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6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9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何俊仁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刘嫣华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3)

刘励超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
工务局局长

罗乐秉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许雅达先生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

鲍绍雄先生
建筑署署长

李耀辉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港岛区环境卫生)

樊浩泉先生
机电工程署工程策划经理

黃惠芬女士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E)

赖国锳先生
政府产业署署长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长

许文韶先生
水务署署长

列席秘书: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马耀添先生
法律顾问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工务计划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98-99)42 33RB 更換柴湾歌连臣角火葬场第11及12号火化炉


一位议员担忧歌连臣角火葬场的火葬服务在工程计划进行期间会否受影响。市政总
署助理署长 (港岛区环境卫生) 在回应时表示,由于第11号火化炉主要用于焚化大型
棺木,因此,市政总署会建议本地的殡仪业在新的火化炉投入服务前,避免使用大
型棺木。至于第12号火化炉,当局已与此火化炉的主要使用者,即香港印度教徒的
协会达成协议,在工程计划进行期间使用其他火化炉。

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8-99)48 104KA 沙田政府合署大楼

3.何秀兰议员表示,前线的立法会议员不会支持此项建议。有关在计算所须分配地
方总面积时所包括的"10%扩充因数"(文件的附件1),她质疑当局在拟建的沙田政府
合署大楼为迁置的部门预留10%扩充空间,是否与政府在未来3年取得5%资源增值
的承诺有矛盾。她认为,预留的扩充空间,加上达3 209平方米的"可供分配的剩余
地方的面积",使拟建的沙田政府合署大楼所提供的办公室空间严重地超逾所需。
政府产业署署长在回应时告知议员最新的发展,就是水务署的部分办事处亦会迁进
沙田政府合署大楼,该等办事处现时在沙田一个出租办事处占用约3 600平方米的面
积;因此,会使用"可供分配的剩余地方的面积"。就此,何秀兰议员表示,政府当
局应在其提交此小组委员会的文件中,提供最新的资料。

4.关于10%扩充因数,库务局副局长(3)和政府产业署署长表示,纳入此扩充因数,
是符合政府办公大楼的既定规划惯例。他们强调,预留的办公室空间只作规划用途
,实际获分配的面积,会根据个别用戶部门在当时的真正需要而定。此外,当局在
办公室空间分配方面有既定指引,可供政府产业署署长及用戶部门依循。关于5%资
源增值的目标,库务局副局长(3)表示,个别决策局/部门会制定本身人手调配的计
划及其他措施,以期在直至2002年为止的3年期间內,取得相等于5%基线运作开支
的资源增值,而10%的因数是用于部门可能需要的更多办公室空间。她澄清,由于
该两个百分比的作用不同,因此不应出现互相矛盾的问题。

5.建筑署署长在回应何秀兰议员询问有关家具和设备的1亿880万元估计费用时证实
,按照当局的一般做法,在迁置办公室时会尽可能保留现有的家具。但在现时情况
下,沙田政府合署大楼的准使用部门现时使用的大部分家具已使用超逾10年,并且
损耗严重。故该等家具会以新的家具取代,并会与时下的办公室设计更相称,同时
亦占用较少空间。他并澄清,除家具外,该项预算费用亦包括购置办公室设备,例
如热水炉、间隔等。建筑署署长并表示,"估计分配地方的面积"和"10%扩充因数"是
根据办公地方供应的现行标准计算,该标准已顾及新家具的设计。关于该大楼准使
用部门的办公地方,在拟议的分配准则下,与其现有的办公地方比较,增加了多少
个百分比,政府产业署署长答允就此方面提供进一步资料。

