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16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19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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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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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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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何秀兰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刘嫣华女士
- 库务局副局长(3)
- 许雅达先生
-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
- 萧炯柱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孔郭惠清女士
- 工务局副局长(计划及资源)
- 司徒高义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刘正光博士
- 路政署署长
- 林雪丽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5)
- 李启周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长(新界区)
- 单国强先生
- 运输署总工程师(新界东)
- 锺沛康先生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4)
- 马利德先生
- 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
- 郭礼庄先生
- 渠务署署长
- 苏启龙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 杨荣赞先生
- 渠务署总工程师(顾问工程管理)
- 彭乐民博士
-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
- 卢耀桢先生
- 拓展署署长
- 鲍绍雄先生
- 建筑署署长
- 李百全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2)
- 潘忠诚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
- 陈立铭先生
- 房屋署工程策划总经理(1)
- 杨光艳女士
- 房屋署工程策划副总经理(建筑设计)(4)
- 关永华先生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1)
- 溫颂安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 蔡莹璧女士
- 工商局副局长(1)
- 曾梅芬女士
- 政府产业署副署长
- 陈慧冰女士
- 工商局首席行政主任(行政)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长(1)
- 曾荫培先生
-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
- 陈钧仪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郭家强先生
- 香港警务处财务、政务及策划处处长
- 汤明善先生
-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
列席秘书 :
- 杨少红小姐
- 总主任(1)3
列席职员 :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1)8
刘慧卿议员认为不宜在一次长时间的会议讨论多达16个议程项目。她表示,如
此冗长的议程,会令议员难以就议程项目作出审慎的研究。何锺泰议员认为较
适宜把议程项目分开在两个正常长度的会议上处理。
2.主席就此表示,由于预计到议程项目众多,他已在上次会议席上告知议员,是
次会议需要提早开始,可能会提早至上午9时30分。然而,政府当局其后表示,
在立法会本年度会期完结前,此小组委员会需要审议16个项目,而非原来安排的
约12个项目。鉴于情况特殊,他因此同意把会议时间进一步提早至上午8时30分
。
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
PWSC(1999-2000)40
建议修改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
3.此项目由小组委员会副主席何锺泰议员提出。
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工务计划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41
| 695TH
| 火炭路扩阔工程及于火炭进行 的相关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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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慧卿议员提及李永达议员在环境事务委员会1999年6月11日会议上提出的一
项建议,即为减少在堆填区弃置建造及拆卸废物(下称"建筑废料"),政府或可在
政府工程计划的建造合约中规定有关承建商弃置建筑废料所采用的方法。她询
问上述建议可否尽早推行,以及有关安排可否适用于将在是次会议考虑的各项
工程计划。
6.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优先处理妥善弃置建筑废
料的问题,并已在上述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承诺会积极制定合适的措施,规管有
关制造及弃置建筑废料的事宜,以达致成本效益及环保的目标。他证实,政府工
程计划目前已有一套有关处理建筑废料的指引,当局并会在适当时候把该等指引
纳入政府工程计划的建造合约。然而,环境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6月11日的会议
席上同意,当局应探讨其他较进取的措施,以减少制造建筑废料及改善处理此等
废物的方法。他认为,在与环境事务委员会就政府当局在1999年7月推行的整套
措施进行进一步咨询,以及推行经商定的新订或已作改善的措施前,新批出及进
行中的政府工程计划应依循现有的指引。由于在堆填区弃置大量建筑废料会不必
要地引致高昂社会代价,刘慧卿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快有关此事的研究及商议工
作。
7.刘慧卿议员问及讨论文件第17(a)段所述有关拟议工程的未获解决反对书。路
政署署长回覆时表示,拟扩阔的路段与最接近的民居(有关反对者的居所)之间距
离约为5米。据他了解,当局并无订定规划标准,规定道路与最接近民居之间的
最低限度距离。但根据消防紧急行动的规定,有关的距离不应少于4.5米。刘慧
卿议员认为当局应就此方面制定适当的规划标准。政府当局察悉刘议员意见。
8.关于讨论文件第17(c)段所述,当局因应一名反对者的要求,沿火炭路提供上
落客货设施,以方便附近工业大厦的运作,运输署总工程师(新界东)指出,当局
虽会在区域交通规划中考虑是否需要提供上落客货设施,但现行政策是鼓励上落
货活动在工业楼宇內进行,而非在路旁进行。火炭区大部分现有的工业大厦最初
均设有上落货设施。然而,由于若干工业大厦其后进行了一些內部间隔的改动,
以致部分上落货活动必须在路旁进行。他证实,政府当局已答应修订道路计划,
沿火炭路提供路旁停车处。
9.就谭耀宗议员对提供噪音消减措施的关注,路政署助理署长(新界区)表示,根
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沿扩阔的火炭路某些路段设置隔音屏障,会令受影
响住戶所受到的噪音影响由85分贝减低至70分贝以下。至于施工期间的交通影响
,路政署署长证实,火炭路现有的行车线数目在施工期间会维持不变,即上下行
各有两条行车线。为达到此目的,有关的承建商将须首先完成新路段的工程,以
便在连接点进行随后的工程时,可把交通改道至该等路段。
10.至于工程预计为火炭路的交通流量所带来的改善,运输署总工程师(新界东)表
示,在拟议的扩阔工程完成后,火炭路一带的交界处将不会出现车龙。通过该路
的行车时间仅需时约5分钟,若不进行改善工程,在2002年和2006年通过该路将
分别需时15及30分钟。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42
| 37TR
| 西铁(第一期)--元朗段主要基 建工程
|
12.关于当局会如何解决乡事委员会的关注,即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在施工期间
可能构成噪音滋扰及交通影响,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表示,当局会委托九
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进行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该公司将会要求承建商实施
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中建议的纾减环境影响措施。此等措施包括使用低噪
音建筑器材;分段进行工程以避免产生过度的噪音影响;在正在使用噪音密集
器材的工程范围竖设临时隔音屏障;定时在工程地盘洒水,以减低尘埃滋扰;
以及限制进出工程地盘的车辆速度。九铁会成立监察小组,监察此等措施的推
行。关于纾减可能出现的交通影响的措施,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告知议员
,倘涉及为现有道路重新定线及扩阔现有道路的工程,当局会规定承建商首先
须完成新路段的工程,以便随后在连接点的工程进行时,可把交通改道至此等
路段。其他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只会对交通构成轻微影响,若承建商需进行封
路,须实施恰当的改道计划。
13.关于拟议在元朗站附近竖设的隔音屏障,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表示,该
屏障会长35米,高3米,其设计是要减低拟建的新通路对南边围的交通噪音影响
。他告知议员,九铁会为现时南边围一所学校提供隔音窗玻璃及冷气,而拓展署
在进行另一项工程计划时,亦即278CL"旧墟发展计划 -- 元朗第16区土本工程第
1期",亦会在区內实施纾减环境影响措施。
14.关于沿屏厦路竖设的隔音屏障,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解释,拟设的隔音
屏障长135米,高3米,作用是减低将于道路毗邻的地点兴建的两所新学校所受
到的交通噪音影响。当局并无需要把隔音屏障扩展至天耀路,因为邻近该道路
的地点已被指定作非噪音敏感的设施(现时为球场),而对于较远离该道路的住宅
楼宇,所受的影响不会超过既定的噪音影响准则。
15.谭耀宗议员询问,当局在讨论文件第3(a)(ii)段建议把一段朗日路由双线单程
道路扩阔为5线双程道路,对沿路的房屋发展有何噪音影响。路政署铁路拓展处
副处长答覆时表示,道路扩阔工程及有关的纾减环境影响措施的详细设计仍未落
实,因此,当局建议此部分的工程计划仍保留作乙级工程计划,在稍后阶段才会
提升至甲级。他亦告知议员,朗日路东面的地点及朗日路/青山公路交界处南面
的地点被指定作综合发展地区。根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将来在此等地点
