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492/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7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7月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0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6月25日第36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426/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促请政府当局尽可能先以拟本形式向各有关事务委
员会提交一些性质复杂或事关重大的附属法例。

3.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他曾询问为何工商局在內务委员会仍未有机会考
虑《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及《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
条例草案》时便作出预告,表示拟恢复该两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工商局回应
时解释,该局希望一旦议员支持在1999年7月7日恢复该两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如此安排便可符合须在12天前作出预告的规定。该局绝无意图妨碍议员进行审
议工作。

4.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他已向行政署长提出有关政府车辆在立法会大楼停车
场停泊的问题。行政署长答允会请政府官员留意此事。

5.田北俊议员表示,议员的家人亦应避免使用立法会大楼的停车场。內务委员会
主席希望每位议员在任何时间只应在立法会大楼停车场停泊一部车辆。

(b) 《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第2号)规例》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26日会议上审议《1999年港口
管制(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下称"修订条例")时,政府当局原先表示会在1999
年6月底或7月向立法会提交另一修订规例,以解决其中的某些技术问题,当局现
时会改于1999年9月初才提交该项修订规例。

(c)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39/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解释有关文件第2段所载各项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及其效力,
该文件连同教育统筹局局长于1999年6月30日的来函一并于会议席上提交。法律
顾问补充,在当局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后,法律事务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
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8.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文件第4段,并表示已建议政府当局在此条例草案通过成
为法例后,对《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提出所需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在条例草案于1999年7月14日恢复二读辩论前,法律
事务部会提供与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的技术问题互通的函件,供议员参阅。

9.张文光议员表示,既然政府当局会动议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民主党
的议员支持在本立法会期內通过条例草案,以便本年度的毕业生可以受惠。他补
充,他和民主党的其他议员会在稍后透过此条例草案以外的途径,设法把现行由
行政长官委任立法会议员以个人身份加入某些大专院校校董会的安排,改为规定
由立法会议员互选出任该等院校校董会成员的人选。

10.刘慧卿议员赞同张议员的意见,并表示內务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候讨论获选出
任大专院校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如何向议员汇报其工作的事宜。

11.刘议员问及法律事务部向政府当局提出的技术问题,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
该等问题主要涉及过渡性安排,并会载于即将送交议员的往来书信中。他补充
,根据政府当局所作的澄清,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
问题。

12.田北俊议员表示,他对教育统筹局处理此事的方式感到不满,因为议员只有
很少时间审议条例草案及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不过,他同意张文光议员
及刘慧卿议员的意见,即出任本地大专院校校董会成员的立法会议员,不应由行
政长官委任,而应由议员互选产生,一如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校董会所采
用的安排。

13.议员同意在1999年7月14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e)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14.田北俊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向他解释,贸易通正计划实施安排,接受小型
企业经营者以邮递方式或经收件箱呈交纸张文件。田议员补充,他满意政府当
局所作的澄清,已再无其他疑问。

15.议员对条例草案在1999年7月7日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f)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助理法律顾问于1999年6月22日发出的函件及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于1999年
6月28日的覆函于会议席上提交)

16.法律顾问表示,由于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在覆函中已阐明把《外层空间条
例》內的"国务大臣"及"联合王国政府"修改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法律事务
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7.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9/98-99号文件)

18.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对《法律执业者条例》
作出杂项修订。他进一步表示,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对条例草案某些
条文提出反对。他补充,沒有出席会议的吴霭仪议员以书面要求成立法案委员
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俊仁议员、李家祥议员、吴霭仪议员
(吴议员以书面表示会参加)、梁智鸿议员、曾钰成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6/98-99号文件)

19.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0项主要与某些专业的注册有关的条例的适应
化修改。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为反映香港红十字会脫离英国
红十字会,改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一事而建议对《香港红十字会条例》所作的适
应化修改,以及其他事宜。该部会就此再提交报告。

20.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议员表示赞同。

(iii)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5/98-99号文件)

21.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将权力赋予获授权的警队及廉
署人员向疑犯收取身体样本,用以进行法证科学化验,以及将权力赋予获授权的
警队及海关人员向疑犯收取尿液样本,用以进行化验,以便调查与毒品有关的罪
行。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由于条例草案就为了执法目的而收集证据的工作提出
了相当重要的立法建议,值得由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22.刘慧卿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俊仁议
员、周梁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表示周梁淑怡议员将会参加)、涂谨申议员、程介南
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iv) 《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1/98-99号文件)

23.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禁制儿童色情物品。他补充,鉴于条例草案不
仅对艺术及文学创作的自由造成影响,更同时影响个别市民在取览资料方面的
自由,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

24.刘慧卿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秀兰
议员、李家祥议员、李启明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表示周梁淑怡议员
将会参加)、涂谨申议员、程介南议员、单仲偕议员、曾钰成议员、刘慧卿议员
及郑家富议员。

(v) 《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2/98-99号文件)

