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11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14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14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俊仁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健仪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刘嫣华女士
库务局副局长(3)

萧炯柱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李承仕先生
工务局局长

司徒高义先生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

关柏林先生
建筑署署长

卢志伟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韦立善先生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

溫颂安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徐永彬先生
拓展署署长

赵华斯先生
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

廖汉波先生
海事处总经理/策划及发展协调
列席秘书 :
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女士
高级主任(1)8
工务计划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1999-2000)461GI 在粉岭联和墟第19区粉岭上水市第195号地段兴建
政府/机构/社区设施

李家祥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香港青年协会委员。

2. 刘慧卿议员询问现时两个环境资源中心的成本效益,以及在拟建的政府/机构/社
区设施增设一个环境资源中心的理据。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时表示,在政策层面
,政府当局会致力推行一连串措施,以解决污染的问题。要使此等措施奏效,当局必
需提高市民对本港面对的环境问题的意识,以及爭取公众支持和参与推行该等措施。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补充,现时位于湾仔和荃湾的两个环境资源中心,分别在1993年和
1997年成立,到访总人数分别约为83 000人和17 000人。拟于联和墟设立的环境资源
中心,会为新界北区的市民提供服务。

3.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阐释此等环境资源中心的成本效益时指出,虽然政府当局并未就
环境资源中心对公众环保意识的直接影响进行任何调查,但教育市民认识环保应视为
一项长期的工作。当局设立环境资源中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训练员",再由此等训练
员把讯息传达其他市民,例如学生等。刘慧卿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表示失望,并且
认为当局最低限度应已对运作 6年的湾仔环境资源中心进行实质的成本效益分析。她
指出,鉴于政府多年来在环保方面的表现欠佳,以及政府当局就现有环境资源中心的
成本效益所提供的资料贫乏,她对于增设一个环境资源中心的建议有所保留。

4. 虽然粉岭祥华村目前已设有社区会堂,但当局仍拟于粉岭联和墟提供社区会堂设施
,而并非在上水兴建社区会堂。关于此举的理由,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表示,上
水已有一个区域市政局表演场地,而祥华村现有的社区会堂仅设有200个座位,实在不
足以容纳大部分社区活动的参加者。政府当局亦曾接获联和墟一带居民的强烈要求,
希望当局能提供一个容量较大的社区会堂设施。由于粉岭人口众多,尤其集中在联和
墟附近一带,政府当局认为,增设一个社区会堂以应付该区人口对社区建设设施的真
正需要,是适当的做法。

5.议员关注现时部分社区会堂使用率偏低的情况,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表示已知
悉此问题,并向议员保证,民政事务总署正积极制订措施,以改善有关情况,特别是
管理方面的问题。至于拟建的社区会堂,政府当局预计,鉴于北区人口众多,并且有
举办各项庆典活动的传统,拟建的社区会堂将来的使用率,会较祥华村现有的社区会
堂更高。刘江华议员指出,现时部分社区会堂使用率偏低,可归咎于这些会堂的设计
和设施过时。他亦询问拟建的社区会堂会如何设计,以配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和社区的
需要。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答覆时表示,拟建的社区会堂设有450个座位,会
根据刚于1998年修订的社区建设设施最新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建筑署署长补充,拟建
的社区会堂会设有新式的音响设备和其他电子影音设施。

6.李华明议员指出,根据现行的儿童及青年服务政策,当局通常以综合的形式提供青
年设施,因此,其他各种青年服务通常会与儿童及青年中心一并提供。他询问,拟设
的儿童及青年中心会否采用此一形式,因为文件载述的工程计划范围显示,除该儿童
及青年中心外,当局只会提供一个溫习/阅览室。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时
答允向社会福利署索取更多资料,并会在预定审议此项建议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
,就李华明议员的问题提供书面回覆。李家祥议员就此关注指出,一般来说,当局提
供各类不同的设施时,除考虑是否有足够的地方外,亦需考虑人力及各种设施互相配
合的问题。

7.何承天议员察悉,拟建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的建造工程需时两年完成,但当局
估计合约管理顾问在提供建筑专业人员监督工程只需两个人工作月,他询问当局作出
上述估计的原因。建筑署署长澄清,项目建筑师在整个施工期间会监督有关工程,但
他不需要全职监督该等工程。何承天议员询问,当局会如何根据拟议的委托安排厘定
工程计划的实际顾问费。建筑署署长答覆时表示,若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工程计划
获财务委员会通过,其范围和要求会纳入该工程计划选址的卖地章程中。现时建议的
工程计划预算,会相等于该项计划的财政承担上限。根据卖地章程,发展商须向政府
提交整项发展工程计划的顾问费及建造费用的预算,其中包括发展计划中有关政府/
机构/社区设施的预算,经政府同意后才可聘用承建商展开建造工程。工程计划完成
后,政府当局会与发展商商讨及确定该项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的建造费用和顾问费。

