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5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H/5

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3月2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

入境事务处处长
李少光先生

民事法律专员
溫法德先生

政府统计处处长
何永煊先生

保安局副局长
汤显明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朱曼铃女士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內务委员会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他告知议员,律政司司长已透
过行政署长表示,由于她当日须出席行政会议的会议,故未能出席是次会议向议员
讲述其近期北京之行及终审法院于1999年2月26日宣告的判决,她对此表示歉意。

2.民事法律专员在会议席上提交一份律政司司长于1999年 2 月13日傍晚从北京回港
在机场与新闻界谈话的內容,他表示沒有甚么要补充,但他乐意回答任何有关政府
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澄清判决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
会有关部分的问题。

3.刘慧卿议员对律政司司长不出席会议表示遗憾和愤怒。她表示,鉴于此事广受公
众关注,律政司司长有责任向香港人解释政府对终审法院判决的立场,以及她近期
北京之行所讨论的事项。律政司司长只向议员提交一份她与新闻界谈话的內容,而
沒有出席是次会议向议员作出简报,由此可见政府当局对立法机关全不尊重。

4.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指出,政府当局建议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的日期为1999年 3 月
3日,而非1999年3月2日,因为后一日期与行政会议的会议撞期。

5.內务委员会主席澄清,他并不知悉政府当局建议在1999年3月3日举行会议。他进
一步表示,在1999年 2 月2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他已即时联络政府当局,并
建议在1999年 2 月27日举行特别会议。政府当局同意考虑该建议日期,但最终沒有
答应在该日举行会议。到了1999年2月27日中午左右,政府当局通知他,1999年3月
1日也不是可行的日期。直至1999年3月1日下午2时25分左右,行政署长确实表示,
该次特别会议可在1999年3月2日上午举行。

6.助理秘书长 2 补充,她在1999年3月1日上午与行政署长商讨举行特别会议的日期
时,行政署长确曾提过或可在1999年3月3日上午举行特别会议。然而,行政署长却
沒有说过该日期会为律政司司长接受。助理秘书长 2 进一步解释,她曾告知行政署
长,在1999年3月3日上午已编排了其他委员会会议。

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既然民事法律专员在席,议员应在是次会议上讨论律政司
司长近期北京之行及终审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宣告的判决。

8.吴霭仪议员不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她认为,关乎律政司司长近期北京之
行,以及她在向终审法院提交要求澄清的动议申请前与首席法官接触的问题,只有
律政司司长本人才可回答。吴议员认为应留待律政司司长能前来向议员作简报时,
才讨论该两个事项。

9.刘慧卿议员建议,民事法律专员应向议员讲述政府向终审法院提出要求澄清的申
请,因为他有参与提出申请的事宜。涂谨申议员表示支持。

10.吴霭仪议员回应时表示,其他官员不应代表律政司司长就该两个事项发言,此乃
原则的问题。她又指出,如现在讨论政府要求终审法院澄清判决的申请,便可能给
予律政司司长藉口,以某些问题已得到答覆为理由而不再回答。

11.张文光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他进一步表示,律政司司长显得不愿意出席立法
会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有一事实足可证明此点,就是律政司司长经司法及法律事务
委员会一再要求,始答应到该事务委员会席前解释她在英文虎报一案中不起诉胡仙
女士的决定。

12.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应否押后讨论律政司司长北京之行及终审法院于1999年 2
月26日所作判决此两个事项的议题付诸表决,议员表示赞同。结果有17名议员赞成
押后,并无议员反对。

13.李柱铭议员建议,应要求政府当局在今次会议结束前给予一个确实日期,由律政
司司长前来向议员作出简报。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指示秘书处立即与政
府当局联络。

[注:直至会议在上午10时40分结束时,政府当局仍未能给予确实的日期。]

14.內务委员会主席随即邀请保安局局长,向议员汇报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专责小组
的工作进展。

15.保安局局长表示,专责小组首要的工作是制订居留权证明书( 下称"居权证" )新的
申请程序、确定合资格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数目,以及评估他们来港对各项
服务及其他基建设施所造成的影响。为了取得有关合资格人士数目的可靠估计数字
,政府统计处( 下称"统计处" )会在1999年3月至5月期间进行一项住戶统计调查,以
确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及配偶人数。保安局局长继而请政府统计处处长向议员
简介进行上述统计调查的详情。

