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21/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于1999年5月10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
讨论议程第III及IV项的纪要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日后跟进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的做法

II. 与团体及人士举行会议
(讨论上述两项议程的逐字纪录本已随1999年6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182/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III. 会议时间表及已获邀请/将获邀请的团体及人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立法会CB(2)1915/98-99号文件所载的建议会议日期时表示,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部分会议将须改期,以便內务委员会可举行各次特别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请秘书处就此征询各有关委员会主席的意见。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除了席上提交的团体及人士名单外,议员如另有其他建议,可通知秘书处。杨孝华议员表示,在邀请团体或人士出席同一次会议时,应考虑有关团体或人士所熟悉的专门范畴,以方便进行讨论。

IV. 其他事项

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遭受轰炸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此项目不在议程內,但由于大部分议员出席了是次会议,他请议员考虑应否采取下述行动,就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遭北约轰炸一事作出回应:

  1. 致函马毓真特派员,以表达议员对轰炸事件的关注;及

  2. 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或休会辩论。

4. 关于上文第3段(a)项,內务委员会主席于席上提交一封函件的拟稿(载于附件A),并请议员就此提出意见。李柱铭议员表示,他认为该函件的措辞恰当。吴亮星议员建议,除了表示关注外,该函件亦应表示支持中国所采取的行动。刘慧卿议员表示,由于现时不知道中国将会采取甚么行动,她属意不在函中加入此点。议员同意该函件应以原来草拟的措辞寄给马毓真特派员。

5. 关于第3段(b)项,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刘江华议员正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其更改于1999年5月12日进行辩论的议案的题目,由"加装月台幕门"改为"谴责北约"(议案措辞于会议席上提交,并载于附件B)。立法会主席已表示,如刘议员获內务委员会支持,她会考虑该请求。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何世柱议员已表明,如议员同意,他会撤回其就"童党问题"提出的议案,该议案亦是编排在1999年5月12日进行辩论。

6. 刘慧卿议员表示,她赞成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不过,她对刘议员的请求有所保留,因为此举会开立容许议员在短时间通知下更改议案题目的先例。她建议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该议案,并请立法会主席免却所需的预告期。何俊仁议员及何锺泰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何锺泰议员补充,如议员不希望在1999年5月12日立法会会议上举行3项议案辩论,亦可考虑把另外两项议案辩论押后。

7. 何世柱议员表示,他打算与刘江华议员联合动议有关"谴责北约"的议案。为了让议员可专注辩论此议案,他建议把其有关"童党问题"的议案押后至日后另一次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议事规则》內并沒有容许多于一名议员联合动议一项议案的规定。

8. 陈鉴林议员表示,他属意进行议案辩论而不是休会辩论,并且补充说,立法会应重视此事,而且应有一致意见。李华明议员表示,由于《议事规则》容许在任何一次立法会会议就议员所提的议案进行3项辩论,其他两项已安排在1999年5月12日举行的议案辩论不必取消。

9. 司徒华议员表示,该议案的措辞应包括要求北约就轰炸事件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

10. 刘慧卿议员重申,较宜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就该议案进行辩论,而议员不应在短时间通知下更改其议案的题目。李华明议员及司徒华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

11. 刘江华议员表示,有必要就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遭轰炸一事立即作出回应。他希望议员会支持其向立法会主席提出的申请,让他可在1999年5月1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就"谴责北约"而非"加装月台幕门"一事动议议案辩论。刘议员补充,他是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该项申请的。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就应否支持刘议员的申请一事进行表决。议员表示赞同。结果有11名议员表示支持刘议员的申请,有15名议员反对,而有1名议员放弃表决。

13. 议员同意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有关"谴责北约"的议案,在1999年5月1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进行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就该议案拟订适当的措辞,让议员发表意见。他希望议员不会动议任何修正案。

14. 刘江华议员及何世柱议员表示,他们会分别撤回其原定于1999年5月12日进行辩论的议案。

15. 曾钰成议员询问,刘江华议员及何世柱议员会否被视作已使用其辩论时段。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回应时表示,他们如经內务委员会同意而撤回议案,便不会被视作已使用其辩论时段。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李华明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建议,刘江华议员及何世柱议员不会被视作已使用其辩论时段。议员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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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