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2230/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4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6月4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5月28日第33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165/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告诉他,特区政府的高级官员到北京访问
时,会向中央政府提出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

(b)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单仲偕议员1999年5月29日的来函)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已建议撤回其在內务委员会上次会议上提
出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提议。

4.吴亮星议员表示支持单议员的建议。李国宝议员补充,由于银行业支持条例
草案,他看不到有何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

5.议员同意撤销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的决定。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1/98-99号文件)

6.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赋权卫生福利局局长订立命令
,按照公务员退休金的百分率增幅,调整恩恤金、补助金和其他津贴,以及令
调整款额的生效日期与公务员退休金的调整日期一致。条例草案亦建议,由于
调整款额的幅度只是反映业已根据《退休金(增加)条例》获得批准的增幅,因
此无须将与调整款额有关的命令提交立法会另行审议。

7.法律顾问告知议员,考虑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已有54年,法律事务
部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询问为何有需要赋权卫生福利局局长修订该等在战爭
期间由于服实际兵役而变为伤残的义勇军军人的轻度伤残补助金款额。政府当
局在回覆中表示,即使近至1994至1999年间,仍然接获9宗根据该条例提出申
索的新个案,而最近一次申索伤残补助金的个案,则在1995年获得批准。法律
顾问补充,从法律角度而言,政府当局的解释可以接受。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1月11日向福利事务委员会简介
条例草案。

9.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1999年6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5月28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97/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8项于1999年5月2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
法例。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9年选区(区议会)宣布令》会交由与区议会选举
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研究。

12.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7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1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6月30
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7月7日。

14.法律顾问表示,由1999年6月11日开始,政府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将分为A、
B两部分。A部分会载列须在该副刊刊印之日随后一次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
的附属法例,而B部分则会载列无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法律公告。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3/98-99号文件)

15.法律顾问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已澄清在《专业会计师条例》第18(1)(h)条內
,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取代"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及会就《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內对"香港以外的地区"的提述,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与《1998年
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6.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6月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969/98-99号文件)

17.议员审悉将由李永达议员及杨耀忠议员提出的新口头质询,以及将由单仲偕
议员提出的新书面质询。

(b) 议员议案

18.议员审悉刘慧卿议员对陈国强议员有关"公务员体制改革"的议案所提出的拟
议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VI. 将于1999年6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697/98-99号文件)

19.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iv)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20.议员察悉,上述4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6月2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iv)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4项
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政府议案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3(3)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95/98-99号文件)

22.法律顾问表示,该拟议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把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
数目可受限制的期限,再延展两年至2001年6月20日。他补充,该拟议决议案
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3.议员对该拟议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24.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修订该拟议决议案,须在1999年6月9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中电多收电费"的议案

(1999年6月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1711/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就上述议案发言时,应留意《议事规则》第81条
的规定。他请秘书长解释规则第81条所订的限制。

26.秘书长表示,在批准李卓人议员的议案时,立法会主席已察觉李议员所提议'
案的主题是与审计署署长第32号报告书第5章有关,而政府帐目委员会正在研究
该报告书。秘书长解释,《议事规则》第25(1)(e)条规定,在任何委员会向立法
会作出报告前,议员所提的质询不得提述该委员会的会议过程,但在《议事规则
》中却沒有适用于议案的类似条文。因此,立法会主席无权不准李议员提出该议
案。秘书长补充,在辩论李议员的议案时,议员应遵守《议事规则》第81(1)条的
规定,该条规则订明在委员会将其报告提交立法会前,议员不得谈及委员会所取
得的证据或所收到的文件,但在公开会议中所取得的证据或所收到的文件除外。
秘书长指出,议员如沒有遵从规则第81(1)条的规定,便可能会被立法会根据《议
事规则》第81(2)条加以谴责。

