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1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5月8日(星期六)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

保安局局长
叶刘淑仪女士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

库务局副局长
林郑月娥女士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梁永立先生

政府统计处处长
何永煊先生

入境事务处处长
李少光先生

政府经济顾问
邓广尧先生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举行是次会议的目的,是与政府当局继续讨论当局初步估计因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判决而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1 675 000名內地居民来港所造成的影响。

2. 在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邀请下,政务司司长向议员讲述其近期北京之行。她表示,是次访问已筹备了一段时间,目的是与中央政府就彼此关注的事宜交換意见。她补充,她已藉此机会向朱镕基总理及中国其他官员转达香港市民对终审法院的判决所造成影响的关注,并向他们讲述政府统计处(下称"统计处")就因终审法院的判决而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估计人数进行调查所得的初步结果。她强调,她并无携同任何有关如何解决居留权问题的方案,征询中央政府的意见。

3. 政务司司长进一步表示,有关的中国官员告诉她,中央政府非常关注终审法院的判决对香港经济的影响。他们认为,香港特区政府应自行制订解决有关问题的方法,而香港特区政府如提出要求,中央政府会提供协助。

4. 刘慧卿议员表示,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问会上曾表示,他不会排除不执行终审法院所作判决的可能性。她询问政府当局可否保证不会试图以某些方法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

5. 政务司司长答称,政府当局无意不执行终审法院的判决。她指出,自终审法院宣判后,政府当局与內地当局已举行数次会议,商讨让合资格人士有秩序地来港的安排。此外,统计处已于3月初展开一项调查,以确定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的估计人数,以便可评估新来港人士对各项服务及基础设施所造成的影响。她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市民对终审法院所作判决的接受程度、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原则是否获切实执行的看法、处理有关问题的各个方案的成效,以及时间限制等因素,才决定如何解决此事。

6. 涂谨申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初步分析过解决居留权问题的各个方案的利弊长短。政务司司长重申,政府当局会在审慎评估各有关方案后才作出决定。她向议员保证,不论采纳哪个方案,当局均会以香港的长远利益及遵守《基本法》为依归。

7. 杨耀忠议员询问终审法院的判决对香港与外国就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事宜而进行的谈判会有何影响。保安局局长答称,在某程度上,终审法院的判决已对香港与外国就免签证入境安排而持续进行的谈判造成影响。她补充,多个国家的领事馆曾表示,他们担心新来港人士在取得特区护照后会进入其国家,并且可能会逾期居留。

8. 何秀兰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统计处于本月底完成调查前,就居留权问题作出决定。政务司司长表示,虽然统计处的调查要到5月底才会完成,但截至1999年4月中调查所得的中期结果已能提供可靠资料,用作预测各项服务的需求。政务司司长补充,鉴于终审法院的判决所引起的问题相当严重,市民不希望看见政府当局迟迟仍未能提出解决办法。

9. 杨森议员认为,基于受访者通常会选择给予一个为社会接受的答案,他们当中希望其內地子女来港定居者约占80%之数属于偏高。他进一步询问,当局在评估各项服务所受的影响时,为何会假设全部1 675 000名合资格人士均选择来港定居。

10. 统计处处长表示,大多数受访者在表明希望其子女来港定居之前,理应已考虑到来港定居是否符合其子女的利益,以及他们须承受的财政负担。他进一步解释,采用100%来港率的原因,是要确定对各项服务的最高额外需求。他不会排除一个可能情况,就是在最后结果公布后,或会把上述80%之数调高或调低。

11. 吴清辉议员表示,新来港人士大多会来自广东及福建省,并询问政务司司长最近访京期间有否与该两省的官员会晤,讨论居留权问题。政务司司长答称,她沒有机会与他们会晤。保安局局长补充,据报道广东及福建省某些城市现正进行某些调查。

12. 单仲偕议员表示,据一些报章报道,行政长官已取消其美国及加拿大之行,因为政府当局即将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他询问政务司司长最近访问北京期间,有否寻求中央政府批准政府当局采取此做法。

13. 政务司司长重申,她并无携同任何方案请中央政府同意,而中央政府亦希望特区政府会自行解决居留权问题。她进一步表示,鉴于有需要在短期內提出解决办法,行政长官已决定押后其海外之行,留在香港处理此事。

