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15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18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2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议员 :

吴清辉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许雅达先生
署理库务局副局长(3)

萧炯柱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李承仕先生
工务局局长

罗乐秉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锺国梁先生
渠务署署长

陈永生先生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苏启龙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张达炯先生
渠务署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

韩志强先生
渠务署总工程师(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

彭乐民博士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

陈沛华先生
水务署署长

卢耀桢先生
拓展署署长

田汉威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工程计划管理)

吴再良先生
拓展署总工程师(天水围)

关柏林先生
建筑署署长

陈钧仪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黃敦义先生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前警察训练学校校长)

黃柏年先生
警察训练学校校长

汤明善先生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

李百全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2)

潘忠诚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

陈立铭先生
房屋署工程策划总经理(1)

陈郑蘊玉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9)

李世干先生
教育署首席教育主任(辅导服务)
列席秘书 :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工务计划

重新提交的文件 -- 修订甲级工程计划的范围/核准预算费

总目704 -- 渠务

PWSC(1999-2000)39312DS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 -- 主要工程施
工的监督工作

议员关注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未完成的工程,可否按照现时的计划于2000
年前完成。工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经考虑现时的进展,虽然他不能向议员作出绝对
的保证,但政府当局甚有信心未完成的工程可于2000年前完成。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环境)补充,有关工程一直进展良好,因为污水连接隧道的完成部分已由1999年2月
的19%增加至现时的超过40%。他亦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答允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
划第I阶段未完成的工程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提供定期报告。

2.刘慧卿议员提及补充资料文件PWSCI(1999-2000)4第11段时要求当局澄清,在有关污
水隧道合约的仲裁作出判决后,政府当局会立即采取何种行动。工务局局长答覆时表
示,倘若仲裁程序断定承造商涉及蓄意违反合约规定,政府当局会决定应否暂时中止
该两间联营建筑公司的投标资格、把该两间公司降级,或把他们从政府工程计划的认
可名册中除名。制裁的程度会视乎仲裁结果及裁断而定。他亦表示,仲裁程序包括两
个阶段。双方须予承担的责任会在第一阶段确定,任何损坏索偿则会在第二阶段处理
。他答允稍后向有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汇报仲裁结果。

3.工务局局长表示,当局根据向认可名册中的承造商发出有关的工务局技术通告(13/96
号),在 1997年4月及5月开始实施暂时中止该两间建筑公司投标资格6个月。根据该通
告,任何承造商就一项政府工程计划连续收到 3 份负面的表现报告后,均有可能被暂
时从认可名册中除名,为期 6 个月。在暂时中止投标资格期间,当局会就该承造商是
否适合承办政府其他工程计划进行检讨。在有关污水隧道合约的个案中,原来的承造
商于工程计划期间连续收到3份负面报告后,当局实施暂时中止该承商投标资格6个月
的安排。不过,当局于1997年年底进行检讨后撤消该项安排,因为考虑到政府已收回
该等合约,而承造商亦已提交一份通知书供仲裁时参考。政府当局认为,当局向承造
商进一步采取任何严重的规管行动前,应在仲裁过程中充分聆听及判断承造商就其不
可能完成合约工程作出的答辩,这是较为公平的做法。刘慧卿议员亦询问,倘若并无
进行仲裁程序,政府会采取何种行动。工务局局长拒绝就他认为是假设性的问题作出
确实的答覆。不过,他证实,政府当局认为承造商未能遵守合约的规定。

4. 何锺泰议员及刘江华议员询问,在有关仲裁作出判决前,该两间建筑公司是否合资
格竞投政府合约。工务局局长答覆时证实,在此期间,该等建筑公司可竞投工务工程
合约。但他强调,中央投标委员会在评审政府工程计划的标书时,会考虑投标的承造
商过往的表现。工务局局长回应刘江华议员进一步询问时证实,假如当局已向该两间
承造商批出政府合约,则不管仲裁结果为何,此等正在进行的合约仍继续有效。