16.政府统计处处长表示,统计处会在1999年3月1日至 5 月底,透过综合住戶统计调
查进行一次关于香港居民在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数的专题访问。综合住戶统计调查是
一项持续进行的调查,旨在搜集有关劳动人口、失业及就业不足的资料。另一方面
,为切合其他政府部门及政策局的数据需求,统计处亦经常透过该项统计调查进行
一些专题访问,以搜集所需的特定资料。

17.政府统计处处长解释,统计处会挑选约 2 万个住戶进行专题访问。被选中的住戶
会先获请回答综合住戶统计调查问卷核心部分的问题,然后才进入专题访问部分。
专题访问的目的,是调查在內地有配偶或子女的香港居民的人数及个人详情,以及
搜集有关该等香港居民在內地配偶及子女的资料,包括他们的年龄、性别、教育程
度及职业等。如该等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亦有自己的子女在內地居住,亦会一并
搜集有关该等內地孙儿的资料。

18.政府统计处处长表示,对于非婚生子女此问题,统计处会采用两个访问方法。其
一是直接面谈方式。访问样本內一半的受访者会用此方法。采用此方法,统计员会
尽量与受访者单独进行访问,让受访者能安心及自然地回答问题。

19.政府统计处处长进一步表示,另一个访问方法是较为深奧的"随机回应法"。统计
处会应用此项统计学方法,向样本內另一半的受访者搜集有关內地非婚生子女的简
单资料。采用此方法,受访者会经过一个随机抽选步骤,决定受访者回答有关非婚
生子女的"敏感"问题,还是回答另一个"非敏感"的普通问题,例如问及在先前一周
乘搭的士的次数。受访者无须告知统计员其所作答的问题,而统计员亦无从知道受
访者的答案所代表的意思。因此,受访者可在毫无压力的环境下提供正确的资料。
统计处可根据受访者对"敏感"或"非敏感"问题的回覆,应用统计学方法从所有搜集
得来的资料,估计得到有关"敏感"问题的整体情况。根据受访者住戶的资料,便可
从中推断整体人口的有关情况。

20.张文光议员对搜集非婚生子女资料的准确性表示关注。政府统计处处长回应时表
示,任何统计调查都难以达致百分之百准确,但他认为经验丰富的统计员经特别培
训后,运用随机回应法可搜集到合理可靠的数据。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法例有否规定受访者必须提供真确资料。政府统计处处长
回应时表示,统计处倚赖受访者的合作,提供准确的资料。要成功起诉某人提供虛
假或不准确的资料,会相当困难。更佳的做法是教育市民,使他们明白与政府当局
合作是公民的责任。此外,如统计员能善用技巧,使受访者安心作答,亦可减少受
访者不愿提供真确资料的情况。他补充,统计处对所有取得的资料会严加保密,并
不会向其他政府部门或外间透露。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內地进行同类统计调查所用的调查方法,保安局局长回答时
表示,政府当局会接触內地当局,索取更多有关其调查方法的详情。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会在何时提交修订《入境条例》的条例草
案,以反映终审法院的判决。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入境条例》无须作出修订
。不过,居权证的新申请程序将会以公告形式在宪报刊登。她指出,或有需要提出
新的立法措施,规定非婚生的內地子女须接受遗传基因测试,以确立其与在港居住
父母的子女与父母关系。

24.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采取何种措施,以便居权证持有人有秩序地来港,保
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为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政府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內让合资格
的內地居民来港。到目前为止,政府一向倚靠单程证制度下每日 150 个的配额来管
制內地人士来港定居人数。在终审法院作出有关判决后,现时规定每日配额以 150
个为限的措施已不能再执行,因为如政府运用行政措施阻延合资格人士来港,便可
能在法律上受到质疑。她又表示会考虑让年幼子女及沒有父亲或母亲照顾的子女优
先来港。

25.杨议员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规定新来港人士须符合某些额外准则,方有资
格获得社会福利及房屋等范畴的服务,以减轻此方面的压力。保安局局长表示,她
会把杨议员的意见转达专责小组考虑。

26.陈鉴林议员询问,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人数是否一如报章所报道高达
100万至300万人。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她不能证实此类报道的准确性。依她之
见,该等数字纯属揣测。

