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PWSC14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辖下的工务小组委员会
第17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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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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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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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永森议员
梁智鸿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许雅达先生
- 库务局副局长(3)
- 萧炯柱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陈永生先生
-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 罗乐秉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苏启龙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 郭礼庄先生
- 渠务署署长
- 张达炯先生
- 渠务署助理署长(污水处理服务)
- 韩志强先生
- 渠务署总工程师(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
- 林雪丽女士
-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5)
- 黃志强先生
- 路政署副署长
- 马利德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长
- 李启周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长(新界区)
- 李欣明先生
- 运输署总工程师(新界西)
- 卢耀桢先生
- 拓展署副署长
- 简博恩先生
- 土木工程署副署长(土木)
- 吴锦池先生
- 拓展署新界东拓展处总工程师(将军澳)
- 伍靜文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韦立善先生
-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
- 曹德江先生
- 拓展署新界北拓展处副处长
- 陈沛华先生
- 水务署副署长
- 梁孟钊先生
- 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
- 田汉威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署长(工程计划管理)
- 卢志伟先生
-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 关柏林先生
- 建筑署副署长
- 李百全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2)
- 潘忠诚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
- 陈郑蘊玉女士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9)
列席秘书 :
- 梁小琴女士
- 总主任(1)2
列席职员 :
- 杨少红小姐
- 助理秘书长1
- 薛凤鸣女士
- 高级主任(1)8
工务计划
修订甲级工程计划的范围/核准预算费
总目704 -- 渠务
PWSC(1999-2000)15 | 312DS |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主要工程施工的监
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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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询问,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工程的施工监督期为何需予延长。
渠务署署长答覆时解释,监督期延长是由于根据该计划展开的工程延迟完成,特别是
由于原来的承造商单方面停止 6 条污水连接隧道的工程所导致的延误。经磋商后,政
府别无选择,只有收回及重新批出合约,以便完成有关工程。原来的承造商就工程延
误及政府因而蒙受的损失须予承担的责任,现正等候仲裁,主要的聆讯预定于2000年
年初进行。政府向承造商提出索偿的理由,是承造商未有作出应尽的努力以完成有关
合约。
2.何锺泰议员质疑有关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的化学品剂量投配设施的工程为何
会延误。渠务署总工程师(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提及文件附件2中有关工程延误的解释
,并表示该等设施的工程已于今年年初完成。渠务署署长证实,此等工程延误与收回
隧道工程合约所导致的延误无关。
3.至于当局是否预期4条东面连接隧道的工程会遇到岩土情况恶劣的问题,渠务署署长
表示,东面隧道的工程进展合理,而东面隧道沿线的钻探工程迄今并无遇到青衣至昂
船洲隧道沿线工程所遇到的岩土情况。他补充,若该等情况在较后阶段出现,当局从
西面隧道工程取得的经验,会使有关问题获更有效的处理。
4.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连接隧道工程延误导致的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证实
,有关延误确实会影响经处理后流入海港的污水质素。至于该等影响的数字资料,环
境保护署署长表示,当局不可能以金钱数字表示环境影响,或以水质参数评定该等影
