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0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M/6

为议员举行的特别简报会的纪要

日 期:1998年7月9日
时 间:上午9时至10时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副局长
张琼瑶女士

消防处副处长
曾广豫先生

消防处消防总长
许竞平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卢志伟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
何湛先生

署理机电工程署总机电工程师
赖汉忠先生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是次特别简报会是按政府当局的要求而安排,目的是向议
员简介"私人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议"咨询文件的內容。他补充,由于是次简报会
并非立法会辖下委员会的会议,议员将不受《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所保障。

2.保安局副局长概述在私人楼宇消防安全方面的主要不足之处,以及详载于咨询
文件的各项拟议改善措施。

3.保安局副局长表示,过去数年发生的多宗火灾酿成惨剧,促使政府当局逐步改
善商业处所或建筑物的消防安全。1997年5月开始实施的《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
例》(以下简称"主体条例")规定,有关方面必须改善订明商业处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使之达到现代标准。至于在1998年 6 月开始实施的《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
条例》,则把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1987年前落成的商业建筑物,以改善该
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4.为方便制订改善私人楼宇消防安全的策略,消防处、屋宇署及机电工程署在本
年年初曾分别进行查勘,以评定各类私人楼宇的消防安全状况。根据消防处所作
查勘的结果,只有28%私人楼宇在消防装置及消防管理方面获得" 满意 "的评级。
此外,查勘结果又显示,设立业主立案法团或物业管理公司等大厦管理组织,对
改善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亦有帮助。在各类私人楼宇中,以综合用途(商业/住宅)
楼宇的消防安全状况最欠理想。在经查勘的14 977幢综合用途楼宇中,只有11%楼
宇的消防安全状况令人满意。

5.屋宇署进行查勘的结果显示,楼宇消防安全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逃生途径及消
防员进出途径两方面。一如消防处所作查勘的结果,屋宇署亦发现综合用途楼宇
的整体消防安全状况最欠理想,其中逃生路线严重不足的楼宇占 80%。屋宇署建
议优先进行分期清拆计划,拆除单梯大厦的天台僭建物。

6.机电工程署进行的查勘显示,在该署巡查的楼宇中,只有21%楼宇的公用电力
装置令人满意,需大幅修葺公用电力装置的楼宇则占20%。

7.由于综合用途楼宇的消防安全状况被认为最欠理想,有关部门会加强采取执法
行动,确保早日消除在查勘期间发现的楼宇潜在火警危险。执法部门将会要求负
责的业主和住客修补及重新装设大厦的消防安全设施及结构,使其达到令人满意
的水平。倘负责的业主沒有进行所需工程,有关部门可行使其法定权力,代表业
主进行有关工程,然后向他们收回费用。

8.保安局副局长进一步表示,当局已提出两项与加强楼宇管理有关的建议,以改
善私人楼宇的消防安全。其中一项建议是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以便就具体
的楼宇管理标准、对违例者的制裁及一项证明书计划作出规定。民政事务总署亦
正研究采用强制性楼宇管理的概念,使民政事务局局长可下令有问题楼宇的业主
推行楼宇管理措施,并在有需要时聘请楼宇管理人。另一项建议是由政府当局研
究海外国家的有关法例,并考虑自动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在新大厦实行此做法是
否可行。

9.此外,当局亦建议分阶段提高各类私人楼宇的消防安全标准。第一阶段的工作
将涉及一项10年计划,其目的是分两期改善综合用途楼宇的消防安全标准。在该
计划的第一期(为时6年)內,当局将会处理约5 000幢在1973年前落成的综合用途楼
宇,在第二期(为时4年)则会处理约4 000幢在1973至1987年间落成的综合用途楼宇
。当局接着会展开一项改善消防安全计划,其对象是约3 000幢在1987年前落成的
住宅楼宇(楼高3层以上),其中在1973年前落成的楼宇会获得优先处理。待优先处
理综合用途楼宇及住宅楼宇的计划完成后,当局便会着手进行一项分期计划,首
先处理约650幢在1973年前落成的工业大厦,然后把该计划的范围扩展至约1 000
幢在1973至1987年间落成的工业大厦。

10.保安局副局长补充,为帮助业主提高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标准,政府当局会研究
有否需要参照为订明商业处所及指明商业建筑物而设的"改善消防安全贷款计划",
以及为综合用途楼宇及住宅楼宇而设的"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以类似模式向他
们提供财政上的援助。

11.保安局副局长告知议员,就咨询文件所载建议进行的公众咨询将为期两个月,
咨询工作将于1998年8月24日结束。政府当局稍后会就公众咨询工作的结果向保安
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12.內务委员会主席邀请议员就咨询文件详载的各项建议提出意见。