27.陈议员再问及香港居民非婚生的內地子女的法律地位,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
该等子女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民事法律专员补充,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如居港的父亲在子女抵港后
不想加以管养,该等子女的管养可能是个问题。

28.罗致光议员表示,在进行住戶统计调查时,统计处应考虑到不少在內地有配偶及
年幼子女的香港居民是居于单身人士宿舍及板间房的高龄人士。此外,统计处不应
假设所有在內地有子女的香港居民均为男性。政府统计处处长察悉罗议员的意见,
并表示该项统计调查亦会把香港的女性居民包括在內。

29.罗议员提及《基本法》第三十六条时认为,已来港而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
民应与香港居民一样,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他补充,所有居权证申请必须保密
处理。

30.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所有入境事宜会以绝对保密的方式处理,而政府的政策
是恪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订的6项保障资料原则。她又表示会把罗议员所提
有关向新来港人士提供服务的意见,转达各有关政策局。

31.涂谨申议员表示,鉴于未来须要进行大量的遗传基因测试,他质疑政府化验所是
否有能力应付所涉及的工作量。他又认为应订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以确保遗传基因
样本从內地送往入境事务处期间不会被人做手脚。

32.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政府化验所的能力有限,政府当局会考虑透过公开
招标制度,委聘外间的化验所进行遗传基因测试。此外,政府当局亦会考虑应否要
求居权证申请人缴交费用,以支付进行遗传基因测试的成本。她赞同涂议员的意见
,认为应有严密的保安措施,以防遗传基因样本被人做手脚。她并表示,未来采用
的遗传基因测试程序细节现时仍在拟订中。

33.入境事务处处长表示,市场上现有的最先进遗传基因测试设备,是测试唾液样本
而非血液样本,每日可进行测试数百次。如取得子女及父母的唾液样本,采用此项
技术可得出快捷而准确的结果。他补充,政府当局或有必要制定新法例,订明提交
虛假样本进行测试的罚则。

34.涂议员又建议入境事务处处长考虑在內地设立办事处,抽取居权证申请人的唾液
样本。保安局局长答称,她在1999年2月5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已解释过另一议
员提出的类似建议为何并不可行。她强调有需要与內地当局互相协调,定出遗传基
因测试的程序。

35.何俊仁议员询问,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居权证申请数目有否明显增加。保安
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广东、福建及內地其他省份并未广为人知。
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由于终审法院的判决已令在1997年 7 月刊登的居权证申请程
序无效,入境事务处已要求內地当局暂停接受居权证申请,直至制订新的申请程序
为止。与此同时,入境事务处会继续处理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已收到的16 000份
申请。

36.何议员亦询问,政府当局何时可公布有关提供各类服务的初步计划,以配合合资
格內地居民在今后数年有秩序地来港。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须待统计处的统
计调查得出结果后,才能制订长远的计划。尽管如此,各有关政策局会以统计处在
1995年11月至1996年 1 月期间进行统计调查的结果作为依据,著手评估新来港人士
对现有各项计划及服务的影响,并估计最坏和最好的情况为何。

37.何议员进一步询问,自终审法院宣告有关判决以来,非法入境者或持双程通行证
在港逾期逗留而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数目有否增加。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
示,香港警务处一直与內地的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加强监视中港两地的边境。至今
并未发现有迹象显示內地居民非法来港的人数遽增。她强调,非法入境者一经捕获
,便会按照现行政策被遣返內地。政府当局亦会发出遣送离境令,规定逾期留港人
士必须返回內地。

38.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正考虑修订《基本法》,以减少合资格享有居留
权的內地居民人数。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不曾讨论此问题。保安局局
长补充,她不能排除一个可能性,就是在确定了合资格人士的数目,以及全面评估
他们来港对各类服务的影响后,专责小组便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长远办法。

39.刘慧卿议员表示,可能会有一些香港居民想自愿提供其內地子女及配偶的详情。
她询问统计处会否把此等人士列为住戶统计调查的受访对象。

40.政府统计处处长解释,该项统计调查访问的样本包括经科学方法抽取的约20 000
个住戶。除有关香港居民在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数和个人资料的问题外,受访者亦会
被问及他们是否想其合资格子女/孙儿来港,以及他们认为其合资格子女/孙儿是
否希望来港。他进一步表示,样本范围以外人士所提供的资料作用不大,因为他们
不属经科学方法抽取的样本。