响,因为其他因素亦同时存在。然而他表示,当局可提供数字,说明延误期间排放入
海水的额外污染量。应刘慧卿议员要求,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允尽可能提供数字资
料,说明污水连接隧道工程延误所导致的环境影响。
5. 刘慧卿议员亦询问,政府在仲裁过程中向原来承造商提出的索偿,会否计算隧道工
程延误所导致的环境影响。渠务署署长表示,根据该合约,有关损坏会由合约的工程
师 (亦即工程计划顾问)进行评估。他预期,当局会难以用金钱数字评估环境影响,但
他答允与顾问进一步研究此问题。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环境影响严重,政府当局应
考虑将适当的条文纳入日后的工务工程合约,订明承造商不遵守合约规定而造成环境
影响时须予承担的责任。政府当局察悉刘慧卿议员的建议。
6.刘慧卿议员要求当局澄清,讨论文件提到有关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下部
分其他相关工程计划,最终所需的费用为何会减少。渠务署署长及渠务署助理署长表
示,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原来的整体预算为82亿元。预期的节省款项主要
来自原来预算中预留的应急费用拨款。有关拨款在工程计划完成后并未尽用。他们亦
证实,此等节省款项并非由于原来的工程计划中任何工程被取消而获得。应刘慧卿议
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提供更多资料,说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下预期
来自各项工程计划的节省款额。
7.张文光议员质疑,当政府当局收回承造商的地盘时,为何不知道原来的承造商留下
的挖泥系统出现问题。同样地,他质疑为何在工地勘测阶段时,并未知道青衣至昂船
洲隧道沿线岩土情况恶劣的程度。他询问,此等问题是否由于政府人员或工程计划顾
问疏忽职守而导致。
8.关于青衣与昂船洲之间的隧道岩土情况恶劣的问题,渠务署署长解释,当局已就整
个深入地底的隧道污水输送系统,以及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随后阶段的部分其他工程
,进行大量岩土勘测工程,费用约为 2 亿元。当局在建筑工程展开前,不能预知岩石
情况会异常恶劣,因为此等情况须在钻探至深入地底后才能知悉。因此,在施工阶段
遇到恶劣的岩土情况,不能归咎于顾问疏忽职守。
9.至于挖泥系统的问题,渠务署署长解释,该系统用作清理在深入地底150米的隧道內
开凿出来的岩石。原来的承造商从未以该系统的最大运作量操作,而在原来的承造商
停止有关工程后,顾问重新签订合约并检查该系统时,该系统运作良好。可惜在进行
余下的工程期间,当该系统全面运作时发生故障。
10.单仲偕议员质疑,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下各项工程计划出现延误,是
否有任何政府人员须对此负责。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回应时重申,该等工程计划
延误的主要原因,是原来的承造商单方面停止6条污水连接隧道的工程。他告知议员
,负责该等工程计划的政府人员一直作出应尽的努力,执行其监察及监督的工作,
并遵守既定的程序。
11.由于拟议的修订预算相等于已获批准预算增加90%,单仲偕议员认为,鉴于预算大
幅增加,政府当局应进行內部调查。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澄清,拟议增加的9,880
万元,相对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计划主要工程的施工监督工作原来预算的6
亿1,000万元,增幅只是16%。先前批准的1亿1,820万元工程计划预算,只包括污水处
理服务营运基金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后,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未完成的主要
工程在施工阶段的监督工作。他亦指出,在工程计划进行的整段期间,政府当局已根
据有关的规则及程序,密切监督有关情况,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在现阶段无需就策略
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阶段各项工程计划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
12.陈鉴林议员询问当局把6条连接隧道的建造工程合约批授予原来的承造商的准则。
渠务署署长表示,当局于 1993/94年根据当时的标书评审程序进行有关的招标工作,
结果把6条连接隧道的两份合约批授予同一个承造商。该承造商为两间国际建筑公司
的联营公司。渠务署署长证实,原来的承造商就两份隧道合约提交的标书,是两次
招标工作中分别收到的最低投标价,而且均符合有关招标文件载列的工程计划规定
。当时并无迹象显示承造商不能完成该等工程计划。
13.议员对讨论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已从工务工程合约承造商的认可名册中删除表示关
注。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据他记忆所及,该等公司已从认可名册中删除。
渠务署署长随后澄清时证实,有关的两间公司曾被停止在6个月期间內就工务工程投
标,但此项暂时中止投标资格安排已根据工务局处理承造商的有关规则而被撤消。
何锺泰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最近举行的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
员会联席会议上表示,在6个月的暂时中止投标资格期届满后,该两间公司仍合资
格就工务工程计划投标。他认为,倘若该等联营公司表现差劣,其竞投工务工程的
资格应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14.何锺泰议员亦表示,他会支持现时的建议,因为当局需要完成策略性污水排放计
划第I阶段未完成的工程。但他指出,当局首先不应把6条连接隧道的工程合约批授
予同一个承造商,尤其是两间联营公司中,有一间从未在香港从事任何工务工程,