6.何秀兰议员认为,现行建议虽然有重大的财政影响,但当局并未提供充分和最新
的资料。她重申前线的立法会议员的立场,就是他们不会支持此项建议。

7.何锺泰议员对拟议的工程计划表示支持,因为把政府不同部门提供的服务集中在
同一幢大厦內,会有助提高运作效率及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务。建筑署署长在答覆
他的询问时证实,该区现时的道路网络有足够的容车量,以应付将来使用该大楼的
人士所带来的额外交通需求,而车辆进出该大楼,不会对附近的交通流量及道路安
全构成问题。至于停车位的问题,大楼地库各层会提供共 200 个停车位,供职员及
访客使用。考虑到邻近的沙田中央广场约有 100 个停车位可供市民租用,政府当局
认为拟建的沙田政府合署大楼所提供的停车位数量足够。至于在地面之上提供停车
位会否降低建造成本,建筑署署长表示,当局曾研究此方案,但因为两个主要理由
而放弃采用。第一,当局宁可保留地面之上的首数层,供设立市民经常前往的政府
办事处;其次,为停车场兴建额外的楼层会超越有关地点只可高79.4米的高度限制。

8.政府产业署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现时在连城广场租用的办事处的租约届
满日期,可配合沙田政府合署大楼工程计划的时间,且无任何时间上的差距或不必
要的重叠。他补充谓,政府已经与连城广场的业主九广铁路公司达成协议,若沙田
政府合署大楼工程计划出现延误,租用期会予延长。

9.一位议员关注此项工程计划的屋宇装备预算费用,与其他大楼工程计划的同一费
用比较的情况。建筑署署长在答覆时指出,屋宇装备费用通常占大楼建筑费用的
40%至60%。就此项建议而言,有关百分比约为50%。至于医院工程计划,平均百分
比约70%。该议员认为,现时的工程计划的建筑费用单位价格可能偏高,建筑署署
长在回应时表示,根据56 33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预算的建筑费用单位价格按
1997年12月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4,599元。与类似的工程计划比较,此价格水平属合
理。他补充谓,"建筑面积"包括所有进行建筑工程的范围,包括并无列入大楼"楼面
总面积"內的地库各层和机电设备室。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E)在答覆另一位议员时证
实,工程计划每年经常开支所增加的2,330万元,属预计的管理费用和保养及维修等
的有关开支。

10.主席把该项目付诸表决。何秀兰议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鉴于当时在席议员为数
不多,主席建议议员举手投票,代替采用电子表决系统。5位议员赞成该项建议,1
位议员反对。

赞成的议员:
丁午寿议员田北俊议员
李华明议员张永森议员
司徒华议员
(5位议员)

反对的议员:
何秀兰议员
(1位议员)

11. 主席宣布此项目获得通过。

12.项目PWSC(98-99)50的讨论结束后,刘慧卿议员质疑,以上记录的点名表决程序
是否符合规则。她表示,在进行点名表决时,她正出席另一个会议。由于沒有响起
点名表决钟声,因此她未能参与投票。

13.应主席邀请,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小组委员会在进行点
名表决时,点名表决钟声应先响起一分钟。原则上,若主席已就付诸表决的项目宣
布表决结果,而在宣布结果后,出席议员沒有即时质疑主席的宣布,有关的表决结
果将会生效。然而,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应酌情决定如何处理在议事程序中出
现的重大的不合常规情况。他并解释,若有关的情况被视为属重大的不合常规事项
,主席可酌情决定应否就同一问题重新进行点名表决,并放弃先前进行表决的结果。

14.关于刚就此项目进行的点名表决,法律顾问表示,他认为响起点名表决钟声是一
个重要的程序,因为若此程序未有遵守,可能会影响表决结果。因此,他建议主席
可考虑宣布先前举行的点名表决无效,并命令就此项目重新进行点名表决。他并请
主席注意,某些在前一次点名表决时在席的议员,在即将重新进行的点名表决中可
能不在席。

15.主席赞同法律顾问的意见,即点名表决钟声沒有在点名表决进行前响起一分钟,
是议事程序中的重大的不合常规情况。他注意到有一位在前一次点名表决在席的议
员此时并无在席。在衡量各种因素后,他告知议员,他会命令就此项目重新进行点
名表决。议员察悉主席的意见,并无提出反对。

