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12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16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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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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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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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议员 :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许雅达先生
- 库务局副局长(3)
- 刘励超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邝汉生先生
- 工务局局长
- 司徒高义先生
-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
- 邝其志先生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 郑汝华女士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
- 卢耀桢先生
- 拓展署署长
- 郑定宁先生
-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计划管理)
- 关志伟先生
- 运输署总交通工程师(港岛)
- 梁国新先生
- 路政署署长
- 麦齐光先生
- 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
- 锺沛康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4)
- 陈锦新先生
-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
- 邓忍光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3)
列席秘书 :
- 梁小琴女士
-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
- 杨少红小姐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1)8
主席请议员注意《议事规则》內有关披露个人金钱利益的条文,并且解释,《议事规
则》第84条亦适用于工务小组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他回覆部分议员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议员须根据第84(2)及(3)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小组委员会声明他在所议事宜可能拥
有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他更指出,就小组委员会而言,虽然议员不得就其有
直接金钱利益的议程项目表决(第84(1)条),但他无需在表决进行期间退席,因为他在
席亦不会影响小组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席上只会点算支持或反对建议的议员的表决,
以得出表决结果。
工务计划
新项目 --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1999-2000)13 653CL 钢线湾数码港发展计划的基础建设工程
2.议员察悉,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4月29
日的联席会议席上曾讨论此议项。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亦曾在1999年5月5日的
特别会议席上讨论此议项。梁智鸿议员询问,上述两个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是否已就数
码港计划达成任何共识。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证实,两个事务
委员会的委员在会议席上并沒有就此议程项目达成任何共识或有任何集体意见。
3.何承天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一间曾向盈科拓展集团(下称"盈科")提交有关数码港
计划建筑顾问建议的公司的董事。他表示,虽然盈科仍在等待与政府签订正式协议书
,因而尚未确定拟聘用其公司作为该计划的建筑顾问,但他已决定不参与讨论,亦不
会就此议程项目表决,避免出现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
4.张永森议员表明他是胡关李罗律师行的顾问,该律师行是盈科的法律代表,但他认
为在此方面不会构成在数码港计划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
5.李家祥议员提及报章的报道,指他在数码港计划可能有金钱利益。他表示,虽然他
是数家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他并非由10间地产发展公司组成的小组 (下称
"该小组")其中任何一间公司的董事。该小组曾就数码港计划向政府提出另一项建议。
他告知小组委员会,他出任此等公司的董事只收取象征式报酬,他不认为他在数码港
计划有任何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他更澄清,他已向立法会秘书处就此等董事身份的
事宜申报利益。
6.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从收集该小组近期发表的新闻稿得悉,此等公司准备以不逊于
由盈科提出的条款,发展数码港计划的资讯科技部分及住宅部分。她因此询问,政府
当局会否考虑在现阶段把数码港计划进行公开拍卖/招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
