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3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H/5
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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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9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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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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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
- 入境事务处处长
- 李少光先生
- 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保安局副局长
- 汤显明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朱曼铃女士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签证及政策)
- 黎栋国先生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让政府当局向议员讲述终
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就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子女的居留权有关的
案件所宣告的判决。他补充,由于此乃立法会辖下委员会的会议,议员均受《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
2.保安局局长提述有关"终审法院对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裁决"的文件时表示,该
文件提供资料,载述终审法院的判决及政府当局对判决带来的影响的初步评估
。保安局局长解释,终审法院的判决已令在《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
下称"第3号条例")制定后,于1997年7月刊登宪报的居留权证明书(下称"居权证")
申请程序无效。政府当局的当务之急,是制订接受及处理居权证申请的新程序。
她进一步解释,根据居权证计划,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享有居留
权而在香港逗留的內地居民,不可在香港申请居权证,他们必须返回內地提出有
关申请。
3.保安局局长告知议员,入境事务处处长将于下周访问北京。此行的目的是与內
地当局商讨新的申请及审核程序、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确立父母与子
女关系而采纳的安排,以及可否委任內地某机关作为香港入境事务处的代理机构
,以处理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提出的居权证申请。政府当局希望可约在3
星期內,在宪报刊登有关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申请居权证的新安排。
4.保安局局长提述该等根据居权证计划已获确立享有居留权的13 000名內地子女
时表示,当局已把他们的居权证送交內地的出入境管理局。除居权证外,该等合
资格的內地子女亦须根据內地法例取得单程通行证(下称"单程证"),才可离境来港
。政府当局将须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订安排,以便他们可优先来港。她进一步表示
,入境事务处已收到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所提交的16 000份居权证申请,而他
们大多数不足20岁。出入境管理局亦收到约18 000份居权证申请,其中15 000份
由20岁或以上人士提交。她补充,上述所有申请均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由声
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提交,故将获优先处理。
5.保安局局长表示,另一项须优先处理的工作,是要确定內地有多少居民合资格
享有居留权。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新类别的人士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第
一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非婚生子女。对于此类內地子女的人数,政府当
局并无任何估计数字。第二类是已来港并在港通常居住满7年后取得永久性居民
身份的內地居民所生的子女。此类合资格人士的数目将远多于第一类,并且难以
估计。这是因为该等在1992年1月或之前获准来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于1999年
1月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随著终审法院作出有关判决,他们的內地子女现时
会合资格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享有居留权。此类內地子女部分可能介
乎40至50岁之间,如他们进入香港并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条取得永久性
居民身份,他们在內地居住的子女亦会成为合资格人士。如该等子女来港并在港
通常居住满7年后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的內地子女亦会合资格享有居留权
。此种取得居留权的模式将每7年重复一次。