25.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禁止宣传牵涉儿童的性旅游活动,并订定条文
,就若干侵犯儿童的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他补充,法律事务部仍
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的问题。

26.涂谨申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
员会:何秀兰议员、李启明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表示周梁淑怡议员
将会参加)、涂谨申议员、程介南议员、曾钰成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提出意见,表明应否由同一法案委员会研究《儿童色
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因为该两项条例
草案均处理儿童在性方面被利用及侵犯的问题。

28.法律顾问表示,虽然该两项条例草案均关乎保护儿童免受性方面的利用及侵
犯的政策,但从法律观点而言,两者并无直接关系。

29.涂谨申议员认为应成立一个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该两项条例草案,因为两
项条例草案均处理同一问题。

30.刘慧卿议员表示,该两项条例草案应由两个不同的法案委员会研究,因为部
分议员只有兴趣参加其中一个法案委员会,而非两个法案委员会。

31.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两项条例草案将分别由两个先前成立的法案委员会负
责研究。议员表示赞同。

(b)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6月25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34/98-99号文件)

32.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于1999年6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6项附属法例。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1999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该规程就多
项事宜作出规定,包括清楚订明获选出任该大学校董会成员的议员如停任立法会
议员,即当作已退出校董会。

34.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35.法律顾问表示,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3)条,修订该等附属
法例的限期将视为延展至立法会下届会期的第2次会议;若根据第1章第34(4)条
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立法会下届会期第3次会议。

(c)丁午寿议员将于1999年7月7日动议有关"提高本港制造业竞爭力"的议案
(立法会CB(3)1858/98-99号文件)

36.议员审悉单仲偕议员拟就上述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V. 将于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823/98-99号文件)

37.议员审悉将于1999年7月14日会议上提出的5项新质询(1项口头质询及4项书
面质询)。

(b) 法案--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v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v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38.议员察悉,上述7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立法会,并在夏季休
假后交付內务委员会于首次会议上处理。

(c)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iv)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v)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修例草案》

(vi)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vii)《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先前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7项
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政府当局拟对《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41.刘健仪议员表示,《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于1999年3月
12日的会议上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她解释,由于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日
期较原先预计为迟,政府当局必须对条例草案第1(3)及11(b)条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她补充,政府当局拟对条例草案第4(i)条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已获法案委员会支持。

(d) 政府议案

(i)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教育统筹局
局长动议

(立法会LS229/98-99及CB(3)1849/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229/98-99号文件

42.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请立法会通过《工厂及工业经
营(身体检查)规例》及其他4项相关的附属法例,分别为《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
营(修订)规例》、《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修订)规例》、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修订)规例》及《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
(石棉)(修订)规例》。法律顾问补充,该5项附属法例处理在工作时暴露于危害性
物质及其他危险的工人须接受身体检查的规定,而法律事务部仍在从草拟方面研
究该等附属法例。

43.李启明议员认为应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议案,因为有些团体曾对该等拟
议规例提出意见。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该决议案交由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
研究。他又建议重新邀请议员加入该小组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

立法会CB(3)1849/98-99号文件

45.法律顾问表示,该决议案的目的,是请立法会通过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
例》第7条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该规例旨在确保
负荷物移动机由有足够能力的人操作。法律顾问补充,由于在1999年6月30日
(星期三)早上才收到教育统筹局局长作出的议案预告,法律事务部未能及时拟
备报告,供议员在是次会议上考虑。

46.李启明议员表示,由于当局未有就该规例所载的各项建议咨询人力事务委员
会,故应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例。刘健仪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发表意见,表明该规例应否连同立法会LS229/98-99号
文件所载的5项附属法例,一并交由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研究


48.田北俊议员认为应成立一个新的小组委员会。陈鉴林议员赞同田议员的意见
,并补充说,该规例旨在处理一个截然不同的职业安全范畴。

4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一个新的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项关于负荷物移
动机械的规例,而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则负责研究立法会LS
229/98-99号文件所载的5条规例。议员表示赞同。

50.內务委员会主席邀请议员加入新的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
员会:何世柱议员、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田北俊议员表示夏佳理议员将会
参加)、陈荣灿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ii)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由库务局局长动

(立法会LS235/98-99号文件)

51.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请立法会批准修订《应课稅品
条例》附表1,藉此豁免在香港的入境站售卖予抵港乘客的一定分量酒类及烟草
的稅款。他补充,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52.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曾通知政府当局,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34A条
及《应课稅品规例》第12(1)(e)条作出的政府公告,理应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34(1)条提交立法会省览。他补充,沒有把该公告提交立法会省览,不会对审议
及通过该决议案造成影响。

53.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ii)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9A条提出的决议案--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5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保安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7月14日立
法会会议上动议上述决议案。他补充,为研究该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
主席会在议程第V(e)项下作出口头汇报。

(iv)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由卫生福利局
局长动议

(立法会LS240/98-99号文件)

