主任85906
总数10412722


5.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的人数较前增加两倍,由三名增至九名,故高级助理刑事
检控专员再不宜委派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行政)处理同级同事的职系管理事宜。
他因而必须直接督导和指导总部及裁判法院全部九名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确保
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得以妥为执行。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的职系管理责任大幅增
加,影响他处理其他专业职务。因此,有需要增设一名职级较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
任为高的专责管理人员,协助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处理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整体
督导和管理工作。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日益增多的职责

6. 随着案件数目与工作压力多年来不断增加,刑事检控科已重行分配科內各组的工
作,并重新调配人员督导须优先办理的新工作。自1996年9月起,高级助理刑事检
控专员开始负责就所有裁判法院的案件,向警方和非法律专业的法庭检控主任提供
意见。《受害者约章》于1997年1月发表后,检控人员更须履行指定的职务和责任。
由于缺乏一名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管理人员督导全体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因此
,确保法庭检控主任遵守这些职责规定的责任便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肩负,尽
管这个职务可以由一名职级较低的人员履行。

7.由于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须继续负责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各项行政和管理事务
,并督导127名法庭检控主任和88名文书主任在10所裁判法院的工作,要拨出充分
时间处理辖下各项职务,日见困难。律政司司长因此认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有需要卸除无需其专业知识的工作,以便能有更多时间督导政府律师职系人员、决
定是否提起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意见,以及出席聆讯。如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能
卸除日常的职系管理职务,预计他可出庭处理更多案件,从而节省委托私人执业律
师办理案件所需的开支,估计所涉及的款额约为 100万元。

需要开设总法庭检控主任的新职级

8.基于上述原因,律政司司长认为,从职能方面而言,有需要开设一个总法庭检
控主任的新职级(总薪级第 40至44点),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提供管理法庭检
控主任职系所需的法律和行政支援。出任人员将从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接掌职
系管理职责,让专员可以卸除这些无需其专业才能的工作。这项建议也可纠正目
前由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行政)协助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管理其他高级一等
法庭检控主任的欠妥安排。

9.拟议的总法庭检控主任除协助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管理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外,
也会从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接掌较适宜由他履行的职务,详情如下 -

  1. 定期视察10所裁判法院,以便监察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的工作,并当
    场给予指导和意见;

  2. 按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把检控案件分类,并把合
    适的案件交由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提控,以代替交由政府律师和外聘
    大律师办理;

  3. 因应工作量的变动,重新调配各裁判法院的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以
    便尽量善用人手,以及减少把案件外判给外聘大律师的需要;

  4. 与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定期举行会议,就行政和运作上共同关注的事
    宜交流经验,并监察他们的表现;

  5. 以管方代表身分出席与法庭检控主任协会举行的咨询会议;以及

  6. 协助订定常规和程序,用以实施《受害者约章》的条文。
10. 开设总法庭检控主任职位后,现有的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行政)职位将会删除
。此外,我们会开设一个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职位和一个二级私人秘书职位,为
总法庭检控主任提供所需的行政和秘书支援。拟议的总法庭检控主任的职责表载于
附件1;至于刑事检控科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的现行和建议组织图,则载于附件2

其他曾考虑的方案

11.律政司司长曾考虑开设总法庭检控主任职级以外的其他方案,但发觉并不可行 -

  1. 增设一个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级别的职位,协助高级助理刑事
    检控专员
  2. 新增的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只能协助执行行政职务,不能肩负督
    导职责。由一名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协助管理同级同事,并不适
    宜。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仍须亲自督导九名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
    任。

  3. 调派一名一般职系人员协助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4. 一般职系人员对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半专业性质工作和工作需要并
    不熟悉,因此只能协助处理招聘和职业前途策划工作,而不宜负责
    与职系管理、训练和人手调配等有关的职务。此外,一般职系人员
    也不适宜与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讨论日常运作问题,以及处理有
    关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的查询和投诉。

对财政的影响

12.开设建议的一个总法庭检控主任、一个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和一个二级私人
秘书职位,并删除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行政)一职作为抵销,按薪级中点估
计,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为 -

职位数目
减去新设常额职位1,510,5003
删除常额职位660,0001
增加的开支850,5002

13.实施开设和删除上述职位的建议,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
和员工间接费用)为1,173,362元。

14.我们从减少委托私人执业律师办理案件所节省的款项(见上文第7段),将足以支
付所增加的全部开支。

背景资料

15.法庭检控主任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调派在裁判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检控工作,
该职系属大学入学试及格职系。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于1976年设立时,只是一个单
一职级职系。委员于1983年根据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批准
开设高级法庭检控主任的新职级,出任人员负责督导法庭检控主任和担任较复杂
而非由政府律师处理的检控工作。《1989年法庭检控主任职系架构重组检讨》发
表后,委员于1991年批准开设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这个较高的职级,进一步增
强职系架构。至于原有的高级法庭检控主任职级,其后则改称高级二等法庭检控
主任。自此以后,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新职级结构和薪级一直维持不变。

16.核数署署长(现称审计署署长)在1993年发表的《核数报告》指出,法庭检控主
任职系人员在1992-93年度和1993-94年度的流失率颇高,导致大量检控工作须外
判予收费较高的私人执业律师办理。报告建议重组该职系架构,调高该职系前线
人员的编制比例。其后由前律政署成立的工作小组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开设总
法庭检控主任新职级。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17.经考虑本司提出的理据后,公务员事务局支持增设总法庭检控主任的新职级,
并认为拟设新职级的职级和职系均属恰当。

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18.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总法庭检控主任新职级,建议
为该新职级所定的等级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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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1998年11月

EC(98-99)14附件1

拟设的总法庭检控主任职位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职务向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裁判法院案件筹备及法庭检控主任)负责 -

1. 处理人力资源事务,包括法庭检控主任、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和高级二等法
庭检控主任的招聘、训练、人手调配、人力策划、职业前途发展和纪律事宜;

2. 就应该派遣政府律师或高级政府律师或法庭检控主任处理裁判法院较复杂案件
的检控工作,向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提出建议,并按情况所需,联络刑事检控科
的高级一等律政书记,安排外聘律师代替法庭检控主任处理有关案件﹔

3. 主持与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和高级二等法庭检控主任举行的定期会议;督导
他们执行职务;安排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替假人员,以及定期巡视裁判法院,以检
讨工作分配情况﹔

4. 以管方代表和顾问身分出席与法庭检控主任协会举行的咨询会议,并向协会传
达管方的政策和意见;向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全体人员发出本科指引、通告和指令,
以及确保把香港法例的各个修订本和与裁判法院案件有关的法庭重要判决,分发给
所有法庭检控主任;

5. 监督各项行政事务,如添置办公室家具和设备、规划办公地方﹔以及

6. 协助拟定常规和程序,用以实施《受害者约章》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