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593/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2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刘千石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通过1998年10月30日第11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543/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表明,政府当局会尽可能每一至两个月提交
一份有关各条法案何时提交立法会的预报。

3.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致函政务司司长,转达议员提出当局应安排不同
官员分别在议员议案辩论开始及临近结束时发言的建议。

III.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采用欧罗条例草案》

(立法会LS39/98-99号文件)

4.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就关乎欧洲联盟的参与成员国采用
欧罗作为单一货币后所引致的若干事宜订立条文。他补充,采用欧罗或会对本港的
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
面的某些问题。

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考虑应否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田北俊议员建议
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田北
俊议员、何俊仁议员、陆恭蕙议员、单仲偕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ii) 《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45/98-99号文件)

6.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有两个目的,首先是把主体条例中现时与虛假陈述、伪
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有关的刑罚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亚太经合组织商
务旅游证及旅游通行证;其次是规定如有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地盘受雇工作,有关
的建筑地盘主管可被处罚。他表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曾于1998年9月3日的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提出若干与在建筑地盘雇用非法劳工有关的问题。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
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
世柱议员、李永达议员、夏佳理议员及涂谨申议员。

(b)1998年11月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
属法例于1998年10月23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51/98-99号文件)

8.议员对1998年10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将于1998年11月1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法案--恢复二读辩论、
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8年10月23日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V.将于1998年11月1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559/98-99号文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
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11.议员察悉,上述3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1
月20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负责研究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将会在议程第VII (ii)项下
作出报告。

(d) 政府议案

13.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修订法例以规管减薪事宜"的议案


1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荣灿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恢复卖地"的议案

1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永达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1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1月 1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8年11月25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议员议案

(i) 有关"资讯科技策略"的议案


17.议员察悉,单仲偕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改善空气质素"的议案

18.议员察悉,何承天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1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
分别为1998年11月10日及18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报告

(i)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556/98-99号文件)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9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
会,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在內。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內务守则》第22(d)条,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
入立法会的议员,应在其被宣布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
入哪些事务委员会。他建议该条守则亦应适用于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让冯志
坚议员及邓兆棠议员可表明其拟加入哪些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表示
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守则》会作出相应修订。

(ii) 《1998年证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421/98-99号文件)

22.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详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
他表示,除政府当局将动议文件所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外,法案委员会的
一位委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会以个人身份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他补充,该位议员所提出的其中一项修正案可能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
因为该修正案旨在将每名申索人的赔偿限额由15万元增至20万元。

23.夏佳理议员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
1998年11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ii)1998年10月16日在宪报刊登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订立的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24.小组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已在1998年11月5日举行的会议
上,完成详细审议有关的3项附属法例,分别为《地产代理(发牌)规例》、《地产
代理(豁免领牌)令》及《〈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政府当局已同意因应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然而,小组委员会
对于某人如要符合资格成为"现存从业员",须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最短服
务期,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组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最短服务期应定为在紧接
1999年1月1日前18个月內从事有关工作最少3个月,而另有一些委员则认为,把
最短服务期定为在该段期间內从事有关工作最少6个月会较为适宜。他表示小组
委员会可望在未来数日內达成共识。

25.程介南议员作出利益声明,表明他是地产代理监管局成员。他表示,《地产代
理(发牌)规例》及《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将由1998年11月19日起生效。鉴于发
牌制度订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等法例在该日起生效,可使地产代理监管
局有充分时间接受及处理牌照申请。如把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11月25日
,便可能会有问题。他询问小组委员会是否需要在1998年11月13日的会议上向內
务委员会再作报告。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在1998年11月1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修订有
关的附属法例,须在1998年11月1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27.郑家富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可于下星期初发出书面报告,详细述明小组委员
会的商议结果及建议,供议员在动议修订附属法例的预告限期前考虑。

28.李永达议员表示,一般而言,政府当局在订定某项附属法例的生效日期时,应
考虑到议员可能需要把该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长。他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向
政务司司长提出此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VIII.其他事项

(a) 政府高级官员列席立法会委员会会议

(律政司司长1998年11月5日的来函于会议席上提交)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律政司司长的函件。律政司司长在函件中解释她为
何会出席政府当局就张子强案和德福花园案于1998年11月3日在立法会大楼举行
的新闻简报会,但沒有列席紧接该新闻简报会前举行的保安事务委员会闭门会议


30.刘慧卿议员表示,律政司司长理应在政府当局举行新闻简报会前,向保安事务
委员会讲述该两宗案件。她指出,虽然哪些官员应列席立法会某个委员会的某次
会议是由政府当局决定,但议员总希望有关政策局或部门的最高级人员尽可能列
席会议,特别是一些讨论广受公众关注的事宜的会议。何承天议员及周梁淑怡议
员赞同刘议员的观点。

31.涂谨申议员表示,该事务委员会并无特别要求某些官员列席于1998年11月3日
举行的会议。他补充,律政司司长于新闻简报会上就两宗案件在內地审理的法律
理据所提出的一些观点相当有用,但列席该次事务委员会会议的律政司代表却完
全未加提及。

32.何俊仁议员表示,律政司司长如有列席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1月3日举行的会
议,便可更加了解议员对该两宗案件的关注,而且不会作出据传媒翌日报道是针
对某些议员的批评。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务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转达议员的意见。

34.秘书长回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立法会大楼1楼的记者采访室及记者招待会室
专供议员使用。然而,政府当局的代表一向均获准使用某些地方例如1楼的走廊
,举行以站立形式进行的新闻简报会。

(b) 立法会议员薪酬

3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将于短期內发出通告,附上一份授权书样本,供
拟将其每月薪酬降低至1998年10月前水平的议员使用。他又表示,议员如欲将增
加的薪酬款额捐赠予慈善机构,应自行作出安排。

36.会议于下午3时1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