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1999-2000)11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9年5月19日
总目46-公务员一般开支
分目009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贴
(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问题
现有的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将在1999年6月21日到期撤销
。土地注册处处长继续需要一名首长级律政人员提供辅助,以根据《土地业权条例草
案》推行业权注册制度。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四年,由
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出任人员负责协助土地注册处处长为《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拟
本定稿,把该条例草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以及策划和筹备业权注册制度的推行工
作。
理由
3.我们原定在1999年3月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根据
获转授的权力,批准在土地注册处开设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为期六个月,开设
期至1999 年6月20日为止。出任人员负责为实施条例草案进行筹备工作,以及监督土
地注册处营运基金辖下由三名高级律师和一名律师所组成的法律事务部。此外,副首
席律师亦须就土地注册处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事宜向土地注册处处长提供法律方面
的意见,并为此与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门和决策局联络。
4.上述职位在1998年12月开设后,土地注册处处长在副首席律师的协助下已咨询多个
有关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乡议局、消费者委员会、香港银行公
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以及香港测量师学会。此外,土地注册处处长和副首席律师
亦为土地及建设咨询委员会、多名立法会议员和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等
有关组织和团体安排简介会。每次举行咨询和简介会时有关团体/人士提出的意见和
建议,副首席律师均会加以整理和分析。
5.为进一步研究如何在香港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副首席律师正搜集其他司法管辖区在
推行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方面的资料。她已咨询15个推行业权注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
包括英格兰和威尔斯、多个澳洲省份、新加坡、多伦多、新西兰和上海,并正就所取
得的资料进行评估。
6.由于《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內容复杂,我们仍未完成咨询工作。到目前为止,我们
收到的意见反映市民普遍关注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文,特别是有关弥偿基金、转制安排
和欺诈个案中的物业安排等问题。我们现正根据收到的意见检讨条例草案的拟本,并
会先深入研究其他地区的土地业权制度,然后才向主要团体/人士展开新一轮的咨询
工作。我们打算在2000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假设条例草案可在2001年年底
制定为法例,并在2002年年底或以前开始实施,则土地注册处处长在1999年6月21日之
后仍需要一名副首席律师提供支援,协助他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提交行政会议通
过;然后筹划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并草拟《土地业权规例》和相关的附属法例。
该律政人员亦须拟定规管香港物业转易和拥有权的新程序和表格;就上述新程序咨询
香港律师会和其他团体;向传播媒介解释条例草案和有关规例;使土地注册处作好准
备,以处理实施《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所涉及的法律事宜,以及进行员工培训。此外
,副首席律师须研究香港实行业权保险的可行性,并就应否把业权保险纳入业权注册
制度提供意见。
7.基于上述种种的承担,我们需要一名具备草拟文件、物业转易、业务运作、协商和
管理方面技能和经验的副首席律师留任,故我们认为有需要延长该名副首席律师的任
期。因此,我们建议保留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四
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土地业权条例草案》预计可在2002年年底实施。在
该条例草案实施前,副首席律师会就筹划和提交条例草案的事宜提供法律支援,包括
进行上文第6段所载的各项工作。在条例草案施行后,副首席律师会就《土地业权条
例草案》的实施,特别是支付弥偿款项方面,提供法律支援,直至2003年6月为止。
我们会在 2003年年初检讨是否需要保留该首长级职位。倘若行政会议或立法会不支
持《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我们会在撤回条例草案时删除该编外职位。
8. 土地注册处组织图和副首席律师职位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1和附件2。
9.我们已考虑到资源增值计划的问题,因而建议保留副首席律师职位,并删除一个高
级律师职位,以作抵销。在删除高级律师职位后,法律事务部其他人员会分担该高级
律师的现行职务。
对财政的影响
10. 按薪级中点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如下─
元 | 职位数目
|
---|
拟保留的编外职位
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 1,443,000 | 1
|
拟删除的常额职位
高级律师(总薪级第45至49点) | 985,260 | 1
|
额外开支 | 457,740 | 0
|
11.建议保留上述职位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附带福利开支)
为823,932元。
