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SC(1999-2000)40
财务委员会
工务小组委员会讨论文件
1999年6月16日
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批准对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作出的拟议修订。
现时状况
根据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第26段,除《立法会议事规则》及经财务委员会批准的
会议程序另有规定外,工务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工务小组委员会自行决
定。
2.工务小组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起采用现行的会议程序。此后,立法会于1999年4
月28日根据议事规则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准对《立法会议事规则》作出的多项修订
,其中一项修订与确定议员的排名序有关。內务委员会其后同意,在已加入委员会的
议员中排名最先的立法会议员,日后将负责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亦会负责主持委
员会主席的选举。据此,财务委员会于1999年5月21日批准对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5
段作出修订,订明有关召开委员会首次会议及主持委员会主席选举的事宜。
3.议事规则委员会亦曾建议,若议员以身体不适或当时身在外地之外为理由,在限期
过后才提出参加委员会的要求,其要求须交由有关委员会考虑,而此等安排亦应适用
于法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內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以及财务委员会辖下两个
小组委员会。此外,即使有议员在申请参加委员会的限期过后才加入委员会,委员会
亦不得以有关委员在选举主席或副主席时尚未加入委员会为理由,重选主席或副主席。
建议
4.鉴于上文各段所述对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作出的修订,以及议事规则小组委员会的各
项建议,现谨建议对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作出以下修订:
- 修改第4段,就是否接纳议员以身体不适或当时身在外地以外的理由
在限期过后才申请参加委员会作出规定;及
- 修改第7段,订明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任期首个会期召开及主持首次会
议的新安排。
各有关段落连同标明拟议修订的文本载于附件,并谨此建议,上文所述的各项修订,
在获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
对财政的影响
5.此建议并不涉及任何对财政的影响。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
PWSC(1999-2000)40附件
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程序(节录)
委员组合
4.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务委员会內选择加入工务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有意
加入的财务委员会委员须在新立法会期第一次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举行该日至少7 整
天
1前,以书面通知工务小组委员会秘书(下称秘书)。工务小组委员会委员
2会互相推
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倘获主席同意,期限过后也可接受因病或未及回港的委员
加入小组委员会。倘议员以因病或未及回港之外的理由,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参加小组
委员会的要求,须向小组委员会提出。只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小组委员
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在小组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后才加入的任何委员,不得
要求重选主席及副主席。在会期中段加入立法会的新议员,立法会秘书处会请他在已
告当选为立法会议员该天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是否愿意加入工务小组委员会。
5.沒有选择加入工务小组委员会的财务委员会委员,亦可列席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
参与有关讨论,但却无权投票。
主席和副主席
6.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在公开进行的会议上互选产生,任期直至工务小组委员会在其
获选后的下一会期选出正副主席为止。若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小组委员会可在其
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尽管有第39段的规定,主席或主持选举的委员(视
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等选举中除有权作决定性表决外,亦有权作原有表决[议事规则第
71(2)条]3。
7. 在任期首个会期的主席和副主席选举,须在该届会期內的工务小组委员会首次会议
上进行。工务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由立法会排名最先的委员[议事规则
第1A条]负责召开。该委员亦须主持工务小组委员会主席的选举。若排名最先的委员获
提名小组委员会主席一职,则未获提名为候选人的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在
立法会任期第二届或其后的会期,选举可在会期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
8.在为选举正副主席而举行的会议上,主持选举的委员须邀请各委员提名该两个职位
的人选。所有委员均可参选。每一项提名须由一名委员以口头作出,并须由最少另外
一名出席的委员附议,并为被提名的委员接纳。委员如提名一名缺席的委员参选,须
声明已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纳提名。如只有一项提名,则主持选举的委员须宣布获提
名者当选。倘有超过一项提名角逐同一职位,则由与会的委员(包括主持选举的委员)
进行不记名投票,并以票数多寡来决定选举结果。若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主持选举
的委员须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
当选。
M900/L
1「整天」一词不包括作出预告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在內。
2 除另有说明外,文中「委员」一词是指工务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3 [议事规则第71(2)条]一词指该条文是参考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1(2)条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