6.保安局局长进一步表示,在现有的资料中并无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最新
数据。上述文件第13段所载数字,取自政府统计处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期
间进行的统计调查。为了得出一个可靠的估计数字,以了解有多少人现时或将会
合资格享有居留权,政府统计处将于短期內就香港居民的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数,
进行一项住戶统计调查。內地当局亦会分别在广东省及福建省的两个城市进行类
似调查。一旦取得有关资料后,政府当局便会制订计划提供各类服务,包括教育
、就业、房屋、社会福利、医疗、运输及其他基建设施,以应付在今后数年吸纳
新抵港人士的需要。保安局局长重申,当务之急是制订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政
府当局亦须调配资源,以便处理预期在新申请程序公布后提交的大量申请。政府
当局的目标,是安排合资格人士在适当时间內有秩序地来港,以遵从终审法院的
判决。
7.內务委员会主席多谢保安局局长作出简介,并邀请议员提问。
8.刘江华议员询问,根据居权证计划已获确立享有居留权的13 000名內地子女
,是否须向出入境管理局取得居权证,才可进入香港。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情况确需如此。她并补充,该等合资格內地子女的居权证已送交出入境管理
局。他们可联络出入境管理局,查询可于何时离境来港,又或可向入境事务处
查询其居权证申请的进展。她强调,除居权证外,合资格人士亦须根据內地法
例领取单程证,才可离境前来香港。
9.刘议员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制订任何计划,以便在合理时间內安排合
资格的內地居民来港。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在现阶段实难确定在多久的一
段期间內让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才是合理时间。这很视乎合资格人士的人数
,以及与內地当局作出的申请及审核安排,尤其是有关决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內
地非婚生子女是否符合资格的遗传基因测试的程序。
10.陈荣灿议员询问在申请居权证方面,婚生及非婚生的內地子女会否获得平等
对待。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处理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申请,均会一视
同仁,而居权证的申请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她补充,一些法律专家向
她提供的意见是,如优先处理较年幼子女的申请,亦非不合理。
11.陈婉娴议员询问,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人数,会否一如报章所报道
多达80万人。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有关报道纯属推测。政府当局将会进行
一项住戶统计调查,以确定合资格內地居民的人数。陈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将
有何安排,使该等根据居权证计划获确立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得以来港。保
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终审法院已裁定,无须规定居权证须附贴在单程证上,
以确立《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所订的居留权。然而,居权证持有人仍须取
得单程证,才可离境前来香港。政府当局将寻求內地当局合作,一旦声称享有
居留权的內地人士的居权证申请获得批准,便即向他们发出单程证。这实际表
示,现时每日以150个为限的配额将不再存在。
12.李柱铭议员表示欣赏保安局局长以积极及主动的方式处理有关问题。他表示
,如其他政策局局长采取同样的做法,便会有助防止从內地来港,现已成为香
港永久性居民的上一代人士,与新抵港人士之间出现分化情况。
13.刘慧卿议员希望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能制订若干应变计划,以处理预
期有大量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的情况,从而确保他们抵港后不会对社会现有的
各项计划及服务造成严重影响。保安局局长表示,现时向从內地新抵港人士提
供服务的各项安排,原拟为了应付每天有150名內地居民来港的需要。专责小
组会研究大量合资格人士来港对各类服务所造成的影响,并寻求解决方法。她
补充,专责小组将于今早稍后举行首次会议,而政务司司长会在会后立即与新
闻界会面。政府当局亦会按情况所需向议员讲述有关进展。
14.刘议员要求政务司司长在下午列席內务委员会会议,向议员简报专责小组所
商议的事宜。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政府当局转达刘议员的要求。他补充,內
务委员会将在下午商讨如何跟进专责小组所提出各项方案及建议。
15.吴霭仪议员表示,终审法院的判决已令《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下称
"第2号条例")及第3号条例的若干条文无效。该判决亦使在1997年7月16日刊登
的宪报公告所订居权证申请程序无效。根据该程序,出入境管理局参与处理声
称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提出的居权证及单程证申请。鉴于终审法院的判
决,她询问当局将于何时提交法案,修订第2号及第3号条例。
16.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据她所了解,终审法院的判决并无表示,出入境管
理局参与处理居权证申请违反宪法规定。民事法律专员补充,虽然该判决把该
公告中某些与出入境管理局在实施居权证计划方面所担当角色有关的部分删除
,但该判决却清楚述明,政府当局可考虑委任该局作为入境事务处的代理机构