13.何承天议员指出,在1997年 5 月开始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某些商业处所如银
行、超级市场及商场必须提高其消防安全标准。随后制定的1998年修订条例,则
把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1987年前落成的商业建筑物,以改善该等建筑物的
消防安全。修订条例于本年 3 月获得通过,政府当局却在一段短时间后的今天提
出多项建议,改善其他各类私人楼宇的消防安全。他认为政府当局采取此种零碎
的方式处理消防安全问题,实在殊不理想。他又关注到当局缺乏人手资源,处理
在巡查期间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

14.保安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改善私人楼宇的消
防安全。由于商业处所或建筑物的人流量大,人口密度亦较高,当局因而优先处
理该类处所及建筑物。咨询文件所载的一系列建议,旨在全面改善其他各类私人
楼宇的消防安全状况。倘在咨询期间搜集所得的意见显示该等建议获得市民广泛
支持,当局将草拟所需法例及申请增拨资源,以便分阶段实行各项建议。

15.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当局难以采取追溯方式,在
现有楼宇实行有关自动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建议。他指出民政事务总署一直有透
过其在各区的联系网络,积极鼓励及协助现有楼宇的业主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以便管理其楼宇。该署会继续进行此方面的工作。

16.朱幼麟议员建议当局可考虑采取一些短期改善措施,例如向业主立案法团或其
他大厦管理组织提供绳梯及手提扩音器。他表示,除鼓励楼宇业主以自愿方式成
立大厦管理组织外,当局亦应采取其他措施提高业主和住客的防火意识。保安局
副局长表示,有关部门会与大厦管理组织紧密合作,解决楼宇消防安全问题及提
高社会人士的消防意识。此外,当局亦会加紧进行各项公众防火教育活动,特别
是针对年青一代的教育活动,并且鼓励大厦管理组织安排进行防火演习。

17.屋宇署助理署长回应李启明议员时表示,屋宇署将与房屋署联络,商讨为那些
因清拆天台僭建物而需要搬迁的人士另行提供居所的安排。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保安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此事。

18.夏佳理议员询问,商业处所或住宅楼宇的个别业主若因按照执行部门的要求而
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致有关处所的楼面面积减少,他们会否获得赔偿。保
安局副局长表示此问题涉及若干复杂事项,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详细研究。內务委
员会主席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此事。

19.曾钰成议员表示,除加强宣传工作以提高市民的防火意识外,政府当局亦应定
期巡查全港楼宇,找出在消防安全措施方面的不足之处。消防处副处长表示,消
防处在本年年初进行楼宇查勘后曾进行超过20 000次跟进巡查,并向发现有潜在
火警危险的大厦,发出约7 000份消除潜在火警危险通知书。此外,消防处亦会定
期巡查该等楼宇,确保其防火措施符合有关的消防安全规例。保安局副局长补充
,消防处、屋宇署及民政事务总署亦会联手进行实地查勘,找出私人楼宇在消防
安全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拟备简单易明的标准检查项目清单,协助业主或住客自
行检查楼宇。

20.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表示,根据有关自动成立业主立案
法团的外地法例,有关当局可委派一名人士就成立大厦业主立案法团的目的召开
管理委员会会议。然而,该等法例似乎并未订有任何条文,规定未有遵从成立业
主立案法团此项规定的业主须受惩罚。因此,此方面的工作成功与否,在很大程
度上会视乎业主本身是否有能力及是否愿意参与组织业主立案法团和大厦管理的
工作。

21.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按照解决私人楼宇消防安全问题的拟议分期计划,当局在
改善综合用途楼宇消防安全标准的10年计划结束后,才会处理在1973年前落成并
有潜在火警危险的住宅楼宇。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委聘私营机构中合资格人
员,负责进行改善综合用途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楼宇消防安全结构的工程,藉以缩
短处理综合用途楼宇防火问题所需的时间。此举让政府可及早处理1973年前落成
的住宅楼宇。

22.保安局副局长表示,倘咨询期间搜集所得的意见大多支持政府当局采取措施,
优先处理1973年前落成的住宅楼宇,当局会考虑提早展开有关的工作。

23.何秀兰议员对咨询文件第28及29段建议采用的强制性楼宇管理概念表示关注。
她询问此概念会否对人权造成影响,以及当局会采用甚么准则,决定未有遵从民
政事务局局长所订楼宇管理措施的业主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何秀兰议员提出的问题应由保安事务委员会跟进。

25.內务委员会主席感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别简报会。会议于上午10时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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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