14. 梁耀忠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就决定采纳哪个方案定下期限。政务司司长答称当局沒有订立任何期限,但她补充,由于市民普遍不希望此事旷日持久,政府当局会竭力尽快解决此事。

(政务司司长在此时离开会议)

15. 吴霭仪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提请中央政府协助修改或解释《基本法》以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将会有损国际社会对香港司法独立及法治的观感。她又询问政府当局是否亦请求中央政府协助安排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內地居民来港。

16. 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相当重视国际社会对香港维謢其司法独立及自主权的观感。她进一步表示,自终审法院宣判以来,入境事务处处长曾与內地当局先后举行了3次会议,商讨让合资格人士有秩序地合法来港的安排,以及可否在內地委任一个机关作为香港入境事务处代理机构,以处理居留权证明书(下称"居权证")的申请。她本人亦曾分别与內地各有关当局举行会议,讨论类似的问题。她补充,她虽然未有陪同政务司司长近日到北京访问,但相信政务司司长已向中央政府提出此等问题。

17. 吴议员再问及"事实婚姻"所生子女的地位,入境事务处处长回答时表示,根据中国法律,如一男一女已于1990年之前在其居住地方登记为夫妻关系,而即使他们并无办理任何正式的婚姻注册手续,內地当局亦会承认其婚姻具有效力。香港居民在內地透过"事实婚姻"所生子女,将视为婚生子女。

18. 杨孝华议员表示,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问会上曾表示,经济增长约1%,便会创造50 000个新职位。他询问政府当局估计失业率到2009年年底将比现时沒有新来港人士的情况高出10%至12%,有否把当局在未来10年达7,100亿元的非经常开支所创造的新职位计算在內。

19. 政府经济顾问答称,到2009年年底的实际失业率,会视乎当时的经济及劳工市场情况而定。鉴于基本工程计划的范围广泛,他现时无法估计由此可创造多少就业机会。虽然如此,他相信新职位会主要集中在建筑及建造业。他亦怀疑新来港人士是否有所需技能,可以填补预期出现的新职位空缺。他进一步指出,现时的失业问题主要因经济增长落后于劳动人口增长所致。他预期,随著新来港人士陆续抵港,如经济增长缓慢或停滞不前,失业率便会上升。

20. 教育统筹局局长补充,在2000至2002年期间,将约有350 000名新来港人士加入劳工市场,而估计仅在2000年便会有116 500人来港。由于香港经济现正处于调整期,他表示担心适龄工作人士来港的人数遽增会妨碍本港经济复苏。他进一步表示,虽然本港要进行庞大的建造计划以应付新来港人士的需要,但就业机会不会即时增加,因为需要一段时间就有关项目进行规划,才可展开建造工程。他补充,目前6.2%的失业率短期內难望下降。根据政府当局的评估,大量适龄工作的內地人士在短期內加入本港劳工市场,不但会把失业率推高,亦会拉低整体的工资水平。

21. 张永森议员表示,奇怪的是,政府当局只根据最多的合资格人士数目,来初步评估各项服务所受的影响,而不是根据香港能够吸纳的合资格人士数目来作评估。保安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认为有必要公布初步评估的结果,让议员及市民能约略了解香港人口增加1 675 000人的实际影响。

22. 夏佳理议员对政府当局未有充分咨询立法会便就居留权问题作出决定,表示关注。吴亮星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作出决定前征询市民的意见。夏佳理议员亦询问政府当局有否研究修改及解释《基本法》的法律程序。

23. 保安局局长答称,行政长官曾在1999年5月6日提过政府当局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征询立法会及市民的意见。她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修改《基本法》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有关提请解释其条文的法律程序。

24. 何俊仁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对各项服务所作的初步评估,意在描划出最坏的情况。他以当局预计的额外房屋需求为例,指出当局估计1 675 000名合资格內地居民全部来港后均需有本身住所,是过于牵强和不切实际。

25. 房屋局局长表示,当局在评估1 675 000名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对房屋的需求时,已考虑到78%至80%的合资格人士为成年人,因而不会与其在香港的家人同住。他进一步表示,有关评估是根据现时计算內地新来港人士对房屋的需求所用方法而作出的。