,即使该局的角色会与其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的角色有别。他进一步表示,
当局会尽快提交法案,修订第2号及第3号条例,以反映终审法院的判决。
17.吴霭仪议员又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
的自由。因此,內地当局有责任落实《基本法》此项规定。她询问政府当局有
否向內地当局反映此点。
18.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非永久性居民。该条关乎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及出入香港的自由。依他之见,
《基本法》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规定,不大可能会影响內地的现行法例规定,即
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须先取得单程证,才可来港。入境事务处处长补
充,政府当局将会要求內地当局在居权证申请获得处理之时,同步处理单程证
的申请。
19.涂谨申议员询问保安局局长较早时所解释,政府当局诠释《基本法》第二十
四(二)及(三)条的依据。保安局局长指出,终审法院已裁定,永久性居民身份并
非在出生时决定,并裁定內地子女在其父母任何一方取得居留权后,便会取得
永久性居民身份。她提述较早时所举出的例子时重申,如根据《基本法》第二
十四(三)条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子女来港,并在港通常居住满7年后成为香
港永久性居民,他们留在內地的子女亦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合资格
享有居留权。此种取得居留权的模式会世代相传下去。
20.涂谨申议员表示,他仍有少许担心政府当局的诠释未能反映《基本法》第二
十四(三)条的真正用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涂议员提出的问题交由有关事务
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21.何俊仁议员表示,政府当局现正制订的新申请程序,应旨在使合资格的內地
居民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內,以合法方式有秩序地来港。政府当局应要求內地当
局在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获发居权证的同时,向他们发出单程证。为免声称
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循非法途径大量涌入香港,当局应广为宣传新的申请程
序,以便有关人士知悉须依循何种程序申请居权证。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任何
计划,向內地当局解释终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方面的影响,并寻求他们合作,
使居权证持有人可优先有秩序地来港。他亦对委任出入境管理局作为入境事务
处的代理机构的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并提议政府当局考虑在內地设立办事处,
处理居权证的申请。
22.保安局局长表示,当局会尽快公布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并会广作宣传。入
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当局已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有关同时发出居权证及单程证
的建议。他们的初步回应是,签发居权证及单程证的工作,有需要加以协调。
他们亦强调,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必须根据內地法例取得单程证,才
可来港。
23.程介南议员指出,《基本法》并无明确提述,来港后在港通常居住满7年而
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所生的內地子女,将合资格享有居留权。他要
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当局为何认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该等子
女将合资格享有居留权。
24.民事法律专员回答时表示,《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清楚表明,《基本法》
第二十四(一)及(二)条所述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将合资格享有居留权。如该
等人士现时已40来岁而本身亦有子女,他们的子女便可在其父母居于香港7年及
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条的规定后,享有居留权。
25.吴霭仪议员补充,《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条所述居民的孙儿,只会在其父
母已凭藉《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条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才合资格享有居留
权。如他们的父母并无行使其居留权来港定居,他们便永远不能合乎资格享有居
留权。
26.夏佳理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便已获发居权证的
13 000名合资格內地居民,在适当时间內有秩序地来港。至于在终审法院作
出判决后成为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居民,他建议政府当局应研究可否作出特
别安排,使部分此等合资格人士可获准分批先到澳门或深圳,等待以合法方
式有秩序地来港,从而避免出现所有合资格人士在一段短时间內同时来港所
造成的问题。
27.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13 000名合资格人士均不足20岁,而他们的居留