而该等工程的规模庞大,并涉及复杂的技术。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有关的标
书评审准则,以及检讨在单一份施工合约內包括一项以上的大型工程计划的安排是
否恰当。
15.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回应议员的意见及关注时表示,当局现时订有全面的程
序及准则,以评定承造商可否加入政府合约的认可名册內。有关程序及准则迄今运
作良好。至于大型及/或复杂的工程计划,例如污水隧道工程计划,当局会进行资
格预审的工作,确保有兴趣竞投合约的公司拥有必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该等规定
会载列于有关的招标文件內,供投标者参阅。他亦表示,当局已设立公开及透明度
高的制度,监察从事政府工程计划的承造商的表现。当局会根据不断改变的情况持
续检讨该制度。何锺泰议员在听取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的回应后表示,现时有
关6条连接隧道的事件已显示有关的程序存在缺点。
16.张文光议员表达民主党议员的意见,认为政府当局应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 I
阶段工程计划延误及延长期限进行內部调查。该项调查应研究政府人员及工程计划
顾问是否有任何疏忽职守的情况,以及从事件中汲取的教训。政府当局亦应就有关
暂停原来的承造商竞投合约的情况作出澄清及解释。他对于原来的承造商在 6 个月
的暂时中止投标资格期过后仍可竞投政府工程计划表示极度关注。
17.田北俊议员表示,自由党的立法会议员一方面赞成需要额外拨款,使策略性污水
排放计划第I阶段未完成的工程得以完成。另一方面,他们认同部分议员的关注,认
为当局向联营公司施加的暂时中止投标资格期太短,以及现有的标书评审程序及准
则可能存在缺点,特别是有关评审并无在香港进行工程计划经验的跨国或外国公司
的标书的准则。他表示,在政府当局完全解决上述关注前,自由党议员会就此项目
投弃权票。
18.刘江华议员对于当局容许联营公司在6个月的停止投标期过后竞投工务工程计划亦
表示极度关注。他表示,假如政府当局不准备在预定研究此项建议的财务委员会会议
举行前检讨有关情况及提供令人满意的回应,民主建港联盟的议员不大可能会支持现
时的建议。
19.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答允在有关的财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提供资料,解释有关
暂停该等联营公司竞投工务工程计划的资格的情况。虽然他亦同意跟进议员对管理认
可名册上各承造商的规则及程序的关注,但他指出,由于有关的承造商已正式列入认
可名册,当局在终止列于名单上的公司的投标资格或除去该公司的名字时,必须遵守
订明的程序。然而他向议员保证,虽然讨论中的两间公司合资格竞投政府工程计划,
但当局在批出任何合约前,会充分考虑其过去的记录。他表示,倘若仲裁程序随后裁
定原来的承造商曾故意不遵守合约规定,政府当局会考虑不容许联营公司在将来竞投
政府工程计划。
20.鉴于议员提出的关注,主席指出,当局应仔细研究有关评审及批授工务工程合约的
现行政策。因此,他表示,该项议题应于适当时候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跟进。
议员表示同意。
21.库务局副局长要求议员特别著重考虑,当局所急需目前要求的额外拨款,以便工程
得以完成,达到最终的环保目标。他赞同主席的意见,认为虽然当局可透过提供有关
资料,解决议员部分的关注,但其他关乎政策问题的关注或须在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作进一步讨论。议员并不同意。他继而表示,政府当局会撤回此项建议,以期在
1999年6月2日的下一次会议上重新提交。
22. 政府当局撤回此项目。
总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6 464TH 龙翔道和呈祥道改善计划
23.张文光议员询问,工程预算费需要增加,是否由于工程顾问未有进行妥善及充分的
地盘勘测及建筑监督工作所致。路政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当局认为工程顾问进行的
地盘勘测工程的规模已足够,并且符合原来的工程计划。他解释,由于当局原先拟沿
龙翔道及程翔道一带筑建新桥梁的天然斜坡草木密集,而地盘勘测工程须在实际施工
前数年进行,在此等斜坡上进行广泛的地盘勘测工程须除去斜坡上的草木,并须在建
造工程展开前,在光禿的斜坡地面重新种植及修复草木,以提供暂时性的保护作用,
故此需要额外的费用。然而,当局已按照惯常的做法,为此项道路工程计划进行充分
的地盘勘测工程,款额约为工程预算费总额的1%。建造合约中已订明条文,规定承建
商须在每条桩柱的位置进行试钻。路政署副署长亦指出,试钻的结果显示,岩土情况
较预期差,因此需要进行更多挖掘工程,以清除对桩柱地基不合适的物料。
24. 至于因进行额外斜坡巩固工程而增加的费用,路政署副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表
示,由于呈祥道附近一幅人造斜坡在 1997年 8月3日崩塌,土力工程处建议,此项工
程计划工地范围內的斜坡,亦须进行额外的斜坡巩固工程,以防发生类似的斜坡崩
塌事故。路政署副署长亦表示,这项工程计划在大埔道所建造的一幅斜坡,在 1998
年 6月9日崩塌后亦须进行修葺。根据一项详细调查所得的结果,路政署的结论是,
大埔道的斜坡崩塌,是因异常大雨所致,而并非设计上的错误或有关承建商的工程
失误。在斜坡崩塌前一天录得326毫米的雨量,雨量水平较200年一遇的暴雨还要多
。大量的地面径流渗入已损坏的行人路面的缝隙,在斜坡后面产生强大的局部压力
,导致斜坡崩塌。
25.谭耀忠议员询问,在此项工程计划下完成的其他斜坡,可否抵受类似1998年6月的
暴雨。路政署副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在答覆时表示,在1997年及1998年的暴雨后,
当局已加强巩固工地范围內的斜坡,并加建截流渠,以防在暴雨期间有过量的地面径
流渗入斜坡。
26.路政署副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在总结时证实,当局在规划有关工程时,认为由顾
问进行的地盘勘测及设计工作已属充分及妥善。然而,1997年及1998年的两场暴雨显