26. 何议员询问当局估计有多少名新来港人士需有本身的居所。房屋局局长回答时解释,他评估的依据是假设有25%第一代合资格人士会在首3年期间组织新家庭,以及假设第一代来港人士其后每年将有10%的额外房屋需求。至于第二代合资格人士,房屋局局长表示,当局假设他们当中约有20%在首3年期间有需要组织新家庭。与第一代人士相同,第二代人士在首3年之后每年的额外房屋需求亦将为10%。房屋局局长指出,每年10%的新家庭增长率是根据《1996年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推算出来的。

27. 何议员又询问,假设只有在出生时父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才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统计处可否提供合资格內地居民的估计人数。统计处处长答称,可把第一代注册婚姻所生子女的数目(即172 000人)和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已享有居留权的人数(即102 000人)的比率,乘以第一代非注册婚姻所生子女的数目(即520 000人),便得出在出生时父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合资格人士数目。

28. 吴亮星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夸大合资格內地人士的数目,藉以吓怕港人,使他们不敢接纳该等人士来港定居。他又询问提请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文是否不合法,以及此举会否有损法治。

29.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绝无采取恐吓手段。她强调,合资格人士的估计数目,是根据统计处以客观和科学方法进行的调查推算出来的。统计处处长补充,各有关政策局从未干预其部门的工作,而其属下人员均以专业和客观的方法进行有关调查。他指出,有些人会对透过随机回应法取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资料的可靠性有所保留,这是可以理解的。他向议员保证,随机回应法应用在向受访者搜集高度敏感资料方面,已证实相当有效。保安局局长补充,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30. 教育统筹局局长回应张文光议员及罗致光议员就新来港人士教育需求的评估所提出的疑问时表示,他曾与统计处处长讨论此事,并同意假设30%的第一代新来港人士需接受学校教育是合理的。教育统筹局局长进一步表示,为得出更准确的评估结果,年龄介乎零至5岁及年届19岁的合资格人士均无列入评估范围內。该项评估所用的另一个假设是,在年届15及19岁的合资格人士中,分别约有80%及10%将需接受中学教育。因此,不把上述年龄的人士纳入评估范围,会令需接受学校教育的合资格人士减至24%左右。

31. 统计处处长提及在1999年5月6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席上提交题为"享有本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估计数目"的文件第13段时解释,年龄在20岁以下的第一代新来港人士存在20%与30%的差别,是因为前者指注册婚姻所生的172 000名新增合资格子女,而后者则指注册婚姻所生的所有274 000名合资格子女。

32. 罗议员又询问当局假设有关调查结果有5%至10%误差幅度的依据为何。统计处处长答称,误差幅度估计为5%至10%,是他们能力范围內最准确的估计,因为在任何抽样调查中,均无可能给予精确的误差幅度百分率。罗议员进一步询问,如《基本法》作出修改,估计有多少名第一代合资格人士将不会来港定居。统计处处长表示要进行另一项调查,才可取得有关资料。

33. 谭耀宗议员表示,合资格內地居民大量来港,会拉阔社会上贫富悬殊的距离。政府经济顾问表示同意谭议员的意见。

34. 何世柱议员询问1 675 000名合资格人士来港,会否对本港治安造成不利影响;若然,政府当局在评估对各项服务的需求时,有否把维持治安所需的额外开支计算在內。何议员又询问,如整体工资水平因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造成劳工供应增加而下降,会否令更多劳工密集的行业迁回香港。

35. 保安局局长答称,她不会排除一个可能性,就是公共秩序或会因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而受影响。库务局副局长补充,在第10年估计达330亿元的每年经常开支,以及未来10年达7,100亿元的非经常开支总额,均未有把维持治安所需的额外开支计算在內。政府经济顾问表示,即使工资水平下降,香港的整体工资水平仍属偏高,在劳工密集的行业上未能与区內其他国家竞爭。香港缺乏土地,是另一个障碍因素。政府经济顾问进一步表示,把劳工密集的行业迁回香港,此方向与行政长官锐意在香港发展高增值及高科技行业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

36. 李永达议员表示,有些经济学者指出,当局夸大对各项服务的需求及失业情况的估计。他询问各有关政策局局长在初步评估各项服务所受的影响时,为何未有采纳统计处处长所提出来港人数为80%的假设。

