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2)10/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7月6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 席)
杨 森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梁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级主任(3)3
苏美利小姐
I.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立法会主席决定立法会夏季休假会由
1998年7月29日起,至1998年9月9日止。他向政务司司长指出,政府当局已作预告
在7月份提交立法会的法案,为数只有4项。政务司司长答应尽可能在9月把各项法
案提交立法会。

2.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的日期暂定
为1998年10月7日。

II. 立法会《內务守则》
(立法会CB(2)4/98-99号文件)

3.內务委员会主席讲述有关文件,并表示所载的《內务守则》,是根据立法会于1998
年7月2日采纳的《议事规则》及前立法局和临时立法会的《內务守则》草拟而成。他
请议员留意,守则第17(c)条载述议案辩论的发言时限,而守则第22(t)条规定,倘事务
委员会认为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任何活动,须先获得內务委员会允许。他补充,
前立法局的《內务守则》沒有此项规定。

4. 刘慧卿议员质疑事务委员会有否需要就其以本身名义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活动的决
定,咨询內务委员会。刘议员又表示,如与当局举行会议的会议纪要一向送交当局核
正,便应在守则第25(c)內订明。

5.李永达议员及涂谨申议员分别对下述两项提出质疑:守则第2条中有关议员应在会议
前向立法会主席提交其预备发表的演辞的规定;以及守则第3条中有关在点名表决时动
议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必须获提供一套用作补充《议事规
则》的指引,以确保委员会运作顺利。他建议采纳《內务守则》拟本,并请将于1998
年7月10日成立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议员就《內务守则》拟本所提出的质疑及意见。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7.议员通过文件附件A所载的《內务守则》拟本。

III.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立法会LS1及LS5/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1/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法律事务部已拟备报告,载述于1998年3月18日至
4月7日期间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12项附属法例(文件附录II),以及于1998
年7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51项附属法例(文件附录III)。

9.法律顾问进一步解释,上述首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已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34(3)条延展至1998年7月8日,而第二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将于1998年7月29日届满。

10.法律顾问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及李卓人议员时表示,议员或可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该等附属法例。他进一步表示,如议员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便须把文件附录II所载
12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1.涂谨申议员表示,议员应详细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呼气分析仪器及检查设备)(修
订)公告》(第228号法律公告)及《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
(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248号法律公告)。

12.周梁淑怡议员建议,《消费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182号法律公告)及《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1号法律公告)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应交由小组委员会研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63项附属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涂谨申议员、
陈婉娴议员、陈荣灿议员、单仲偕议员、黃宏发议员、蔡素玉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1998年7月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把有关
的12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

(b) 立法会LS5/98-99号文件

15.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载述在1998年6月22日刊登宪报并于1998年7月2日提交
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第2号)令》。颁布该命令
是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使政府于1998年6月22日公
布的9项振兴香港经济措施的其中一项具有法律效力。该项措施是降低须就轻质柴
油缴付的稅项。他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7月22日立
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决议案,目的是使此项新措施由1998年6月23日起具法律效
力,直至1999年3月31日。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该决议案会在內务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举行的下次会
议上讨论。

IV. 将于1998年7月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会CB(3)24/98-99号文件)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18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2项
要求书面答覆)。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会主席在决定议员于立法会会议席上提出补充质询的
次序时,会考虑个别议员在先前立法会会议所提补充质询的数目。他提醒议员,补
充质询应精简切题,而且不应包含多于一项质询。

(b)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7月8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
7月10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他补充,政府当局希望条例草案可在立法会于 8月夏
季休假前获得处理。

(c)政府议案

20.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议员议案

(i) 有关"纾解民困"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鉴林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2.周梁淑怡议员扼要解释她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函件的內容。

(ii)有关"失业问题"的议案

2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梁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V.将于1998年7月15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会CB(3)25/98-99号文件)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8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
12项要求书面答覆)。就质询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8年7月6日午夜。

(b)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ii)《1998年追加拨款(1997-98年度)条例草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7月15日提交立法会,并于
1998年7月17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政府议案