示,当局需要进行额外的斜坡巩固工程。
27.关于隔音屏障的预算费用为何出现重大差别,由原来的1,150万元增加至修订后的
4,180万元,路政署助理署长提及文件的附件第2段,并且解释,总差额达3,030万元,
是由于实际投标价格较高及 1993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价格变动,分别令当局须承担
2,720万元及400万元的额外费用,再扣除工程实际数量轻微减少所节省的90万元。刘
慧卿议员建议,为方便参考,在日后的建议中,应一并列明原来预算费用及经修订预
算费用的比较,以及出现此等差异的原因,而并非如当前的讨论文件般分开列出。政
府当局察悉此项建议。
28.至于当局在评估标书时,会否考虑个别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路政署副署长及路政
署助理署长证实,当局会根据工程计划的整体投标价作标书的价格评估。然而,工程
顾问在审核已提交的标书时,若发现个别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政府的初步预算费有重大
差距,便会要求出价者作出解释或澄清。若当局认为有关解释属合理,标书不会因该
等个别项目的差异而被拒绝。所有标书及出价者随后提供的澄清/解释均会提交中央
投标委员会考虑。
29.何秀兰议员从讨论文件的注3中得悉,获接纳的标书的投标价与所有其他标书的平
均投标价之间有重大的差距,前者较原先估计的工程预算费低11%,而后者则高出6%
。她因此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要求中标者就其低投标价作出解释/澄清。她对承建商
可能低估工程费用引致工程其后或会因财务理由而被放弃表示关注。路政署副署长及
路政署助理署长证实,政府不会就整体的工程投标价要求竞投者作出解释/澄清。就
此项工程计划而言,当局曾进行预先审核投标者的资格的工作,确保所有获邀进行最
后投标的有意投标者,在技术水平及财政方面均符合承办有关工程计划的资格。事实
证明,有关的承建商能按照合约要求完成工程。
30. 路政署副署长回应丁午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虽然工程计划在1998年8月已大致完
成,修订预算费中仍须预留3,210万元的应急费用,以备支付承建商可能提出的索偿。
至于修订预算费中用作"因施工时间延长而引致的费用和增加的杂项费用"的3,230万元
,路政署副署长表示,此项拨款是为延长合约期而向承建商作出的补偿。原来预算费
中预留"应急费用"的目的,其中包括支付此类额外支出。
31.刘慧卿议员表示,对于有关顾问无需对此项工程计划的延误及额外的工程负上任何
责任的说法,她并不完全信服。因此,她认为政府须为延长合约期而向顾问作出补偿
的做法并不合理。路政署副署长亦同意,若延误是由于顾问的错误所致,而该顾问却
因合约期延长而获得额外报酬,则对政府及市民均不公平。但他证实,就此项工程计
划而言,政府当局已详细审核有关情况,所得的结论是,工程延误及额外的工程均并
非由顾问的任何过失所导致。
32.何承天议员询问,驻工地人员员工开支的修订预算费,因何较原来预算费高出1,840
万元,以及有关顾问曾否因预算费增加而得益。路政署副署长及路政署助理署长在答
覆时表示,顾问合约是在旧的投标制度下批出。根据该制度,顾问可支取驻工地人员
员工开支10%的标准收费,作为提供管理服务的报酬。至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在工
程计划进行期间,驻工地人员的薪金跟随公务员薪金调整而作出调整。
3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7 | 706TH | 十八乡交汇处至博爱交汇处的公路 -- 余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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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关于在各公路装置闭路电视的政策,运输署总工程师(新界西)表示,运输署正研究
需否在现有及日后兴建的主干道路装置闭路电视,以及装置有关系统所涉及的费用及
时间表。现时,当局在屯门公路及受区域交通控制系统管制地区的重要道路交汇处装
置闭路电视系统。正进行扩阔工程的吐露港公路亦会装置闭路电视系统。此等闭路电
视系统各自连接至该地区的警局,以便进行24小时交通监察。田北俊议员询问,当局
有否计划透过便捷的途径,让市民得悉由该等系统所收集的交通消息。运输署总工程
师 (新界西)在答覆时表示,在现有闭路电视系统监察下的交通情况,现时可在运输署
的互联网网址上看到。
35.何承天议员察悉,根据路政署副署长提供的资料,此项工程计划下拟建的主干公路
,只有附近已有住宅用地发展的路段才会装设隔音屏障。他询问,在已完工的道路的
其他路段,日后若有需要,当局会否加装隔音屏障。环境保护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根
据现行政策,在建造新道路时,政府会透过实施直接的技术补救措施,解决交通噪音
的问题,其中包括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在有关的公路上设置隔音屏障,以保障现已存在
而易受噪音影响的地方,例如住宅楼宇等。但在若干情况下,实施直接的补救措施或
不可行。举例而言,若受影响的建筑物是高楼大厦,并非常接近道路,隔音屏障便不
能有效消减楼宇较高层住戶所受到的噪音影响。把道路完全围拢亦未必可行。在此情
况下,政府须依赖有关的发展商以加厚玻璃窗及安装冷气机等方式,向受影响的住宅
楼宇提供间接的技术补救措施。他并表示,根据同一项政策,当局不会为日后的住宅
发展提供隔音屏障,因为倘无任何有关日后的建筑物高度及建筑物与道路距离的资料
,在技术上不可能规划合适设计的隔音屏障。就此等住宅发展而言,由有关发展商在
稍后推行措施,以减低交通噪音的影响,会是更有效的做法。何承天议员表示反对当
局现时采取的政策,就是即使道路附近的土地已指定作住宅发展,但尚未有该等发展
的建筑布局的详细资料,当局亦不会提供隔音屏障。主席建议,有关在兴建新道路时
提供噪音消减措施的政策事宜,应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一步讨论。
36.何承天议员询问有关拟建主干道路附近的土地用途,路政署助理署长(新界区)回应
时答允在会后提供资料。
37.刘慧卿议员询问,顶部內弯倾斜的隔音屏障在消减交通噪音方面有多大成效。环境