权均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获得确立。他们如获內地当局发出单程证,便可进入
香港。香港在未来一年吸纳全部13 000名合资格人士并无问题,因为政府当局在
提供服务方面,已把该等人士计算在內。她补充,关于该两个新类别的合资格人
士,在现阶段难以评估他们来港对各类服务的影响,因为该等合资格人士的确实
人数,须待香港及內地进行的统计调查完成后,才可知悉。她进一步表示,虽然
夏佳理议员所提建议颇具想像力,但政府当局难以向居权证持有人加诸条件,规
定他们须先到澳门或深圳,等候以合法方式来港。她补充,有些人士曾建议可让
已获确立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先来港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然后再返回內地
。政府当局会考虑此项建议。
28.罗致光议员指出,根据单程证制度,获发单程证的人士须在单程证发出之日
起计两星期內离境前来香港,而在他们离境来港后,他们的內地戶籍登记亦会
取消。他建议政府当局要求內地当局考虑可否向居权证持有人发出其他种类的
通行证,例如双程通行证(下称"双程证"),使他们一旦未能适应香港的生活,可
选择返回內地。
29.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已要求內地当局给予获发单程证的居权证
持有人更多时间作出来港安排。內地当局的回应是,他们会考虑按个别情况将
为期两星期的时间延长。入境事务处处长进一步表示,根据內地法例,內地居
民如由某个省份移居另一个省份,其原居地的戶籍登记便会取消。关于罗议员
建议向居权证持有人发出双程证,使他们既可来港又可保留其內地戶籍登记,
此举会否违反內地法例,他会就此征询內地当局的意见。
30.罗议员表示,合资格內地子女如无母亲陪同来港,将会造成家庭问题。他建
议政府当局要求內地当局把现时单程证制度下每日150个配额中的部分名额分配
予此类母亲,使她们可早日来港照顾子女。
31.保安局局长解释,在单程证制度下,享有居留权子女的母亲已获给予优先权
。现时,在每日150个配额中,有45个保留予享有居留权的子女,30个保留予
其母亲。她进一步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合资格內地子女将获给予优先
权,以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却不可声称享有居留权
。
32.杨孝华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向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发出一个明确信
息,表明他们必须在內地申请居权证,以防止可能有大量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
地人士非法涌入香港。他询问当局会否在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中设立某种机制
,以确保非法来港而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不得较该等正在轮候以合法方式来
港的人占优,以免造成不公。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这是运作方面的事宜
,在与內地当局进行商讨时会予以研究。
33.田北俊议员表示,为使工商界可订定计划,为来港的合资格內地居民创造就
业机会,政府当局应提供香港居民所生而现时仍在內地居住的子女最新估计人数
,并详述他们的教育水平和工作技能。政府当局亦应述明该等合资格人士来港的
时间安排,以及会采用何种优先次序制度,安排他们在适当时间內有秩序地来港
。
34.保安局局长回应时重申,政府统计处将会进行一项住戶统计调查,确定香港
居民的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数,以便提供所需资料,让政府当局制订计划,应付
各类服务有所增加的需求。该项统计调查所涵盖的资料,将包括人数、性别、
年龄、教育程度及工作技能等项目。
35.保安局局长又表示,预期在新申请程序公布后,会立即有大量居权证申请提
出,处理该等申请需要一些时间。至于处理非婚生內地子女提出的申请,需时会
显然较长,因为他们须要接受遗传基因测试。政府当局在取得合资格享有居留权
的內地居民的可靠估计人数之前,实难定出让他们有秩序来港的时间安排。至于
会采用何种优先次序制度来处理申请,可行方法之一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来处
理申请,但当局亦会研究较年幼子女获优先处理的建议。政府当局会再与內地当
局磋商,以便制订为执行终审法院判决所需的安排。
36.对于有子女在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能否提供有关其子女的准确资料,田议员
表示怀疑。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一如任何统计调查,要取得准确的资料,
必须有赖受访者的合作。除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统计调查外,內地两个省份亦会
进行类似的统计调查。她补充,当局会对初期提出的大量申请,进行抽样调查
,而抽样调查所得的结果,会有助了解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37.曾钰成议员询问,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当局处理每份居权证申请需时多
久,以及现时有多少宗已接获的居权证申请尚待审批。他亦询问政府当局是否
故意拖长处理该等申请的时间,藉以管制居权证计划下的合资格人士来港。
38.入境事务处处长回答时表示,目前尚待处理的居权证申请约有16 000份。至
于已经处理并送交內地当局的13 000份居权证申请,处理每份申请的平均时间
约为6至9个月。他又表示,所有申请均按照既定程序处理。政府当局并无试图
延迟处理该等申请,藉以限制合资格人士来港。
39.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曾议员进一步的查询时表示,如获增拨资源,将可加快
处理居权证申请。保安局局长补充,审核申请的工作须由出入境管理局和入境