兴建的住宅高楼大厦的高层及低层所承受的噪音影响,均会超过既定的噪音限制
70分贝。隔音屏障不会有效地减低交通噪音影响,而鉴于消防规定,完全封闭该
路段并不可行。有关方面将需采用双层玻璃窗及安装冷气的方式纾减噪音。路政
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亦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会与有关的发展商跟进纾减噪音措
施的细节。
16.关于在道路工程计划中实施纾减噪音措施,何承天议员要求当局日后在涉及
道路工程的建议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道路沿路的指定土地用途,并提
供橫切面图,显示有关道路与受影响住宅发展之间的距离,以及楼宇的高度。
工务局局长答允此项要求。
17.关于当局就已在宪报公布的主要基建工程接获的5份反对书的详情,路政署
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解释,在关于元朗站主要基建工程的3份反对书中,其中一份
要求政府收回较大面积的土地。另外两份反对书由新元朗中心的发展商及业主立
案法团提交,內容关乎当局建议把元朗站南面的路段封闭,导致该中心的出入口
位置改变的问题。政府当局认为,虽然新的出入口会导致由该中心至青山公路的
驾驶距离增加,但整体情况可以接受。他亦向议员保证,朗日路的封闭路段会保
留作行人道及消防通路。至于关于朗屏站主要基建工程的两份反对书,其中一份
是关于主要基建工程对发展权的影响,而另一份则由多名在受影响鱼市场经营的
贩商提交。第二份反对书的问题已获解决,因为九铁已同意兴建临时鱼市场,供
迁置之用。而有关贩商会在2000年年初迁进该临时鱼市场。当局并未接获有关天
水围站主要基建工程的反对书。
18.何锺泰议员质询有关委托九铁进行拟议主要基建工程的安排,路政署铁路拓
展处副处长答覆时表示,该等主要基建工程会纳入九铁的西铁(第一期)车站建筑
工程合约內。由于该等主要基建工程及车站建筑工程均为土木工程,因此,九铁
聘用的承建商必须具备主要基建工程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路政署铁路拓展处
副处长证实,九铁会透过公开竞投方式批授有关合约,而九铁的标书评审准则与
政府采用的相若。政府当局会参与西铁(第一期)合约的标书评审工作。
19.议员关注在委托安排下的预算节省款项,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回应时表
示,预算节省款项为预算工程费用的10%,主要源于规模经济的利益,包括较低
的预备费用及合约管理费用。何锺泰议员表示,由于委托安排可使工程计划更有
效率及不会在衔接方面出现问题,因此,他支持此项安排,但他认为有关安排未
必会带来政府当局声称的10%节省款项。他指出,九铁的招标程序可能不及政府
的公开,因为九铁倾向聘用规模大的承建商,而此等大承建商的经常费用一般较
高。因此,他认为当局或无需,也不宜就委托工程计划的节省款项提出精确的数
字。然而,主席记得,部分议员曾不时就委托工程计划要求获得该等资料。路政
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补充,由于九铁已把西铁(第一期)工程计划分成多份规模较小
的工程合约,因此,中小型承建商亦有能力自行或透过组成联营公司竞投该等合
约。九铁亦已就西铁(第一期)合约进行资格预审工作。据他所知,资格预审名单上
亦包括部分本地规模较小的承建商。
20.刘慧卿议员从讨论文件中察悉,当局并未就拟议的道路改善工程环境影响评
估报告征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及市民的意见。她质疑当局为何不按照工务工程建
议的惯常安排,在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建议前,先完成有关的咨询工作。她
亦询问有关公众咨询的时限,以及市民索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渠道。
21.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回应时解释,当局于1999年5月向环境保护署(下称
"环保署")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而环保署于1999年6月9日接纳该份报告,以
便提交予环境咨询委员会及进行公众咨询。公众咨询工作会在1999年8月底前完
成,因为征询环境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工作需时60天,而市民可在30天內就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市民可在环保署的区域办事处或民政事务总署各民政事
务处索取该份报告,亦可在互联网上的环保署网页浏览该报告。他亦指出,《环
境影响评估条例》在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规划工作进行至半途时生效。因此,拟
议道路改善工程(属《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定的工程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只能在是次拨款申请后才完成,以便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在1999年7月展开。
倘要达致西铁(第一期)于2003年投入服务的目标,这个安排实属必需。
22.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亦表示,由于拟议的朗日路扩阔工程仍保留作乙级
工程计划,以待当局进一步研究适当的纾减环境影响措施,政府当局有信心,就
现时的建议下的其他道路改善工程所建议采取的纾减环境影响措施已十分全面,
因此,环保署将会发出的环境许可证,即使有附带的额外条件,亦很可能属较简
单的性质。现时建议下的工程计划预算应足以应付因实施任何额外环境条件所引
致的额外费用。他亦向议员保证,当局在进行主要基建工程时,会严格遵守环境
许可证上订明的任何额外环境条件。
23.环境保护署署长表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在属于有关的指定工程
计划范围內的工程展开前,有关方面须领取环境许可证。进行有关工程时须严格
遵守许可证上订明的条件。他亦证实,环保署在决定会否就拟议的道路改善工程
发出环境许可证时,会考虑环境咨询委员会及市民提出的意见。当局会在该许可
证上订明适当的附带条件,确保环境影响获得适当纾减。
24.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察悉,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仍未完成,但拟议的主要
基建工程可能于1999年7月展开,而届时拟议道路改善工程所须的环境许可证仍
未发出。他们关注到,当局倘容许工程计划未领取所需的环境许可证即可展开,
则未有适当遵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中订明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关于公众咨
询的时间性,涂谨申议员亦指出,政府当局在拨款获得通过后才进行公众咨询,
这项安排会令人觉得当局不会认真考虑公众的意见。
25.何锺泰议员表示,他理解西铁(第一期)的时间表十分紧迫,以及拟议的主要
基建工程需配合委托安排下的时间表,但他对于此项工程计划的特别安排表示
极度关注。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回应时重申,在进行道路改善工程时,会
完全遵守可能附带于日后发出的环境许可证上的任何额外条件。
26.何承天议员认为,由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是法定程序,《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规定的各项指定工程计划中任何部分的拟议工程,在当局未发出环境许可证前
均不应展开。
27.库务局副局长回应议员的关注时表示,政府当局的惯常做法,是在建议提交
工务小组委员会前完成必需的公众咨询工作。然而,就现时的建议而言,由于急
需配合西铁(第一期)的工程计划时间表,因此,此建议须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
公众咨询工作完成前提交。她要求议员适当地考虑到,虽然有关工程的环境许可
证仍有待批出,但环保署已接纳该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路政署答允会确保
完全执行日后发出的环境许可证上订明的所有条件,而此等条件会反映征询环境
咨询委员会及市民意见的结果。
28.就此方面,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再次确定,政府当局承诺会严格遵守《环境
影响评估条例》的精神及有关条文。他答允研究可否加快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
他亦会把须领取环境许可证的主要基建工程与其他无须领取环境许可证的工程分
开,以确保须领取环境许可证的工程不会在当局发出环境许可证前展开。
29.关于在部分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仍有待进行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现时的
建议,库务局副局长提及政府当局在较早时提出的解释,并且建议,工务小组
委员会现时就有关建议作出决定,是基于政府当局已作出保证,在展开拟议的
工程前,会完全遵守日后发出的环境许可证上可能订明的所有有关的环境影响
评估程序及条件。应主席要求,库务局副局长同意在预定研究此一项目的财务
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确认政府当局就拟议工程仍未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
程序作出的承诺。
3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反对此项建议,涂谨申议员
弃权。
31.刘慧卿议员要求,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此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表决
。
PWSC(1999-2000)43
| 38TR
| 西铁(第一期)-屯门段主要基建工程
|
32.就屯门临时区议会对拟议工程在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噪音滋扰及交通影响所
表达的关注,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表示,拟建的公共运输交汇处、车辆斜
道及行人天桥的工程,不会影响现有的交通流量,而拟进行的道路扩阔及重新
设计回旋处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会有适当的交通改道措施配合,以保持行车线
数目与现时的数目相同。至于噪音滋扰问题,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副处长证实,
除道路交界处的改善工程外,拟议的主要基建工程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的指定工程项目。然而,当局仍会实施纾减噪音措施,以尽量减低在建造阶
段的噪音滋扰。他补充,当局只会在房屋署清拆新发村后,才动工兴建位于该
屋村现址的公共运输交汇处,而沿建丰街的拟议道路桥以西一带的现行发展,
主要是工业大厦。
33.鉴于拟议的道路交界处改善工程属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指定工程项目
,刘慧卿议员问及该建议工程必须进行而尚未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规划