41.刘议员又询问入境事务处会否开始接受新的居权证申请,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
,政府当局仍在拟订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并会在本月稍后再与內地当局举行会议。

42.陈婉娴议员表示,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合资格內地子女
,将合乎资格享有居留权。她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要求內地当局在单程证制度下,
给予有关的母亲优先权,让她们以家庭团聚为理由提早来港。她亦询问,政府当局
有否考虑制定法例,以解决在香港已有妻室的香港男性在內地与中国妇女结婚的问
题。

43.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在单程证制度下,现时在每日 150 个配额中,有60个保
留予享有居留权的子女,30个保留予长期分离的配偶。会否作出某些特别安排,使
合资格內地子女的母亲得以提早来港,将视乎合资格人士的数目及政府的应付能力
而定。她又表示,根据香港法例,重婚是一项刑事罪行。

44.陈议员进一步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內地子女部分已为成年人,她询问政
府当局有否研究过他们来港对香港就业情况的影响。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专责
小组会研究合资格內地人士来港对劳工市场的影响。

45.陈荣灿议员表示,预期在新申请程序公布后,会有数以十万计声称享有居留权的
內地人士申请居权证。然而,內地当局可能沒有足够资源,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內处
理数量庞大的申请。如此或会导致有人向政府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其未有采取适当
措施,确保合资格內地子女可在适当时间內有秩序地来港。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与
內地当局作出协调,以解决有关问题。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制订新的申请
程序,以便在一段合理时间內处理居权证申请,以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她补充,
入境事务处处长会再与內地当局磋商,以便制订未来所采用的详细安排。

46.郑家富议员希望保安局局长下次向议员汇报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展时,能够提交一
份明确时间表,述明会在何时制订各项有关提供房屋、教育、就业及医疗各方面服
务的具体计划。

47.郑议员亦要求政府统计处处长解释,他较早时提述有关乘搭的士次数的"非敏感"
问题,为何会与非婚生內地子女人数的"敏感"问题有关。政府统计处处长解释,该
两条问题并无任何关系。应用随机回应法所依据的统计学理论,统计处可根据所有
受访者对"敏感"和"非敏感"问题的回覆,运用适当的计算公式,从中估计有关敏感
问题的整体情况。

48.黃宜弘议员询问,统计处会否评估香港居民在內地居住的非婚生子女所生的子女
人数,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数的每年增长率。

49.政府统计处处长回答时表示,采用直接面谈方式的统计员除询问受访者有关非婚
生子女的问题外,亦会要求受访者回答他们在內地的婚生子女本身是否亦有子女。
以此方法取得的资料很可能会低估了有关情况。然而,在评估合资格人士的总数时
,亦会把其他如內地居民的出生率等因素一并计算在內。他重申,任何调查的结果
均不能达致百分之百准确。

50.政府统计处处长进一步表示,统计处不会有香港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每年增长
率的数据。他认为,传媒揣测合资格內地居民总数多达100至300万人,可能是在概
念上把合资格及将会合资格的內地人士数代子孙相加的估计总数。

51.吴霭仪议员认为,不应把遗传基因测试用作确立內地非婚生子女与其在港父母的
关系的唯一方法,因为此项审核程序在法律上可能会受到质疑。她进一步表示,政
府当局应尽快制订新的居权证申请程序,并应在公布该等申请程序后,随即实行各
项措施,确保有关申请会在一段合理时间內获得决定,以符合终审法院的判决。她
指出自终审法院于1999年 1 月29日宣判以来,此方面并无多大进展。她并询问政府
当局是否拖延处理此事,以便在此期间考虑修订《基本法》。

