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38/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7月10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2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 席)
杨 森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邓兆棠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陆恭蕙议员
詹培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主管(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刘骐嘉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级主任(3)3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7月3日首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6/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998年假期(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98-99号文件)

2.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从载列公众假期的附表中删除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及10月2日(国庆日翌日),而由1999年开始,改由劳动节(5月1日)和佛诞(农历四月八日)代替。修订条例草案另一目的是把《假期条例》的简称更改为《公众假期条例》。修订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 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有关文件第7及8段"公众咨询"及"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标题下所详载的资料并非法律意见,只供议员参考而已。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日后就各项法案拟备报告时,将包括该等资料在內。

4. 何俊仁议员表示,对于取消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此天公众假期,部分市民甚有意见。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何俊仁议员、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郑家富议员,司徒华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应最迟于1998年7月17日完成审议工作并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以便立法会可于夏季休假前在1998年7月29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b) 1998年7月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7/98-99号文件)

6.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载述于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宪报刊登的7项附属法例。他讲述《逃犯(新西兰)令》时表示,该命令指明《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载的程序须在香港和新西兰之间适用。他指出,立法会无权修订该命令,但可藉决议废除该命令。

7. 涂谨申议员表示,负责研究于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详细比较香港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就移交逃犯所签订的协定,与类似双边协定所依据的协定范本有何异同。他建议把《逃犯(新西兰)令》交由小组委员会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8. 议员对文件所载余下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II. 将于1998年7月2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45/98-99号文件)

9.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立法会会议已编排了17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1项要求书面答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7月1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鱼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7月24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i)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8/98-99号文件)

11.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新巴)批出的新专营权,排除于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围之外。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2. 李永达议员对把巴士车厂及巴士由中华巴士有限公司移交予新巴表示关注。他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向一个小组委员会讲述此事,不然便应向交通事务委员会作简介。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李议员提出的事项应交由交通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4.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其他疑问。

(ii)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0/98-99号文件)

15.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更新地下铁路(地铁)沿线各铁路保护区的图则,以反映地铁系统自1989年至今的改变。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6.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ii)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9/98-99号文件)

17.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由1998年6月23日开始至1999年3月31日止,把轻质柴油稅由每升2.89元减至每升2元。他补充,该稅项宽减是政府当局于1998年6月22日宣布9项振兴经济的措施之一。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8.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v)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8A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2/98-99号文件)

(v) 根据《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第360章)第40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13/98-99号文件)

19.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项决议案旨在由1998年8月1日开始,分别提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须支付的补偿款额。他补充,建议的调整额已顾及由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价格或工资变动情况,并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支持。肺尘埃沉著病补偿基金委员会亦支持建议中根据《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须支付的补偿款额。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0. 李卓人议员及郑家富议员认为,建议的调整额并不足够,并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议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李卓人议员、陈智思议员、李启明议员、陈婉娴议员、陈荣灿议员、梁耀忠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拟于1998年7月22日动议该等决议案的预告。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上述第(i)至(iii)项所载3项决议案的预告并无撤回,则对该3项决议案提出修正案的预告限期为1998年7月15日。

(d) 议员议案

(i) 有关"确保本地基建工程人才的就业机会"的议案

22.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锺泰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重整香港经济结构"的议案

23.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7月1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预先就1998年7月2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政府议案

25.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b) 议员议案

(i) 有关"区域组织检讨"的议案

26. 议员察悉,张永森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中央海港填海工程"的议案

27. 议员察悉,陆恭蕙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8年7月14日及1998年7月22日。

V. 选举议员出任常设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CB(3)19/98-99号文件已于1998年7月3日随立法会CB(2)3/98-99号文件送议员参阅)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7月6日会议席上,议员通过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下列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他请议员提名出任该等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以便由立法会主席作出委任。获选的议员如下 ??

(a) 选举7名议员出任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慧卿议员

(b) 选举7名议员出任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委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陈智思议员
杨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c) 选举12名议员出任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会议暂停10分钟,让获选为上述委员会委员的议员互选出任有关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

30. 议员察悉 ??

  1. 李家祥议员及李华明议员分别获选为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2. 朱幼麟议员及单仲偕议员分别获选为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及

  3. 周梁淑怡议员及吴霭仪议员分别获选为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

VI. 选举议员出任咨询委员会成员
(立法会CB(2)2/98-99号文件已于1998年7月3日随立法会CB(2)3/98-99号文件送议员参阅)

3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8年7月6日会议席上,议员通过提名及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下列咨询团体的成员的程序。他请议员提名人选出任该等咨询团体的成员。获选的议员如下 ??