16.邓兆棠议员询问在点名表决钟声失灵的情况下会有何安排。助理秘书长(1)表示,
虽然《议事规则》中有条文讲述如何处理电子表决系统失灵的情况,但并无条文讲
述如何处理点名表决钟声失灵的情况。她补充,在后者的情况下,主要的考虑是确
保所有身处立法会大楼內的议员会在即将进行的点名表决前一段指定期间內接获得
通知,以达到响起点名表决钟声的目的。

17.主席命令小组委员会就此项目进行点名表决。点名表决钟声响起一分钟。11位议
员赞成此项目,两位议员反对,1位议员投弃权票。

赞成的议员:
丁午寿议员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黃容根议员
司徒华议员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11位议员)

反对的议员:
何秀兰议员
刘慧卿议员
(两位议员)

弃权的议员:
吴霭仪议员
(1位议员)

18. 此项目获小组委员会通过。

19.刘慧卿议员建议,在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此项目不应与其他建议一并处理,而应
作为一个独立项目表决。主席答允知会财务委员会主席。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98-99)49 53CD 新界东北部发展计划 粉岭、上水及腹地的主要排水道


20.一位议员关注到现行建议下河道治理工程的施行时间能否配合治理深圳河计划的
进度,拓展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治理深圳河计划是渠务署和深圳市政府合作进行
的一项工程,分3个阶段实施。第1阶段已于1997年 5 月完工。有关深圳河下游一段
工程的第2阶段预定于2000年11月完工。第3阶段是为处理深圳河较上游的部分而设
计,预计于2001年展开,在2004年竣工。拓展署署长表示,由于下梧桐河是深圳河
下游河道的上游,现行建议下的河道治理工程只需要配合治理深圳河计划的第 2 阶
段工程。因此,预计于1999年2月展开,于2001年3月完工的时间表属恰当。他并证
实,在治理深圳河计划第 2 阶段和现行建议下的工程完工后,新界北部的水浸威胁
会得以舒缓。

21.拓展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对于那些其土地根据相关法例被收回
用作工务工程项目的业权人,当局会向他们支付补偿。关于安置的问题,当局会根
据现行安置政策下的相关资格准则,向受清拆影响的住戶提供有关的公共房屋,该
政策的详情已载于1998年11月13日发给议员的补充资料摘要[PWSCI(98-99)18]內。至
于合资格住戶会否获得原区安置,拓展署署长指出,当局会尽可能作出该等安排,
但现行的安置政策并无规定当局必须这样做。该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为安置清拆戶
的事宜及早作出安排。

2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8-99)50 487CL 东涌发展计划第3A期 第51、52(部分)及53至56区的填海工程

23.议员从建议中察悉,由于拟进行的填海工程于1991年 7 月获批准,《环境影响评
估条例》( 该条例 )当时仍未实施,此项工程计划获豁免遵守该条例的规定。不过,
他们察悉,当局在进行整体的北大屿山发展研究时,曾为拟进行的填海工程进行一
项环境评估影响。环境保护署署长在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在该条例实施前刊宪
的工务工程计划,不受该条例的条文规限。但这并不表示无须为该等工程计划进行
环境影响评估。就此项工程计划来说,他证实,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已获环境污染
问题咨询委员会 (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前身) 批准,并以恰当和彻底的方式进行,
而实施所有规定的缓解措施的情况会受到严格的监察。

24.虽然工程计划由于获豁免遵守该条例,因此无须按照该条例申请环境许可证,一
位议员询问,尽管如此,当局有否采取所需的步骤为此项工程计划取得环境许可证
。拓展署署长在答覆时表示,他相信当局所采取的步骤,包括为工程计划进行的环
境影响评估,实施该项研究所建议缓解措施的承诺,以及获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通
过的环境影响评估,均会符合取得该许可证的规定。环境保护署署长同意拓展署署
长的意见,即上述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基本上已满足取得该许可证的要求。他并证
实,对于在该条例生效后刊宪的工程计划来说,尚有其他程序上的规定,例如在报
章上刊登广告,以便公众审阅环境影响评估的大纲简介;当局并无为此项工程计划
采取此项步骤。就此,该位议员询问,公众是否有充分的机会就有关的环境影响表
达意见。环保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在该条例实施前,政府当局主要透过相关的区
议会和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征询公众的意见。而该条例的实施则为公众提供取得有
关环境影响评估资料的更广泛途径。他并告知议员,所有环境影响评估的简介和报
告现时均可在互联网的特别网页上供公众查阅。

