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837/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6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1月27日第15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764/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强调,政府当局应依照1998至99年度立
法议程所订的时间提交法案。政务司司长已答应会提醒各政策局,避免集中在同一
时间提交法案,也不要把大多数法案留至立法会会期临近结束时才提交。

3.刘慧卿议员表示,若政府当局给予短时间的通知,要求在提交某些立法建议予立
法会之前,先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简介该等建议,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尽可能接纳
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重要的是,立法会应尽力配合,以便各项立法建议可
及早提交立法会。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吴霭仪议员的意见,即法律适应化
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如非纯属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便有必要对条例草案
详加审议。他补充,如发觉某些修订旨在引进政策上的改变,议员便要考虑应否支
持有关的修订。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2.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6/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第10号条例草案关乎《公司条例》及其他 3 条条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所建议的修订基本上是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第10号
    条例草案作出考虑。议员表示赞同。

    (ii)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1/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是订立一项法定的欺诈罪及保留普通
    法中的串谋诈骗罪。他补充,条例草案与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不同之
    处,是条例草案建议的欺诈罪,适用范围不限于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损失或获
    益,而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将会获得保留。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已就条例草案向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对条例草案某些范畴表示关
    注。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曾钰成议员、刘健仪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7/98-99号文件)

    9.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对《道路交通条例》作出如下修订,藉以 --

    1. 收紧司机血液、尿液及呼气中所含酒精浓度的法定限度,并简化有关酒
      后驾驶的执法程序;

    2. 把客运营业证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提供接载学童服务的私家小巴;及

    3. 纠正停车收费表和验车中心管理协议中的现行付款安排,该等安排并不
      符合《公共财政条例》的规定。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条例草案谋求在多个范畴引进政策上的改变,议
    员或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
    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陈鉴林议员、刘江华议员、刘健仪议
    员、谭耀宗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3. 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11月27日在宪报刊登)

  4. (立法会LS72/98-99号文件)

    11.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载述1998年11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 6 项附属法例。

    12.法律顾问提及《1998年法律执业者(费用)(修订)规则》时告知议员,法律事
    务部已致函司法机构政务长,要求澄清有关该等费用的规则应由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72条订立,还是应由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
    会根据该条例第30(1)及(4)条订立。吴霭仪议员表示,大律师执业证书的须缴
    付费用应由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规管,此乃原则问题。她补充,视乎司法
    机构政务长有何回覆,可能有需要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修订规则。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该修订规则的审议期限由1998年12月16日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议员表示赞同。

    14.议员对文件载述的其他5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8年12月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8年12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796/98-99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
    及14项书面质询)。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4. (i)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

    (ii)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5. 议员议案


  6. (i) 有关"打击盜版光碟"的议案

    1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减轻学童的书包重量"的议案

    19.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张文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
    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立法会CB(2)768/98-99号文件)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 3 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
    作,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在內。

  3.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立法会CB(1)555/98-99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作出口
    头汇报。议员对文件所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并无提出疑问。

  5. 《1998年专业会计师(修订)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6. (立法会CB(2)780/98-99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时表示,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
    已在上次会议上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修订附例。

VII. 其他事项

建议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开设一个新闻统筹专员的新职位


24.刘慧卿议员表示,关于在行政长官办公室开设一个新闻统筹专员新职位(首长级
薪级第8点)的建议,政府当局未有按照惯常做法,在把该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
员会于1998年12月 9 日审议之前,先行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她建议內务委员会
主席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要求政府当局撤回该建议,并先将其交付有关的事
务委员会讨论。数位议员亦提出与刘议员相同的意见。

25.曾钰成议员询问,既然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职能是考虑更改公务员编制的要求
,并向财务委员会作出建议,开设新闻统筹专员一职为何要先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讨论。

26.吴霭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介绍开设新职位的建议,是相当
平常的事。她指出,当局最近便曾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讲述开设一个总法庭检
控主任新职级(总薪级第40至44点)的建议。

27.谭耀宗议员表示,如所有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事项均须先由公务员及资助机构
员工事务委员会讨论,便会有碍该事务委员会的运作效率。他要求秘书处提供资料
,说明有多少项建议在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审议之前,曾提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进
行咨询。助理秘书长 1 表示,约有半数的情况是政府当局会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提
交资料文件,讲述一些涉及改变政府政策及/或政府运作的职位开设建议。如有关
的事务委员会认为当局须向其介绍该等建议,便会安排作出简介。助理秘书长 1 补
充,如所涉及的财务建议属于重要建议,秘书处便会提醒政府当局咨询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

28.谭耀宗议员问及开设驻京办事处主任一职的建议,曾否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
。助理秘书长 1 答称,政制事务委员会和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举行了
一次联席会议,讨论设立驻京办事处的事宜,包括开设驻京办事处主任的职位。

29.秘书长表示,根据《內务守则》第22(q)条,凡属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议的立法
或财务建议,在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应先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倘未咨
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內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可决定是否把该建议交付有关的事
务委员会研究。

30.曾钰成议员表示,由于该建议已列入1998年12月 9 日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的
议程內,该建议应否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应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决定。

31.李柱铭议员表示,由于该建议既重要又富爭议性,故应按照守则第22(q)条,先行
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

32.周梁淑怡议员指出,不同的建议一直有视乎情况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她补充,
守则第22(q)条应弹性施行。

33.关于刘慧卿议员的提议,即內务委员会主席应要求政府当局从1998年12月9日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中撤回该建议,并且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议员同
意就刘议员的提议进行表决,结果有21名议员赞成,17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他会在1998年12月7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提出此事。

34. 会议于下午3时3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