5.李永达议员认为,当局容许该两间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竞投合约,而有关诉讼可能
需时数年才作出判决,这未必符合公众利益。他亦提醒当局,该等建筑公司在仲裁有
结果前合资格竞投工务工程,或会加强该等公司对政府索偿的抗辩。

6.刘慧卿议员质询,政府当局把6条污水连接隧道的工程纳入该两份合约,以及把该两
份合约批授予同一名承造商(而且两间联营公司的其中一间从未在香港从事作何工务工
程),有否审慎检讨此项安排是否恰当。工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根据既定的投标
程序甄选该承造商,而政府当局会在得悉仲裁结果后作出跟进,检讨各项投标安排。
主席同意,在仲裁程序作出判决后研究投标安排,会是较恰当的做法。

7. 李永达议员表示,他认为倘若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最终败诉,参与污水连接隧道合约
的招标、收回及重批工作的政府高级人员,应就工程计划延误及随后的财政损失分担
部分责任。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预先判断仲裁结果属言之过早及不恰当的做法。李
永达议员表示他不会支持现时的建议。

8.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讨论文件附件 5 提及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其他工程计
划所减少的费用,渠务署助理署长 (污水处理服务) 答覆时解释,减少的费用主要是来
自各项工程计划中沒有动用的应急费用拨款。至于此等减少的费用与核准工程计划预
算费比较似乎相当庞大的情况,渠务署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及渠务署总工程师(策
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解释,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只相等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在1998
年 3月31日结束后,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项下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未完成工
程而拨款支付的开支。此等工程计划截至 1998年3月31日的开支,已在污水处理服务
营运基金项下拨款支付,而有关资料已载列于讨论文件附件 1。应主席要求,政府当
局答允尽快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各项减少的费用。

9. 刘慧卿议员提及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延迟完成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资料
。该等资料载列于讨论文件附件7。她询问,当局可否将工程延误期间海港的额外污染
量的数字资料,转化为与市民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实质情况。环境保护署署长答覆
时表示,海港水质污染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出现于个别人士进行帆船或划艇等活动时
,因间接接触海水而感染轻微的呼吸疾病。由于当局难以追寻此等人士,因此不可能
把感染疾病的事件与海港的额外污染量拉上关系。同样地,额外污染量对海港优美环
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亦难以用金钱数字来衡量。

10.何承天议员指出,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各项工程计划已于1999 年2月5日及
5月4日在环境事务委员会及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作详细讨论。在该
两次会议上,政府当局已利用视听器材向各委员详细介绍有关的工程进展及遇到的问
题,并与各委员广泛交換意见。为免各事务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重复讨论类似的
事项,他促请各委员尽量利用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的机会,提出各项政策上的关注事
项,以及要求政府当局在工务小组委员会处理各项主要的工务工程建议前,提供有关
的背景资料。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9位议员赞成此项目,3位议员反对,沒有议员弃权:

    赞成的议员:
    丁午寿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谭耀宗议员
    (9位议员)


    反对的议员:
    李永达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3位议员)
12. 此项目获小组委员会通过。

13.刘慧卿议员要求,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此项目与其他工务工程建议分开表
决。

新工程计划 --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4 -- 渠务

PWSC(1999-2000)31 59CD 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计划第2及3阶段

14.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察悉,讨论文件载述该事务委员会"支
持进行建议的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他认为该项陈述可能有误导成分,因
为该事务委员会并未就该项建议表明立场或达成共识。他认为,直接指出该事务委
员会并无表示反对该项建议,是较恰当的做法。

15.关于此项特定的雨水排放系统改善计划分3个阶段而并非一次过进行的原因,渠务
署署长表示,鉴于该项计划规模庞大及复杂,因此必需分期进行,以免对区內交通造
成过分的干扰,同时亦可有效地调配资源。

