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95/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8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7月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1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1)5
陈美卿小姐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7月2日第37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492/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议员希望与访港的中央领导人会晤的请求。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告知政务司司长,他已就此事分别致函朱镕基总理及行政长官。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在他致行政长官的函件中,他亦请行政长官解释政府当局采用甚么准则,据以决定邀请哪些人士出席为访港国家领导人举行的官式活动。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5/98-99号文件)

4. 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废除于性罪行案件中要求佐证的普通法惯例,以及成文法中有关就《刑事罪行条例》所订性罪行提出的证据必须有佐证的规定。他补充,法律事务部已就条例草案向政府当局提出若干技术性问题,现正等待当局的回覆。

5. 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对于废除性罪行的佐证规则的建议,香港大律师公会及法律援助署均表反对。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5月22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简介该建议。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对该建议有不同意见,并提议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

6. 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周梁淑怡议员、涂谨申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ii) 《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6/98-99号文件)

7. 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仲裁条例》(第341章),落实內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达成的协议。法律顾问认为应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因为条例草案会对工商界有所影响。

8. 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何俊仁议员、李家祥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9. 吴议员进一步建议,法案委员会应尽快展开工作。她指出,现时已有3个研究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并且重申其较早前提出的建议,即在任何时间不应有超过两个研究此类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何世柱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认为负责研究《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应获准优先展开工作。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已提交立法会的政府法案的优先次序是由政府当局决定,他答允会向政务司司长提出此事。

(iii)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3/98-99号文件)

11. 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就专业房屋经理的注册及纪律管制订定条文。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向房屋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而条例草案建议设立的自愿注册制度获得业界广泛支持。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研究条例草案的技术性问题,并会再提交报告。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若未经注册的房屋经理沒有被禁止执业为房屋经理,是否有必要引进自愿注册制度,法律顾问表示,他会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作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30/98-99号文件)

14. 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9项与劳工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他指出,把在若干现行条文中"官方"一词适应化修改为"国家"的建议会引起一些问题,该等问题与为研究《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所研究者相若。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对《学徒制度条例》的某些修订,并会再提交报告。

15.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作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v)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32及233/98-99号文件)

16. 法律顾问解释,上述两项条例草案旨在改变香港艺术发展局(下称"艺展局")及香港康体发展局(下称"康体局")的成员组合。他特别指出,从艺展局及康体局的成员组合中删除两个市政局主席的建议已纳入《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內。他补充,该两项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市政局主席在1999年7月6日致他本人而副本分送所有其他议员的函件中,建议成立一个法案委员会研究该两项条例草案,而研究该两项条例草案的时间,应与研究《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的时间互相配合,以便立法会可同时就该3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沒有出席是次会议的霍震霆议员在会议之前曾向他提过此事,并建议成立一个法案委员会研究该两项条例草案。

18. 张永森议员表示支持霍议员的建议,因为现时已收到多份由艺术及体育界提交的意见书。他补充,该两项条例草案和《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应安排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上审议。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两个不同的法案委员会,因为该两项条例草案处理不同的事宜。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会询问政务司司长该两项条例草案应否予以优先处理。

20.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马逢国议员、张永森议员、陆恭蕙议员、霍震霆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霍震霆议员将会参加)及邓兆棠议员。

21.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李华明议员、吴亮星议员、马逢国议员、张永森议员、陆恭蕙议员、杨孝华议员、郑家富议员(李华明议员表示郑家富议员将会参加)、霍震霆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霍震霆议员将会参加)及邓兆棠议员。

22. 刘慧卿议员表示,有关该两项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指艺术及体育界普遍接纳建议中的艺展局和康体局成员组合,她质疑此说法是否准确,因为该等界别的人士对有关建议显然意见纷纭,莫衷一是,刘议员请內务委员会主席向政务司司长提出其质疑。

(b) 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36/98-99号文件)

23. 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的5项附属法例。他指出,文件所载的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应为"1999年7月7日",而非"1999年7月14日"。

24. 法律顾问表示,《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下称"修订规例")与《〈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下称"生效日期公告")是互相关连的。生效日期公告宣布卫生福利局局长已指定1999年7月2日为《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第2(a)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文赋权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订立规例,就证实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及其持续性的方式作出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所订立的修订规例在《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规例》中加入新的第2A条,指明证实器官捐赠人与器官受赠人是一段已持续不少于3年的婚姻的双方须用的方式。法律顾问补充,修订规例所载的建议是由医院管理局提出,并获负责研究《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同意。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修订规例及生效日期公告。

26. 梁刘柔芬议员询问建议成立的小组委员会旨在研究甚么事宜,因为该修订规例是由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完全按照有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订立的。

27.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绝不是质疑该修订规例。他建议把修订规例交由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用意是确保将来不会有任何事宜会引起问题或爭论。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梁智鸿议员、杨森议员、杨耀忠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28. 法律顾问提到《1999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时表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香港律师会澄清某些草拟上的问题,并会再作报告。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留待较后时间才就《1999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作出决定,因为对在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提出修订的限期,是立法会下个会期的第2次会议。议员表示赞同。