25.拓展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正如其他新市镇发展的工程计划一样,当局
已就东涌和大蚝已规划的发展项目进行全面的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根据该项研究,
拟议项目的工程不会为东涌新市镇的交通带来不必要的干扰。有关与离岛临时区议
会进行咨询的问题,拓展署署长证实,一直以来,拓展署均有向区议会定期汇报有
关的进展。

26.在察悉东涌和大蚝新市镇的预计人口会在2011年达到320 000人时,一位议员询
问,当局所规划的工商业发展会否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以便在北大屿山发展一个
自给自足的新市镇。拓展署署长在答覆时证实,当局已为新市镇在住屋、工商业发
展方面进行全面规划,以及提供支援的社区设施及基础建设。他答允提供资料,说
明新市镇在全面发展后,到2011年预期可提供的就业机会。

27.议员询问当局在北大屿山辟拓土地发展房屋,以容纳达320 000人的预期人口的
策略。陈鉴林议员指出,沿大屿山北岸填海发展房屋的计划受到赤𫚭角新机场、以
及机场铁路和北大屿山一带主干公路的噪音影响限制。拓展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
北大屿山的各项辟拓土地方案会在订于1999年完成的相关可行性研究中考虑。他赞
同陈鉴林议员所提出的意见,即北大屿山在填海工程方面有多项限制。另方面,北
大屿山仅有有限的平地,而鉴于该区的地形情况,透过切削斜坡和平整山坡辟拓土
地,可能会带来重大的技术困难和导致较高的土地辟增成本。最可行的策略是沿发
展潜力较大的大屿山东北岸增辟填海土地。陈鉴林议员和何秀兰议员认为,填海应
该并非在大屿山取得土地的唯一方法。他们促请政府当局进一步探讨在大屿山內陆
地区发展的机会。

28.就陈鉴林议员对于填料来源的询问,拓展署署长表示,填海地盘约20%的填料会
是公众倾卸的隋性建筑废物,其余部分的填料会是在指定采泥区取得的物料。拓展
署署长在回答陈鉴林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土木工程署辖下的填料管理委员会
已在本港指定多个采泥区,包括一些海上采泥区。关于在海床挖沙对海洋环境会有
何影响,特别是对中华白海豚的影响,拓展署署长证实,当局在指定采泥区前曾进
行环境影响评估。他答允在财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8日举行会议前提供资料,说明
此项工程计划的填料来源。

29.田北俊议员察悉,工程预算费中的顾问费和通胀准备金似乎不符合现时价格下调
的趋势。何秀兰议员亦有相同的关注,她并要求政府当局检讨计算工务工程顾问预
算费的方法。何承天议员认为此工程计划的顾问预算费不合理地偏高,他并指出,
高昂的顾问费甚至不包括工程计划设计的部分。他询问,当局在订定合约管理和雇
用地盘人员的顾问费时所采用的机制。

30.拓展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顾问预算费包括两个部分。首个部分 ( 施工阶段的顾
问费为700万元)是顾问提供合约管理服务的预计薪酬,而第二部分(地盘人员费用的
顾问费为5,200万元 ) 是向顾问发还,以支付雇用地盘人员进行日常工程管理的费用
。若有关工程由政府內部员工监督,该预计地盘人员的人工作月数与政府內部所需
的资源水平相若。何承天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在审核工程顾问的标书时,如何衡
量技术建议和收费建议各占的比重,以及当局订定地盘人员编制的根据。主席在回
应时表示,与聘用工务计划工程顾问有关的政策事宜,应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

31.库务局副局长(3)在回应有关顾问预算费和通胀准备金的关注时表示,顾问预算费
仅为预算用途;实际的顾问费会视乎经过一番公开竞投后的中标价。考虑到工务计
划顾问研究近期的投标价,政府当局已着手进行一项有关计算工务计划顾问预算费
的现行方法的检讨。她补充,政府当局正总结有关检讨,并计划尽快向此小组委员
会及财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解释拟议的修改。