环境地政局局长证实,政府当局会作出有关安排,该等安排将与工务小组委员
会PWSC(1999-2000)42号讨论文件所载的相同。他答允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举
行会议前,以书面确认政府当局在此方面的承诺。
3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反对此项建议,涂谨申议员
弃权。
35.刘慧卿议员要求,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此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表决
。
总目704 -- 渠务
PWSC(1999-2000)44
| 208DS
| 离岛污水收集系统第1阶段第1期 工程
|
36.应主席邀请,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告知议员,在1999年6月11日的
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曾就现时的建议,以及工务小组委员会PWSC (1999
-2000)54号讨论文件所载的议程项目 -- 在汀九及深井设置污水收集设施及污水处
理厂的建议,进行简短的讨论。事务委员会委员获悉,拟议的污水处理工程并非
旨在提高污水处理的级数。她亦汇报,对于拟建的设施是否足够及具成本效益,
环境事务委员会若干委员表示有所保留。此外,由于当局在会议上未能提供足够
资料,以回应议员的关注,议员对此表示不满,因此已要求当局提供有关的环境
影响评估报告。政府当局提交的函件及报告摘要,已于1999年6月14日送交事务
委员会委员及所有其他非委员的议员参阅。
37.渠务署署长指出,拟议的长洲污水收集系统工程,是离岛污水收集总纲计划
的一部分。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在1997年完成,结论认为在现阶段无需将
有关的污水处理工作提升至二级处理的水平,但确认了总纲计划的研究结果,
认为应把现有的排放管加长。现时的建议包括更換现有的海底排放管,以及改
善现有的污泥脫水设施。
38.议员询问现时建议的急切性,渠务署署长回覆时表示,由于现有的排放管管
道偏短,以致长洲附近水域目前的水质甚差。他认为,由于环境咨询委员会已
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拟建的设施便应从速兴建。然而,陆恭蕙议员指出,
政府当局不应以环境咨询委员会已通过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为理由,催促
议员通过此项涉及庞大资金的建议,此举令人难以接受。
39.库务局副局长察悉议员的意见,并且承认,当局在相当迟的阶段,才向环境
事务委员会提出此两项污水收集设施工程的建议。为使政府当局在事务委员会
进行讨论期间有充分时间提供进一步资料或采取跟进行动,以回应议员提出的
关注及询问,她告知议员,库务局会要求各政策局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
前,预早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简报各项重大拨款建议,使当局有充分时间回应
议员的关注及提供补充资料。她补充,当局亦会要求各政策局把有关咨询事务
委员会的资料,列入工务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之內。
40.关于为何讨论文件并无提及环境事务委员会曾就此项目进行讨论,规划环境
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解释,由于此项目的讨论文件在环境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6
月11日举行会议之前经已发出,因此不可能把事务委员会曾进行的讨论的撮要
列入文件之內,情况与在事务委员会会议后才发出的有关汀九及深井污水收集
设施的讨论文件不同。
41.陆恭蕙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提出工务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供环境事务委员会
考虑时,应提交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供事务委员会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
副局长(环境)答允此项要求。
42.刘慧卿议员亦重申,在工务小组委员会考虑重大拨款建议之前,各事务委员
会需要有充裕时间就有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研究。鉴于事务委员会委员的关注未
有获得充分回应,她提议政府当局应撤回现时的建议。陈婉娴议员亦支持将此
议程项目及下一议程项目交由环境事务委员会再行讨论。
43.就此方面,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指出,立法会曾多番讨论需进行哪一级的污
水处理,才可达到各项水质指标。虽然他同意,关于应进行哪一级污水处理的
问题应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但他请议员就个别的具体情况考虑
现时的两项建议,因为此两项建议均根据现行政策而拟订。
44.陆恭蕙议员提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在1999年6月14日的来函(已随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摘要送交议员),她要求当局证实,拟建的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会否达到
有关的水质指标。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回覆时表示,
除了本港南面的水域因主要受珠江流域影响而致无机氮含量不能达到有关的水质
指标外,在提供拟建的污水收集设施后,其他各项水质指标均可达到。
45.关于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陆恭蕙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因何假设由现在
至2011年长洲人口的数目会不增反减。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
,长洲的发展已近乎到了极限。据他所知,长洲现时的人口约为2万,当局并无
计划增加岛上的人口数目。至于长洲人口一旦确实增加时,会对环境影响评估的
结论有何影响,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表示,根据为实
施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就氮含量而言,进行较高级
数的污水处理工作对水质亦不会有显著影响。由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会处理在
海港地区数百万人所产生的污水,而长洲的人口相对较少,因此同一结论亦适用
于长洲。
46.何锺泰议员要求当局阐释厘定进行哪一级污水处理工作的现行政策。环境保
护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现时的建议与长洲污水收集设施多项改善工程有关。建议
的改善工程会达到各项水质指标,但有关氮含量的水质指标除外。实施此等改善
工程,不等于不会再考虑提高长洲的污水处理级数。然而,何锺泰议员认为,拟
议的改善工程未必可显著改善水质。对于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就日后的水流流向及
长洲人口产生的污水量作出的数学推算,他亦表示有所保留。因此,他认为议员
就此项拨款要求作出决定前,需进一步研究拟建工程的成本效益。
47.田北俊议员询问,若政府其后决定进行较高级数的污水处理,或实施目前尚
未规划的进一步改善工程,在拟建设施所作的投资会否白费。渠务署署长证实
,若日后实施进一步改善工程,已提升/更換的污泥脫水设施及排放管仍可使
用。
48.鉴于议员提出多项质询,并在较早前曾要求获得更多时间研究现时的建议,
库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撤回此项建议,以便环境事务委员会再商议此
事项。
49.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PWSC(1999-2000)54
| 52DS 126DS
|
汀九发展计划:污水收集系统及污
水处理厂(包括海底排放管)
深井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及排
放设施
|
50.库务局副局长表示,一如前一项建议,政府当局会撤回现时的建议,以便环
境事务委员会再行讨论。
51.何锺泰议员认为,现时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颇为迫切。他记得,环境事务委
员会的委员并无特别就拟拟的工程是否足够表示有所保留。就此,陆恭蕙议员
指出,严格来说,从环境方面考虑,两项建议均相当迫切,但此项建议所涉及
的问题,较前一项建议的问题更为复杂。刘慧卿议员认为,虽然汀九及深井两
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均早应进行,但仍有需要在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再作
讨论。她促请政府当局安排在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紧急讨论,并在可行
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建议重新提交小组委员会。
52.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1999-2000)45
| 29CD
| 牛潭尾的主要排水道 |
53.关于如何实施环境咨询委员会就元朗、锦田及牛潭尾的防洪计划通过有关环
境影响评估研究时所订的3项附带条件,拓展署署长表示,渔农处正就修复旧河
道和在原地以外地方补辟湿地的问题进行研究。待该研究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后,将会有具体措施实施有关修复旧河道和在原地以外地方补辟湿地的附带条
件。拓展署署长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证实,现时有关在牛潭尾兴建
主要排水道的建议,并不包括实施上述两项附带条件。
54.关于环境咨询委员会就处置污染泥料订明的附带条件,拓展署署长告知议员
,将会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使用密闭式机械抓泥机、不会积存污染泥料,以及
将挖掘泥料运往沙洲东面妥善处理。
55.拓展署署长回应何承天议员时澄清,讨论文件英文本"off-site compensation"一词
应为"off-site wetland compensation"。
5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1999-2000)48
| 233EP
| 黃埔花园的第四所小学
|
57.刘慧卿议员重申,她关注当局应如期兴建更多新校舍,以应付对学额需求的
增加,以及达到推行小学全日制的目标。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时表
示,当局预测仍短缺的学校共73间,其中42项建校计划已提升为甲级,一项正
等待财务委员会批准,另有3项会在是次会议席上研究。政府当局有信心,其余
的新校舍可于2002/03学年开始前落成。他亦表示,由于兴建一所新的小学校
舍通常需时18个月,因此政府当局计划于2000年年中前透过工务小组委员会向