(a) 选举两名议员出任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

32. 由于有3名议员获得提名,故须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如下:

    - 梁刘柔芬议员获得33票;
    - 刘千石议员获得31票;及
    - 陈婉娴议员获得23票。

33. 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梁刘柔芬议员及刘千石议员获选以待任命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b) 选举1名议员出任保良局顾问局成员

34. 朱幼麟议员获选以待任命为保良局顾问局成员。

(c) 选举1名议员出任东华三院顾问局成员

35. 由于有两名议员获得提名,故须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如下:

    - 程介南议员获得31票;及
    - 吴清辉议员获得11票。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程介南议员获选以待任命为东华三院顾问局成员。

(d) 选举3名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37. 田北俊议员、张文光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获选以待任命为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VII. 于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38.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于1998年7月9日举行首次会议,审议于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36项附属法例,其中大部分为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对于199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12项附属法例并无异议。

39. 夏佳理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将于1998年7月15日举行下次会议,审议于1998年4月9日至6月26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余下25项附属法例。他告知议员,如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有任何意见,应在1998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时前把意见提交小组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将于1998年7月29日届满,如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9月9日。

40. 夏佳理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在1998年7月15日的会议上亦会研究《逃犯(新西兰)令》。任何议员如有兴趣研究该项命令,欢迎加入小组委员会。

41. 李永达议员及梁耀忠议员表示,他们拟分别动议决议案,以修正《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27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不要求延展审议期限,就提出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8年7月22日。

VIII. 香港国际机场的运作

42.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下列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 --

    - 刘江华议员于1998年7月9日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函件,刘议员在函中要求成立专责委员会,就新机场的混乱情况进行调查;

    - 政务司司长于1998年7月10日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函件,该函件內容关乎行政长官委派独立小组调查新机场出现的各项问题;及

    - 政府新闻处于1998年7月10日向新闻界发布的声明,內容讲述行政长官委派独立小组,调查机场运作上出现的问题。

4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已决定委派一个独立小组,由一位本港知名人士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两位国际专家,负责调查新机场运作上出现的问题。独立小组会就新机场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包括行李的处理、航机资料及香港空运货站公司的货运系统故障等问题,并决定是否有任何人须负上责任。政务司司长曾向他表示可考虑委任一名立法会议员出任独立小组的成员。

44. 黃宜弘议员作利益声明,表示他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董事会成员。

45. 鉴于有关问题既复杂又牵涉甚广,刘江华议员对于独立小组能否就新机场的各项问题进行独立和深入的调查,以及国际专家有否足够本地经验表示关注。刘议员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和机管局现正采取各项补救措施解决问题,他觉得议员应待当局拟出独立小组的成员、职权范围和工作时间表等详情,才考虑立法会应否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本身的调查工作。

46. 部分议员认为行政长官委派独立调查小组的决定,明显是企图抢先一步,以免立法会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新机场出现的问题。他们认为独立小组成员的代表性不足,工作范围亦限制过大。他们对独立小组的公信力和问责性,亦表示有所保留。他们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市民不大可能深信一个须向委任其成员的权力当局报告调查结果和提出建议的组织,会公正无私地行事。

47. 该等议员又指出,与根据法例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有所不同,该独立小组进行调查的权力有限。另一方面,专责委员会则可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命令证人出席作供及出示文件。他们亦指出,过去也曾有情况,政府与立法机关同时就同一事宜各自进行调查。他们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为何行政长官委派的独立小组及立法会成立的专责委员会不可同时进行各自的调查工作。因此,他们认为应在7月內藉决议成立专责委员会,以便专责委员会可在成立后尽快展开工作。

48. 部分其他议员亦有同感,他们认为即使行政长官决定委派独立小组,亦应成立专责委员会。然而,他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让政府及机管局继续找出问题所在,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解决该等问题。依他们之见,较适当的做法是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独立小组先行调查各种已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技术性的问题。因此,他们建议应首先成立专责委员会,但专责委员会在一段最长为3个月的期间內不会展开工作,让独立小组有充分时间完成调查工作,并向行政长官呈交报告。随后专责委员会可决定如何进行本身的调查工作,同时亦可索取政府独立小组的报告。

[在讨论的过程中,內务委员会主席曾两度中止会议,让议员彼此非正式地讨论专责委员会应在何时成立及展开工作的问题。]

49. 在讨论结束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虽然议员普遍认为应在7月內藉决议成立专责委员会,但各人对下述一事意见分歧 --

  1. 专责委员会应待独立小组得出调查结果,并如上文第48段所建议,在成立后于一段最长为3个月的期间內不会展开工作;还是

  2. 专责委员会应如上文第47段所建议,在成立后尽快展开工作。

50. 內务委员会主席先把上文第49(a)段所载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32名议员赞成,15名议员反对,黃宜弘议员放弃表决。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上文第49(a)段所载的建议获得通过。

51. 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成立专责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会就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成员组合作出建议,并把该等建议提交內务委员会考虑。內务委员会在决议案获立法会通过后,会把建议呈交立法会主席批准。秘书处将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52.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新机场的航空货运暂停运作9天,会令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她建议內务委员会转告政府当局,该项暂停运作安排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并促请当局尽速采取补救措施。议员对此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致函政务司司长。

IX. 其他事项

(a) 成立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
(陆恭蕙议员于1998年7月6日发出的函件已于会议席上提交)

53.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研究陆恭蕙议员函件所提出的问题及其他有关事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 报名加入事务委员会的限期

54.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报名加入17个事务委员会的限期为1998年7月11日中午。他补充,如报名加入某事务委员会的议员少于6名,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便不能成立。

55. 会议于下午6时零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