16.李永达议员关注到,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规模庞大,会干扰道路交通。渠务署署
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已联同工程计划顾问,检讨该区整体的雨水排放系统改善策
略,目的是限制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的范围。根据已修订的策略,第2及第3阶段工
程计划下将会建造的雨水渠,整体长度已由94千米缩短至48千米。雨水渠的长度得以
缩短,是由于当局进行大坑东蓄洪计划及启德污水转运计划,可把该区在暴雨期间的
雨水渠负荷合共减少约 50%。他亦表示,当局会与运输署及警方合作,审慎制定该项
工程计划,以期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干扰。除了分小段进行有关工程,以免过度干扰交
通外,部分工程会编排在非繁忙时间进行,在繁忙时间把路面暂时覆盖,以便恢复正
常的交通流量。此外,若干道路交通繁忙的重要路段及交界处,会采用顶管法,而不
是惯常的掘坑法。由于顶管法无需在路面挖掘坑沟,因此对交通流量造成的干扰会减
至最少。

17. 渠务署署长答覆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顶管法的建筑费用是掘坑法的大约4倍。当局
在决定应采用何种建筑方法时,会进行详细的成本效益分析,并会考虑建筑费用,以
及交通干扰及市民受到的其他骚扰所带来的社会代价。渠务署署长证实,采用顶管法
所需的额外建筑费用,已纳入此项建议的预算內。应刘慧卿议员要求,他答允提供资
料,说明由于采用顶管法而特别引致的额外费用,以及在地图上显示将会采用此方法
的路段/交界处。

18.刘健仪议员关注到,分小段进行有关工程会否减慢工程计划的整体进度。渠务署署
长回应时表示,虽然当局会只会容许有关的承造商在任何一段时间內在任何一条道路
上掘开一小段路面,但承造商须利用其所有资源,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有关工程。

19. 关于西九龙区雨水排放系统在拟议改善工程完成后的容量及操作期限,渠务署署长
证实,在拟议工程完成后,该系统可承受50年一遇的雨量,即密度约为每小时150毫米
的雨量。由于西九龙区的发展已达后期阶段,区內日后的发展及土地用途的更改将会
有限,因此不大可能会引致地面径流大幅增加,使已获改善的雨水排放系统不胜负荷。

20.至于当局有否/会否作出安排,把拟议雨水排放系统工程的部分工程,纳入同一区
內亦涉及掘路工程的其他政府工程,以尽量减少挖掘道路,渠务署署长表示,渠务署
及各工务部门之间已设立机制,协调涉及掘路的工程。至于讨论中的工程计划,第一
阶段工程已经与同一地区內的污水收集系统改善工程一并进行。而当局会委托九广铁
路公司在进行西铁工程计划时,一并进行现时建议下的部分雨水排放系统工程。

21.关于乱弃垃圾导致雨水入口堵塞的问题,渠务署署长表示,在技术方面,当局会建
造更多雨水入口及溢流坝,以疏导地面溢流至其他入口。至于公众教育方面,渠务署
告知议员,在今年 9 月开始,当局会推行一项外展计划,使市民明白需要避免雨水及
污水渠被废物阻塞。

22.至于餐厅及其他食肆把污水渠非法接驳至雨水渠的问题,渠务署署长表示,当局正
根据西九龙污水排放整体计划,另行采取行动,纠正西九龙区內接驳至雨水渠的污水
渠。环境保护署署长补充,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把污水排放至雨水渠属违法行
为。而环境保护署现正积极执行此项条例。

2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9 -- 水务

PWSC(1999-2000)33 240WF 更換大口环抽水站机电设备和改善运作设施

24.关于此项工程计划导致的0.03%预测水费增幅,水务署署长表示,此项预测增长的
主要成因,是拟议的新设施运作及该等设施将来的折旧费用导致经常开支的预测增长
。关于当局预测该项工程计划每年可带来66万元的节省款额,水务署署长解释,这是
当局预测在未来25年期间,由于拟议的新设施可提高效率、降低耗电量,以及令保养
维修费用下降,因此而每年平均可以节省的款额。

2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11 -- 房屋

PWSC(1999-2000)35 561CL天水围的进一步发展计划 -- 余下基础设施及地
盘平整工程

26. 拓展署署长证实,天水围的进一步发展计划将会包括公营及私营房屋发展计划,
预计可提供62 500个房屋单位。根据现行的政策,政府会为该两类发展计划提供基本
的基础设施。

