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94/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5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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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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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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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永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官员:
-
保安局局长
- 叶刘淑仪女士
- 保安局副局长
- 汤显明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 朱曼铃女士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刘 焱女士
-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长
- 甄美薇女士
- 保安局助理局长
- 赵伟佳先生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甘伍丽文女士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內务委员会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别会议,讨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问题。他请议员参阅下列为是次特别会议拟备的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报章报道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个案摘要(于1999年5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048/98-99号文件);
- 政府当局拟备题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参考文件(于1999年5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129/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拟备关于"尚未解决的3宗个案的已知最新情况"的文件(于1999年5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129/98-99(02)号文件);
-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政府当局1999年5月27日来函(亦于1999年6月1日随立法会CB(2)2162/98-99号文件发出);
- 內务委员会主席就议员要求向在內地遭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一事致行政长官的函件,以及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覆函(于1999年6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2)1877/98-99号文件及于1999年5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2)1971/98-99号文件);及
- 有关驻京办事处的职能及组织的资料便览(于1999年5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063/98-99号文件)。
2.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该份据报章报道整理而成的个案摘要时指出,由个别议员提供的个案并未全部纳入摘要內,因为部分个案未有在报章报道,而且亦不清楚受拘禁人士的家人及/或受拘禁人士本身是否愿意其困境被公开。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是次会议应从政策方面著眼,集中讨论解决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而非讨论个别个案。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在是次会议以外场合谈及个别个案,将不获《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保安局局长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提交的各份文件。保安局局长请议员参阅题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文件第10段时表示,她在会议举行前不久接获中央政府的答覆,表示原则上同意设立一个通报机制。至于该机制会如何运作,驻京办事处正与中央政府制订有关的详细安排。
5. 关于探访正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一事,保安局局长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政府无权要求与在內地遭扣留的香港居民接触或联络。然而,驻京办事处一直与內地有关当局研究,可否基于政策或恩恤理由,让特区政府官员或家人探访受拘禁人士。
6. 保安局局长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完全了解议员非常关注为香港居民设立直接申诉渠道一事。她解释,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及权力监督和监察內地执法机关及司法组织,确保其妥善运作。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受理申诉,尤其有关非法或长期扣留的申诉。保安局局长亦于会议席上提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编印,题为"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的小册子(亦于1999年6月1日随立法会CB(2)2162/98-99号文件发出)。
7. 保安局局长又告知议员,据新华通讯社发出的新闻稿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27日发出通知,要求所有检察人员均"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海外侨胞的举报、控告、申诉"。该项指示亦述明,此举是"为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保安局局长于会议席上提交该新闻稿的副本(亦于1999年6月1日随立法会CB(2)2162/98-99号文件发出),供议员参阅。
8. 就驻京办事处而言,保安局局长表示,该办事处除向遇到特殊问题的香港居民提供意见及资料外,亦正制订一份內地律师事务所名单,供有兴趣的人士参考。