27.刘慧卿议员表示,在立法会辩论正由政府帐目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研究的事
宜,是违反了立法会的惯例,亦即政府帐目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的委员不应在政
府帐目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其报告前,向公众透露其意见。鉴于政
府帐目委员会是由立法会委任,负责审议审计署署长的报告书,刘议员询问,如
政府帐目委员会全部7名委员选择不参与此项议案辩论,他们应否在李议员的议
案进行表决时放弃表决;而政府帐目委员会在作出结论及建议时,又应否遵从此
项议案辩论的结果。她亦表示,她关注到如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结论及建议有别于
议案辩论的结果,便会向公众发出前后矛盾的信息,令人不明立法会对此事的立
场。

28.助理秘书长3表示,立法会主席与刘议员同样关注此点。秘书处已向李卓人
议员解释有关的问题。不过,由于《议事规则》并无禁止议员在立法会辩论正
由常设委员会研究的事宜,李议员选择提出其议案,因为此举并沒有违反《议
事规则》。因此,如议员亦认为有关情况有欠妥当,则该议案应如何处理,须
由议员决定。同时,立法会秘书已告知议员,立法会主席打算请议事规则委员
会考虑由此事所引起的程序问题。

29.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在立法会辩论一些正由常设委员会调查的事宜并非可取
之举,因为进行此类辩论不但会有违成立该常设委员会的目的,亦会妨碍其工
作。周梁淑怡议员希望议员会慎重考虑此事。

30.刘江华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帐目委员会尚未完成对审计署署长第32号报告书
第5章的研究工作,李卓人议员的议案令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委员相当为难。李华
明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李议员又表示,他关注到李卓人议员所提议案的辩论
结果或会影响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结论及建议,因而有损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公信力
。李柱铭议员对李华明议员提出的关注亦表赞同。

31.黃宏发议员认为,立法会主席在考虑应否让李卓人议员的议案在立法会辩论
时,应顾及避免预议规则。依他之见,如某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有关事宜,并会
就其商议结果向立法会呈交报告,该事宜应视为已安排在立法会中进行辩论。黃
议员进一步表示,如立法会在会议上进行辩论后对李议员的议案作出决定,政府
帐目委员会便不能再进行研议有关事宜的工作。

32.秘书长回应时表示,避免预议规则的用意在于确保正由立法会考虑的事宜不
会不必要地获重覆处理。他解释,由于条例草案较议案更具效力,因此不会容
许就与某项已提交立法会的条例草案有关的事宜在立法会进行辩论。同样道理
,由于议案较质询更具效力,因此不会容许提出內容与某项议案措辞大致相同
的质询。他认为,黃议员所举的例子显然不属此等情况。

33.李柱铭议员建议,可考虑修改李卓人议员的议案。陈鉴林议员表示支持李柱
铭议员的建议。陈议员进一步提议,作为另一做法,可将议员今天的意见转告
李卓人议员,由其决定是否撤回议案。如李议员拒绝撤回议案,议员可不就其
议案发言及表决。

34.吴亮星议员认为,李议员的议案经立法会辩论及表决后,政府帐目委员会继
续讨论第32号报告书第5章便会无大意义。

35.何锺泰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应考虑动议一项议案,把李议员于1999年
6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议案辩论中止待续。

36.黃宏发议员表示,如李议员同意撤回其原议案的预告,他可以动议另一议案


37.周梁淑怡议员表示,由于就动议议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已经届满,李议员现在
不可能更改其议案的主题。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如李议员同意撤回其议案的预
告,议员可考虑让李议员获得最先可供编配的一个议案辩论时段。

38.秘书长表示,如內务委员会同意,可请立法会主席免却李议员在1999年6月
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另一议案所需的预告。

39.助理秘书长3告知议员,当李议员最初提交议案时,秘书处已告诉他其议案
可能涉及程序问题。在作出预告的限期当天,李议员提交了另一议案,并表明
如立法会主席裁决其原议案不合乎规程,他便会请求提出其第二项议案。助理
秘书长3指出,由于立法会主席不能不准李议员提出其原议案,其另一项议案
未经立法会主席考虑。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发表意见,表明应采纳下述两者中哪个方案--

