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337/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2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53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在议程第VII项下另会讨论一个由李永达议员提出的
事项,即"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其辖下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此外,保
安局局长将会在会议结束时向议员作出简报,讲述由政务司司长领导、负责研究
终审法院就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所作判决的影响的专责小组商议所得的结果。

I. 通过1999年1月29日第21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222/98-99号文件)

2.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反映,议员对沒有足够时间研究《区
议会条例草案》表示不满。

4.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政务司司长已获悉议员决定邀请行政长官出席立法会
会议,以便回应有关新机场启用时出现混乱情况的3份不同报告。內务委员会主
席补充,他已就此事致函行政长官。

5.关于终审法院就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所作的判决,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秘书处
应整理议员在当日上午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所表达的意见,以及稍后就保安局
局长所作简报提出的意见,并将之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i)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12/98-99号文件)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载有关乎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各项事宜的重要建
议,故应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杨森
议员、何秀兰议员、李永达议员、李启明议员、吴亮星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夏
佳理议员、张文光议员、陈荣灿议员、程介南议员、曾钰成议员、杨孝华议员及
蔡素玉议员。

(ii)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10/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把有损立法会、建议中的区议会、乡议局及乡事
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的公信力的行为,定为违法。法律顾问补充,选举中的舞
弊及非法行为现时为《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禁止。条例草案的用意是订定规
管该等行为的新条文,从而全面取代该条例。

8.夏佳理议员建议,为研究《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
会亦应负责审议上述条例草案,因为两条条例草案涉及的事宜互相关连。內务委
员会主席认为,如此安排会阻延《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李永达议员表示,他赞成另外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草案》,因为该条例草案所涵盖的事宜不仅是立法会选举。

9.议员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秀兰议员、李
永达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程介南议员、曾钰成议员
、刘千石议员、蔡素玉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iii) 《中医药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07/98-99号文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数次向卫生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条例草案
。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何敏嘉议员、李启明议员、吴清辉议员、夏佳理议
员、梁智鸿议员、蔡素玉议员、罗致光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b)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
属法例于1999年1月29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08/98-99号文件)

11.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1999年1月29日在宪报刊登的9项附属法例
。法律顾问提到《1999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修订)规则》时解
释,该修订规则是当局因应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疑问而订立,旨在修订《旅游业
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所订明的申请表格,以纳入根据《旅游业赔
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订出的新一类申请。

12.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


13.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

(b)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提出的决议案


1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电力条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已作
出预告,表示会在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以废除该两项生效
日期公告。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陈议员会在议程第VI(f)项下作出报告。

V. 将于1999年3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217/98-99号文件)

15.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16.议员察悉,财政司司长将于1999年3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向立法会发表1999
至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

V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238/98-99号文件)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6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包括在
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3个法案委员会在內。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由于在同一
时间最多只能有15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故《中医药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
列入轮候名单上,直至有空额腾出。

(b)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236/98-99号文件)

18.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2月10日恢复二
读辩论。他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c)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840/98-99号文件)

19.法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扼要解释文件所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他补
充,因应香港律师会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该等修正案属技术性质。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
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

(d)《〈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857/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20.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的意见是,某项附属法例一旦
在宪报刊登,其立法过程便告完成。因此,小组委员会认为,在1993年12月23
日在宪报刊登,指定1994年1月1日为该规例生效日期的第4794号政府公告,即
使并无提交当时的立法局省览,亦属有效订立。

21.夏佳理议员指出,政府当局既无必要,亦缺乏合法权限刊登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指定1999年1月1日为新的生效日期。虽然政府当局已表示,自1994年1月
1日以来,有关行业一直遵守该规例的各项规定,而且当局不曾采取任何检控行
动,但小组委员会认为,同一规例在宪报出现两个生效日期会造成混淆。小组委
员会已要求政府当局寻找解决此事的最佳方法。

22.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小组委员会希望在立法会会议上把其对第4794号政府
公告所具效力的意见记录在案。他会根据《议事规则》第21条请求立法会主席
许可,于1999年2月10日向立法会提交小组委员会商议结果的报告,并就该报
告向立法会发言。

(e) 《1999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23.郑家富议员代小组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小组委员会
支持修订规例。郑议员请议员参阅该报告第14段,当中解释由于政府当局对审
议机制作出改变,某些立法措施无须再经由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
决程序通过。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审慎研究该等立法措施,特别是涉及政策事宜
或富爭议性问题的情况。他补充,重要的是立法会监管立法措施的职能不应受
到削弱。

24.刘健仪议员在此际加入会议。她表示,对于改变只关乎轻微技术性修订的立
法措施的审议机制,小组委员会并无强烈异议。

25.杨森议员表示,日后如有类似的立法措施,不论所涉事宜是否属技术性质、
富爭议性或在政策方面有影响,均应慎加审议。

26.议员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提出此事。

(f)《〈电力条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电气产品(安全)规例〉1999年(生
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27.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表示,据政府当局所述,"供应"一词按《电力条
例》所界定,亦包括出售或出租物业內所供应的电气产品。因此,有关业主在
出售或出租物业时,有责任遵守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鉴于现时在本港
出售或出租的新落成及二手物业数量庞大,符合安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会广泛
影响市民大众,小组委员会委员对此深感关注。小组委员会已促请政府当局考
虑缩窄"供应"一词的定义范围。

28.陈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亦要求政府当局重新研究业界在遵守符合安
全规格证明书的规定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并就平行进口电气产品、二手电气产品
和本地装配个人电脑的供应,作出更佳的安排。

29.陈议员指出,对该两项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2月10日;若议决
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为了让政府当局有时间采取跟进行动以回应
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小组委员会建议废除该两项生效日期公告。因此,他已作
出预告,将于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废除该两项生效日期
公告。

VII. 其他事项

(a)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其辖下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由李永达议员提


30.李永达议员表示,行政长官于1998年6月26日签署两份文书,根据《基本法》
第六十二(六)条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其辖下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若干
曾列入该两份文书內的人士现已不再列入行政长官于1998年12月31日签署的文
书內。他建议邀请行政署长或律政司代表向议员解释把该等人士剔除的原因。

31.议员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提出此事。

(b)保安局局长简报由政务司司长领导、负责研究终审法院就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所作判决的影响的专责小组商议所得的结果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席,听取保安局局长作出简报。他亦提醒议员,內
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订于1999年2月26日举行。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