财务委员会提交所有其余新校舍的建校建议。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尽快提交尚待
处理的建校建议。库务局副局长察悉议员的关注,并答允与教育统筹局保持密
切联络。
58.司徒华议员询问当局为何建议兴建一所只设有24间课室的校舍,而并非兴建
30间课室的校舍。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回应时证实,在可行的情况下,
政府当局会尽量兴建设有30间课室的新小学校舍。然而,是次建议兴建一所只设
有24间课室的校舍,主要是由于地盘的限制。他补充,拟建的校舍拟用以配合将
学校由现行的半日制改为全日制。
59.刘慧卿议员察悉,礼堂大楼的天台会用以进行学生活动。她询问在该处加建
上盖是否可行。司徒华议员认为,有盖运动场较露天运动场为佳,因为学校在雨
季时经常会遇到运动场地不足的问题。建筑署署长回应时确认,在天台运动场加
建上盖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所需的额外时间及拨款,亦在拟议工程的预算及建
筑限期之內。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表示,当前的设计令学生可在露天的
场地玩耍。然而,他同意征询学校设施用家小组(教育署辖下的咨询小组)对此项
建议的意见,并向小组委员会汇报有关的决定。
60.何承天议员建议,将有关的停车用地在目前的位置往东移,可提供一个面积
较大的露天运动场。建筑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此项建议并不涉及任何技术性问题
,当局可作出适当安排。
6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49
| 263EP
| 天水围第27区的1所小学
|
62.何承天议员询问可否修改拟建小学的规划蓝图,使课室大楼正面面对嘉湖山
庄,从而免受天城路交通噪音的滋扰。刘慧卿议员支持何承天议员的建议,并
促请政府当局在规划新校舍时,探讨可作出各种改善的机会。建筑署署长回应
时表示,他们曾研究何议员所提建议的方式,改变课室大楼的座向,但由于地
盘的限制,该方式并不可行。然而,他同意在会后与何议员再作讨论。
63.一如前一项目,刘慧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在拟建校舍的天台运动场加建
上盖,并在咨询学校设施用家小组后,向小组委员会汇报结果。政府当局同意
考虑此项要求。
6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50
| 264EP
| 天水围第101区的第二所小学
|
65.一如先前两个项目,政府当局答应考虑在拟建校舍的天台运动场加建上盖,
以及向小组委员会汇报结果。
66.建筑署署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校舍毗邻的村內道路会是私家路,预计
该道路的交通不会对学校造成严重的噪音滋扰。
67.刘慧卿议员提及拟建小学的规划蓝图时询问,两个篮球场分开而非并排兴建
是否恰当。何承天议员认为,将两个篮球场并排兴建会较为适合,因为此一安
排可以提供一个面积较大的露天运动场,以供进行足球及其他活动。建筑署署
长回应时表示,当前设计的其中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提供两个分开但面积较
小的露天运动场,以供同时进行各类学生活动。另一个考虑因素是,倘将两个
篮球场并排建于礼堂大楼北面,两个球场便需东西座向,而现时的规划蓝图则
容许其中一个球场南北座向。南北座向较适合进行篮球活动。他补充,礼堂大
楼地面一层是一个有盖操场,可通往两个篮球场。尽管如此,他表示,将校舍
向南移,使两个篮球场并排而建,在技术上似乎可行。
68.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表示察悉议员的意见,并证实曾就校舍的整体
设计征询学校设施用家小组的意见。然而,他答应再咨询该小组有关将校內两
个篮球场并排而建的建议,以及日后兴建有相若地盘情况的校舍时较为合意的
蓝图。倘学校设施用家小组对此项建议有强烈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在举行有关
的财务会议前知会议员。
69.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56
| 173SC
| 青年发展中心
|
70.应程介南议员要求,并经主席同意,秘书处已就此项目的讨论拟备逐字纪录
本,并载于附件。
71.此项目在会议席上付诸表决。11位议员赞成此项目,6位议员反对,一位议
员弃权。
赞成的议员:
田北俊议员 | 何承天议员
|
李家祥议员 | 张永森议员
|
陈婉娴议员 | 程介南议员
|
黃容根议员 | 刘江华议员
|
刘健仪议员 | 谭耀宗议员
|
邓兆棠议员 |
|
(11位议员)
|
反对的议员:
何俊仁议员
|
李永达议员
|
李华明议员
|
张文光议员
|
单仲偕议员
|
郑家富议员
|
(6位议员)
|
弃权的议员:
72.此项目获小组委员会通过。
73.主席建议,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上,此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表决。
PWSC(1999-2000)51
| 108KA
| 为香港驻布鲁塞尔经济贸易办事处
购置及装修办公地方
|
74.刘慧卿议员指出,讨论文件第4段载述,香港驻布鲁塞尔经济贸易办事处(下
称"经贸办事处")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工作范围亦见扩大,她要求当局加以阐释
,并特别问及欧洲联盟(下称"欧盟")成员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
现况及运作可能产生的误解,以及欧洲传播媒介对香港特区事务兴趣日浓的成因
(若有的话)。工商局副局长(1)答覆时表示,由于在过去数年,驻布鲁塞尔办事处
负责的国家数目已告增加,该办事处的工作范围经已扩大。虽然各国公营机构、
私营机构及传播媒介对香港的兴趣及误解难以具体衡量,但经贸办事处的主要职
责,是澄清香港在处理海关及贸易事务上是否享有自主权。她答应向议员提供欧
洲委员会在香港回归祖国后就香港特区出版的首份年报。该份年报对香港特区的
情况持非常正面的态度,可视为驻布鲁塞尔经贸办事处努力的成果。至于欧洲传
播媒介对香港特区事务兴趣日浓一事,工商局副局长(1)指出,驻布鲁塞尔经贸办
事处已承担与传媒沟通的额外工作。
75.由于议员认为当局须就驻布鲁塞尔经贸办事处增加的工作量及扩大的工作范
围提出具体证明,主席建议当局在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前提供更多资料,说
明讨论文件载列的理据,以及提供比较的资料,说明工作量增加及工作范围扩
大的情况。工商局副局长(1)答应提供有关资料。
76.田北俊议员表示,由于促进欧盟成员国对香港经济贸易的兴趣,是一项十分
重要的工作,因此他支持该项建议。他同意该等国家确实对香港存有误解,此
等误解可能严重影响香港的利益。
77.田北俊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更多有关拟购物业的资料,工商局副局长(1)回应时
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物色了一幢单幢式建筑物,实用净面积为868平方米,较
现有办事处的实用净面积多出325平方米。至于拟购物业的单位售价何以会比现
有物业高,工商局副局长(1)指出,现有物业的位置,与欧盟的重要机构距离颇
远,而当局已物色到的新物业则位于中央地带,有关机构近在咫尺,可以徒步
前往。至于工商局对装修工程费用作出的预算相对较低,工商局副局长(1)证清
,新物业已备有若干装置,而现有家具及设备亦会尽可能保留继续使用。
78.至于布鲁塞尔的物业价格走势,工商局副局长(1)表示,据布鲁塞尔的地产代
理表示,布鲁塞尔过去数年的物业价格均有上升,虽然升幅不大。然而,由于港
元对比利时法郎的汇率较高,有关的升幅或许不能反映在以港元计算的价格上。
79.邓兆棠议员问及过往租用办事处以外的场地举办活动的次数及开支,以及在
迁进新物业后,在此方面可予节省的数额,工商局副局长(1)答应向驻布鲁塞尔
经贸办事处索取有关资料,供议员参阅。工商局副局长(1)亦确认,该办事处现
时聘有21名职员,当局暂时并无计划增加人手编制。
80.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要求记录她对此项建议有所
保留。
PWSC(1999-2000)55
| 235LP
| 警署及行动设施改善计划
|
81.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郑家富议员及程介南议员答覆主席时证实,政府当局已
于1999年6月10日向该事务委员会简述上述建议。他扼要覆述,事务委员会委员
除关注拟议工程的成本效益外,亦关注警队服务质素及态度上的改善。
82.李永达议员关注可否在所有面见室装设闭路电视摄录机,以保存所有面见的
录像纪录。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时向议员汇报,截至1998年12月为止,已完
工及可供全面使用的录像面见室,已由1997年的11间增加至60间,现时每间主要
分区警署均最低限度设有1间录像面见室。然而,考虑到需要动用的资源,以及事
实上并非每一名疑犯均会在面见时提供口供,警方决定不会摄录每次面见的过程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更表示,若当局预期若干案件会由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审理
,警方会通知涉案疑犯可使用录像面见室,至于接纳或拒绝使用该等设施,则由
该等人士自行决定。他指出,倘疑犯提出要求,即使可能由较低级法庭审理的案
件亦可使用录像面见室。
83.郑家富议员对李永达议员的关注亦有同感,并且认为,为确保所有疑犯获得
公平对待,使用录像面见室的安排应扩大至所有案件的面见,而并非只对在较
高级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疑犯作此项安排。警务处副处长(管理)答覆时重申,当局
需要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庭是否备有所需设备。应主席要求,他答
应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每次面见疑犯均保留录像纪录对资源造成的影响。
84.刘江华议员、张文光议员及刘慧卿议员亦同样关注此问题,并促请政府当局
慎重考虑所有疑犯的面见均使用录像面见室,或最低限度应让所有疑犯均可以有
此项选择。
85.关于市民对警务处由1998年起以北角警署为试点推行的改善措施的回应,警
务处副处长(管理)证实,该等改变甚受区內人士欢迎。过去两年间,市民就北角
警署的服务提出的投诉个案,已由4宗减少至1宗。由1999年开始至今,并无接
获任何投诉。
86.刘慧卿议员忆述她前往油麻地警署的经历,并表示原则上支持改善警署设拖
,以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以及改善职员的工作环境。然而她提醒当局,市民对
警方提出的投诉个案,主要涉及被警务人员虐待,她要求当局澄清当前计划的拟
议改善措施是否能解决此问题。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时向议员保证,透过各
项拟议改善措施,再加上用以改善服务质素及工作态度的相关措施,会令警队的
服务质素提高。议员得悉,在保安事务委员会过往的会议席上,议员曾讨论不属
现时的建议的其他服务改善措施,因此同意参考有关的会议纪录。
84.刘江华议员、张文光议员及刘慧卿议员亦同样关注此问题,并促请政府当局
慎重考虑所有疑犯的面见均使用录像面见室,或最低限度应让所有疑犯均可以
有此项选择。
85.关于市民对警务处由1998年起以北角警署为试点推行的改善措施的回应,警
务处副处长(管理)证实,该等改变甚受区內人士欢迎。过去两年间,市民就北角
警署的服务提出的投诉个案,已由4宗减少至1宗。由1999年开始至今,并无接
获任何投诉。