2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34 82WC 天水围预留区食水及沖厕用水网状供水系统 -- 余下工程

2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1999-2000)36 229LP 在警察训练学校提供战术训练综合设施

29.警务处总警司(前警察训练学校校长)利用视象辅助设备,向议员简介警务人员所接
受的枪械及战术训练內容、现时为训练而设的设施,以及拟建的战术训练综合设施的
概念及设计。

30.主席告知议员,本小组委员会其中3位议员(包括他本人在內)曾于1999年4月20日参
观位于黃竹坑的警察训练学校。根据他在参观期间观察所得,他同意当局的意见,认
为由现有的两个壁球场改建而成的室內战术训练设施,空间太少及缺乏专门为训练而
设的辅助设施。议员亦察悉,保安事务委员会曾于1999 年1月参观该训练学校,当时
另有3位议员参加该次活动。关于安排参观的原因,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解释,就
此项工程计划而言,当局曾安排议员实地观察实际的枪械及战术训练过程及现有的训
练设施,使他们能亲身体会需否兴建拟议的战术训练综合设施。由于工务小组委员会
大部分委员未能参加该等参观活动,当局因而在是次会议席上讲解此项工程计划的详
情,以补充讨论文件的內容。

31.刘慧卿议员察悉,根据讨论文件第4(b)段,在1990至1998年期间录得的警察开枪事
件数目逐年下降,情况令人满意,她因而质疑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必要兴建拟议的
战术训练综合设施,以加强此方面的训练。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回应时表示,当局
需要为警务人员提供适当及足够的枪械及战术训练,确保他们有足够能力处理涉及警
察或罪犯开枪的案件。此等情况可能随时在他们履行日常巡逻职务或进行前线行动时
出现,因而对公众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鉴于此项训练十分重要,加上警务人员现时缺
乏适当及永久的战术训练设施,政府当局认为需要兴建专为提供战术训练而设的设施
,使警务人员能接受适当的战术训练。警务处总警司(前警察训练学校校长)补充,为
警务人员提供枪械及战术训练的主要目的,并非鼓励他们使用枪械,而是使他们遇到
犯罪的情况时,无需不必要地使用枪械而能够更妥善控制局面。他表示,虽然警察开
枪事件的多寡取决于多项因素,但提供适当及足够的战术训练是一项关键因素。他亦
证实,兴建拟议的战术训练综合设施的目的,是为所有警务人员提供基本及必要的战
术训练,而并非为应付任何当局预期将会日趋严重的罪案情况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关
于警察及罪犯开枪事件的最新数据,警务处总警司(前警察训练学校校长)表示,在1999
年,迄今只有一宗警察开枪事件。在1999年首季有两宗罪犯使用枪械的个案,另有18
宗罪犯使用类似枪械的武器的个案。

32.刘慧卿议员询问,当局在两年前曾否向本小组委员会提出类似建议,但经商议后撤
回该项建议。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及警务处总警司 (策划及发展)答覆时表示,先前
在1997年提交的建议,关乎兴建规模更大的市区战术训练中心。相反,现时的建议旨
在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训练,使前线警务人员能应付可能出现的罪案情况。他们证实,
在可见的未来,政府当局无意进一步跟进该项先前提出的建议。

33.何承天议员表示,据参观期间观察现有战术训练设施所得,他认为有需要兴建拟议
的训练综合设施,并会支持当前的建议。

3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要求把她对此项建议所持的保留态
度记录在案。

PWSC(1999-2000)37 262EP 爱秩序湾第4期公共屋村1所设有24间课室的小学

35.刘慧卿议员问及讨论文件第3(j)段所述"兼作游戏地方的礼堂"的设施,建筑署副署长
及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答覆时确认,该礼堂可以用作多项体育活动的场地,例如
羽毛球及兵乒球比赛。他们答允在新建校舍日后的建议书提供更详尽的资料,说明可
以在礼堂內进行的游戏及活动。至于较早前一项有关特殊学校的工务工程建议提及的
"兼作体育馆用途的礼堂",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证实,特殊学校礼堂的面积及
设施与标准校舍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只是特殊学校的礼堂设有一些特别设施,如扶手
栏杆及斜路,供弱能学生使用。