26.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议员议案

(i)有关"全面直选"的议案

2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郑家富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有关"挽救服务业"的议案

2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蔡素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7月8
日限期前作出预告。他补充,《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规定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8年7月2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议员议案

(i)有关"加快推行基建工程"的议案

30.议员察悉,何锺泰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将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的议案

31.议员察悉,陈婉娴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
为1998年7月7日及1998年7月15日。

33.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议员现时可预先申请编配辩论时段,而无须提交议案辩
论的议题或措辞。他认为此项安排并不理想,并建议请议事规则委员会检讨有关
安排。

VII. 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
(立法会CB(1)5/98-99号文件)

34.內务委员会主席介绍有关文件,并请议员就文件附录I所载关于组成18个事务委
员会的建议提出意见。

35.郑家富议员对设立文康体育事务委员会的需要表示有所保留。他讲述自己担任
前立法局文康事务委员会委员的经验时表示,该事务委员会委员的出席率较其他
事务委员会为低,而提出讨论的事项亦较少。他认为,文康体育事务委员会职责
范围內的事项如交由对应政策局与其相同的民政事务委员会负责,将更有成效。
他建议把文康体育事务委员会和民政事务委员会合并成为一个事务委员会。

36.数位议员表示,他们赞同郑议员提出把两个事务委员会合并的建议。其他一些
议员认为应保留文康体育事务委员会,以便专注处理影响体育、演艺、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别的事宜。

37.內务委员会主席把郑议员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28名议员赞成,14名议员反
对,而放弃表决的议员则有7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郑议员提出把文康体育事
务委员会和民政事务委员会合并的建议获得通过。

38.议员同意,合并后新的事务委员会应保留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名称,其职权范围
如下:
    "监察及研究有关地区、公共及乡村事务、人权、公民教育、保障资料、新闻
    自由、大厦管理、青年及妇女事务、文化艺术发展、公众娛乐、体育及康乐
    事宜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39.议员通过文件所载的其他建议。

40.李卓人议员表示,文件附录I所载事务委员会一览表內有3个不同的事务委员会
,负责财经、贸易及工业和经济事务。然而,该 3 个事务委员会无一负责处理与
本港长远经济发展策略有关的事宜。他认为应考虑另外成立一个事务委员会,其
职责范围应与策略发展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相对应。

41.经讨论后,议员同意秘书处稍后就李议员的建议拟备讨论文件,供內务委员会
商议。

VIII.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
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立法会CB(3)19/98-99号文件)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讲述上述文件的內容,并扼要解释各有关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及拟
议选举程序。他特别提到议员在提名时,应考虑到有必要确保该等委员会的委员可
达致一个平衡组合,并具有广泛代表性,足以代表立法会的议员组合。

4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在1998年7月10日举行以提名及选举议
员加入该3个委员会的会议上,只要事先获得某议员的同意,即使他或她未能出席
会议,亦可提名该议员。

44.刘慧卿议员询问,不属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如有兴趣,可否出席该委员
会的会议。

45.一些议员认为,如不属该3个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可出席有关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
讨论,会令该等委员会难以顺利运作。

4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如何就3个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咨询不属该等委员会委员的
议员,应由个别委员会自行决定。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47.议员通过该文件第3及5段所建议的选举程序及选举的时间安排。

IX.关于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及任期的议案
(立法会AS2/98-99号文件)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讲述上述文件的內容,并表示如议员赞同该文件所建议的选举方
式,就会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所需预告,以便在1998年7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席
上动议文件附录 III所载的决议案。待立法会通过该决议案后,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的选举将于1998年7月1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议席上举行。

49.议员通过文件第11段所载的建议。

X. 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立法会CB(2)2/98-99号文件)

50.议员通过有关文件第10段所建议的提名及选举程序。

5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选出议员担任该6个咨询团体的成员的选举,将于文件第
12至13段所列日期举行。

XI. 有关"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期限"的决议案

52.在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邀请下,內务委员会秘书请议员参阅上述决议案的措辞,
并解释该决议案是按照《议事规则》第83(1)条所载规定动议的。