86.刘慧卿议员忆述她前往油麻地警署的经历,并表示原则上支持改善警署设拖
,以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以及改善职员的工作环境。然而她提醒当局,市民对
警方提出的投诉个案,主要涉及被警务人员虐待,她要求当局澄清当前计划的拟
议改善措施是否能解决此问题。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时向议员保证,透过各
项拟议改善措施,再加上用以改善服务质素及工作态度的相关措施,会令警队的
服务质素提高。议员得悉,在保安事务委员会过往的会议席上,议员曾讨论不属
现时的建议的其他服务改善措施,因此同意参考有关的会议纪录。
87.郑家富议员建议改善拘留室的环境,特别是加装闭路电视,警务处副处长(管
理)就此指出,该项建议将会侵犯被拘留人士的私隐权,因为如厕设备亦同时设于
拘留室內。他认为现行的监管安排经已足够,因为闭路电视的镜头已对准拘留室
的入口,所以任何人士进出均会被摄录。此外,只有当值警官及其人员才有权进
入拘留室,案件调查组的人员无权进入。警务处副处长(管理)更向议员保证,在
过去14个月內,警方并无接获有关市民在拘留期间被侵扰的投诉。警务处副处长
(管理)答覆主席时确认,有关拘留设施的事宜,正根据另一项工作计划进行。他答
应尝试提供更多资料,说明该项工作计划的时间表。
88.由于时间所限,主席请议员说明他们的问题,让政府当局于日后的会议作出
回应。
89.关于计划的推行时间表,刘江华议员询问,为何偏远地区的警署,如打鼓岭
及落马洲等,被安排至最后处理。
90.何锺泰议员表示原则上支持该项建议。至于招标安排方面,他认为政府当局
不应以单一合约的方式将工程招标,又或为只涵盖一间警署的个别合约招标。反
之,他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以区域为基楚,例如分别包括香港、九龙及新界3个
地区,根据3份各自独立的合约为各项工程组合招标。何议员亦要求当局提供更
多资料,说明建议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设施。
91.刘慧卿议员提及一张在会上提交的报案室照片(第9号),并质疑这般矮的柜位
屏风,如何能有效为市民的私隐权提供更佳的保障。
92.至于成本及节省开支方面,李永达议员询问该项计划的4,128元平均单位价格
与其他工程相比如何。他亦要求当局提供更多资料,说明腾出警队人手编制中负
责警署守卫职务的94名警务人员而得以节省的费用,可抵消该项计划经常性开支
的程度为何。
其他事项
93.由于时间所限,主席表示项目PWSC(1999-2000)55及是次会议尚未讨论的其
他议程项目,将会于另一次特别会议讨论。
(会后补注:上述特别会议其后定于1999年6月23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94.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日
主席:
接著的文件是PWSC(1999-2000)56:青年发展中心。这份文件建议把173SC号
工程计划的一部分提升为甲级。按付款当日价计算,估计费用为5,200万元。用
意在工程计划合约的前阶段,委聘顾问为拟建的青年发展中心订下大纲草图、制
订详细设计及拟备合约文件。解答委员的问题是建筑署署长鲍绍雄先生、民政事
务局副局长关永华先生及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溫颂安先生。
大家应记得我们以前曾经讨论这份文件,所以我希望大家发问时尽量不要太重
复。李永达议员。
李永达议员:
主席。其实很多人也会赞成文件第5段所说有关青年中心的目标,我也十分赞成
。不过问题是应否透过耗资8亿元兴建一个中心,加上顾问费应是9亿元,以达
到此目标,日后财务委员会亦要考虑此问题。我们也曾听很多社工说,如果有9
亿元以发展文件第5段所说的目标,其实不一定要用"硬件"去做,很多"软件"、服
务及活动已可达到此目标。我曾问青年社工,他们说这计划其实是兴建一个青年
旅舍式中心,与发展青年活动沒有甚么关系。那目标订得十分正确,但实施这目
标的方法应否这样?我十分有保留。所以我希望政府解释,除了这"硬件"之外,
还有沒有想过用其他方法达到文件第5段所说的目标呢?多谢主席。
主席:
哪一位回答这问题?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关永华先生:
多谢主席。我们这个青年发展大楼的概念亦曾征询很多社团,特别是青年团体
。他们向我们发表了很多意见,亦支持这个概念及计划。整个概念是因为目前
有很多办理青年工作的社团及人士发觉找寻场地有很大的困难,例如他们在外
间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十分昂贵,又如当与外地青年,即使是本地举办青年领
袖训练或交流计划时,在住宿方面亦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市面上酒店的收费对
这些团体来说是非常昂贵,即使是十分普通的双人房间也要四、五百元,对他
们来说是一个负担。我们这个计划并不单只兴建旅舍,旅舍只是其中一个部分
,而且亦是比较细规模的旅舍,只有150间房间,主要是让这一类活动有一个
比较合适的地方可供使用。其余部分大致分为3类,其中一类是供举行会议及
展览使用的。现时青年团体或个别的青年在寻觅场地以举行比较大型的会议及
展览时存有困难,在香港很少专为青年提供的这类场地。另外一部分大楼,是
提供场地给青年在文化、文艺活动方面作彩排或进行预演的用途。另外,我们
亦希望这些场地可包括资讯科技方面的设施,以供青年发展此方面的潜质。整
体来说,这计划不单是兴建旅舍,那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主要是希望有一个
集中的中心场地,能够让青年可发挥其领袖才能训练及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多
谢主席。
李永达议员:
主席,我想继续问关先生。其实青年和成年人的开会场地沒有很大分别,我不
知你所说的场地有甚么分别。即使你说彩排活动,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问过部门
,现时区域市政局的"town hall"的空置率十分高。我不明白青年朋友在沙田大会
堂、屯门大会堂或者荃湾大会堂彩排与在此彩排有甚么分别。你不是说当彩排场
地冠上"青年"时,青年彩排时便会兴奋一点吧!沒有分别的。我不明白你为何不
使用那些场地。我只想问一点资料,在第17段中,你说你们曾问150个青年团体
。我想问你有沒有咨询过青年社工?团体是沒有所谓的,因为只是兴建多一个地
方供他们借用,问题是如何使用那9亿元。你有沒有问过青年社工、社联的青年社
工部或者社工总工会、社协及外展社工的意见?他们觉得若要使用这9亿元时,兴
建一座建筑物好还是举办活动、提供服务的好?另外,我想问建筑署,若要删除旅
舍那部分而只兴建会议厅要多少钱?
主席:
两个问题。请关先生回答第一个问题,你们有沒有咨询其他社工?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曾公开邀请有关的有兴趣人士提供意见。我们收到21份建议书,另外我们
亦曾举行两次咨询会议,一共有46个团体曾参加过.......
李永达议员:
主席,我不是问这问题。我集中想问第15段所说的青年团体。我想问你们有沒
有咨询青年社工、社总、社联这些团体,你不要回答另一回事,可不可以?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或者请溫先生作补充。
主席:
请溫先生作补充。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溫颂安先生:
谢谢主席。在我们咨询的青年团体中,一定包括了社工。如果议员有兴趣知道
我们曾咨询甚么团体,简单的答案是我们是有咨询过青年社工。
李永达议员:
可否说出它们的姓名?即甚么团体的社工?我不是问社工的姓名。
主席:
可否回答是甚么团体的社工?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或者我读出曾提交书面建议书的团体名单。因为有21个团体那么多,会否浪费
各位的时间?
主席:
我想不用了。你那份名单是否在此?与社工有关的可否说一说,让大家知道哪
些和社工有关。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或者我简单说几个出来,那会比较清楚一点。例如香港明爱、香港社会服务联
会、香港青年大专学生协会、香港青年协会、基督女少年军、基督教服务处、
伤健协会等等。我相信这些团体全部有社工的参与。
主席:
可以了。鲍先生可以回答第2个问题。请简单说出若沒有那百多间房间,大约可
以节省多少钱。
建筑署署长鲍绍雄先生:
主席。刚才所说的是开会场地,会议室,而不是住宿的地方,是不是?
李永达议员:
主席。我的问题是,3A那150间房间的建设,B、C、D、E大约要多少钱?即不
兴建3A的话......
建筑署署长:
即不兴建那些房间。那些房间不需要花费很多金钱,因为那些房间大约占1 000
平方米。我们整座建筑物的面积是38 000平方米,即是三十分之一,不是占太
多位置,所以价钱不是太多。
李永达议员:
150间房间只占1 000平方米,每间房的面积岂不是只有五、六平方米那么小?
建筑署署长:
不,所有住的地方......应该是5 000平方米,我说错了班房。5 000平方米对比38 000
平方米,是十分之一多一点。但价钱是普通的价钱,不是特别昂贵的价钱。
主席:
即是节省数亿元。
建筑署署长:
只是几亿元。
李永达议员:
几亿?那即是甚么?
主席:
继续。张文光议员。
张文光议员:
主席。我上次看过这份文件,这份文件是"打回头"的。我知道你曾出席民政事务
委员会会议,民政事务委员会对你们的计划也有很强烈的意见。那结论是"滥用
资源,莫此为甚"。现在沒有人说反对对青年事业提出资助,但你现在是用9亿元
兴建一座酒店大楼会议室在柴湾,然后便说推动了青年活动。你知不知道9亿元
可以兴建多少间中学?9亿元可以兴建9间最新型的中学!你觉得在政府的角度,
为何要用9亿元兴建一座青年旅舍,內里有会议室,甚至经营咖啡室?那成本效
益和资源运用是否合适?以及我想问的是,政府有很多如明爱、救世军、青年会
等有酒店的机构,那些酒店是否政府斥资兴建的?
主席:
可能你最后的问题......
张文光议员:
不,对不起,我是问他是否觉得滥用了资源。
主席:
两个问题。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当然我们绝对不觉得这是滥用资源,这是用得十分适当的。第一,这是8亿5,000
万元而不是9亿;第二,在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中亦沒有议员提过我们是滥用资源
。在这8亿5,000万元当中,我们得到华人永远坟场认捐了2亿元,那即是说估计只
耗用公帑6亿5,000万元。我已曾解释这不是一座酒店大楼,而是包括很多成分,旅
舍只是其中之一,大概占四分之一面积。至于目前有些青年会经营的酒店,据我理
解,他们全部是以纯商业形式经营的。即使他们当时換地或申请用地时,也是以一
个纯商业的形式经营的,所以完全沒有政府的津贴。
张文光议员:
主席。8亿5,000万元是建筑费,顾问费是5,000多万元,合共便是9亿元。第二
,不是因为有人捐款2亿元,这2亿元便一定要用于未必适当的用途上,何况其
后还要补贴7亿元!这7亿元是否公帑?现在我们是否有很多公帑可用在青年事
务上,所以我们将其中一小部分,7亿元用来兴建酒店?我不觉得这是合理运用
资源,以及为何有这计划?你说你有咨询前线社工,很多前线社工致电告诉我
,他们反对这样花钱在青年身上。所以我想问你,你是否觉得这计划要重新再
审议,以及你是否觉得这计划真的符合当前青年最急需的事务和政策?
主席:
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主席。答案是十分肯定的,我们在文件中亦说得很清楚。现时的青年发展需要
场地。我刚才也曾解释数次,目前的问题是第一,在场地方面;第二,收费方
面亦不能符合现时香港青年发展及与外地交流时的场地需求。所以我觉得一定
绝对符合我们的目标。
张文光议员:
主席。刚才李永达议员已经提问,为何香港有很多市政局的场地,甚至有很多
青年中心沒有人使用?社区中心的使用率是一半,日间更加很多时是空置,准
备办补习班。这不是社区的资源吗?为何这些资源还未被充分利用时,你会觉
得兴建一座豪华大楼便可解决青年问题?
