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030/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8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1月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2月18日第17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938/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承诺政府当局会全力协助《区议会条例草案》
委员会进行工作。政务司司长希望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可加快进行。

(b) 《1998年进出口(移离物品)(修订)规例》
(请参阅工商局局长的函件:1998年12月28日发出的英文本、1999年1月4日发出
的中文本)

3.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工商局局长的函件,函中解释了当局确保根据《进出口条例》
第20A或20B条以图文传真方式送达的通知书已为经办人收妥的安排。

4. 议员对修订规例再无提出疑问。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
    所拟备的报告

    1.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7/98-99号文件)

    2.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8/98-99号文件)

    3.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9/98-99号文件)

    4.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83/98-99号文件)

    5.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85/98-99号文件)

    6.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4/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解释上述6条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
      他告知议员,一如立法会LS85/98-99号文件第6段所述,法律事务
      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英联邦代办"一词的涵义。

      6.《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立法会LS79/98-99
      号文件)处理24条与宗教组织成立为法团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该条例草案时请法律顾问查证,政府当局
      曾否就建议的修订咨询各有关宗教组织。

      7.黃宏发议员提到立法会LS74/98-99号及LS83/98-99号两份文件,
      并要求法律顾问解释当局把"官方"一词改为"国家"或"政府"的理据
      何在。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立法会LS83/98-99号文件注1述明,
      政府当局对《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中"官方"
      一词作适应化修改所用的原则。《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
      案》委员会现正研究对"官方"一词作适应化修改所依循的一般原
      则。

      8.议员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
      才对上述6条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作出考虑。

    7.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5/98-99号文件)

      9.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解释,第12号条例草案处理《刑事诉讼程
      序条例》及其他6条与法律程序及司法程序事宜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
      修改。他表示,凭藉对《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公诉书规则》第4
      条所作出的建议修订,情况似乎是,就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所订
      刑事罪行进行的审讯,须采用英国的常规与程序。他指出,此事似乎
      涉及政策问题,应由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吴霭仪议员未能出席是次会议,但她以书面
      表明支持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黃宏发议员、曾钰成
      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2. 1999年1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
    法例于1998年12月18日、24日及31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81、86及88/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81/98-99号文件

11.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载述于1998年12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11项附属法
例。法律顾问讲述《"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第403章,附属法例)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时表示,该规例由有关当局于1993年5月订立,原拟在1994年
1月1日实施。不过,原本的生效日期公告以一般公告形式刊登,并沒有如附属法
例般按规定提交当时的立法局省览。政府当局认为须刊登另一则生效日期公告,
才能令该规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顾问表示,虽然政府当局已证实,自1994年以
来当局并无采取任何检控行动,但议员或可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自该日起
此事对有关行业所造成的其他实际影响,以及有否需要采取立法措施来处理该问
题;若有需要的话,则会否有其他更合适的方法。

12.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法律顾问所解释的各项问题。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秀兰议员、李启明议员、夏佳理议员及黃容根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建议,该小组委员会就一般公告的"立法效力"进行商议如有
任何结果及建议,可转交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考虑。

13.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余下10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立法会LS86/98-99号文件

14. 法律顾问讲述《1998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时表示
,法律事务部曾就用于索取特惠赔偿的申请表,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政府当局表
示已要求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本月底前对上述表格作出修订。內务委员会
主席要求法律顾问在适当时候报告此事的进一步发展。

15.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他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立法会LS88/98-99号文件

16.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3项生效日期公告并无提出疑问。

1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9年2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
属法例,须在1999年1月27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由1999年2月3日延展
至1999年2月10日,则须于1999年1月2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为研究《"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第403章,附
属法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如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审议工作
,便应作出预告,以便动议议案把审议期限延长。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立法会LS87/98-99号文件)

19.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在1998年11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涂谨申
议员质疑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修订能否令已发出的"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效力免受
怀疑。涂议员在考虑过政府当局的回覆后,对条例草案再无提出其他疑问。法律顾
问补充,正如原先报告所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0.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1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023/98-99号文件)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
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

22.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1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月15日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小组委员会已于1998年11月成立
,负责在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之前,研究该条例及有关事宜。由于预期会成
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修订条例草案,他建议在是次会议后发出通告,邀请议员表明
是否有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以便法案委员会可尽快展开工作。议员表示赞同。

(c)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2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在1999年1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
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议员议案

(i) 有关"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检讨"的议案

25.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杨森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对上述议案动议修
正案。

(ii) 有关"发展持续教育"的议案

27.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谭耀宗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的预告限期已于1999年1月6日届
满。《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将于1999年1月14日举行的行政长官答问会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在答问会开始时会先作简短发言,然后回答议
员提出的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议员有否任何事宜希望行政长官在会上论及。
何锺泰议员建议行政长官或可就部长制发言。

30.秘书长回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他已和行政署长再次确定,议员在1999年1月14
日的会议上可就任何题目提问。

31.刘慧卿议员询问,议员曾要求行政长官更定期和更经常地出席立法会会议,讨论
公众事项及政府政策并回答质询,行政长官有否对议员的要求作出回应。內务委员
会主席回答时表示,行政长官未有说过会改变他打算在今个立法会会期出席3次立法
会会议的计划。刘议员请內务委员会主席继续向政府当局跟进议员的要求。

VII. 将于1999年1月2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024/98-99号文件)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
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33.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20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月22日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1月20日立
法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请求立法会批准劳工处处长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
例》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
组委员会将在议程第VIII(c)项下作出报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香港居民享有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的议案

35.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荣灿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全面检讨目标为本课程"的议案

36.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杨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的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
年1月13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988/98-99号文件)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1个法案委员会及1个小组委员会在內。

(b)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723/98-99号文件)

39.法案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鉴于法案委员会关注到注册
为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所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机动泊车系统和送货升降机获得
的宽限期及其他事宜,政府当局会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以释除法案委员会的疑虑。

40. 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20日恢复二读辩论。

(c)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委员会就《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作出的报告
(立法会CB(2)976/98-99号文件)

41.小组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同意把上述文件附录II所载的议
定修正案,纳入《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內。他进一步表示,因应小
组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已承诺会向人力事务委员会汇报把各项根据《工厂及
工业经营条例》订立的规例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內的时间表,以及在根
据《安全管理规例》制定的《工作守则》內加入条文,订明工人有权以其安全或
健康受到危害为理由拒绝执行工作,并会设立处理涉及危险工作问题的机制。

42.田北俊议员表示,他关注的是,如关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和《职业安全及
健康条例》规定雇员有权拒绝执行危险工作,有关规定会对工程项目造成影响。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关于雇员有权拒绝执行危险工作的建议,政府当局
现正拟定有关的细则,在适当时候便会提交立法会审议。

(c)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3)1036/98-99号文件)

43.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共有11名议员表示有兴趣参加代表团,于1999
年1月23日至27日期间访问日本。由于人数较建议的代表团人数仅多出一名议员,而
有关的议员已同意按比例分担任何超额的开支,小组委员会建议代表团由该11名议员
组成。议员表示赞同。

IX. 其他事项

4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应议员于1998年12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的要
求,秘书处即将发出文件提供所需资料,开列在财务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审议
之前,曾提交有关事务委员会的财务建议数目。

45. 会议于下午3时16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