9. 张文光议员提到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近期接获的多宗个案时表示,该等个案均关乎香港居民因其雇主所涉的商业纠纷而被扣留作"人质"。虽然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曾联络香港及內地当局寻求协助,但徒劳无功。张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提供了甚么协助,以保障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商人及其雇员的权利和安全。
10.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在接获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求助或代为申述意见的要求后,均会尽力向內地有关当局转达有关要求或意见。保安局局长解释,特区政府在法律上无权要求內地当局释放受拘禁人士。此外,由于并无有关个案的全部详情,特区政府难以介入。保安局局长重申,日后会设立一个通报机制,假如有任何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特区政府可透过此机制迅速得知,并可向受拘禁人士或其家人提供协助。
11. 丁午寿议员询问內地当局为何要在受拘禁人士本身提出明确要求后,才会把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个案的重要细节告知香港当局。保安局局长解释,有些受拘禁人士未必希望其被扣留一事被公开。
12. 丁议员又询问,驻京办事处会否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及政策局的工作,以便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的家人提供协助。保安局局长解释,有关人士通常会先向入境事务处求助。该处会接见提出要求的人士,以便详细了解有关个案,然后透过政制事务局把个案转介內地有关当局。如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下落不明,保安局便会与北京的国际刑警联络,以查明有关的香港居民身处何地及为何被扣留。保安局局长指出,驻京办事处是政府当局驻內地的主要联络机关。事实上,有些人曾直接向驻京办事处求助,而该办事处一向有进行此方面的协调工作。
13. 李永达议员表示,特区政府应促请中央政府设立一个全面机制,以协助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该机制应就扣留的自动通报、探访受拘禁人士的安排及申诉渠道作出规定。依他之见,把求助个案逐一转介內地有关当局的现行安排,根本沒有成效。
14.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题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当局文件中所述各项建议改善措施,是特区政府与內地当局进行连串磋商后的成果。然而,保安局局长指出,由于国家幅员广大,加上各省市的执法标准有异,全国各地的有关当局需要一些时间,才能熟悉通报机制的运作。她补充,通报机制不应自动运作,因为部分受拘禁人士未必希望其被扣留一事为人知悉。
15. 杨孝华议员询问,根据拟议的通报机制,內地各省市层面的有关当局究竟会把香港居民遭扣留个案的重要细节,直接知会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还是透过其既有途径知会中央当局。依他之见,如规定內地各省市层面的有关当局须把个案详情知会中央当局,会是更有效的做法。
16. 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的想法是,內地有关当局应向一个中央办公室呈报扣留个案的重要细节。她补充,特区政府会与中央政府商讨,该类报告会向驻京办事处还是中央政府办公室抑或两者作出。
17. 杨议员又询问当局会向在外国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提供甚么协助。保安局局长答称,任何此类协助均会由驻有关国家的中国大使馆,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或中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任何其他双边协定提供。此外,如香港居民在外国被扣留或囚禁,有关中国大使馆的官员可探访此等受拘禁人士。
18. 杨孝华议员表示, 驻京办事处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协助,不应少于在回归前英国大使馆向在外国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协助,或在回归后中国大使馆向他们提供的协助。
19. 保安局局长答称,当局会设法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尽量提供协助。她指出,在回归前,英国驻中国大使馆向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协助相当有限。保安局局长补充,驻京办事处正与內地当局磋商可否让特区政府官员探访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保安局局长指出,由于资源所限,当局难以经常进行探访,特别是如涉及的受拘禁者人数众多,则尤有困难。
20. 陈婉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订有时间表,以落实题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文件中第10段所述各项建议改善措施。陈议员又询问政府当局接获多少宗求助个案,以及有多少名受拘禁人士因获得协助而返回香港。
21.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回归后,政府当局已成功协助解决13宗个案,使18名受拘禁人士得以获释返港。她补充,该等个案的其他详情载于政府当局在1999年5月27日发出的函件(于会议席上提交)。保安局局长补充,驻京办事处正与其他省市在北京的办公室联络,以期在处理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个案时,可得到他们合作。驻京办事处亦正编制一份可提供法律协助的內地法律事务所名单。至于落实各项建议改善措施的时间表,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希望尽快与內地当局定出各项安排。
22. 陈婉娴议员又表示,政府当局应作出宣传,说明当局可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协助。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并无积极宣传,因为自回归以来每月接获的求助个案平均只有一至两宗左右。不过,在传媒近日就此事作出报道后,求助个案宗数有所增加。保安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会加强宣传特区政府可提供的协助。
23. 刘慧卿议员提到该份当局文件的第4段时指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讯前扣留期限的规定相当有弹性。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向內地有关当局提出那些所涉香港居民似乎已被非法长期扣留的个案。
24. 保安局局长请议员参阅当局文件第5段时解释,政府当局难以判断內地当局在扣留香港居民时有否违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当局并无有关个案的全部详情。保安局局长表示,监察內地执法机关,确保其妥善运作的责任和权力,属于人民检察院。因此,较恰当的做法是,由受拘禁人士或其家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延聘內地律师加以协助。
25. 刘慧卿议员询问行政长官会在何种情况下介入香港居民在本港以外地方被扣留的个案。刘议员指出,行政长官曾介入香港知名商人林伯欣先生被台湾当局扣留的个案,但迄今却从未介入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事件。保安局局长表示,在林伯欣先生的个案中,行政长官只是转达了一封函件而已。