主席:
张文光议员,我知道你有比较强烈的看法,不过发问时应比较简短一点,然后
让他回答。
张文光议员:
不,我不要简短,我要很清楚表达我们的意见。
主席:
你已表达了,还有沒有补充回答?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刚才我已解答了李议员的问题。现时青年发展方面,很多团体和个别的青年也
认为欠缺场地,特别是缺乏这类活动的场地。他们可找到的场地可能是一般的
、沒有特别设施的。例如我们希望可以提供有关资讯科技等特别设施的场地,
可以提供青年在这方面作为领袖培训的环节使用,亦可推广文艺方面的训练活
动。所以我们觉得两者不可相提并论。现时很多青年中心沒有甚么设施可供这
些青年使用,可能只能提供一间房间,而不是有一些特别的、专为这类活动而
设的设施。
张文光议员:
对不起,主席,资料提供。现时青年中心已向政府取得一大笔公帑以增加其电
脑设施,用以发展地区学生的电脑网络。
(其他议员):
张文光议员已问了10多分钟了,我们每一个也有问题要问的。
主席:
我刚刚想说有10位议员想提问。我一开始已说明这份文件已讨论了一次,所以
我不希望大家过于重复,否则便无法开会。我刚才对张文光议员说可以发表自
己的观点,但要简短一点,以容许其他议员亦有机会发问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慧卿议员。
刘慧卿议员:
多谢主席。我觉得青年问题一定要处理,而主席,你自己先前曾提及童党的问
题。我们从社区中得悉这是很严峻的问题,我看不到这份文件有关注这事。其
实如果在区內的青年中心多做点事,为青年人提供好的地方,我相信会对解决
区內的问题有帮助。政府对我们说那是两回事,但如果我们要解决青年问题,
看看把有限的资源放在甚么地方上,我相信很多区会希望你帮忙解决区內童党
的问题,因为你也会承认区內沒有甚么设施供年青人使用。因此,在听取同事
的意见后,我自己亦感觉十分担心。
主席:
好了,请问问题。
刘慧卿议员:
因为我沒有出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当时他提到大部分议员也沒有异议,并说
主要问题是关于选址和日后管理和运作安排,但这里似乎沒有作出回应。刚才
副库务局长曾说,其实举行事务委员会会议是为要取得资料后回答,但我看不
到有回答,如果曾作答请指出来。那些问题如何.....
主席:
你问了3个问题。
刘慧卿议员:
以及华人永远坟场的捐款。我不明白为何华人永远坟场的捐款会拨作这用途。
主席:
关先生,请回答。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多谢主席。我们在上次的事务委员会上曾就选址问题作详细讨论,
所以我们今次在这份文件中作更详细的补充,我们解释了为何选择目前的选址
。事实上,柴湾给人的印象是较为偏僻的地方,但目前柴湾已接驳了地铁,而
这地方正处于地铁旁边,有行人天桥可到达。因为我们希望这是全港性的中心
设施,接近地铁便能方便全港各区人士往返。我们曾详细研究,目前香港只有
该处是最合适的地方,这点我们在文件中有作出交代。
至于管理方面,督导小组亦曾作初步研究,大家一致希望将来这中心大楼能够
以自负盈亏的形式运作,但还需详细研究其形式。
至于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顾名思义是管理坟场的,但其间亦会有些收入
,它每年可拨出盈余以资助公益计划。它亦认为这计划非常有意义,故承诺若
这计划落实便会支持2亿元。
刘慧卿议员:
主席,关先生沒有回答我第一条问题,就是现时哪一种青少年问题最迫切?现
时资源有限,是否应该用八、九亿元兴建这座中心?
主席:
刚才张文光议员亦曾提出这问题,请你简单再回答,其后有人再问则不用作答
。
刘慧卿议员:
多谢主席。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有关青年方面,特别在边缘青年的问题,政府每年差不多投资10多亿元作经常
性开支,其中每年有5亿多元用于分区青年中心及外展工作。我们现在计划兴
建这大楼,是希望集中培养青年发展其领袖才能,令他们可以面对21世纪的挑
战。这当然亦是发展青年活动的一部分,但与刚才所说的童党问题有少许分别
。
主席:
张永森议员。
张永森议员:
主席。我很明白同事对于政府今次建议的计划的忧虑,因为要占用的资源相当
多。我尝试以较正面的角度来看,政府愿意拨出大量资源兴建一个青年中心,
我认为第一个条件是绝对不应影响政府现行对其他青年服务的设施,包括一般
青年与问题青年的资源服务。
另一方面,我看到服务与设施的分布情况。现时政府说的是另外一种做法,就
是将服务与设施透过一个较统筹的方式来集中行事。我想设施与服务也讲求配
套的,若以青年中心集中行事以研究出完善的配套,这未必不是好的开始。
另外,其实青年问题亦是国际化及多元化。就以今次的服务而论,我并不强烈
认为这只是一个"硬件",我觉得个"硬件"只是一个配套,而这"硬件"內亦可看
到......
主席:
可否问问题?不要说太多。
张永森议员:
......管理和资源的,可以说是自负盈亏的概念。我想问政府一点,就是可否
承诺在运用青年中心的资源时,不会影响其他一般青年与问题青年的资源服务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这是绝对的。因为目前的计划是一个非经常性的投资,不会影响其他经常性的
投资。同时,我们希望它将来自负盈亏,且不会涉及政府的非经常性开支。
主席:
刘江华议员。
刘江华议员:
我认为政府这个建议是一件好事。地点不是问题,只要位于地铁附近便是好地
方。我觉得投资9亿元并不算多,再多9亿元亦是一件好事,由于投资在青年身
上亦是投资未来,所以我觉得这个"硬件"应该兴建。我想问将来的"软件"的配
套是否真的可以配合得到?刚才关先生表示可能沒有非经常性开支,但经常性
开支方面,我不知你有沒有提交事务委员会,"软件"的配合是否有足够的支持
?
主席:
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的概念是将来这中心会自负盈亏,所以希望对政府沒有非经常性开支的负
担。
刘江华议员:
主席。我想问有沒有经常性开支?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对不起,我应该说沒有经常性开支的负担。
刘江华议员:
換言之,拨款9亿元后,政府以后就不需要作任何开支?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这是政府目前的概念。
主席:
李家祥议员。
李家祥议员:
我想问一个简单的问题,然后发表一点意见。
我以几个不同身份参与此事,包括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社联主席,刚才议员
亦提到那些机构。因为我这些身份,政府亦邀请我作为项目计划督导委员会的
成员之一。当然这全部是协助性质,并无实质利益。我希望主席能澄清我稍后
可否投票,上次我已知道我可以发言。
我是此计划的始作俑者,若有责任,我亦须负上相当大的个人责任,因为青年
事务委员会是经过咨询,及在数次广泛的青年约章的筹备委员会时,收取很多
意见后向政府反映,希望政府能提供类似的中央设施。虽然政府曾就此作一些
咨询,但整件事经过数年的蘊酿。青年事务委员会绝非只做社工的工作,我作
为社联的主席,十分熟悉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这属于青年发展范畴,包括教
育、非正式教育、社会参与、公民教育及其他的工作范畴,并非只是社工的专
业工作范畴內。
作为青年事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我主要的咨询对象是青年团体及青年人本身
,不是任何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我同意张文光议员所说,我们咨询的对象并非
受资助团体的社工,因其本身已有一定的设施,他们不会察觉其必需性。提出
意见者,主要是沒有受资助的团体,如青商、学友社等,他们已从事青年工作
多年,但沒有任何自己的地方,正在负担昂贵的租金及设施。另外,一些青年
志愿服务的团体,并非社工,而是青年人自己的组合,如大专学生,他们希望
找一个地方。我们咨询青协、社联等有关青年工作的资助机构,他们亦十分支
持,因为他们觉得单靠本身的设施,是不足应付全港性、国际性、或与內地作
交流。他们需要中央设施,应该更加廉宜。以大型活动来说,这个咨询已进行
很久,信息亦很清楚,大家亦了解青年工作并非只是补救性、预防性的工作,
是包括发展性,这方面是需要支持的。
我不只爭取资本投资,亦爭取经常性的开支,但我想向各位议员解释,以我向
政府爭取的经验,因为经常性的开支是受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的限制。非经
常性的开支是一笔过的,节省这9亿元不等如可以拨回经常性的开支。我们正积
极地处理童党、补救性、预防性的问题,希望稍后会有公布,但这绝不是能替代
,亦不是等同的事,希望大家可以清楚分开。多谢主席。
主席:
多谢你。你有沒有问题?
李家祥议员:
我的问题是我可不可以投票。
主席:
稍后才解决投票的问题。郑家富议员。
郑家富议员:
我参阅文件第3页第5段所述的很多目标,加上第3段所述在中心內的设施后,对
能否用8亿多元达到目标很成疑问。我们的担忧就是你们会白白浪费公帑,与青
年事务发展名不符实。我为何会这样说呢?因为接著的议程是有几个社区会堂的
设施申请拨款,4个社区会堂要用2亿1,763万元。我觉得青年事务的发展,特别
是现时的童党问题,理应是强化地区的青年事务发展,不应集中性地中央化。请
问政府,有否研究将8亿多元强化现有社区会堂的设施以配合地区的社区服务?加
强中央设施,如青年旅舍、由青年企业家推动的咖啡室与商店,如何能够推动青
年发展的长远策略?我认为这不可以拉上关系。我的问题是,政府有沒有考虑将
8亿多元强化地区的设施,以配合你在第5点的目标?在抉择时有沒有在这问题上
加以讨论和探讨?多谢主席。
主席:
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多谢主席。我刚才回应其他议员也曾提及这点。我们现时的建议是一个中央的
设施,主要目的在于培训青年在领袖才能及其他各方面的潜质,让他们可以应
付未来的挑战。至于地区的边缘青年问题,政府当然会继续投资作支持,两者
并非不能相容,这点很重要。而每年在地区方面的经常性费用是超过10亿,其
中大部分是在于地区性的发展,在于预防性和对边缘青年的工作。
主席:
好。刚才李家祥议员亦曾提及,不一定可以补充......