事务处双方进行。出入境管理局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国籍及其与父母的关系
,然后将有关申请转交入境事务处再作处理。向入境事务处提供更多资源,未
必可以加快处理居权证申请。
40.周梁淑怡议员提及夏佳理议员较早时所提出的建议,并询问政府当局会否与
內地当局进行磋商,以期想出某些具想像力或创意的措施,藉以解决该问题。
她建议可考虑在深圳设立一些以香港教育制度为本的学校,以照顾合资格內地
子女在等候有秩序地合法来港期间的教育需要。此外,亦值得考虑向居于深圳
或澳门等候来港的合资格內地居民,提供类似香港所推行的社会支援服务,例
如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高龄津贴。她认为当局应制订一套全盘计划,为执
行终审法院判决所需的措施提供必要资源,而不是逐项地处理各有关问题。
41.保安局局长重申,吸纳预期在未来一年抵港的13 000名合资格內地子女并无
问题,因为当局在规划于1999至2000财政年度提供的服务时,已把该等人士计
算在內。她解释,在1997年7月实施居权证计划时,当局便已制订计划提供各类
服务,以应付截至1997年7月为止,內地已知约有66 000名20岁以下的合资格人
士分阶段来港的需要。鉴于终审法院的判决会令合资格人士的数目大增,加上考
虑到该等人士来港对各类服务会造成影响,政务司司长所领导的专责小组会负责
研究有关影响,并寻求解决方法。她进一步表示,她会向专责小组反映周梁淑怡
议员的意见。
42.鉴于1995年调查所得结果很有可能低估了有关情况,郑家富议员询问,內地
所进行的统计调查将于何时完成。他亦认为,统计调查所选的两个城市,应是香
港居民所生內地子女较多聚居的地方,如此才可更准确估计合资格內地子女的人
数。
43.入境事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他上周才与內地当局进行磋商,內地当局并无
表示会在何时展开统计调查。然而,他们已同意在两个位于不同省份而已知有
大量內地居民来港定居的城市进行该等调查。
44.郑家富议员提述该文件第23段最后部分时表示,他关注到新的居权证申请程
序将以公告形式在宪报刊登,并不属于附属法例,因此无须经立法会以不否决
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
45.民事法律专员解释,当局在第3号条例制定后,于1997年7月16日依据第3号
条例第2AB(2)条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藉第3号条例实施的居权证计划的申请程
序。第3号条例第2AB(4)条进一步规定,该公告并非附属法例。一如上次,新的
居权证申请程序一旦定出,入境事务处处长便会在宪报刊登公告订明该等申请程
序。
46.郑议员认为,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由于涉及政策事宜,故应以附属法例形式
刊登,并须经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內务委员会主席
建议把此事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47.李卓人议员表示,新的申请程序约于3星期內公布,之后预期入境事务处处
长会收到大量居权证申请。他询问政府当局计划每日处理多少份居权证申请,
以便合资格人士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內来港。
48.入境事务处处长回答时表示,自居权证计划于1997年7月实施以来,每日平
均有71名居权证持有人来港。在新的申请程序下每日将会处理多少份居权证申
请,现时实难确定,因为这视乎在新的申请程序公布后,会收到多少份申请而
定。然而,政府当局的目标是从速处理该等申请,以便合资格人士可在合理时
间內来港,以遵从终审法院的判决。保安局局长补充,根据在过去18个月实施
居权证计划所汲取的经验,最初几批申请多属性质简单而直接,而在较后期提
交的申请,则很可能会较为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处理。
49.民事法律专员解释,所谓合理时间是指提交申请的人须等候以取得居权证的
时间的"合理程度"。某人申请来港所需的时间是否"合理",将视乎他提交申请的
日期,以及当局对其申请有所决定之前他要等候的时间。政府当局会因应所收
到的申请份数而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合理时间內处理该等申请。
50.陈鉴林议员表示,专责小组应考虑应否改变现时管制內地居民来港定居的现
行政策,以便让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子女与其母亲一起来港。这将有助防止单
亲家庭的数目上升,以及减轻综援计划的负担。他亦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与內地
当局磋商,讨论如何协调香港居民非婚生內地子女的审核程序。
51.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专责小组会评估內地合资格子女来港的影响,并会
制订各项计划,以便吸纳该等人士。至于审核程序的协调工作,她重申,內地
当局会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国籍及其与父母的关系后,才把有关的居权证申
请转交入境事务处再作处理。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內地当局会要求非婚生的
內地子女接受遗传基因测试,以确立其与在港居住父母的子女与父母关系。
52.陈议员进一步询问,在非婚生子女抵港后,居港父亲或母亲的合法配偶可否
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其丈夫或妻子重婚。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交由有关
的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53.內务委员会主席多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别会议。会议于上午10时
3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