保护署署长在答覆时表示,隔音屏障是用作阻截交通噪音的来源与接收者之间的音程
。隔音屏障会依照音程的斜度设计,而音程的斜度会视乎受影响的建筑物的高度及建
筑物与道路的距离而定。倘若受影响的建筑物属高楼大厦及较为接近道路,音程的角
度会非常陡峭,全直立式的隔音屏障要建得很高才能阻截音程。若需要设置高度达 5
米以上的全直立式隔音屏障以阻截音程,从工程及美观的角度来说,较适宜提供顶部
內弯倾斜的隔音屏障,以提高屏障阻截音程的有效高度。此等隔音屏障的成本通常较
直立式的隔音屏障为高。他并证实,当局目前对隔音屏障的物料及设计并无特定的政
策,只要有关的隔音屏障能有效消减噪音,并能满足有关工程计划的技术要求。
38.关于在拟建主干道路提供的环境美化工程,路政署助理署长(新界区)证实,如讨论
文件的剖面图所示,拟建主干道路两旁会种植树木,但道路分隔栏则不会种植树木,
因为该处地方太窄,种植树木难免会遮挡驾驶者的视线。
3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2 -- 港口及机场发展
PWSC(1999-2000)18 359CL 将军澳港口发展计划第137区(佛堂澳)余下工程
40.黃容根议员关注拟议工程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拓展署副署长表示,根据有关的
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拟议工程不会对施工地盘附近一带的海洋生态造成长远的不良
影响。关于在施工期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有关承建商将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所建议
的措施,使影响程度不会超出既定的标准及准则。他证实,当局将须在海床进行挖泥
工程,以便筑建拟议的垂直海堤,而并非为进行填海工程。拓展署署长告知议员,当
局会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在海床进行的挖泥工程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 --
- 使用密封式抓斗挖泥方法,防止泥料在海水中扩散;
- 禁止操控挖泥机的驳船上的水及泥漏出或溢出海面;及
- 在工地四周竖立临时泥幕装置,防止泥料渗出地盘范围之外的地方。
他向议员保证,当局设有全面的监察及监督程序,确保适当实施上述措施。此外,监
察及审计组人员亦须按季及按月就环境影响的监察工作提交报告。
41.黃容根议员亦关注工程可能对附近海产养殖区的影响。环保署署长表示,海产养殖
区位于施工地盘东南面约两公里。根据上述环境影响评估进行的环境模拟显示,由于
进行挖泥工程的地点远离海产养殖区,再加上实施各项纾减环境影响措施后,此项计
划的挖泥工程不会影响海产养殖区。然而,为确保水质不受污染,在施工期间,当局
会在养殖区收集海水样本,用以监察水质。
42.虽然政府当局已作出保证,黃容根议员仍深切关注在海床进行的挖泥工程可能对环
境造成的影响,因此促请政府当局实施严格的监察措施。他察悉,拟议的填海工程不
会涉及挖掘海床海泥的工作,他因而询问,把泥料保留在海床,会否使日后填海区出
现严重的土地沉降。拓展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为加速填海工程的沉降过程,当局会
把垂直排水管插进海床,并会在填海区上筑建已载满沙石的土堤。此外,当局亦会在
进行填海工程期间装设监察泥土沉降的仪器,以确保日后用作发展时,该填海土地只
会出现非常有限的剩余沉降。
43. 单仲偕议员问及将设于拟议填海区的深水海傍工业,拓展署副署长答覆时提述讨论
文件注1就深水海傍工业提供的解释,并表示当局在现阶段尚未物色从事深水海傍工业
的准租戶。
44.刘慧卿议员提及1997年发表的《审计署署长第28号报告书》。该报告书的结果指出
,把公众填料运往填海区处理,所需费用约为每立方米27元,而把建筑废物运往堆填
区处理,所需费用则为每立方米 158 。刘议员就此询问,当局有何计划尽量减少把建
筑废物运往堆填区处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香港每日产生约 32 000
吨建筑及拆卸物料,当中大部分为惰性物料,可采用更符合经济原则的方法处理,作
为公众填料或循环再用于其他建筑用途,例如地基及筑堤工程。政府当局正在制订措
施,寻找更符合经济原则及环保的方式处置建筑及拆卸物料。在当局实施此等措施,
以及更改有关的建筑规例,鼓励有关方面采用产生较少建筑废物的建筑方法之前,在
未来数年內,建筑及拆卸物料中的极大部分仍将会运往堆填区处理。刘慧卿议员促请
政府当局迅速实施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把建筑废物运往堆填区处理。
45.关于当局为何建议在将军澳第137区第1阶段填海区设置建筑及拆卸物料分类设施,
拓展署副署长解释,由于从建筑及拆卸地盘收集的废物大多为惰性物料,可用作填海
所需的填料,因此,分类设施设在填海区附近较设在堆填区更符合经济原则。
46.关于在本港设立建筑及拆卸物料分类设施的计划,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证
实,根据本工程计划设置的临时分类设施,是该类设施的第一部,而当局正同时计划
设置两部永久的分类设施。此外,在将会运作一段颇长时间的公众填土区,政府当局
会考虑设立临时分类设施,一如此项工程计划的情况。土木工程署副署长(土木) 补充
,现时,在本港收集到的建筑及拆卸物料中,约79%供填海用途,余下的物料则运往
堆填区处置。设置拟议的分类设施后,送往公众填土区供填海用途的建筑及拆卸物料
所占比率在未来数年內会增至约84%。
4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1999-2000)20 | 109DS | 在新界乡郊区兴建污水渠及污水处理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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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HH | 新界乡村改善及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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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TH | 新界乡村通路的改善、重建及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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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刘慧卿议员询问,根据18HH号工程计划"新界乡村改善及发展计划"为元朗地区申请