覆时读出该小组在1999年5月10日发表的新闻稿。该份新闻稿曾作出下述声明:"促请
政府将数码港住宅部分的420万平方呎楼面面积推出公开竞投,而该小组亦担保政府
"最低"的拍卖底价将不少于港币80亿元,然后政府运用拍卖土地收入发展数码港,合
作的公司可收取合理收费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从上述声明可见,该小组
明显只对数码港计划的住宅部分感到兴趣。他亦确认,截至1999年5月11日,政府当
局仍未收到该小组任何正式建议,表示他们准备参与发展该计划的资讯科技部分。
7. 刘慧卿议员质疑,政府当局为何认为盈科是一间一流的资讯科技公司,有能力成功
推行数码港计划。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盈科已经与英特尔公司成立合
营公司,名为"Pacific Convergence Corporation",负责发展亚太区互动数码资讯服务,政
府当局对该公司资讯科技界的地位有信心。
8.李永达议员表示,民主党的议员支持在香港兴建数码港的构思,但不能接受未经公
开招标程序而批出数码港发展权。民主党的议员亦不能接受当局以需要迅速推行该计
划为理由,偏离奉行已久的公平公开竞爭原则,此等原则正是香港得以繁荣成功的关
键之一。他更表示,尽管政府当局确认他们曾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但其咨询过程显
然是既混乱又不公平。为确保公平,他提议把现时的拨款建议押后 3个月,在此段期
间,当局应把数码港计划公开招标/公开拍卖,透过公平竞爭程序,挑选最佳的机构
推行该计划。
9.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强调,为取得"早著先鞭"的优势,香港必须迅速行动,
为发展资讯科技及资讯服务提供有利的环境。进行招标程序会延误该计划一年左右,
在区內竞爭激烈及资讯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的情况下,此举会对香港不利。他亦指出,
当局公布发展数码港计划后,已成功令香港在全球资讯科技/资讯服务界占一席位。
迄今,10间主要的资讯科技公司已签署意向书,有意成为数码港的主要租戶,另外30
间资讯科技公司亦已表明有兴趣成为租戶。政府的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以及财政司
司长在海外进行访问期间,已收到海外投资者对数码港计划非常积极的回应。资讯科
技及广播局局长表示,在此等情况下,若数码港计划延误一年左右,或会对成功推行
该计划有所损害,因为已表明有兴趣成为数码港租戶的公司可能会撤回计划,不在香
港设立资讯科技/资讯服务办事处。
10.李永达议员表示,据若干主要的资讯科技公司表示,把数码港计划延迟3个月左右
,并不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若政府当局不拘泥于其官僚程序,以 3 个月
时间完成招标程序是可行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明,他不同意李议员的
意见。
11.在此方面,张文光议员提议,数码港的基础建设工程建议,可透过公开招标如期推
行,而并非交由盈科负责,而在此期间,政府当局可进行数码港计划招标工作。资讯
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数码港发展的整体规划及其他筹备工作同样急需进行
。张议员随后询问,若小组委员会否决目前的拨款建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押后该计
划 6个月,以便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工作。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重申,在现阶段就
该计划进行公开招标,会延误该计划至少一年左右,此举会严重损害该计划的成功机
会。
12.陆恭蕙议员及张永森议员认为,对于拟议的数码港发展计划,以及政府当局将数码
港附属住宅物业发展权批予盈科的决定,当局至今提供的资料并不足够,以致他们难
以在现阶段表明立场。他们建议将现时的建议延迟两至 3 个星期。与此同时,资讯科
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应邀请学者、资讯科技界及其他有关的人士或机构与议员讨论此
事项。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以
及在提供予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资料文件中,已详细解释现时拟议推行的数码港计划的
背景及有关的理由。因此,他请求议员通过现时的建议,以便该计划得以尽早推行。
13.田北俊议员表示,自由党的议员支持数码港的概念,并同意时间因素对该计划能否
成功推行至为重要。然而自由党的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决定将数码港的发展权批予盈
科的过程并无先例可援,并质疑此举是否已成为日后发展计划的先例。他特别问及,
日后政府当局若再接获私营公司提出的发展建议时,而当局又认为该发展建议值得推
行,会否不经公开招标程序,而是透过私下协商,与有关公司达成协议,进行有关计
划。
14.李家祥议员表示,他原则上支持数码港计划,并赞同时间因素对该计划至为重要。
然而,对于政府当局决定将数码港发展权批予盈科的过程,他有所保留。他又指出,
现时的议程项目主要涉及数码港的基建工程,但政府当局在议程文件的编排上,却意
味着议员亦须通过有关基建工程的委托安排。他认为此举对议员并不公平。他表示,
只要该计划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推行,他不太介意发展权批予哪间公司。然而
他深切关注,政府当局现时及日后与盈科签定的合约条款,可能会对政府不利,而该
计划亦未必按照政府的计划推行。他指出,立法会并无法定权力规管批地事宜,亦无
权规管当局与私人机构签定其他非财务的协议。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清楚交代其透
过私下协商批出发展权的政策,并制定适当的机制,向立法会解释作出有关决定的过
程。至于数码港计划方面,他向政府当局提出,即使现时有关基建工程的建议获得通
过,当局仍应与议员保持对话,特别是应告知议员当局与发展商已达成及将会达成的
协议条款。
15.对于政府当局决定将数码港计划的资讯科技及住宅物业发展项目的发展权批予盈科
的过程,程介南议员亦表关注。他促请政府当局向市民交代所作的决定,并清楚表明