郑家富议员:
我所说的地区发展青年事务,亦不是关先生所说的一定是针对边缘青年问题。
主席:
有否考虑若将拨款作地区发展,是否同一......
郑家富议员:
主席。请参阅有关文件的A、B、C。例如B及C,每个地区均需要加强多用途活
动室、展览厅、青年会议中心这方面设施。为何不可拨款于现有的社区会堂?
接著的议程已有4个社区发展申请拨款2亿多元。
主席:
请关先生回答。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多谢主席。目前计划的设施比一般地区性社区会堂设施为多,水准亦更高。若
每个地区亦有一座这样的中心,当然会皆大欢喜,但这不是每一个地区都需要
有的。每个地区也要有的是比较地区性的,例如社区会堂。大家也知道社区会
堂沒有这一类的设施。现在计划大楼內的会议及活动设施的水平,一定要较高
,并能配合培养青年发展领袖训练方面,并不是局限于地区性的小型会堂。
主席:
田北俊议员。
田北俊议员:
主席。最初我不明白为何这份文件那么具爭议性,但听罢几位议员发问后,我
想我知道发生了甚么事情。主席,我想在青年发展问题中,可以双管齐下。地
区的工作固然要做,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很多事情若由中央做,是否真的如郑
家富议员提出的3C,我也留意到,我也想问,那些文化、艺术、资讯科技等,
是否每个地区也可以举办那么多活动呢?是否应该由中央地区做,可以对全港
青年提供一个较佳的场所?
主席,我想问的问题是有关政府在文件第5段所述的目标。目标不只针对兴建这
座大楼,是建成后如何管理。建筑费达7亿元,完成后能否做得好?我留意到李
家祥议员是青年事务委员会的主席。让青年们作好准备,迎接未来新世纪的挑战
,其中包括很多事,整个政府亦不知能否做得好,是否由青年事务委员会做?我
想问政府,若这座大楼竣工后......尤其是在文件第17段,成立督导委员会。我
第一个问题是督导委员会是否只是督导兴建此座大楼,竣工后便完成任务,另外
由别人管理?不然,我恐怕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因拨款2亿元而取得话事权
,由它建议如何发展青年事务的活动。希望政府答是与它们无关,它们拨款兴建
后,督导委员会便结束。结束后,整个计划是否另外有人策划?该策划者是否青
年事务委员会?因为其中要做很多工作。我担心若完成兴建后要自负盈亏,届时
若举办多项活动而沒有人参加使用时如何是好?
主席:
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多谢。督导委员会主要是督导这座大楼的策划及兴建,期间亦会向政府提议将
来如何管理和运用。督导委员会绝对不是将来督导这座大楼用途的机构,我们
当然要再深入研究及咨询有关的团体。将来会有一个机构专责管理及运用这座
大楼。
主席:
最重要的是与捐款机构有沒有关系?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沒有关系。他们纯粹是捐款支持这计划。
田北俊议员:
主席,我想跟进这个问题。文件第5段说了那么多这个大型的、对青年有深远
影响计划,但现在的筹备工作只是兴建完成便作结,将来谁来管理此座大楼也
未落实,只谓兴建后才决定。机场则不同,因为必有游客抵港,所以一定有人
管理。若届时大楼落成后无人使用又如何?管理完善便自然会有青年来使用,
否则便沒有青年使用了。
主席:
关先生,可否作出补充?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对不起,或者误会了。我们并不是完全沒有想过日后管理的问题,不是待建筑
完成才作决定。督导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向政府建议将来的具体管理架构。
在此我希望得到青年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若有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将来在申
请兴建这座大楼时,会对议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解释。
主席:
单仲偕议员。
单仲偕议员:
政府现时经常将资讯科技挂在口边。我想说一点,我不明白文件第C段所指的
资讯科技为何?现时只要上网便会送电脑,在那里弄些甚么呢?那份文件也沒
有给我们。现时那些青年中心或营舍的使用率亦不足,日后这座大楼可能被用
作国际交流活动,我们现时亦会经常作交流。香港青少年朋友到青少年中心,
并沒有甚么资讯科技的活动,若要做的话,最好优先替现时的青年中心设立这
些设施。
我想得到两项资料,第一,政府可否提供各个营舍的使用率给我们;第二,若
以这设施作基准,这设施与目前香港人经常使用的设施相比,其水平差距有多
少?可否以图表列出其差距有多大?香港市民斥资给一小撮人使用,但大部分
人经常去的地方的设施却比较陈旧和落后。政府并无计划提升这类设施。
主席:
关先生可否提供资料。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现时大家所说的营舍主要位于郊外比较偏远的地方,其用途是康乐式的,并不
是我们这中心大楼希望提供那一类旅舍的用途。当然这些营舍是十分廉宜,约
数十元一天,但亦不符合我们发展青年事务、举行会议或交流等活动的用途。
另外设施方面的比较,因这是中央的设施,例如刚才说的资讯科技,我们希望
并不如一般地区的青少年中心,只能提供一、两部电脑给予青少年使用。这中
心希望向有组织的青年提供资讯科技方面的培训及研究。我们目前沒有这类设
施,所以政府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提供。大家亦知道资讯科技在未来的世纪会是
重要的一环,若沒有这项配套,可能我们的青年训练会少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单仲偕议员:
资讯科技这4个字真吓人。现时香港有很多公司、政府及政府资助机构亦提供
这些课程。你们在这方面想培训甚么?是否一个长期的训练?这些训练课程是
否有人支持、资助呢?究竟想做些甚么,可否具体化?不要单提几个字来吓人
或掩耳盜铃。
主席:
关先生,有沒有具体措施?现在不能提供可于稍后提供。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主要是提供场地及设施予有关的团体和人士,让他们可以利用来作训练、
培训及研究的工作。刚才我们曾回答希望是可以自负盈亏,所以政府不希望需
要直接资助。
主席:
李华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两个简短的问题。第一,文件第3段提及要清拆柴湾社区中心。现时该中心设有
日间幼儿院,在青年中心建成后才可把地方交回。那么在建筑期间他们搬往何处
?第二,关先生强调这中心落成后,不会有经常性开支的补贴,即政府不应该拨
款作经常性的开支。但若沒有人入住、又希望有人租用,那如何处理庞大的开支
?你不能假设一定有很高的入住率,若入住率不足必会有开支的问题,你会如何
处理这问题?
另外,主席你沒有在星期一出席福利事务委员会,我们对于"一校一社工"的问题
爭论得非常激烈,结果政府落实明年增加9,000多万元拨款,但原来我们要关闭
部分青少年中心及削减部分青少年服务。现在说的是发展青年服务,但爭取9,000
多万元便要削减那些服务,而且要面红耳热地爭拗。但现在说的是9亿元的一座建
筑物!我听完李家祥议员所说后更加气愤,原来那是给非资助团体使用,如学友社
、青商等。政府拨款兴建一座这么豪华的建筑物,让非资助团体举办活动。我认为
这样活动的方式很难接受。谢谢。
主席:
关先生,第一个问题,那幼儿中心于建筑期间如何处理?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会在附近寻找适合地点,让幼儿中心继续经营,这是绝对沒有问题的。至
于社区会堂,当然会有部分服务要终止。另外,我刚才亦强调,这座大楼并不
是一座酒店大楼,它只占其中一个环节,我们亦不相信会无人入住,因为第一
,那里交通方便;第二,它所收的费用肯定会比外间商业性的酒店便宜,所以
绝对不会出现沒有人入住的情况。整个构思是经营者需负担经常性的运作费用
。政府只负责兴建这座大楼。
主席:
政府认为无论如何也不需花钱在经常性费用之上?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认为沒有需要,因为整座大楼亦有商业部分有收入的,所以整体来说应该
可以自负盈亏。第三,刚才有议员曾多次说这是一座豪华大楼,我不相信这是
豪华大楼,这是一座很实用的大楼。至于费用方面是多是少,我相信要请建筑
署署长解释这一种费用是否属于豪华的费用。
主席:
鲍先生,可否简单说一说,约值多少钱一呎?
(其他议员):
他不在。
主席:
这点留待稍后才回答。
李华明议员:
主席,关先生经常说他很有信心将会有人入住。他有甚么凭据?
主席:
你现在问他,他是这样说的,我们也沒办法,大家只能考虑是否接纳他的解释
。陈婉娴议员,刚才你走开了,现在你可以发问。
陈婉娴议员:
主席,我认为政府若要花那么多公帑,便要比较外间的价钱和这里的价钱,因
为有些青年朋友租住明爱的费用十分昂贵,需要四、五百元一间房间,相比之
下,离岛的渡假屋会便宜很多,只需要100多元。我希望政府若要进行这计划时
,要让我们知道价钱分别多大。
另外,政府要具体说出其中包括了些甚么,例如你说2000年的大计划,这点也
需要给我们看。我想带出一个信息,正如刚才李华明议员说,政府在福利事务
委员会会议中说可以实施"一校一社工",不过,因青年中心的使用率低而要削
减,当日我们曾就此作激烈辩论。我觉得那些中心沒有人用不等于要削减,只
不过政府沒有更新......
主席:
请发问问题。
陈婉娴议员:
主席。既然先前曾作那么长的讨论,为何现在不给我多点时间说话?这样才公
平。请先让我说完,可不可以?
