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307/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5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09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6月4日第34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230/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经作出下述修改后获得确认通过 --

  1. 第33段第3句应改为"陈议员进一步提议,作为另一做法,可将议员今
    天的意见转告李卓人议员,由其决定是否撤回议案。";

  2. 第58段应改为"陈鉴林议员表示,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6
    月7日讨论有关战略性物品贸易的管制事宜。陈议员补充,不属事务委
    员会委员的议员获邀参加该次会议,参与讨论此事。";

  3. 第60段中对"陈鉴林议员"的提述应予删除;

  4. 第62段所载的"吴议员"应改为"吴清辉议员";及

  5. 第 63段首句应改为"吴亮星议员表示,如议员对考克斯报告已有初步看
    法,可考虑要求透过中国驻港的外交途径向美国政府转达议员对考克斯
    报告的回应。马逢国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应致函美国国会。"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告诉他,她在未来数日到美国访问时,会与有关当
局讨论考克斯报告。

3.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他已就审议轮候名单上各项条例草案的优先次序,征询政府
当局的意见。政府当局已建议,为研究《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及《1999年破产
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而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在优先次序上应分别排行第一及
第二,现时该两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名列第七及第二位。议员表示赞同。

(b)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就考克斯报告的跟进工作所作的中期报告

4.事务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表示,在1999年6月7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要
求工商局提交参考文件,载述考克斯报告有关香港的部分的摘要,以及政府对该报告的
回应。他补充,一俟接获有关资料,事务委员会便会讨论此事。他进一步表示,议员在
立法会稍后就考克斯报告举行的议案辩论中,将有机会表达他们对此事的意见。

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刘江华议员会在1999年6月2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
有关考克斯报告的议案。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
的报告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99/98-99号文件)

6.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所载的条例草案处理关乎航空及旅游业的7条条例及若干附
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他扼要解释文件第5及6段所载的建议修订,并指出政府当局已
表示,关乎军事或国防的有关条文,将会在《法律适应化修改(驻军)条例草案》中加
以处理。他补充,《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并不涉及政策上的改
变,并建议议员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1999年6月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6月4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10/98-99号文件)

8.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载的8项附属法例。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及《区议会(选举
呈请)规则》会交由与区议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研究。

10.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1.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7月7日;若议
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7月14日。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7/98-99号文件)

12.法律顾问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已证实有关团体对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并无异议,而
政府当局为修正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而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与《1998 年法
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同类条文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3. 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6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721/98-99号文件)

14. 议员察悉,陈国强议员已撤回其口头质询。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1999年6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

(c) 议员议案

(i) 有关"政府部门私营化"的议案。

16. 议员审悉刘江华议员拟就上述议案动议的修正案。

(ii) 有关"促进金融业"的议案

17. 议员审悉冯志坚议员拟就上述议案动议的修正案。

VI. 将于1999年6月2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于1999年6月1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1722/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18.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草案》

(ii)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19.议员察悉,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2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6月25日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5项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d) 政府议案

21.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考克斯报告"的议案

22.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江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ii) 有关"提高香港作为航空中心的地位"的议案

23.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冯志坚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24.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6月15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I. 预先就1999年6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质询
(于1999年6月1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1727/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25.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9项质询(5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iii)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26.议员察悉,上述4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7月2日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议员议案

(i) 将由何敏嘉议员动议的议案

27. 议员察悉,何敏嘉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提供大型运动场地"的议案

28. 议员察悉,霍震霆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9.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
为1999年6月14日及1999年6月23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239/98-99号文件)

3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另有8
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已列入1998至99年度立法议程但仍
未提交立法会的法案还有60项。

(b) 与区议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二次报告
(立法会CB(2)2244/98-99号文件)

31.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扼要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他表示,按照惯例,立法会不会干预由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所拟订的选区划界。他
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1999年选区(区议会)宣布令》。

(c)《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及《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
议)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32.小组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表示,他已作出预告,把该两项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
1999 年 6月30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他补充,小组委员会会再举行两次会议,然后在
1999 年 6月25日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作出报告。他又告知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议案
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9年6月2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3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3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