作出上述决定的过程会否成为日后其他个案的先例。
16.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议员的询问及意见时表示,就数码港作出决定的程序并
不常见。就是次情况而言,政府当局认为数码港是香港急需的基建设施。经知会资讯
科技界,并确定盈科是主要的资讯科技公司及具备所需的资讯科技专业知识,政府当
局遂决定与盈科㩗手合作,从速推行数码港计划。他亦表示,虽然他预期批出数码港
计划发展权的方法甚少会采用,但他不排除政府当局在日后的工程计划或会采用相若
的方法。鉴于议员及市民对此情况深表关注,政府当局会就日后类似数码港的工程计
划 (包括由私营公司主动提出的计划)制定政策指引,并会予以公布。他补充,由于每
项工程计划的情况会有差别,该等指引主要会是基本的原则,而并非详细的程序。田
北俊议员问及何时会公布有关的政策指引,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在
现阶段未能确定时间表。至于就议员参与批地事宜的决定过程订立机制,他表示,鉴
于议员参与每次批地并非惯常的做法,政府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就该类批地事宜征询议
员的意见。
17.单仲偕议员表示,资讯科技界对数码港计划表示支持,而他本人亦欢迎此项构思。
他得悉,数码港计划自公布后,已引起全球各地资讯科技界对香港的注意。然而,由
于政府当局推行该计划的行事方式引起广泛关注及爭议,并对其声望构成负面影响,
令人怀疑当局是否仍坚持公开及公平竞爭的原则,他对政府当局是次的做法甚有保留
。尽管如此,资讯科技界认为推行数码港计划相当重要,因为尽快推行该计划对香港
长远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他在表决时会支持此议项,但促请政府当局不应背弃公
开及公平竞爭的原则。他要求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继续向议员提供有关该计划进展的最新资料。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允此项
要求。
18.涂谨申议员质疑,当局是否需要将数码港的资讯科技及住宅物业发展项目两部分的
发展权批予同一间私营公司。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的计划是以数
码港住宅物业发展项目的收益,作为数码港资讯科技方面的发展融资。此外,倘该计
划两部分交由不同的发展商推行,很可能会出现衔接方面的问题,因而导致该计划有
所延误。
19.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表示,尽管议员多番质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仍未能
就决定将发展权批予盈科作出解释。他们认为,就是次情况而言,政府当局已偏离公
开及公平竞爭的原则。刘慧卿议员更建议,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
议,提供机会让上述10间物业发展公司就此事发表意见。而无论如何,该特别会议应
在 1999年5月21日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前召开,因为该次财务委员会会议将会讨论
此项建议。
20.陈鉴林议员表示,由于数码港计划对香港经济转型相当重要,民主建港联盟 (民建
联)的议员支持该计划。民建联的议员认为,政府当局虽然应与各有关方面保持对话,
但不应延迟推行数码港计划。
21.至于当局为何以总价合约方式,委托盈科进行预算成本达7亿9,500万元(按1998年12
月价格计算)的拟议基建工程,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解释,若私人发展项目与有关的
基建工程同时进行,并且是在该私人发展项目的同一工程范围內进行,政府一般的做
法是委托有关的发展商进行该等基建工程,以免出现衔接方面的问题,以及方便进行
更有效率的工程安排。总助理工务局局长 (计划管理) 补充,同样的委托安排亦曾用于
其他工程,例如九号货柜码头及屯门內河码头工程。
22.议员关注当局委托进行的工程的预算费用是否合理。拓展署署长表示,有关的估计
是经过全部有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审慎计算及审核所得。政府当局详细研究个别支出项
目后,认为有关的各项预算均属合理。他证实,由于拟议委托盈科进行的工程会以总
价合约的形式执行,政府不会向发展商填补或收回总价与实际费用的任何差额。
23.至于政府当局会如何监察委托的基建工程,拓展署署长表示,当局会聘请独立检查
工程师,确保设计工作及建造工程符合政府的规定。讨论文件中已概述独立检查工程
师的职责细节,以及政府当局会透过何种机制监察其委聘及表现。工程计划预算亦已
包括400万元的独立检查工程师费用。
24.陈婉娴议员表示,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议员支持数码港发展计划,但她关注到,政府
在技术转移及人力培训方面的政策及推行的工作,能否配合该项发展计划及达致其目
标。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数码港计划是政府的"数码 21新纪元"资讯科
技策略其中一项重要措施。他确认,提供资讯科技方面的教育及培训,是政府的教育
及资讯政策的主要关注事项,而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与教育统筹局会在此方面保持紧密
联系。他亦表示,政府当局会呼吁跨国及外国的资讯科技公司在数码港设立办事处,
亦会鼓励本地公司利用数码港的设施。他相信,由于数码港能提供有利的环境,本地
的资讯科技专才会有大量发展机会。
25.陈婉娴议员亦认为,政府当局显然并无制订明确的政策,以便透过数码港发展计划
促进科技转移。何锺泰议员赞同陈婉娴议员的关注,并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日后在
数码港租务合约中,纳入有关科技转移的条件。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答覆时表示,
将来的租戶可能会认为,订明租戶须聘用一定数目的本地工人的条件过于严苛。他认
为,当局应让租戶自由决定其运作模式,此类强制性条件既不可取,亦无必要。他亦
指出,跨国及外国的资讯科技公司会根据本身的业务考虑,聘用本地的资讯科技专才
及技术人员,在其设于数码港的办事处工作。