主席:
请快一点。
陈婉娴议员:
所以我的意见是,当同事们说青年中心沒人使用时要小心踏进政府的陷阱。政
府在前天的福利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想削减青年中心,我们作出强烈的反对,即
实施"一校一社工"是要削减现有青年中心以得到这笔费用。主席,面对社会上
很多非资助机构的青年团体,我同意政府的计划,但我仍然要问,那价钱相对
是怎样的?那计划的內容是怎样的?具体运作是怎样的?你要回答我们,要提
供文件给我们。在不削减反而增加资源投入青年服务的前提下,我是支持政府
的,不过,你要回答我刚才提出的几点问题。多谢主席。
主席:
好。关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这计划绝对不会引致削减其他计划投入的经费。其次是有关管理方面,刚才我
曾作出解释。至于收费方面,我们可以很简单向议员解释,为何我们觉得将来
的收费一定会比现时的便宜。陈议员刚才也说,目前的青年旅舍需要四、五百
元一间房间,因为它需要建筑费用和地价,这些是需要计算利息的,而将来我
们这个计划的营运者不需要付出地价和建筑费用,纯粹只需要营运方面的开支
。另外,整座大楼也会有其他旅舍以外的收入。旅舍之下有商店和咖啡室会提
供经常性的租金收入,中间部分设施亦有收入。所以整体来说,我们很有信心
它可以自负盈亏。
主席:
程介南议员。
陈婉娴议员:
主席。我要求政府向我们提供数字。
主席:
你想要些甚么数字?
陈婉娴议员:
我刚才说了3个部分:两者之间的价钱、整个计划的具体运作內容及将来会如何
管理。这些我也很想知道。
主席:
刚才已有提及管理方面的事宜,关先生有甚么资料在此?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若今天通过了,顾问仍要做设计、投标等文件......
主席:
现在只做前期工作?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仍要回到此委员会申请拨款以兴建这座大楼。届时我们一定会提供详尽的
资料,或之前我们也会到民政事务委员会详细解释各方面的资料,顾问亦会参
考所有目前的设施以作最后的设计。所以我们会经过民政事务委员会才会到这
里,希望届时可以解答委员提出的疑虑。
主席:
程介南议员。
程介南议员:
主席。我只想表达一个问题及一个意见。因为柴湾地区原本也有社区会堂,这
文件第3部分说会重置原有社区会堂、日间幼儿院、社署的办公地方及支援设施
等等。我想问新大楼有关青年的部分与旧有的比例是多少?因为旧有的建筑物也
有5层楼,而这大楼其实也不是纯粹一间青年中心而是综合大楼,那会否有所不同
?这是一个问题,请署长回答。
另外我想表达的意见就是刚才李华明议员提到的,他说这座大楼是让非资助团体
使用,例如学友社,我不能不说些公道说话。政府是否永远不能帮助那些非资助
团体?如果我们质疑这些团体使用政府的设施是不应该的,那么几十年来一直取
得政府资源的资助团体是否需要检讨呢?我不点名指出,李华明议员说学友社我
便说学友社。香港学友社做会考辅导......
主席:
请简单一点。
程介南议员:
刚才议员说了很久,我也要说差不多时间才行。香港那一个团体做会考辅导比
学友社做得更好?前朝政府多年来有沒有给一分一毫的资助给它?现在有一座
综合大楼,亦不是纯粹为青年,还包括原有社区会堂。我不明白为何一提到非
资助团体,有些议员会心恶痛绝。
主席:
好,你的看法我们大家也知道了。第一个问题是,重置计划占整个计划的多少
?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整座大楼的面积是38 000平方米,重置部分大概是4 000平方米。比例是4 000对
38 000。
主席:
大概是11%左右。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是。
主席:
差不多一亿元。
程介南议员:
我想跟进。文件3的D部分,所有租用机构及政府有关青年发展的办公室,是否
因此而集中在那里?即现时在民政处有关青年发展的总部也会搬到那里,是不
是?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不会将全香港有关青年发展的机构也放在那里,否则整座大楼也不够用。
主要是这大楼內需要运作的部门及非政府机构希望租用的地方。
主席:
有一个问题想问鲍先生的,刚才他走开了,我想补充问一问。这大厦是否十分
豪华呢?大约值多少钱一呎?
建筑署署长:
多谢主席。我现时不能说是否豪华,因为现时还未有图则。
主席:
我明白,但预算是多少?
建筑署署长:
现时我们只是以每一平方米大约多少价钱来作一个预算。
主席:
是,大约是多少?
建筑署署长:
大约2万元一平方米。为何价钱比较高?因为有数个礼堂,那费用会比较昂贵。
另外我也想跟进我们计算宿舍部分的建筑费用,应该是5千万元而不是数亿元。
主席:
只是5千万。好。第一轮问题已经问完,但还有一、两位议员想问第二个问题。
我让他发问,但要问完所有问题后才一起作答。李永达议员,接著是刘慧卿议员
。
李永达议员:
我的问题主要是想问库务局局长日后的使用和监督。因为以往曾作检讨,那间
社区会堂的使用率很低,所以拆卸了以节省金钱。我想问假如这中心通过后,
由谁监督日后的使用?第一,我们不需要付出经常性的开支,但维修保养是否
需要支出公帑?第二,若使用率低时怎么办?我们有沒有监督的过程?虽然说
不需要经常性开支,但那些也属于公帑。
主席:
稍后才回答。刘慧卿议员。
刘慧卿议员:
谢谢主席。我想问日后如何选择用家?刚才曾提到一些团体的名字,但我相信
不单是那些团体。有甚么公平的方式让人申请使用?很明显这大楼是很受资助
的,所以政府多次说为何会那么廉宜。现时是否已经有选择的机制?
主席:
好。两个问题。关先生可否回答?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第一,有关维修方面。我刚才曾说它是自负盈亏,它需要负责营运,营运是包
括维修保养的。我们现时的概念是希望将来无论是甚么机构负责营运也好,稍
后会向议员详细解释,也会全部负责这些开支。
主席:
管理和谁人使用。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设计这机构时会一并考虑将来如何监督。至于刘议员所说将来批准给哪些
人使用的问题,这会是我们设计将来管理机构的一个部分,希望它将来能公开
、公平和充分反映出我们希望这大楼的用途。多谢。
李永达议员:
还有一个很短的问题。你们现时估计这建筑物的使用程度是百分之几?例如假
期是70%至80%,平日是50%等等。你有沒有这种估算?
主席:
有沒有估算?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其实目前社区会堂的使用率也很高,超过80%......
李永达议员:
我说的是这新建的建筑物......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根据此点来估算,将来这大楼的使用率亦不会低。亦因为这是香港独有的,将
来的价钱也较其他一般的低,所以我们很有信心,将来的使用率会维持在高水
平。
李永达议员:
关先生的意思是否说大约有70%至80%的使用率?我们要知道才可以批出,因
为开支达9亿元。
主席:
他也是估计出来的。
李永达议员:
估计不要紧,但要给我们知道估计数字。是否大约70%至80%?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我们估计会有这水平。当然,这只是估计。
主席:
好,这是第2次讨论这问题的了。虽然事务委员会亦曾讨论过,但大家也很关注
,所以我容许大家多点提问,但我认为需要问的问题差不多已问完了,我提议付
诸表决。
刘慧卿议员:
你是否说要处理刚才李家祥议员的问题?
主席:
是,可惜他刚走开了。应该是这样的,若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便不可以投票。我
读出来:"有直接的金钱利益便不应该投票"。我想应该由他自己决定他有沒有
直接的金钱利益。这样可以了吗?好,我建议将这份文件应付诸表决。李议员
,刚才你走开了,你问我你可否投票,我重新说,若有直接的金钱利益便不可
以投票,你看你自己有沒有直接的金钱利益,由你自己决定。好了,付诸表决
。赞成这份文件的议员请举手。好,请放下。
刘慧卿议员:
我要求点票。
主席:
既然有人要求点票,便记名表决。表决钟会响一分钟。第一,请大家坐回自己
原有的位置,否则便不能表示出来。请大家坐回原来安排给各位的委员会议席
,不是立法会的议席。请大家核对一下。为节省时间,这钟声结束后便要表决
,请大家坐回原有的位置。
好。请首先按出席掣,然后按你们的投票意向:赞成、反对和弃权。各位,请
投票。沒有问题便显示投票结果。出席的委员有19位,赞成的有11位,反对的
有6位,弃权的有1位。参与表决的委员多数赞成。程介南议员。
程介南议员:
主席。可否要求将今次的讨论作逐字纪录本,以便给团体看?
主席:
可以安排的。
刘慧卿议员:
我听不到程议员建议甚么。
程介南议员:
我要求可以给我们今日讨论的逐字纪录本,立此存照。
刘慧卿议员:
我们一般不会做逐字纪录的。是否只是要求做这一个项目?
程介南议员:
这是我的要求。
主席:
若有人提出,我们可以安排这样做,当然只是这个项目。
程介南议员:
多谢主席。
主席:
李议员。
李永达议员:
我们还有很多项议程要讨论,而现在已是12时25分了。很多官员已在此等候了
一个早上,我建议他们个别可以早点离开。我希望接著的议程沒有特别事情发
生,但再接著的有关警署那一项目有很大机会需要长时间讨论,我相信之后那
些官员不需要继续等候,除非我们在1时正继续开会。
主席:
我会因应时间通知他们的了。好吗?
李永达议员:
但我觉得这对他们不公平......
主席:
橫竖现时仍有10多20分钟,我想暂停一下。对不起,请让我来作决定。这项目
仍未完结的,还有的是,参与表决的委员多数赞成这份文件的建议,我宣布文
件的建议已经获得通过。我相信大家也同意在大会上将这项目分开讨论,是不
是?好,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