  1. 如李议员拒绝撤回其议案,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会在1999年6月16
    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无经预告动议议案,把李议员的议案辩论中止
    待续,直至政府帐目委员会在立法会提交报告为止;或

  2. 如李议同意撤回其有关"中电多收电费"的议案,內务委员会会请求
    立法会主席免却李议员在1999年6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另一
    项议案辩论所需的预告。

41.李启明议员对上述两个方案均表支持。

42.陈鉴林议员表示反对(b)项的方案,理由是如此做法会开立不良先例。

43.何俊仁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支持(b)项的方案。周梁淑怡议员补充,由于
立法会主席已批准李议员的议案,而李议员亦曾表示如其原议案不获立法会主席
批准,他愿意动议其另一议案,因此有充分理由采纳(b)项的方案,但有关做法只
此一次。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将(b)项的方案付诸表决。议员表示赞同。结果有24名议
员赞成,1名议员反对,10名议员放弃表决。

45.刘慧卿议员告知与会各人,李卓人议员已获悉议员关注的问题,而他亦已同
意撤回其原议案。

4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免却李议员在1999年6月16日立
法会会议席上动议其另一议案所需的预告。

(ii) 有关"促进金融业"的议案

4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智思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
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6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于李
卓人议员及陈智思议员所动议的议案辩论。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176/98-99号文件)

4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由于议员同意撤销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
决定,故现时有8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
他会就审议轮候名单上各项条例草案的优先次序,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

50.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议员应尽量出席法案委员会的会议。

(b)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420/98-99号文件)

51.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讲述有关报告时表示,政府当局已同意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释除该文件第7至9段所载议员的疑虑,以及提出其他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纠正一项技术性遗漏及改善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他
补充,法案委员会已建议在1999年6月23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52.议员支持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c)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就《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CB(2)2180/98-99号文件)

53.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曾钰成议员向议员讲述事务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商议结果
。他表示,鉴于按建议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额由15,000元提高至
50,000元后,区域法院每年约有10 000宗案件会改为由该审裁处审理,事务委
员会委员关注到区域法院的资源是否可获充分善用,并要求尽早将区域法院的
司法管辖权限额提高。由于政府当局已承诺会在今个立法会会期內提交《区域
法院(修订)条例草案》,以提高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限额,事务委员会支持恢
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54.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d) 《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179/98-99号文件)

55.法案委员会主席吴清辉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9年6月13日访问广
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他解释,进行是次访问的目的,是为了更深入了
解內地医院对中医药的规管,特别是在诊治病人时中西医的合作情况,以及中
医药大学在此方面所作出的配合。议员表示支持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56.何俊仁议员询问不属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可否参加是次访问活动。吴议员
答称,是次访问活动租用了一辆20座位的旅游车,而现时尚有若干空位。吴议
员补充,由于该医院将会设午宴款待访问的议员,他希望有兴趣参加是次访问
活动的议员可尽快通知法案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秘书处发出通告,邀
请不属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参加是次访问活动。

VIII.建议举行紧急会议讨论美国参议员考克斯的报告对香港的影响及跟进
工作

(吴清辉议员及蔡素玉议员1999年5月13日的来函随附于后)

57.蔡素玉议员表示,由于美国参议员考克斯所发表的报告指控中国一直窃取
美国政府的机密情报资料,她和吴清辉议员联合建议紧急召开一次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以讨论该报告对香港的影响,以及将会进行的跟进工作。

58.陈鉴林议员表示,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6月7日讨论有关战略
性物品贸易的管制事宜。陈议员补充,不属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获邀参加该
次会议,参与讨论此事。