8.关于在委托安排下,发展商与政府之间的顾问费如何分配,建筑署署长表示,发展
商须提交整项发展计划的顾问费单据,而有关费用会按照政府/机构/社区设施部分
及综合发展计划余下部分各自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配。他亦指出,根据过往以住宅单
位为主的同类综合发展计划的经验,此种安排能够保障政府的利益。

9.李华明议员提醒政府当局需确保对政府/机构/社区设施计划的工程给予充分监管
,因为发展商在发展计划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部分并无直接利益。建筑署署长向
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严密监察拟议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的建造工程。他亦表示
,委托予私营发展商负责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工程计划,竣工质素一般令人满意
,部分原因是发展商希望藉提供优质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吸引有意购买同一发
展计划的住宅单位的人士。李华明议员指出,虽然发展商或会有动机为政府/机构/
社区设施建造具吸引的外表,但并无特别的诱因使他们确保设施內部的工程质素。刘
江华议员赞同李华明议员的关注。建筑署署长察悉上述意见,并且保证在建筑期內会
充分监管该等政府/机构/社区设施的建筑工程。

10.关于拟建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所达到的地积比率,建筑署署长表示,该项发展
中指定供住宅、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及停车场各部分的最高地积比率,分别为2.89、
3及1。拟议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以平台结构的形式兴建,不能超越平台结构的法
定高度限制,因此只可达到2.4的地积比率。李永达议员质疑是否有必要实施高度限制
,建筑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屋宇署现正就有关楼宇照明及通风方面的现行法定条文进
行顾问研究,此项检讨亦会涵盖上述有关平台结构高度限制的条文。在有关检讨完成
前,政府须遵守现行的法定条文。

11.建筑署署长答覆何承天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根据地政总署为该工程计划选址制订的
卖地条款,供政府/机构/社区用途但未予使用的地积比率,不能转移至住宅部分。
他补充,据他向地政总署了解所得,基于城市规划的考虑,该项住宅用途必须严格遵
守2.89的地积比率限制。何承天议员关注此项限制未必合理,因为此项限制会妨碍该
选址充分发展及地尽其用。应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答允就何承天议员的关注提供书面
解释。

12.关于此项建议为何如此紧急,建筑署署长解释,这并非由于在规划过程中出现任何
延误,而是当局需将有关条件纳入该工程计划选址的卖地章程。根据最新的批地计划
,该幅土地已预定在1999年4月出售。

13.刘慧卿议员要求把她对此项建议(特别是拟设的环境资源中心)所持的保留态度记录
在案。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5173SC青年发展中心

14. 李家祥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

15.关于当局拟议兴建24层高的青年发展中心的目的,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表示
,政府当局及青年事务委员会经考虑提供青年服务的各个机构及青年团体的意见后,
认为为年青人提供的发展计划和服务应著重多元化及青年人的参与。拟建的青年发展
中心旨在提供现代化但青年人在经济上能负担的设施。虽然各项青年发展计划及服务
均殷切需求此等设施,但当局现时却并无提供。当局的长远目标,是把青年发展中心
发展成为受欢迎的青年活动场地。

16.关于当局为何在部分议员认为该处缺乏空间提供戶外运动及康乐设施的情况下,仍
选择位于柴湾的现址兴建拟议的青年发展中心,李家祥议员以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的
身份表示,该项工程计划的督导委员会曾仔细研究是否需要在青年发展中心提供康体
设施。鉴于附近已有该类设施,例如鲤鱼门渡假村、柴湾公园及临时市政局管理的其
他各种康乐设施,督导委员会认为提供现时缺乏的其他类型设施会较为恰当。就此方
面,青年事务委员会及各个提供青年服务的机构同样关注,本港缺乏青年人有能力负
担而又可供进行展览、领袖训练计划及青年交換计划等各种青年发展活动的设施。民
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1)补充,讨论中的选址邻近柴湾地铁站,交通方便,位置适
中,会有助青年发展中心成为受年青人欢迎的活动中心。

17.单仲偕议员表示反对在柴湾兴建拟议的青年发展中心,因为他认为柴湾属旧区,年
青人所占的人口比例相对较小。他认为,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较适宜位于九龙中部或
新界。郑家富议员亦认为讨论中的选址缺乏提供康体设施的空间,并表示对该选址是
否适合有所保留。