53.助理秘书长3表示,议员如已回应于1998年6月18日发出的立法会CB(3)3/98-99号
文件,填妥并交回登记表格拟本,而登记表格拟本上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并无变更
,便无须提交须予登记的利益详情。然而,该等议员须以书面确认,在登记表格拟
本所提供的详情仍然有效。

54.黃宏发议员指出,议员须在决议案附表所载表格第4(1)项,填写有关其作为立法
会选举候选人时接受财政赞助的详情。他表示此项规定并无在《议事规则》第83(5)
(d)条订明。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7月7日发出立法会CB(3)50/98-99号文件告知议员,立
法会主席已批准梁智鸿议员于1998年7月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决议案附表所载
表格第4页的修订本。表格第4页的修订本不再规定议员须就其作为立法会选举候选
人时所接受的财政赞助提供详情。]

XII.法律政策专员于1998年6月30日就《议事规则》拟稿致法律
顾问的函件

(立法会CB(1)6/98-99及CB(1)7/98-99号文件)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法律政策专员于1998年6月30日致法律顾问的函件。
法律政策专员在该函件中提出意见,认为《议事规则》拟稿中某些规则违反《基本
法》。他建议把此事转交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

56.吴霭仪议员认为应邀请法律政策专员出席一次特别简报会,向议员解释其观点。
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57.法律顾问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会另拟一份文件,讲述其对法律政策专员来
函所载各点的意见。他答允在特别简报会举行前把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58.夏佳理议员建议征询外间的法律意见。吴霭仪议员认为无此需要,因为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和专门。她补充,不同律师对法律有不同的诠释,情况并不罕见。

59.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能够提供详尽意见,供议员考虑。

XIII. 其他事项

(a) 1998年7月29日辩论时段的编配

6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涂谨申议员、张永森议员及陆恭蕙议员均已提出申请,在
1998年 7月2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辩论。编配时段的抽签仍未进行,因为张永
森议员希望寻求议员支持,使其有关"区域组织检讨"的议案可获优先编配时段,在19
98年7月2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进行辩论,从而让议员有机会在政府所发表的《区域组
织检讨咨询文件》的公众咨询期于1998年7月31日结束前,就此事进行充分辩论。

61.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提出意见,表明应以下列哪一方式处理张议员的建议 --
  1. 在1998年7月29日的立法会会议编排两次议案辩论及一次休会辩论;

  2. 优先处理张议员提出有关"区域组织检讨"的议案辩论,并抽签决定余下辩论
    时段的编配;及

  3. 按照《內务守则》第14(b)条抽签决定辩论时段的编配。
62.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把上文第61段所列的3项方案付诸表决。

63.內务委员会主席把第61段(a)项所载的方案付诸表决,结果有9名议员赞成,23名
议员反对,1名议员放弃表决。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第61段(a)项所载的方案不获
通过。

64.內务委员会主席接著把第61段(b)项所载的方案付诸表决,结果有33名议员赞成,
并无议员反对,有2名议员放弃表决。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第61段(b)项所载的方案
获得通过。因此,第61段(c)项所载的方案无须付诸表决。

(b) 议员拍摄团体照安排

65.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秘书处将于1998年7月8日下午2时在宴会厅为议员拍
摄团体照。

66.陆恭蕙议员表示,议员只在一天半前才接获拍照日期及时间的通知。她表示,由
于通知时间太短,部分议员或许未能出席。

6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在1998年7月8日尽量出席,参与该次拍照。

(c)于1998年7月9日为议员举行的特别简报会

6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政府当局的要求下,将于1998年7月9日(星期四)上午9时
至下午12时30分举行特别简报会,让多个政策局就下列题目向议员作出简介 -----
  1. 私人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议咨询文件;

  2. 处理电脑2000年数位问题;及

  3. 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的法例修订。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1998年7月8日发出立法会CB(2)12/98-99号文件通知议员,(c)
项题目已改由"香港国际机场的运作事宜"取代。]

69.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