的拨款为何相对较高。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答覆时表示,为元朗申请较高拨款,
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严重受水浸影响。当局建议在区內进行小型排水渠改善工程,以配
合正在该区实施的主要渠务计划,该等拨款亦用作支付该等改善工程的费用。他亦证
实,在实施乡郊规划及改善策略的10年內,当局曾为旨在纾解元朗水患的工程计划拨
出相当数额的款项。
49.关于当局如何决定各项乡郊地区改善工程的优先次序,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2)
表示,大多数乡郊改善工程均由区內市民提出。有关地区的工作小组会就此等工程计
划的优先次序作出建议,并提交中央督导委员会考虑。地区工作小组及中央督导委员
会均包括区议员、乡议局代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
5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19 30CD 新界西北部元朗、锦田及牛潭尾的乡村防洪工程
51.刘慧卿议员询问何时才能解决壆围的水浸问题,拓展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根据是
项工程计划建议进行的工程,会在2001年8月完成,而根据另一项工程计划 29CD在面
向壆围的排水道 (讨论文件随附地图中以黃色显示的部分)进行的河道治理工程,亦计
划在2002年12月完成;该两项工程完竣后,壆围日后的水患会大大纾解。
52.关于如何实施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时所订的附带条件,拓
展署副署长表示,此等附带条件只适用于河道治理工程,而当前建议并不包括河道治
理工程。然而,当局稍后会就工程计划 29CD及81CD向本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
当局根据该两项工程计划在元朗及锦田进行河道治理工程时,会适当实施该等附带条
件。关于处置污染泥料的附带条件,拓展署副署长表示,在进行河道治理工程时,会
尽量避免移走污染泥料。如须移走污染泥料,该等泥料会根据填料管理委员会所订程
序,运往沙洲东面的卸泥区处理。
5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3 496CL 白石角发展计划基础设施前期工程
54.关于当局提出把现时位于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学海洋生物研究中心迁往大埔的建议,
拓展署副署长提及讨论文件随附的地图,并且指出,拟议选址距离现有海洋生物研究
中心不远,可以步行前往。刘江华议员认为沙田与大埔之间的地区分界是随意订定。
拓展署署长表示察悉刘议员的意见,并承诺会考虑沿拟议重定的单车径路线设置有盖
休憩设施。
55.黃容根议员询问为白石角发展区提供的污水处理设施,拓展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
日后白石角发展区的污水会引往沙田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处理厂在设计时已计及此额
外需求。
56.关于白石角发展计划随后一期的基建工程时间表,拓展署副署长表示,当局分别计
划在1999年年底及2002年开始设计及兴建此等基础设施,有关工程计划于2006年完成
。当局稍后会就此等设施向本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
57.刘慧卿议员询问科学园发展计划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拓展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
科学园第一期会创造约5 500个职位,而在2016年该计划全面完成后,会提供约20 000
个职位。至于有关职位的类别,拓展署副署长答允将问题转交工业署,由该署作出答
覆,说明白石角发展计划于2016年全面完成后,预计可提供的各类别的职位数目。
58.郑家富议员关注白石角发展区会否获得铁路服务。拓展署新界北拓展处副处长表示
,根据九港铁路公司的预测,白石角发展区的居住人口及工作人口分别为12 000 人及
20 000人,因而不足以支持额外在该区设置火车站,除非取消现有的大学火车站,则
另作别论。郑议员表示可能在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此事,但他要求政府当局日后提
交与白石角发展计划有关的拨款申请时,应就该区的交通设施提供更多资料。政府当
局察悉此项要求。
5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9 -- 水务
PWSC(1999-2000)24 86WC 大埔白石角供水计划 -- 余下工程
60.关于元洲仔村村代表反对建造拟议抽水站的事宜,水务署副署长表示,拟议工程将
无需收回坟地,村民主要关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影响附近墓穴的风水。为使村民放心
,大埔民政事务处会继续与村代表联络,而政府当局将会规定日后承办此项工程的承
建商在展开建筑工程前,须进行某些仪式。他答允在会后确定反对拟议工程的村民数
目。
61.何秀兰议员询问,拟议的水务设施,按其设计,是否亦会为科学园及整个白石角发
展区供水。水务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有关设施足以应付白石角发展区初期的用水需
求,但整个水务设施将需提高规格及扩展,才可应付进一步发展带来的需求。
62.刘慧卿议员察悉,白石角及毗连地区目前并无海水供应,她因而询问提供海水供应