52.保安局局长赞同吴议员的观点,认为应尽快制订一套合法而又合理的新申请程序
。她强调,政府当局并无拖延制订新申请程序的工作,入境事务处处长一直与內地
当局紧密合作,共同制订有关细节。政府当局于农历新年假期及人大周年会议结束
后,再与內地当局举行会议。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入境事务处与內地当局需要一
些时间,为因终审法院的判决而成为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两个新类别人士,制订新
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53.吴议员询问有否需要提出法例修订,以落实终审法院的判决。法律顾问回应时表
示,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判决中,已宣告《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
》(下称"第2号条例")及《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下称"第3号条例")的若干条文无效
。他补充,凡任何立法措施的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有变,该等变动应透过惯常的立
法程序作出。吴议员要求把第2号及第3号条例中被宣告无效的各有关部分胪列在一
份文件內,供议员参考。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法律事务部会提供《入境条例》中
有关条文的标明文本,供议员参阅。

54.程介南议员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三十六条,新来港人士将与香港居民一样,
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然而,与香港居民有别的是,新来港人士必须符合居港 7
年的规定,才合乎资格申请租住公屋。他询问专责小组在规划各类服务时,有否考
虑过两类永久性居民在享有福利方面待遇不同所引起的问题。他进一步建议,各有
关政策局局长应另行向议员解释会如何应付此问题。

55.李柱铭议员赞同程议员的意见,并指出《基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香港居民有
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李议员补充,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包括永
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然而,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只有香港特区永久
性居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李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研究与永久性居民和非
永久性居民的权利有关的问题。

56.李议员又表示,该宗与《基本法》第二十四( 三 )条所订居留权问题有关的法庭案
件,是在1997年开审。政府当局既然预计法院未必会判政府胜诉,尤其是由于追溯
力的问题,当时便理应制订各项与房屋、教育及其他服务有关的应变计划,藉以应
付合资格內地居民分阶段来港的需要。他表示,行政长官及其他政策局局长对终审
法院判决的回应,未如保安局局长般积极和主动,致使公众对终审法院的判决产生
不满,他对此感到失望。

57.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已考虑到法院可能会裁定,第 3 号条例所载具追溯力
的条文并不符合宪法规定。因此,政府当局于实施居权证计划的同时,在制订提供
各类服务的计划之时,已把有关的1 000多人计算在內。政府当局亦一直与內地当局
紧密合作,加强监视中港边境,以防有大量內地居民非法进入香港。

58.保安局局长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居港父母在其內地子女出生后才取得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內地子女估计人数,亦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
数的资料。因此,政府当局无法制订任何应变计划,以应付吸纳该两个类别人士的
需要。此外,政府当局认为,在法院并未裁定该等內地子女根据《基本法》第二十
四(三)条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情况下,不宜就他们的人数进行住戶统计调查。

59.何秀兰议员表示,不少內地居民已等候了一段颇长时间,但其居权证申请却仍未
有决定。她建议政府当局与內地当局磋商如何在申请程序上加强协调,以便合资格
的內地居民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內来港。她又提议政府当局考虑在內地设立办事处,
处理內地居民就其居权证及单程证申请提出的上诉或投诉。她亦认为,在制订新的
居权证申请程序方面,政府当局应确保设有足够的监察措施,以防出现贪污的机会。

60.保安局局长回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再与內地当局磋商,制订各项详细安排,以
处理预期有大量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所提出的申请。她补充,当局会考虑应
否基于人道理由,对某些类别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若结论是应给予优先权,则做
法为何。另外,当局亦希望尽快制订一套有相当高透明度的新申请程序。保安局局
长又表示,內地的居权证申请人可就其申请的进展,向香港的入境事务处提出查询
或上诉。民事法律专员补充,內地的居权证申请人可委任在香港的某人代其行事或
提出上诉。

61.吴霭仪议员表示,如签发居权证与批出单程证挂钩,可能会在法律上受到质疑。
她补充,终审法院的判决并无向政府加诸任何责任,规定政府要制订措施,使合资
格的內地居民得以尽快来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只述明,居权证申请须在一段合理时
间內获得处理。

62.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入境事务处处长有责任确保未来担当入境事务处代理
机构的內地当局会采用有效的申请程序,落实终审法院的判决。內务委员会主席补
充,该判决提及如入境事务处处长不合法地拖延就接纳或拒绝某项申请作出决定,
有关人士虽然身处內地,亦可在香港的法院援引公法寻求作出补救。

63.议员再无其他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多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别会议。

6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秘书处会继续与政府当局联络,安排一个对律政司司
长方便的日期和时间,让律政司司长向议员讲述她近期北京之行及终审法院于1999
年2月26日宣告的判决。

65. 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