26. 刘慧卿议员又询问政府当局为何认为特区政府官员难以定期探访在內地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保安局局长答称,单在广东省服刑的香港居民便有约200至300人,如要定期探访在內地被扣留、逮捕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便需为此增拨资源。
27.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政府当局现时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协助既不足够,亦无成效,而且比不上其向在外国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协助。周梁淑怡议员提到该份当局文件第3段时表示,特区政府应与中央政府制订一些程序或措施,以确保香港居民被监视居住或被扣留等待调查的个案,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并在一段合理时间內获得处理。
28. 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表示,由于国家幅员广阔, 如所有扣留个案均转介一个中央当局跟进,便会相当费时。依她之见,政府当局应与有关省份设立联络网络,以便特区政府与有关地方当局直接联系。她亦认为应增拨资源,向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提供协助。蔡素玉议员表示支持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
29. 保安局局长表示,现时向受拘禁人士及其家人提供的协助范围有限,政府当局会继续研究方法加以扩大。她告知议员,警方及入境事务处现时与主要在广东及福建两省的內地当局有紧密联系。至于其他省份,便须向北京的国际刑警寻求协助。她补充,当局正致力与其他地方当局建立联系。
30. 李卓人议员表示,有些香港居民在审讯前已被內地当局扣留长达5年。李议员指出,根据內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及一百二十八条,审讯前的扣留期通常最长为6个月。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尝试要求內地当局澄清长期扣留该等人士的法律依据。保安局局长表示,当局曾作出查询,而內地当局的回覆是,有关的香港居民均按照內地法律被扣留。
31. 李卓人议员进一步表示,行政长官应亲自向曾誓言要消除內地贪污的朱镕基总理提出此问题。保安局局长重申,行政长官及政务司司长在访问北京期间,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层转达香港市民对此事的关注。保安局局长补充,在她往访內地期间,她本身亦有向有关当局提出类似的关注。保安局局长又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是保障在內地香港居民的权利,并会定期发出指示,提醒省市层面的有关当局遵从此项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5月27日发出的通知,正是与此事有关。
32. 何俊仁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时遇到困难,是因为內地当局并无设立任何妥善机制处理扣留个案。他建议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辖下的办公室授予跟进此等个案的职责。保安局应密切监察每宗扣留个案,并在有需要时要求国务院给予协助。涂谨申议员赞同何议员的意见。
33.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最终目的,是设立一个在內地各处通行的正式机制,以处理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个案。她补充,驻京办事处的设立,已有助协调保安局、政制事务局、贸易署及贸易发展局跟进扣留个案的工作。
34. 郑家富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向驻京办事处给予所需权力及资源,以便向在內地被扣留或遇到其他各类问题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他补充,过往曾有投诉指受拘禁人士的家人在寻求协助时,遭政府某办事处转介至另一办事处。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并不存在有关部门不愿提供协助的问题。她指出,保安局、政制事务局和驻京办事处彼此紧密合作,共同提供协助。
35. 郑家富议员及田北俊议员表示,当局应在广东省设立一个支援中心,处理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的求助个案。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驻京办事处及贸易发展局的办事处已从事向香港居民提供意见及协助的工作,故沒有需要设立支援中心,尤其是在与特区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广东省。
36. 涂谨申议员提到近期一宗內地当局协助美国进行逮捕行动及拯救受害人的绑架案时询问,政府当局为何并无向內地当局寻求类似协助,使该等因商务纠纷而在內地实际被扣留作"人质"的香港居民获得释放。
37. 保安局局长答称,如事件涉及在內地绑架任何香港居民,当局便可寻求相互法律协助,使受害人获得释放。然而,香港居民被扣留的个案却很不相同,因为此类个案往往可能涉及商业欺诈活动。在此类个案中,特区政府难以寻求相互法律协助。保安局局长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如接获有关內地官员可能滥用职权的申诉,会把此等个案转介內地有关当局跟进。
38. 程介南议员表示,有些情况是,某些香港居民虽然获內地法院裁定无罪,但仍被继续扣留在內地。他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不积极爭取,使有关香港居民获得释放。保安局局长重申,特区政府在法律上无权要求內地当局释放受拘禁人士。处理此类个案的最有效方法,是要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察。
39. 蔡素玉议员表示,她关注到如有关问题不获妥善处理,香港居民会因而怯于到內地工作或经商。蔡议员建议设立某种正式机制,规定如內地某下级当局与扣留香港居民的个案有关,政府当局可把有关的扣留个案直接呈交內地上级当局处理。此外,亦应设立另一制度,如政府当局在指定期间內并无接获有关方面对扣留个案的回应,便会由更高层官员与內地当局接触。另外,特区政府亦应与內地省市层面的有关当局建立正式联系,以便就扣留个案进行联络工作。蔡议员补充,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政府可能有需要联络朱镕基总理。李柱铭议员表示支持蔡议员的建议,并促请保安局跟进此事。保安局局长答允考虑蔡议员的建议。
40. 呂明华议员表示,最令人担心的情况是,有关香港居民被地方当局扣留,而其家人并未获得通知。他建议保安局及驻京办事处各自设立一个特殊支援小组,负责协调跟进工作,并与內地省市层面的有关当局建立更密切的联系。他相信议员会支持增拨资源予保安局及驻京办事处。保安局局长答称,保安局已有人员专责处理扣留个案,而驻京办事处亦会跟进此等个案。当局如需要额外资源执行此等工作,便须根据现行程序提出申请。
41. 吴清辉议员询问驻京办事处自成立以来处理过多少宗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个案。保安局局长答允提供有关数字。
42. 会议于下午3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