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50/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0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5月7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33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刘千石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书长1
杨少红小红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署理总主任(申诉)
傅义生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署理总主任(1)3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4月30日第29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859/98-9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会议纪要第25段所载"除非法律事务部对条例草案提
出草拟方面的疑问"一句应改为"除非能与政府当局圆满解决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
案提出草拟方面的疑问"。

2. 经作出上述修改后,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曾致函行政长官,请其向国家主席江泽民先生转达议
员对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问题的关注,行政长官的覆函已由秘书处送交议员参
阅。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5月28日举行特别会议
,与有关的政策局商讨此事。

(b) 《1999年土地审裁处(修订)规则》
(立法会LS178/98-99号文件)

4.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修订规则建议在《土地审裁处规则》加入新的第XIVA部
,以处理与《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有关的实务及程序事宜。他提
到有关文件所载政府当局对法律事务部就修订规则提出的若干法律及草拟问题
所作的回覆,并表示政府当局已答应会纠正所发现的草拟方面欠妥之处。

5.议员并无对修订规则及相关的《〈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545
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提出疑问。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56/98-99号文件)

6.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处理6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
应化修改,并扼要解释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修订。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同意就
《版权条例》第54(2)条中文本內"立法局"一词,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他补充,除非议员有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7.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ii) 《商标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62/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对商标法提出重大修改。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
会研究条例草案,因为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和市民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改
均表关注。

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
霭仪议员、周梁淑怡议员、许长青议员、陈鉴林议员、梁刘柔芬议员及单仲偕
议员。

(b)1999年5月5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4月30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72/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4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6项附属
法例。

11.议员并无对该等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1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9年6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修订该
等附属法例,须在1999年5月2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69/98-99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內对"总督"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的方
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与分别于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
31日获立法会通过的《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适
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中相同用语的修改方式一致。

14.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15.法律顾问又表示,尚有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仍待法律事务部进一
步提交报告。政府当局现正研究该等条例草案,以便决定有否必要因应已获立
法会通过的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的条文,对有关的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法律事务部会在适当时候再就该等条例草案提交报告。

V. 将于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585/98-99号文件)

16.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iv)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17.议员察悉,上述4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5月19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5月21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两项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d) 政府议案

19.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发展中医药中心"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六四事件"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司徒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9年5月2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ii)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23.议员察悉,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5月28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议员议案

(i) 将由何俊仁议员动议的议案


24.议员察悉,何俊仁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将由田北俊议员动议的议案

25.议员察悉,田北俊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就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
分别为1999年5月10日及1999年5月18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
时限将会适用。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858/98-99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6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主席涂谨申议员曾与政府当局磋商,并获悉政府当局需要更多时间才可回覆法
案委员会所提出的疑问。因此,涂议员已同意暂停法案委员会的工作,以待政
府当局作出回覆。

29.议员同意把腾出的空额编配予《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30.《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条例草案所载
的部分建议涉及政策方面的影响,故法案委员会会邀请不属委员会委员的议员
出席会议,参与讨论与他们关注的政策范畴有关的收入建议。

(b) 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267/98-99号文件)

31.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扼要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
报告。他表示,沒有把于1997年6月27日及6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19项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省览,并不影响该等附属法例的效力。他补充,政府当局正考虑是
否适宜制定确认法例,以消除任何对有关附属法例的效力的疑问。至于就《保
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刊登两则生效日期公告(即1993年第4794号一般
公告及1998年第391号法律公告)所造成的混淆情况,政府当局正考虑有否需要
藉立法方式把后述公告废除。

32.夏佳理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已建议支持实施该文件第8段所述的做法
,为把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目的而更改宪报第2号法律副刊的內容编排方
式。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VIII. 其他事项

(a) 有关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的报告(议事规则委员会)


(立法会CB(1)1264/98-99号文件)

33.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该委员会已研究过
就委员人数众多的委员会放宽会议法定人数规定的建议,并认为现行的会议法
定人数规定应维持不变。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考虑到并
无委员会曾因法定人数不足而取消或暂停会议此事实,并参考过海外立法机关
的会议法定人数规定,才得出此项结论。周梁淑怡议员希望议员在考虑是否参
加任何委员会前,应顾及加入委员会后可能要付出的时间和承担的工作。

34.议员同意该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有关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的现行规定应维持
不变。

(b) 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议案辩论的程序安排

35.交通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请议员参阅她在1999年5月5日发出的函件
,并表示立法会《议事规则》并沒有订立处理议员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议
案的程序。因此,事务委员会主席须行使酌情权,批准免却议案及议案修正案
的预告。刘议员建议请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处理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议案
的程序安排。

36.刘慧卿议员表示,根据现行安排,立法会每次会议均安排两项议员议案辩论
。她怀疑事务委员会委员是否有必要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另外进行议案辩论。

37.刘健仪议员解释,其函件所提及的两项议案,用意是让事务委员会委员可就
有关事宜表达意见,然后决定对此事所持的看法。就该等议案所进行的讨论,
并不是根据立法会会议席上辩论议员议案的程序举行的议案辩论。

38.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刘健仪议员所提出的问题似乎适宜交由议事规则委员会
研究。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交由议事规则委员会考虑,议员表示赞同。

(c) 前总督府易名"紫庐"事宜

40.梁耀忠议员表示,由于把前总督府易名为"紫庐"一事备受公众批评,內务委
员会应促请政府当局重新考虑前总督府的中文名称。他亦建议议员为前总督府
提议适当的中文名称,供政府当局考虑。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既然政府当局近日已宣布会重新考虑前总督府的其他
建议中文名称,他不认为內务委员会有需要就此事致函政府当局。议员表示赞
同。

42.梁议员认为应要求政府当局设立一个机制,在决定具代表性的政府楼宇及建
筑物的设计与命名之前,先行咨询公众意见。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梁议员的
提议交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d) 建议对《议事规则》第32条作出修订

43.陈婉娴议员表示,根据《议事规则》第32条,她被要求更改其议案辩论的主
题,因为立法会在今个会期较早时已审议过该主题。陈议员指出,鉴于议案的
措辞可包含多个事项,规则第32条实际上会限制其他议员就仅与先前在立法会
会议上辩论过的议案內某一事项有密切关联的主题提出议案。有鉴于此,她要
求议事规则委员会检讨规则第32条。议员表示赞成。

44.刘慧卿议员表示,如议员能先就此事征询所属政治党派的意见,议事规则委
员会便可更有效地进行工作。

45.夏佳理议员表示,他不赞同刘议员的意见,因为议事规则委员会內已有立法
会不同政治党派的代表。

46.吴霭仪议员赞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并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向来都可以发出
咨询文件,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咨询议员。

(e)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1 675 000名
內地子女的居留权问题


47.李柱铭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表示打算以寻求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方式
,尽快解决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1 675 000名子女的居留权问题。他建
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此事,并建议该小组委员会在翌日早
上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结束后立即召开会议。

48.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鉴于事关重大,由內务委员会跟进此事会较为适合。她
表示关注到,如內务委员会要在短时间內召开多次会议,可能难有所需的法定
人数举行会议。夏佳理议员赞同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

49.吴霭仪议员表示支持內务委员会举行特别会议,以跟进此事。她进一步表示
,为协助议员考虑此事,应征询外间人士的专业意见。

50.刘慧卿议员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无权传召官员提供议员所要求的资料,故
此将有需要请求立法会在此方面作出授权。

51.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李议员的提议列入于翌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的议程內。他亦要求秘书处就处理此事的未来做法拟备一份讨论文件。议员表
示赞同。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