32.至于预留通胀准备金以得出按付款当日计算的工程预算费,库务局副局长(3)扼要
重申,在计算通胀准备金时,现时的价格已透过把固定价格预算费乘以价格调整因
数,转換为按付款当日计算的价格。政府当局以往会根据由政府经济顾问对工资和
建造价格趋势作出的预测每年一次检讨价格调整因素。鉴于建造价格在今年有较急
剧的波动,价格调整因素已两度作出检讨,而最近一次检讨在1998年 9 月/10月间
进行。政府当局认为价格调整因素一年调整两次已足够。

33.察悉库务局副局长(3)的解释后,田北俊议员和何秀兰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
,说明获核准工程计划的中标价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库务局副局长(3)答覆谓,在大
部分情况下,中标价并不代表最后的工程费用。她解释,在进行工程计划时,可能
会发生许多影响最后工程费用的事件,例如合约索偿等。因此,只有在工程竣工和
帐目结算后,才可能肯定最后的工程费用。但她答允再与主席商讨,并以最有效的
方式,向议员提供实际工程费用的有关资料。

34.主席把此项目付诸表决。结果有8位议员赞成,6位议员反对,并无弃权票。

赞成的议员:
李永达议员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邓兆棠议员
(共8位议员)

反对的议员:
丁午寿议员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何承天议员
黃容根议员刘慧卿议员
(共6位议员)

35. 小组委员会通过此项目。

36.由于议员对此项目意见分歧,部分议员建议,此项目应与提交财务委员会的其他
工务计划的建议分开,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表决。主席答允向财务委员会主席转达
议员的意见。就此,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财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18日举行会议前
,及早提供议员所要求的补充资料,以便议员审阅。他补充,若议员对此项目有进
一步的疑问,他们应及早联络财务委员会秘书,以便安排政府当局代表出席财务委
员会会议,解答议员进一步问题。

修订甲级工程计划的范围/核准预算费

总目709 -- 水务

PWSC(98-99)47 62WC 西九龙填海区供水计划 第1阶段


37.议员察悉,核准预算费拟议增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需要更改水管的敷设路线和
敷设深度而增加工程的数量,以配合未能预见的工地情况。他们要求当局阐释所遇
到的问题,以及该等问题是否由于工程计划在较早阶段筹备工作不足所致。水务署
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大部分的问题均与西九龙填海区的水管连接到邻近地区 ( 包括
油麻地、深水埗及荔枝角 ) 的现有水管有关。在施工期间,当局发现,在这些旧区
的各项现有地下公用设施,其预期和实际的位置及深度,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新
水管的敷设路线及深度必须作出修改,以便与现有的水管作出必要的衔接,并避免
影响现有的地下公用设施。

38.由于此工程计划部分的水管敷设工程和水管隧道建造工程已委托拓展署进行,拓
展署署长补充,在此工程计划的勘测及设计阶段,当局已要求各公用设施营办商提
供有关现有地下公用设施的资料,并曾在工程计划的关键部分进行地盘勘测。工务
局局长指出,即使拓展署已进行各项筹备工作,预期和实际的地盘状况出现一定程
度的差异属在所难免。一般而言,在旧区进行的工程计划通常会出现较大的差异,
因为由公用设施营办商所保存的过往设施纪录大部分均不完整和有时会不准确。就
地盘勘测而言,进行覆盖整个工程计划地区的地盘勘测,由于会涉及较高的勘测费
用,既不实际,也不符合成本效益。以讨论中的工程计划而言,工务局局长认为,
有关部门及顾问已妥善地进行所需的工作,取得有关地盘状况的资料。

39.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是否有关于地下公用设施的资料库。工务局局长证实,路政
署有一个电脑化系统整理该等资料。在现行的许可证制度下,公用设施营办商必须
向该部门申请许可证,以进行掘路工程,并提供所装设的地下设施的资料。

4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41. 小组委员会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