18.关于青年发展中心日后的管理,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告知议员,上述督导委
员会现正就青年发展中心将来的运作安排制定细则。基本原则是该中心的运作须自负
盈亏。预计由于青年发展中心的建设成本会由政府资助,因此该中心能以相对较低廉
的收费提供各项设施及服务,而财政上仍然可行。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证实,
艺术中心和演艺中心在成立初年,亦采用同样的安排。

19.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提及青年发展中心內的拟议设施时表示,设有150 个房
间的青年旅舍,主要为青年交換计划的本地和海外参加者及参与青年领袖训练计划的
本地年青人提供住宿。其他拟议设施,包括一个会议中心及多个活动场地,会用以举
行各种活动,推广文化艺术及资讯科技,以及推动领袖训练。他强调,此等设施会采
用非常灵活的设计,可供举行各种不同类型的青年活动。拟设的咖啡室及商店,是青
年发展中心的一个资金来源,并可为年青人提供发展企业精神的机会。他亦证实,现
时柴湾社区中心的所有设施及服务,均会迁置到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李家祥议员补
充,除日间幼儿园外,所有重置的服务及设施均与青年发展有关,因此可与青年发展
中心拟设的新设施配合。

20.李家祥议员谅解到部分议员在现阶段或会有颇多疑问,主要是由于有关的详细设计
及运作安排仍未制订。他指出,青年事务委员会已联同政府当局,曾向各青年团体及
提供青年服务的机构进行广泛咨询,以便落实该项工程计划的建议。其中许多团体已
表示对青年发展中心期望甚高,并认为该中心会为其青年发展计划提供必需的硬件支
援。此等团体之间亦有共识,就是年青人使用中心的设施时该获赋与更大的自由及创
意,因此,青年发展中心的设施应采用非常灵活的设计。

21.建筑署署长答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青年发展中心的楼面总面积估计为3万5000平方
米,根据每平方米约2万2,000元的估计建筑单位成本计算,该中心的总建筑成本估计约
为8亿5,000万元。

22.议员普遍认为,虽然现时的建议是关于聘用顾问为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进行详细设
计,而有关其建造工程的独立建议会在稍后阶段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但现时的建议
会对整项工程计划有重大影响,而此项工程计划将需要庞大的财政承担额。虽然议员
不反对提供更多青年服务设施,但他们认为,有关拟建青年发展中心的概念、目标及
将来的运作安排等多项问题,仍须进一步澄清及讨论。他们尤其关注整项工程计划,
包括拟建的设施,如何能有助达到促进青年发展的目标。因此,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在
进一步研究有关的拨款建议前,向民政事务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简介此项
工程。

23.张文光议员认为当局未有在此份文件提供充分理据,并认为库务局把各项拨款建议
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前,亦应作审慎研究。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库务局
向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提交各项拨款建议前,一向有进行审核,这是现行惯
例。她强调,库务局已就现行建议的目标、拟议设施及工程计划预算进行审慎研究。
她察悉议员的关注,并同意若当局曾事先在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向议员作简报,议
员现在便可以有更充分的资料对现时的建议作判断。她表示,为向议员提供就某项指
明的工程计划所需的财政承担额的全面情况,政府当局会尝试在将来的工务小组委员
会建议中,尽可能列出有关资料,说明讨论中的工程项目在随后各个阶段的财政负担。

24.政府当局亦察悉,议员要求获得更多有关拟议顾问服务下列方面的资料 --

  1. 就工程计划拟备大纲草图、制定详细设计及拟定合约文件委聘顾问服
    务,而不调配內部资毓i行此等工作的理由;

  2. 估计的顾问费根据何等基础计算得出;

  3. 对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此项工程计划的评估,例如把工程计划委托予将
    会负责管理青年发展中心的机构,以及采用"边设计边建造"的方式;

  4. 柴湾社区中心的现有设施/服务重置后,会否获提供额外空间。
25.鉴于议员提出质疑及意见,库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撤回此项建议,并尽快
就该项工程计划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行简报。

26. 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1999-2000)1164CL 将军澳发展计划小赤沙第2阶段工程余下部分

27.关于当局不委托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铁公司")负责拟议的渠务工程,以便与将军澳
支线工程计划一并进行的理由,拓展署署长表示,由于地铁公司已动工兴建将军澳支
线,因此,把拟议的渠务工程纳入将军澳支线工程计划并不可行。然而,他向议员保
证,拟议的渠务工程于1999年8月动工,并于2000年8月竣工的时间表,可配合地铁公司
将军澳支线工程计划的时间表。