26.涂谨申议员指出,虽然数码港计划或会带动科技转移及培养本地资讯科技专才,但
对此寄望太高,并不切实际。他表示,集中注意力在本地的大专院校培养资讯科技专
才,可能是较实际的做法。
27.对于周围的道路网络的容量,会否足够应付数码港计划的交通需求,陈鉴林议员表
示关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副局长表示,在施工初期两年,建筑物料会由趸船运往钢
线湾,因此,在此段期间,该计划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有限。关于该发展区的整体运输
网络,运输署总工程师(港岛)表示,西区及南区多项道路改善工程,包括建造连接西
区海底隧道及中环林士街的天桥,以及坚尼地城各项道路改善及交通管理工程,业已
完成。薄扶林一带的其他改善工程正在进行,并会在数码港第一期设施启用前竣工。
根据有关的交通影响评估研究,在此等道路工程完成后,周围道路网络容量足以应付
数码港发展计划带来的额外交通需求。他亦指出,由于数码港会包括商业及住宅发展
项目,在同一日內来往数码港的交通量会分布得相当平均,从而会减低单程交通流量
的压力。
28.何锺泰议员询问有关数码港发展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拓展署署长答覆时表示,预期
于2007/08年启用的第III及第IV阶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统启用前,拟于纲线湾兴建的污
水处理厂,以及长 300 米的海底污水排放管,会为数码港发展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该污水处理厂会进行标准的初步污水处理、化学处理及消毒。此等处理程序会确保排
放到海水中的污水会符合既定的标准。他证实,此等设施的处理标准,相当于1999年
2月5日在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席上提出的第II阶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统方案1的标准。
何锺泰议员对第III/IV阶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统工程延误的后果表示关注。拓展署署长
回应时表示,此情况不会导致严重的问题,因为上述设施的设定容量可应付数码港发
展区至少10年的需求。
29.何锺泰议员询问有关预算费用为7,300万元的噪音缓解措施。拓展署署长答覆时提
及随附于文件的图则,并且表示,当局会在D1干路及D2干路建筑隔音屏障及低噪音
路面。至于当局有否探讨其他减低噪音的措施,例如种植较隔音屏障美观的树木,
拓展署署长表示,由于该处与陡峭的斜坡相连,加上道路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接近,设置隔音屏障会是最有效的噪音消减措施。
30.此项目在会议席上付诸表决。14位议员赞成此项目,10位议员反对,一位议员弃
权。张永森议员有出席会议,但并无投票。
赞成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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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午寿议员 | 田北俊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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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 | 陈婉娴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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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林议员 | 梁智鸿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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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介南议员 | 单仲偕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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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容根议员 | 刘江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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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仪议员 | 霍震霆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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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耀宗议员 | 邓兆棠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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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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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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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兰议员 | 何俊仁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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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达议员 | 李华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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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谨申议员 | 张文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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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恭蕙议员 | 刘慧卿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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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富议员 | 司徒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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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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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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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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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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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此项目获小组委员会通过。
总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4 39TR 西铁(第一期) - 深水埗段主要基建工程
32.关于沿P1道路设置隔音屏障,以消减交通噪音对日后在毗邻P1道路的地区进行的房
屋发展项目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行及符合成本效益的问题,路政署署长解释,虽然
影响该等发展项目的交通噪音主要来自西九龙快速公路,但沿该公路有关路段设置隔
音屏障并不可行,因为当局在设计该等路段时,并无预计须承托额外的负载量。沿P1
道路地面设置隔音屏障,虽然技术上可行,但当局认为此种方式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设置隔音屏障约需1亿元,却只能把噪音声级减低约1分贝。当局仍须为日后的房屋发
展项目采取额外的消减噪音措施,使噪音水平不会超出既定的准则及标准。
33.李永达议员表示支持当前的建议。然而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沿现有公路及正在
规划筑建的公路提供直接消减交通噪音的措施,以减少该等噪音日后对毗邻该等公路
的房屋发展项目所造成的影响。房屋署是10号地盘的发展商,应无须自行在该地盘制
定消减噪音措施。何承天议员赞同李永达议员的意见。他告知小组委员会,规划地政
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跟进有关的政策。至于当前的建议,他同意政府当局的见解,认
为日后对毗邻的房屋发展项目造成的交通噪音,主要来自西九龙快速公路,而并非来
自拟建的P1道路。然而他不完全信服当局的说法,指在西九龙快速公路高架桥上设置
隔音屏障,从根源处减低交通噪音影响的方式并不可行。
34.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仍然十分关注西铁(第一期)及拟建新道路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
响。她询问,改变住宅楼宇的坐向能否有效消减交通噪音的影响。环境保护署首席环
境保护主任 (噪音监理及政策)回应时表示,就噪音水平而言,一座楼宇面向有关公路
的前窗与该公路成 180度夹角,而另一座楼宇的前窗与该公路成90度夹角,两者承受
的噪音只相差 3分贝。他补充,除改变楼宇的坐向外,房屋署会研究其他可行措施,
例如将不易受噪音影响的设施设于公路与日后的大厦之间作为缓冲、把楼宇兴建在平
台上,以及在受影响的住宅单位內安装冷气机等。
35. 陈婉娴议员对新建公路的交通噪音影响表示类似的关注,并且询问,在新发展地
区(例如东南九龙发展地区)兴建下通道/隧道代替地面道路及高架公路,是否可行及
符合成本效益。路政署署长确认,政府当局在规划新发展地区时,会研究能否筑建下
通道/隧道,但他指出,这方案会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例如须支付巨额的建筑及维修
费用、需要安装空气调节设备,以及与现有路面道路网配合的问题。陈婉娴议员认为
,虽然有此等限制,当局在规划新发展项目时,应探讨有关交通设施的新构思,以期
将此等设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
36. 张永森议员认为,此份再度提交的文件,在拟建的基建设施对交通及环境造成的
影响方面所提供的资料,不能完全解决议员在 1999年4月28日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关
注事项。他特别表明对当局有否充分咨询受影响的居民持保留态度。关于委托九广铁
路公司(下称"九铁")进行有关工程而须向该公司支付的间接费用水平,即按工程计划基
本费用的16.5%计算,张永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1999年1月向财经事务委员会及规
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提交的资料文件曾指出,工程计划顾问服务的收