30.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余下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3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该等附属法例提出修订,须在1999年10月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891/98-99号文件)

32. 议员审悉将由郑家富议员及何锺泰议员提出的两项新口头质询。

(b)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33. 刘慧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已答覆助理法律顾问于1999年6月30日发出的函件,该函提到根据条例草案第26(1)条,在岭南大学校董会成立之前,岭南学院校务会不会有权以岭南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

34. 助理法律顾问1表示,据政府当局所述,当局的政策用意是在10月之前成立该大学的校董会,以便新成立的校董会可正式通过毕业生的名单,而该等毕业生将会在10月底接受获颁学位。法律顾问补充,法律事务部会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述明其意见。

V. 议事规则委员会咨询文件
(立法会CB(1)1666/98-99号文件)

35. 议事规则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讲述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她表示,委员会建议议员如动议致谢议案,须预先在7整天前作出预告;如动议该议案的修正案,则须预先在5整天前作出预告。她补充,委员会又建议应就1999年施政报告采用拟议的新安排,并会对《议事规则》作出所需的修订。

36. 议员表示支持委员会的建议。

37. 黃宜弘议员表示,为确保立法会可在会议上畅顺地处理事务,每位议员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就每一议题发言的次数应有某些限制。他建议把此事交由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

38. 助理秘书长1表示,黃议员所提出的事宜已安排在委员会1999年7月20日的会议上讨论。

39. 何承天议员建议,议员如对此事有任何意见,应在1999年7月20日前向委员会提出。

40.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委员会会发出咨询文件,邀请议员对其商议事项的內容提出意见,然后才作出最后建议。

V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490/98-99号文件)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6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为研究《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及《〈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內。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在议程第III(a)项下成立了4个法案委员会,现时共有11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b) 财经事务委员会报告--《证劵及期货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1672/98-99号文件)

42. 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年底前把《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该条例草案旨在革新和巩固证券及期货业的规管架构。他补充,为使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可于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期完成,事务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前,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4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以往曾有先例在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前,预先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的条例草案。他举出《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作为近期的例子。

44. 单仲偕议员提议,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该小组委员会应成为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而届时应重新邀请议员加入该法案委员会。

45. 议员表示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及单议员的提议。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俊仁议员、夏佳理议员、涂谨申议员、单仲偕议员、黃宜弘议员及刘汉铨议员。

(c) 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的决议案及《a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n(1997年第9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46. 小组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对《〈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并无提出疑问。邓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将继续研究根据《猫狗条例》第3条提出的决议案,并会在适当时候提交报告。

(d) 根据《入境条例》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531/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47. 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向议员简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刘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未能就应否支持该决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小组委员会的部分委员表示支持该决议案,但其他委员则认为,该决议案应连同对《入境条例》和《入境规例》表格第12款作出的拟议修订,以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即将发出的宪报公告一并研究。

48. 吴霭仪议员表示,令人遗憾的是, 保安局局长拒绝让小组委员会阅览有关居留权证明书申请程序的宪报公告拟本。吴议员进一步表示,鉴于入境事务处处长即将刊登的宪报公告并非附属法例,因而无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提交立法会审议,该公告拟本应在刊登宪报之前交由小组委员会考虑。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政务司司长提出此事。

49. 涂谨申议员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于短期內会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讨论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的申请及核实程序。涂议员补充,不属该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亦会获邀出席该次会议。

VII. 其他事项

(a) 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会会议


50. 黃宜弘议员表示应向立法会主席建议,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会会议应由上午9时而非原定的下午2时30分开始,以免立法会或须在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或1999年7月19日(星期一)继续举行会议。议员表示支持黃议员的提议。

51. 助理秘书长3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立法会主席已决定,如到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晚上10时有大量事务尚待处理,立法会将于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时继续举行会议。如到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晚上10时仍有大量事务尚待处理,立法会将于1999年7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时继续举行会议,直至完成处理议程上所有事务为止。

52. 田北俊议员表示,如立法会在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继续举行会议,自由党的所有10位议员会因当日另有要事而不能出席会议。他要求把此点转告立法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及夏佳理议员提出与田议员相若的说法。

5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刚接获立法会主席的便条,立法会主席在便条中述明:

  1. 她已接纳內务委员会的建议,并决定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会会议将于上午9时开始;

  2. 她希望在各议员的合作下,可在1999年7月16日完成处理议程上所有事务;及

  3. 如到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晚上10时仍有事务尚待处理,在决定立法会何时复会时,她会考虑自由党的议员所提出的请求。

  4. 将于夏季休假期间举行的委员会会议

5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个别委员会将视乎其委员是否能够出席会议,决定会否在夏季休假期间举行会议。不过,如某个委员会决定举行会议,有关的委员便应尽可能出席会议。

(c) 下次会议日期

5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9月24日(星期五)举行下次会议,除非有急切事务须在该日期前召开会议加以处理。

56. 会议于下午6时1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