设施的准则。水务署副署长答覆时表示,虽然人口数目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但政府当
局在规划任何该等设施时,亦会进行分析,研究兴建新的海水供应系统是否符合成本
效益。
6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5 91WC 油塘新发展区供水计划
64.刘慧卿议员察悉,拟议的水务工程遍及油塘、鲤鱼门及茶果岭,但无须进行环境影
响评估,她因而询问,在何等情况下当局须就某项工程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保
署署长表示,《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订明有关的定义及准则。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
估程序适用于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及长远影响的大规模工程计划。工程计划倘若只会对
环境造成极为局部及短期的影响,而该等影响可透过在施工期间实施适当纾解影响的
措施而予以控制,则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就现时建议的工程计划而言,当局
认为,有关计划虽然涉及相当广泛的水管敷设工程,但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重大的长
远影响。他继而提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附表,并就受该条例所规管的工程计划
列举例子。他应主席的要求,同意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当局根据何等准则及原则决定
应否就某项工程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65.何秀兰议员提及讨论文件提供的数据,并询问为何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的预计食
水需求量增幅,与同期的预计人口增长并不相称。水务署副署长答覆时解释,虽然人
口增长对住宅用水需求有影响,但就某地区的整体用水需求作出评估时,亦须考虑商
业及工业机构的用水需求。他应何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更多资料,具体说明有关地
区的用水需求评估。
66.陈鉴林议员关注到,由2002年开始,有关地区的用水需求将大幅增加,拟议的设施
能否及时完成及投入服务,以应付届时的需求。水务署副署长承认推行该项工程计划
的时间紧迫,并且表示,虽然整项工程计划在2004年才完成,但当局计划在2002 年4
月完成水管敷设工程及配水库的首阶段建造工程,届时新建设施的贮水量,可足够应
付至2002年增加的用水需求。配水库的最后阶段建造工程会在 2004年3月完成,届时
将为配水库增加贮水量,以应付2004年以后进一步增加的用水需求。
6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6 34WF 在丹桂村与屯门之间增设 输水管设施
68.刘慧卿议员询问当局如何得出现时至2008年间屯门区对食水的预计需求。水务署副
署长答允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
69.至于当局会如何处理屯门临时区议会就建筑工程对交通造成的影响所表示的关注,
水务署副署长表示,工程合约內会订定有关的条文,规定在施工期內,承建商须实施
适当的交通改道措施。政府当局会进一步评估有关工程对交通的影响。如当局预期工
程会对某些路口/路段的交通造成太大影响,便会在工程合约內规定进行敷设工程时
须采用顶管方式代替路面挖沟方式。他亦表示,顶管方式的费用约为挖沟方式的 2 至
3 倍,但由于预计须采用顶管方式的路段/路口不多,因此所需的额外费用不会对工
程预算构成重大影响。
70.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11 -- 房屋
PWSC(1999-2000)27 | 212WF | 蝴蝶谷主配水库至都会区內副配水库输水设施
-- 第1阶段
|
71.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深水埗临时区议会就纾减施工期间对公众造成滋扰而提出的建
议。水务署副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在调整数段拟议水管的线向时,已考虑该区议会的
建议。在不可能调整线向时,政府当局建议采用顶管方式代替挖沟方式,尽量减少对
公众的滋扰。他确认,部分敷设水管工程采用顶管方式所需的额外费用,已包括在当
前建议的预算內。刘慧卿议员建议,在日后的水务工程建议內,应列明采用其他施工
方法减少环境滋扰所需的额外成本。政府当局察悉此项建议,并会加以考虑。
72.何秀兰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各项拟议水务工程对水费的影响。水务署副署长表示,当
局估计各项拨款建议涉及的水务工程所导致的水费加幅时,假定全港的水费会一律增
加,以及加幅在拟议工程完成后生效。计算水费预算增幅时主要的变数,是在计划下
兴建的设施将来的折旧情况及运作上的经常开支。他亦表示,基于上述假设,会议议
程內4项有关水务工程的建议,会令水费共增加约0.8%。
7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2 70TI 东涌第3A区的公共运输交汇处
74. 谭耀宗议员转达大屿山巴士公司的关注时表示,在 3B 区设置的临时巴士总站只有
12个巴士停车湾,数目并不足够。运输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在第3A区兴建拟议的公
共运输交汇处时,与第3A区毗邻的第14区內现有的巴士总站会予以保留。当局认为,
在第3A区的拟议公共运输交汇处竣工前,上述两个巴士总站足以应付推行东涌第 1期
发展计划所带来的巴士服务需求。
75.谭耀宗议员指出,第3A区的拟议公共运输交汇处,涉及在第3B区兴建临时巴士总
站及其后拆除该临时巴士总站,以及拆除第3A区现有的临时巴士总站,而此等工程
耗资共1,010万元。由于东涌的各项发展计划很早已有定案,他质疑当局为何不在开