59.吴清辉议员表示,考克斯报告不但对香港的贸易有不利影响,亦对学术界的
正常科学交流活动造成影响。他指出,自考克斯报告发表后,有数名计划访问美
国的本地大学学者,接获函件建议他们不要在此时刻访问美国。他又请议员参阅
在是次会议上提交由一位美国教授所发出的电子邮件(亦载于附件)。该封电子邮
件所载的信息是,在考克斯报告发表后,他来港出席某科学会议的要求已遭拒绝


60.陈荣灿议员及吴亮星议员表示支持举行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以讨论此事。

61.夏佳理议员认为,既然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已订于下星期一举行会议,先
由该事务委员会讨论此事会较为适宜。田北俊议员赞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他
补充,邀请大学的团体提交意见书,沒有多大作用。

62.吴清辉议员不赞同田议员的意见。他指出,考克斯报告涉及贸易和其他事宜
。然而,他对先由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讨论此事并无异议。

63.吴亮星议员表示,如议员对考克斯报告已有初步看法,可考虑要求透过中国
驻港的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转达议员对考克斯报告的回应。马逢国议员建议內务
委员会应致函美国国会。蔡议员赞同马议员的意见,并补充说,亦应向美国总统
发出类似的函件。

64.夏佳理议员表示,他要先详细研究该份700页的考克斯报告,才会在有关函件
上签署。他认为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应先处理此事,然后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
告,以供议员考虑。刘慧卿议员及丁午寿议员赞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

6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依他之见,凡属某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內的事项,应
尽量先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处理。他建议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先行在1999年6
月7日讨论此事,然后在1999年6月11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汇报其商议结
果。议员表示赞同。

IX. 其他事项

提早传阅议案修订字眼

(李柱铭议员1999年6月2日的来函)

66.李柱铭议员表示,为了让议员有更多时间为议案辩论作准备,他建议如议案
有任何拟议修正案,应尽早把拟议修正案的措辞拟稿送交议员参阅。

67.秘书长解释,秘书处在收到议员对议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后,需要处理该拟
议修正案,并在有需要时就拟议修正案的措辞征询有关议员或其助理,然后才提
交立法会主席批准。如联络不到有关议员,该征询过程可能相当费时。秘书长进
一步表示,议案的拟议修正案应否在秘书处收到后未经处理,并在立法会主席根
据《议事规则》第30(3)条对该拟议修正案作出裁决前,即时送交各议员参阅,须
由议员决定。

68.助理秘书长3表示,获得编配辩论时段的议员,在就其议案进行辩论的立法
会会议之前3星期左右便会获得通知。然而,附连议案拟稿的议案正式预告,通
常在12整天的预告限期当天(通常是星期二)才收到。该议案拟稿接著会由秘书处
处理,并在立法会主席给予批准后,通常在同一周的星期五或之前向议员发出。
议员在下星期三前会有4整天时间,可对议案提出修正案。拟议修正案经秘书处
处理并获立法会主席批准后,其核准措辞会在有关立法会会议之前的星期五向议
员发出,从而让议员有3整天时间为议案辩论作准备;在今个会期內,有85%的
拟议修正案核准措辞都是在所述的星期五发出。他建议可同时在拟议修正案的核
准措辞发出当天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把拟议修正案的核准措辞提交议员
参阅。

69.夏佳理议员建议,如拟对议案提出修正案,应最迟在6整天前作出预告,而
非《议事规则》第29(6)(a)条现行所订的5整天,以便让秘书处有更多时间处理
议员提交的议案修正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不认为有需要修改《
议事规则》。

70.刘慧卿议员表示,问题的关键是秘书处就拟议修正案措辞征询议员所费的时
间。如议员与秘书处合作,拟议修正案经秘书处处理后迅速送交议员参阅,根
本不成问题。

71.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按助理秘书长3在上文第68段的提建,议案拟议修正
案的核准措辞应在举行有关议案辩论的立法会会议之前一次內务委员会会议席
上提交议员参阅。不过,若秘书处仍在处理某项拟议修正案,该拟议修正案应
以原本內容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表示赞同。

72.会议于下午4时1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