36.刘慧卿议员察悉,由于学校不足,当局需增建73间校舍,但其中只有5间经已落成
,另有41间的建校计划经已提升为甲级工程。她因而关注新小学的建校工程能否及时
竣工,以解决学额不足的问题,并协助于2002至2003学年实践小学全日制的政策目标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有信心可以在2002至2003学年开始
前,完成余下新校舍的建校工程。他表示,新小学校舍的建校工程通常需时18个月完
成,而政府当局已计划于2000年年中前,向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提交所有余
下26间学校的建校建议。当局已提早提交是项工程计划,是为配合相关公共屋村的建
造工程时间表。

3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为以资助金进行的工程计划申请新承担额/更改承担额

PWSC(1999-2000)3825EC为身体弱能和严重弱智儿童就读的特殊学校装设空
气调节设备

38.教育署首席教育主任(辅导服务)回应何锺泰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讨论中的17间特殊
学校,其中7间供身体弱能的儿童就读,而其余 10间则供严重弱智儿童就读。当前的
建议包括所有17间特殊学校,因为提供空调的政策对上述所有学校同样适用。

39.至于选用附有独立空气清新机的分体式冷气机的原因,建筑署副署长表示,与一般
的窗口式冷气机及旧款分体式冷气机相比,上述冷气机能抽入较多的新鲜空气。当局
亦已为其他合资格获提供冷气的学校,安装该类冷气机。

40.李华明议员询问,当局会否为11间提供寄宿服务的特殊学校的宿舍提供冷气。教育
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1998年施政报告公布的政策,政府会为身体弱
能及严重弱智儿童就读的特殊学校的所有课室及特别室提供冷气。她确认,现行政策
并不包括为该等学校的宿舍提供冷气。然而,一如文件所述,在11间提供寄宿服务的
特殊学校中,其中 4 间已运用校方的资源在宿舍安装冷气机。此外,在立法会教育事
务委员会辖下的身体弱能儿童学校的设施小组委员会(于 1998年成立)的协助下,其余
7间学校已获得私人捐款,为学校宿舍安装冷气机。关于宿舍冷气的电费,她表示,
在身体弱能儿童学校的设施小组委员会的一次会议席上,家长代表曾表示愿意分担合
理数额的电费。政府当局现正进行调查,征询其他家长对此事的意见。

41.至于政府当局会否应李华明议员要求,进一步考虑为该等学校的宿舍提供冷气,教
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指出,该项安排将会引起较大的政策及财政影响,因为当局或
有需要把同等设备提供予社会福利署及受资助机构提供的身体弱能及严重弱智人士寄
宿服务,以示公平。因此,她表示此事需在决策层面上进一步考虑。

42.刘慧卿议员质疑当局不为宿舍提供冷气的理据,并问及身体弱能儿童学校的设施小
组委员会如何协助上述7间设有宿舍的特殊学校获得私人捐款,为宿舍安装冷气机。身
体弱能儿童学校的设施小组委员会主席张文光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并不答允该小
组委员会的要求,该小组委员会曾向两间电力公司求助,其后获得该两间公司答应赞
助安装冷气机的费用,但该两间电力公司拒绝豁免该等冷气的电费。刘慧卿议员关注
身体弱能及严重弱智儿童在炎热及潮湿天气下所忍受的不适,张文光议员对此亦表关
注,并对于政府当局拒绝为特殊学校宿舍提供冷气表示遗憾。

43.陈婉娴议员及主席(分别为福利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察悉议员的关注,并同意此
事应交由教育事务委员会及福利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跟进。

4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其他事项

45.主席告知议员,吴霭仪议员已向他提交书面通知,表示将由1999年5月31日起退出
小组委员会。

46.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