始时便在第3A区兴建公共运输交汇处。运输署副署长及首席助理房屋局局长(工程计
划管理)回应时表示,第3A区已划为综合发展区。为了地尽其用,现时位于第3A区的
巴士总站须予以清拆,以便腾出地方兴建公共运输交汇处及拟议的商业发展项目。
此外,由于第 3A区邻近地下铁路东涌站,当局认为该区是兴建公共运输交汇处供东
涌第1期发展计划之用的最适合地点。谭耀宗议员不满意上述解释,并且认为,在第
3A及3B区清拆及兴建巴士总站而需予支付的费用,部分是政府当局规划不善所致。
76. 陈鉴林议员询问为何负责此项工程计划的决策局是房屋局而非运输局。首席助理
房屋局局长(工程计划管理)解释,根据加快房屋发展计划,房屋局同意负起决策责任
,以及分配基本工程储备基金总目711-房屋下的拨款,为推行房屋发展所需的基础建
设工程及社区设施提供支援。
77.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1999-2000)28 174SC 深水埗长沙湾船坞重建计划下的社区会堂
78.建筑署副署长回答何承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根据一项先交回土地,然后由政府重
批土地的协议,拟议的社区会堂是现有长沙湾船坞综合重建计划的组成部分。为求地
尽其用,有关发展商无须兴建独立建筑物以容纳社区会堂。他亦确认,社区会堂的工
程只需18个月便可完成。然而,整项发展计划由签订批地协议之日起计,需要超过 5
年时间始能完成,因此社区会堂会在2004年9月才可启用。
79.刘慧卿议员察悉,深水埗区现已设有3个社区中心及3个社区会堂,她质疑当局再为
美孚、荔枝角及荔湾约共 68 000名居民提供额外的社区会堂,理由是否充分。在此方
面,她亦询问提供社区会堂设施的规划准则。
80.涂谨申议员指出,虽然此项工程的土地在位置上接近美孚,但当地居民前往该处并
不方便,而且由于现时附近工厂大厦林立,四周的环境亦颇为恶劣。因此他关注拟议
的社区会堂将来不获充分使用。陈鉴林议员亦询问当局选择该幅土地兴将来新社区会
堂的原因。
81.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回应时表示,按照以往的规划标准,当局会严格根据
有关地区的人口,决定是否提供社区会堂。鉴于此一规划标准缺乏弹性,以致一些地
区的社区会堂未获善用,政府当局已修订有关规划标准指引,从而会考虑有关社区的
其他特点,包括该区现有社区会堂设施的使用情况、社区的期望及需求,以及是否有
同类设施等。政府当局已根据新的规划标准指引,重新订定在各区提供新社区会堂设
施的计划。
82.至于拟议社区会堂的使用情况,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及民政事务总署助理
署长(2)表示,在未来5年,深水埗区內美孚、荔枝角及荔湾地区的人口估计会增加超
过100 000人。规划署表示,在未来5年,船坞的重建土地及附近一带会进行大型的住
宅发展计划(包括重建九巴车厂),并会设置行人通道。此项重建计划亦包括通往地下
铁路荔枝角站的行人通道。由于人口大幅增加及行人通道设施有所改善,政府当局相
信,该区对社区会堂的需求将会很大,而拟议社区会堂的位置亦属适中。
83.建筑署副署长回答李永达议员时表示,当局会将有关条文纳入批地协议,规定发
展商须为社区会堂提供独立的出入口。政府当局会负责管理及维修社区会堂的设施。
8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29 247EP 九龙塘2所设有24间课室的小学
85.建筑署副署长同意考虑何承天议员的建议,将拟建小学(2)的篮球场搬往学校礼堂
西面,为校舍提供较大的露天运动场。
86.何承天议员建议在两间校舍之间安装一道分隔闸门代替固定的围墙,在有需要时可
以开启闸门,轻易地将两间校舍的运动场合二为一,把范围扩大,用以举行特别活动
。建筑署副署长回应时确认,该项建议似乎可行,但或须额外费用。教育署助理署长
(策划及研究)表示,该署正在研究有关多所学校共用设施的构思,并与"学校村"的概念
一并考虑。由于两间拟建校舍的工程急须进行,以应付该区的学额需求,因此,修改
工程计划以配合该项研究或不可行。何承天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认为上述建议并不涉及
复杂的行政问题,因此促请政府当局进一步考虑上述建议,而无须等候"学校村"的研
究结果。建筑署副署长同意考虑该项建议。
87.刘慧卿议员指出,议程项目PWSC(1999-2000)30建议迁建的校舍礼堂,可兼作体育
馆用途,她询问两间拟建校舍的礼堂是否亦可用作体育馆。建筑署副署长回答时澄清
,上述迁建校舍设有兼作体育馆用途的礼堂,是一项特殊学校应配备的标准设施。虽
然该礼堂会备有特别的体育训练设施,但礼堂的整体设计并非根据标准体育馆的规格
制定。同样地,两间拟建小学的礼堂亦可用作举行羽毛球比赛等学生活动的场地,但
基于空间及资源方面的限制,该等礼堂并不能根据标准体育馆的规格设计。建筑署副
署长亦表示,该两间礼堂的楼高均为7米,但标准羽毛球场的高度应为9米。
8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1999-2000)30 88ET 粉岭田心村佛教普光学校的迁建计划
89.李永达议员察悉,供粉岭田心村佛教普光学校迁往的新校舍已定于2000 年 11 月落
成。他询问当局能否将落成日期提前至 2000年8月,以配合新学年的开课日期。建筑
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事实上,一俟该项工程的拨款获得批准,校舍的建造工程便可
展开,而当局亦已规定承建商须于 2000年8月以前完成工程。然而,由于时间紧逼,
工程或可能因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而须延误数月。
90. 刘慧卿议员询问这项计划是否已拖延了一段时间,以致该校学生须忍受现有校舍
的恶劣环境过久。教育署助理署长(策划及研究)回应时表示,在过去数年间,政府当
局已为该校进行维修工程,并致力为该校物色适合迁往的新校址。他确认物色校址的
过程共用去约4年时间。
91.何秀兰议员关注计划工程造成的滋扰对该校学生的影响,建筑署副署长表示,在
计划工程施工以前,当局会为现有校舍的课室装设冷气机,作为减低滋扰的临时措
施。他亦表示,新校舍的课室亦会装有冷气设备。
9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93. 小组委员会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