12.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保留一个一级私人秘书的非首长级职位。这个职位按薪级
中点估计的年薪开支为291,840元,而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408,576元。
13.实施上述建议所需的拨款占土地注册处估计经常开支总额的0.3%,因此,有关建议
对各项收费的影响极微。
14.1999-2000年度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业务计划已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
支。
背景资料
15.土地注册处处长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总经理。该营运基金是根据《营运基金条
例》设立,以自负盈亏的形式运作。土地注册处处长须就营运基金的表现,向规划环
境地政局局长负责;以及就土地注册和土地业权注册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向局长提供
意见。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旨在维持一个效率与效益兼备的土地注册和查册系统,使
土地交易能有条理地进行。
16.香港实行契约注册制度已超过150年。在参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由契约注册转
为业权注册的经验后,我们认为香港实行业权注册制度会带来好处,包括有明确的业
权、简化的物业转易程序和由政府提供业权保证。目前,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奉
行这种业权注册制度,实施这个制度会使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运作一致。
17.在1994年2月25日财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批准开设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人事编制
小组委员会EC(93-94)60号文件),出任人员接掌前注册总署署长(首长级薪级第 7点)的
职责,负责为《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定稿,并把条例草案提交当时的行政局和立法局
通过,以及为实施新法例进行筹备工作。该条例草案在1994年11月16日提交立法局。
虽然当时成立了法案委员会和技术小组专责研究条例草案,但有关工作在1995 年7月
因立法局休会而搁置,因此,该编外职位随后在1996年7月1日撤销。
18.自1995年7月以来,土地注册处处长进一步咨询了香港律师会和其他有关团体,如
消费者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和香港银行公会的意见,并根据收
到的意见修订条例草案。虽然香港律师会对《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某些方面表示关注
,但原则上支持设立业权注册制度。
19.我们在1999年4月15日就本文件所提出的建议咨询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
会的意见,该委员会的委员并不反对这项建议。
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20.公务员事务局考虑上述理由、出任人员所须肩负的职责,以及条例草案的复杂程度
后,支持在土地注册处保留所拟的首长级编外职位,并认为建议职位的职系、职级和
任期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21.由于建议保留的副首席律师职位属编外性质,如获准保留,当按照议定程序,向首
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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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9年5月
EC(1999-2000)11附件1
土地注册处建议组织图
EC(1999-2000)11附件2
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
职责说明
职级: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职责-
就下述主要职务和职责向土地注册处处长负责-
- 协助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和土地注册处处长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和其
附属法例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
- 与法律草拟专员商议,以草拟《土地业权规例》和《土地业权条例》的附
属法例。
- 因应《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和土地注册处处长推行中央注册系统的建议而
更新其他法例的多项相应修订;以及修订供香港律师会会员使用的《土地
业权条例律师指南》和供土地注册处员工使用的《土地业权条例注册手册》。
- 就《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修订本、《土地业权规例》拟本、以及因应《土
地业权条例草案》和《土地业权规例》而修订的其他法例,咨询香港律师
会和其他专业团体。
- 筹划和统筹与实行业权注册制度有关的法律事宜,其中包括与香港律师会
商议,以草拟新的物业转易法律文件、拟定法定表格和订明表格,以及制
定符合《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和其他相关法例规定的新注册程序。这些文
件、表格、程序,连同《土地业权规例》,将规管本港物业转易和物业业
权制度的整体运作。
- 就业权注册制度赔偿基金的安排进行研究,并就有关安排提供意见。由于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的赔偿条款会大大加重土地注册处处长的法律责任
和承担,故这项工作尤为重要。
- 研究业权保险的事宜,并就应否把业权保险纳入本港的业权注册制度提供
意见。
- 掌管土地注册处法律事务部,并就土地业权法例对土地注册程序的影响和
因实行新法例而需提供的培训课程,向土地注册处处长提供法律意见。
- 就土地注册处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事宜,向土地注册处处长提供法律意
见;以及为此与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门和决策局联络。
- 执行土地注册处处长所指派的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