28.关于拟建箱形暗渠的路线,拓展署署长表示,该箱形暗渠须扩展至D9号道路,以收
集来自路面水渠口的雨水,然后才连接到在D9号道路以南及与道路平行的主要箱形暗
渠。

29.至于当局当初在1991年进行第86区的填海工程时建造一条临时明渠,而不建造箱形
暗渠的原因,拓展署署长表示,对于如第86区般的大型填海地区,当局通常的做法是
建造一条临时明渠,以排放从填海地区收集得来的雨水,因为在土地平整后初年,填
海土地可能会出现大幅沉降,而此种情况对于建造及维修箱形暗渠会造成重大困难。
此外,若在初期建造一条箱形暗渠,会限制该区的土地用途选择。由于当局现已决定
第86区的土地用途,而填海工程亦已完成数年,因此当局现在认为,为该区建造永久
性的箱形暗渠是恰当的。拓展署署长亦证实,当局会尽可能避免在并非近期填海得来
的新土地上建造明渠。

30.议员关注现时环保大道(D6号道路)的交通挤塞问题,以及拟议工程带来的交通流量
增长。工务局局长回应时指出,长远来说,有关问题会在环保大道扩阔工程完成后获
得解决。扩阔工程现正在初期沿该道路提供的道路预留土地上进行。当现有的单程双
线道路扩阔至双程双线的标准后,道路的行车量和容车量比率会由0.9大幅降低至0.36
。他亦表示,为暂时纾缓交通挤塞的问题,运输署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包括拓展署)制
定及实施各项交通管理措施,改善环保大道及附近其他道路的交通流量。至于拟议工
程对交通的影响,工务局局长澄清,由于该等工程会在行人路上进行,因此对该区的
交通流量只有轻微影响。拓展署署长补充,工程合约会包括各项标准条件,规定有关
承建商在需要部分封路时,须实施适当的交通分流措施。

31.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81CD 元朗及锦田的主要排水道第2阶段 -- 余下工程

32.关于拟议的河道治理工程在2002年3月完成后,元朗及锦田区內的水浸问题获得改善
的程度,拓展署署长提及附载于讨论文件的地图,并且表示,元朗及锦田区內的下游
河道治理工程,现正根据独立的合约进行,并将于 2002年大体完成。当余下的上游河
道治理工程在2003年1月完成后,整个地区的河道系统将能应付50年一遇的暴雨,有关
地区的水浸情况可因而大为减少。

33. 议员询问,当局委托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负责河道治理工程,以便有关工程
与西铁工程计划一并进行的成本效益。拓展署署长回应时解释,根据以往的经验,两
个不同承建商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工程,容易导致承建商之间出现纷爭,当局亦须进
行更多协调工作以解决配合上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该等问题,当局通常的做法是透过
委托安排,把规模较小的工程计划纳入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而规模较大的工程计划合
约內。至于透过上述委托安排而达致的节省金额,拓展署署长表示,根据过往经验,
在工地实施更有效的时间控制及工程管理所达致的节省,约为建筑费用的10%。

34. 根据上述委托安排,当局须向九铁支付建筑费用的11.6%作为间接费用。关于此方
面,拓展署署长澄清,该项间接费用相等于九铁就进行工程管理工作所引致的估计费
用。若该项工程计划并非委托予九铁,该项费用将会由政府承担。

35.议员关注,九铁为西铁工程计划委聘的承建商,在河道治理工程方面是否拥有所需
的专业知识及经验。拓展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在西铁工程计划招标过程的资格预审阶
段,当局已对8个承建商进行资格预审,其中7个承建商专长于道路及渠务工程,余下
的一个是大型建筑公司,在渠务工程方面具若干经验。他亦表示,九铁就西铁工程计
划工地范围內的拟议排水道的设计及有关的招标文件,须获政府同意。

36. 关于当局就已刊宪的石湖塘至泰康村南部拟议排水道中段的附属道路计划所接获的
反对书,拓展署署长阐释,在4名初期拒绝撤回反对书的反对者中,有一名已其后已同
意,若当局修订收地界限,他会撤回反对书。行政会议已答应该项要求,并已批准相
应的修订。由于当局不能接受其余3名反对者就修订其各自的收地界限提出的要求,该
等反对者仍保留其当初的反对书。行政会议随后已否决该等反对书。然而他证实,被
收回的私人土地的拥有人,会根据有关法例获得赔偿。

3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其他事项

38.主席指示,由于时间不足,是次会议席上未及处理的项目PWSC(1999-2000)3号,将在
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继续讨论。

39.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