费百分率指标为12.95%。他认为,与该指标比较,该项间接费用的收费水平过高。
37.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张永森议员要求把他对此项目所持的保留态度
记录在案。
总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0 40TR 西铁(第一期) - 锦田段主要基建工程
38.邓兆棠议员询问有关连接西铁(第一期)锦田站与西铁车厂的通路工程委托事宜,路
政署署长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政府负责筑建通路,连通火车站与现有公用道路。
拟建的通路须连通锦田站与现有的三号干线锦上通路。
39.关于为何不在讨论文件第3(b)及(c)段所述的拟建通路设置道路分隔栏的问题,路政
署铁路拓展处处长表示,当局通常在双程双线道路或构型标准更高的道路设置道路分
隔栏。鉴于拟建的通路是单程双线通路,每小时行车量大约 100架次,以及根据为有
关的交通影响评估取得的交通资料,政府当局认为无需在有关通路设置道路分隔栏。
40.刘健仪议员询问有关在锦田站设置泊车转乘设施的情况。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答
覆时表示,锦田站会设置泊车转乘的停车场,该工程将纳入九铁的西铁(第一期) 工程
计划內。锦田站附近亦会设置单车停车位,并设有适当的上锁设施。路政署铁路拓展
处处长应刘健仪议员的要求,同意在会后核实当局计划提供的单车停车位数目。
41.关于在锦田站设置巴士乘客转车设施的事宜,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表示,拟议在
锦田站东面设置的公共运输交汇处会设有8个巴士停车湾,其中6个是巴士总站,其余
两个是巴士站。他补充,由于新界锦田站是西铁(第一期)南行/北行行车线的尾站/
首站,当局在规划与锦田站有关的基建设施时,提供交通转驳设施一直是重要的考虑
因素。
42.李永达议员提及沿北大屿山快速公路种植的树木生长欠佳的情况,并询问公路沿线
辟设的园景的维修保养安排。路政署署长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承办环境美化工程
的承建商,会负责有关工程完成后两年內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后的维修保养工作,会
根据有关工程的地点,由市政总署或区域市政总署负责,路政署担当监察及统筹的角
色。他察悉李议员的建议,即当局日后就公路的环境美化工程进行招标时,应考虑承
建商过往在园景维修保养方面的表现。
43.鉴于当局建议筑建行人路连接锦田站与锦田市,其中一段行人路为行人天桥,并会
在该行人天桥下建造主要的排水道,议员关注该条行人路的安全。路政署铁路拓展处
处长向议员保证,当局在设计该条行人路时,会仔细研究安全方面的问题。
4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11 41TR 地下铁路将军澳支线 - 主要基建工程
45.李永达议员察悉,在建议扩阔更改路线的油塘道两旁的地区,已划作进行居屋发展
计划。他询问当局会否沿该道路设置隔音屏障,从根源处消减交通噪音。路政署铁路
拓展处处长答覆时表示,路政署自规划初期已一直与房屋署保持密切联络,以找出最
妥善的消减噪音措施。根据房屋署及香港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铁")进行的环境影响评
估研究,日后将会在平台上兴建的楼宇,只要有适当的设计及布局规划,受到的噪音
影响不会超出既定准则及标准。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 补充
,上述研究已显示,沿经扩阔的油塘道设置隔音屏障,以消减交通对日后兴建的多层
住宅楼宇所造成的噪音影响,并不会符合成本效益。房屋署计划在6米高的平台兴建3
米长的橫向扩建部分,并会筑建露天平台上盖,辟设为平台花园,以减少交通对日后
兴建的楼宇所造成的噪音滋扰。李永达议员询问,在该等建屋用地采取多项消减噪音
措施,会否减低该等用地的使用效率。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指出,除交通噪音外,
当局在尽量充分使用有关用地时,亦可能受其他限制。鉴于有关部门在过去两年已就
油塘道两旁用地的发展计划进行详细讨论,他有信心,现时在该用地上订定的房屋发
展计划,已在各种限制下充分利用有关用地。
46.关于在地下铁路将军澳支线各站辟设园景美化地方及设置相关基建设施的事宜,路
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表示,只要有适当地方,当局便会辟设园景美化地方。在地下铁
路将军澳支线各站范围內的园景美化地方,将会由地铁筑建及承担费用,因此当前的
拨款建议并无显示该等工程。关于在宝林站与宝顺道之间的地面铁路隧道四周的路堤
设置园景美化地方的工程,即当局现时建议保留为乙级的其中一项工程项目,路政署
铁路拓展处处长表示,由于该路堤日后会由政府拥有及管理,因此政府会拨款进行该
项环境美化工程。
47.更改路线的油塘道与鲤鱼门道的交界处,虽不属拟议扩阔道路工程的范围,但议员
询问该交界处的容车量是否足以应付日后的交通需求。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处长确认,
当局正计划进行另一项工程计划,改善该交界处,以及在鲤鱼门道进行其他改善工程。
4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1999-2000)12 53CD 上梧桐河河道治理工程
49.关于因征用土地或进行河道治理及修复工程而须安置受影响人士的现行政策,拓展
署署长提及较早时向议员发出的补充资料 (PWSCI(98-99)18号),并向议员简介根据现
行政策作出的安置安排。关于当前的建议,拓展署署长表示,因该项工程计划而须进
行征用土地及清拆的工作共影响156戶,涉及 396人及707项构筑物。在此等住戶中,
三分之二已获安排入住北区的公共房屋,余下的三分之一已获安排入住元朗的中转房
屋。
50.拓展署署长应郑家富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受讨论文件第 20至 22段所
述工程计划影响的人士的安置安排。该等工程计划包括治理深圳河计划第I及II阶段工
程,以及上、下梧桐河河道治理工程。
5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52.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