37. 保安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过往处理居权证申请的经验,获发居权证的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人士,甚少不行使其居留权来港。因此,对各项服务所受影响的评估,是假设该1 675 000名合资格內地居民全部均会来港定居而作出的。她补充,当局对各项服务的评估,有需要在实施阶段作出调整。

38. 政府经济顾问表示,关于新来港人士对劳工市场的影响,不同人会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由于现时经济增长较人力供应增长缓慢,假设经济体系无法吸纳合资格內地居民来港所带来的大量额外劳工资源,是切合实际的想法。

39. 李议员又对利用调查中期所得的资料来评估各项服务需求一事提出询问,统计处处长回答时解释,在调查中期把搜集所得的资料整理后公布初步估计,是国际惯用的做法。他补充,统计处截至4月中完成调查的样本,已构成一个独立的科学性随机样本,可以用作推论整体的情况。他进一步表示,透过"直接提问法"搜集所得的"非注册婚姻所生子女"的数据过低,不足为信,故无须理会。他亦表示,对各项服务所受影响作出的初步评估,或须因应最后的调查结果而作出调整。

40. 李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为何并无尝试因应不同情况而评估各项服务会受的影响。保安局局长答称,在初步评估各项服务会受到的影响时所采用的首要假设,是本港会在未来3年內吸纳692 000名第一代合资格人士。以3年为期,是因为终审法院的判决规定,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內处理居权证的申请。她补充,至于在评估各项服务会受到的影响时所采用的其他假设,已由其他政策局局长加以解释。

41. 刘慧卿议员询问,根据半数调查样本的资料来评估各项服务受到的影响,所得结果是否可靠。统计处处长回应时重申,首批占全数一半的调查样本,本身已构成一个独立的随机样本,可用作推论整体的情况。调查完成后所取得的最后资料,与调查中期所获得的资料将无大差别。他进一步指出,在调查中期公布资料,可使各有关政策局局长及早作出评估。

42. 刘议员进一步询问,如对《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修改或解释,会否剝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及在海外居住,而现时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子女的权利。保安局局长答称,这要视乎有关解释及修改所用的措辞而定。她亦指出,居权证计划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在內地及海外居住的子女。入境事务处处长补充,到目前为止,当局已收到海外申请人所提交约1 000份的居权证申请。

43. 涂谨申议员认为,政府应公布对两个方案(即修改《基本法》或提请解释《基本法》)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让公众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可就该两个方案提出意见。杨森议员补充,政府当局亦应分别评估该两个方案对法治及各项服务所造成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供公众人士参考。保安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涂议员及杨议员的意见。

44. 何秀兰议员表示,据1997年7月8日发出的《1999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当局透过单程通行证(下称"单程证")制度规管內地居民来港定居。关于保安局局长较早时表示居权证计划亦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国家所生的子女,何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在该等国家广泛宣传居权证计划,以确保有关人士知悉其享有香港居留权。

45. 保安局局长答称,单程证制度于1982年实施,旨在管制內地居民来港定居。于1997年7月10日制定的《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规定,任何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具有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以其所持贴上有效居权证的有效旅行证件确立。在运作上,这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须申请单程证及居权证才可来港定居。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国家所生的子女,他们须透过申请人居住国家的中国领事馆或代办处申请居权证。保安局局长补充,当局已收到来自海外申请人逾1 000份的居权证申请,这显示居权证计划已在有关国家得到广泛宣传。

46. 梁耀忠议员表示,鉴于某些经济学者认为新来港人士可刺激本地经济,政府应评估该等人士来港的正面影响。何俊仁议员赞同梁议员的意见。政府经济顾问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评估进行基本工程计划所产生的额外劳工需求,以配合1 675 000名內地居民来港。政府经济顾问补充,新来港人士初期不会对本地经济的消费情况有很大帮助,因为他们需有工作和收入,才可消费。政府经济顾问亦指出,香港的经济体系属外向型,而长远来说,经济增长要由与其他地方的贸易而非单靠內部消费带动。政府经济顾问答允评估新来港人士对本地经济消费开支所产生的作用。

47. 李卓人议员表示,政府当局估计第一及第二代人士来港后,到2002及2009年年底会把失业率分别推高10%及12%,是基于不切实际的假设而作出的预测,当中并无计及多了该两代人士来港消费所创造的新就业机会,以及在现时至2009年期间因经济增长而创造的新职位。他询问政府经济顾问会否采用更切合实际的假设来评估失业情况。