55.法律顾问讲述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有关文件,并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请立法会通
过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9条订立的《1999年药剂
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1999年毒药表(修订)规例》。该两套修订规例旨在修
订《毒药表规例》內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多个附表,藉以对一
些新药物施加管制,以及加强对若干现有药物的管制。法律顾问补充,从法律
观点而言,该两条修订规例均无问题。

5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该决议案所作的预告,未能符合12
整天的预告期规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鉴于卫生福利局局长解释有急切需要
提交该决议案以保障公众健康,立法会主席已同意免却有关的预告期规定。

57.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V.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419/98-99号文件)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5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为研究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就
《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提出的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
內。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由于有两个空额腾出,为研究《1999年法律
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及《商标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将会展
开工作。

59.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在议程第III(a)项下成立了4个法案委员会,现时共
有7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b)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418/98-99号文件)

60.议员审悉有关文件,当中详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以及其建议于1999年
7月14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c)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c)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61.何世柱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吴清辉议员汇报,法案委员会接获41个组织
及人士所提交的意见书,并曾与21个团体会晤,以及一共举行了21次会议。他
补充,于会议席上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是政府当局应法案委员会要
求而提出的。至于议员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何议员指出,由于议
员未能就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应否包括医院管理局代表一事达成一致
意见,可能会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一项有关此方面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62.何议员补充,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9年7月14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9年7
月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63.刘慧卿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曾在星期六下午及公众假期举行会议。她希望
此类安排不会成为惯例,因为秘书处职员需要在工作后休息。

64.內务委员会主席赞同刘议员的意见。他解释,确有需要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
的时候举行会议,因为法案委员会希望能及时完成审议工作,以便条例草案可
于1999年7月14日恢复二读辩论。

(d)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3)1728/98-99号文件)

65.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在本届立法会期的工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e) 根据《入境条例》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66.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表示,在1999年6月30日小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
,政府当局同意尽快提供进一步资料,讲述作出各项拟议修订的法律依据、居
留权证明书的申请程序,以及回答法律事务部提出的各项疑问。刘议员补充,
小组委员会已订于1999年7月3日及6日再举行两次会议,继续与政府当局进行
讨论。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该决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7月7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67.刘慧卿议员询问小组委员会会否邀请市民就决议案发表意见。刘汉铨议员回
覆时表示,现阶段并无作出此项安排。

68.何秀兰议员表示,吴霭仪议员曾在1999年6月30日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到应
征询市民对决议案的意见。刘汉铨议员答称,吴议员或任何其他议员并无在1999
年6月30日会议上提出此项要求。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会在翌日举行的会议上提
出此事。

VI. 其他事项

(a) 行政长官奖状


6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刚获颁授行政长官公共服务
奖状。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议员向助理秘书长1祝贺。

(b) 在立法会大楼內为议员的司机提供休息地方的建议

70.程介南议员表示,他曾接获一群为数15名为议员工作的司机来函,要求在立
法会大楼內提供休息地方。

71.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交由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考虑。议员表示赞同


(c) 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先生访问香港特区事宜
(李永达议员于1999年6月30日发出的短笺,以及载列获邀请出席为国家副主席
胡锦涛先生举行的聚会的人士名单剪报于会议席上提交)

72.李永达议员表示,除立法会主席外,內务委员会主席及立法会其他议员均未
获邀请出席于1999年6月29日为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先生举行的聚会。李议员进一
步表示,在回归之前,立法会议员有机会在英国政府领袖访港期间与其会晤,就
彼此关心的事宜交換意见。但在回归之后,却从沒有类似安排,让访港的国家领
导人与立法会议员会晤。涂谨申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

7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会议员与中央政府能多作沟通,对双方均有好处


74.刘慧卿议员表示,相当奇怪的是,各个临时区议会的主席获得邀请出席于1999
年6月29日举行的聚会,而临时区议会是经委任产生。但全部为市民民选代表的立
法会议员,却未获邀请。

75.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向中央政府转达议员的意见,并请当局告知
议员其根据甚么准则,订定为访港国家领导人举行的活动的嘉宾名单。

76.李永达议员表示,如预先知道国家领导人到港访问,內务委员会可邀请他们与
议员会晤。

77.何敏嘉议员建议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表达议员的意见,而非透过政府当
局转达。

78.刘慧卿议员表示支持分别致函政府当局及国务院。

79.田北俊议员表示,较适宜的做法是要求政府当局转告中央政府,议员希望在国
家领导人访港期间与其会晤。他补充,虽然立法会议员获邀出席于1999年7月1日
举行的升旗仪式及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揭幕礼,但很多议员并无出席。

80.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由他分别致函国务院及政府当局,表明议员希望在国家
领导人访港期间与其会晤,就彼此关注的事宜交換意见。他亦会要求政府当局
解释政府采用甚么准则,据以决定邀请哪些人出席为访港国家领导人安排的官
式活动。议员表示支持。

81.会议于下午6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