48. 政府经济顾问解释,现时失业率高企,是劳工供应增长率超过经济及就业增长率所致。1 675 000名內地居民来港,加上香港人口的正常增长,会对失业率造成重大影响,详情一如有关服务评估的文件第20至21段所载。他进一步解释,估计失业率增加10%及12%,均是在最坏情况下的预测数字,但他指出,政府当局如假设香港经济将能吸纳如此庞大的人口,便属不负责任。他补充,他会再提供更多资料,详述当局对因庞大的基本工程计划及消费增加而创造的就业机会所作的评估,供议员参考。

49. 李议员又询问海外香港居民的回流人数,政府经济顾问回应时表示,未来数年将陆续有此类人士回流返港,但人数预期会较过去数年为少。政府经济顾问指出,回流人士会成为另一个稳定的劳工供应来源。

50. 杨孝华议员表示,根据有关享有本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估计数目的文件所载资料,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有102 000人享有居留权,而政府当局于1997年提供的数字则为66 000人。保安局局长解释,该102 000人包括所有年龄的人士,而先前所述的66 000人则只包括年龄在20岁以下的人士。

51. 对于政府当局只发表其有关新来港人士对各项服务所造成影响的评估,但并无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李柱铭议员表示失望。依他之见,政府当局应向市民解释修改《基本法》或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影响。对于并无官员曾提及请求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会有损害香港法治的后果,他尤其感到失望。他补充,行政长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问会上曾表示,政府当局会尽快采取行动解决有关问题,如此暗示了政府当局已决定采取提请解释《基本法》的方案。

52. 保安局局长表示,行政长官曾表示政府当局会果断地迅速解决居留权问题,并会尽早宣布其决定,以便市民能就有关决定发表意见。

53. 张永森议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內地当局须征求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才确定获准进入香港定居的人数。他询问政府如何得出以3年为期吸纳第一代合资格人士的结论。

54. 保安局局长答称,以3年为期吸纳合资格人士,不属终审法院判决的一部分。政府当局认为在3年內吸纳第一代合资格人士,以反映终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是合理的做法。她补充,既然终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如政府不合理地拖延处理有关申请,居权证申请人可要求香港法院作出公法补救,故政府如不在一段合理期间內处理居权证的申请,便属不负责任。

55. 吴霭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于本年2月要求终审法院澄清其于1999年1月29日所宣告的判决时,曾表示无意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她指出,尽管如此,政府当局当时正考虑4个解决居留权问题的方案中的其中两个 ?? 一个涉及要求终审法院在其后一宗案件中作出另一项裁决,而另一个则为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 均有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的效果。她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会把立场完全转变过来。

56. 保安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从来沒有要求终审法院修改其对居留权案件作出的判决。她亦表示,政府当局并无作出任何公布,表示正考虑采用何种方案以解决居留权问题。

5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与政府当局举行的会议到此为止。他感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

II. 其他事项

5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已订于1999年5月11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再举行会议,以讨论未来的跟进工作。

59. 李柱铭议员及杨森议员建议邀请法律专家、经济学者及研究移民问题的学者发表意见。刘慧卿议员对该建议表示支持,并提议由秘书处拟备会议时间表及拟邀请的团体及人士名单,供议员在下次会议上考虑。

60. 吴霭仪议员补充,大律师公会将乐意前来发表意见,因为他们对居留权问题做了大量研究。

61. 夏佳理议员表示应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应否就修改或解释《基本法》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征询外界的意见。

62. 涂谨申议员认为,既然政府当局相当可能会在下星期二的行政会议结束后宣布所采纳的方案,內务委员会应在下星期一早上举行特别会议。李柱铭议员赞同涂议员的意见。

6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安排在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会与《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会议撞期。该法案委员会的主席夏佳理议员表示,他会把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改在另一日期举行。单仲偕议员对此做法表示支持。

6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召开特别会议。有关会议的议程将包括下列各项 --

  1. 日后跟进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的做法;

  2. 与团体/个人举行会议;及

  3. 会议时间表及已获邀请/将获邀请的团体及人士名单。

6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拟邀请的团体或人士有任何建议,请尽快告知秘书处,以便即时发出邀请信。

66.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有权作出少于3日的通知以召开內务委员会紧急会议,以及决定会议的议程。

6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