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9/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7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9月11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署理公共资讯总主任
黃永泰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9月4日第6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26/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答应提供一份名单,载列当局拟提交立法会
的立法建议,使议员可就提交法例的优先次序作出建议。

3.內务委员会主席促请议员把口头质询的措辞订得精简切题,否则在有关的议员及
政策局局长分别读出质询及答覆后,可用来提出补充质询的时间便会所余无几。

4. 夏佳理议员补充,补充质询亦应精确切题。

5.李华明议员表示,每项口头质询最多只应包含 3 部分。刘慧卿议员赞同李议员的
意见。她补充,尽管《议事规则》并无就口头质询订定时限,但一如《內务守则》
所订,惯例是每项口头质询的时间以15分钟为限。

6.杨森议员建议,每项口头质询不应包含多于 3 部分,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7.何承天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如需在答覆內提及大量资料,便应考虑可否以书面答
覆向议员提供部分资料。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请政务司司长提醒各政策局局长,在答覆议员的口头
质询时,亦应简洁精要。

9.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促请议员不要在预告限期过后修改其议案的措辞,因为此
举会令议案措辞较迟才可送交其他议员参阅。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订立法例规管下述事宜 --

  1.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2. 进行胚胎研究;

  3. 处理、储存或弃置在与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关连的情况下所使用的
    配子(即藉性活动产生的细胞)或胚胎;及

  4. 作出代母怀孕安排,特别是禁止作出商业性质的代母怀孕安排。

11.由于条例草案涉及重要的社会、道德、伦理及法律问题,法律顾问表示,议员
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罗致光议员、梁智鸿议员、何敏嘉议员(李华明议员表示何敏嘉议员
将会参加)、梁刘柔芬议员(夏佳理议员表示梁刘柔芬议员将会参加)及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表示陈婉娴议员将会参加)。

(b)1998年9月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8年9月4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8/98-99号文件)

12.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载述1998年9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 4 项附属法例。法律
顾问讲述《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3号)规例》时解释,该修订
规例根据《道路交通条例》订立,旨在把《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
订)规例》所订各项安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及1997年5月1日前注册的巴士及小型
巴士。

13.关于根据《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订立的《1998年法例编正版(更正错误)令》
,法律顾问表示,该命令旨在更正不同条例的编正版內多项文书错误。该项更正
并非要对任何受影响条文的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14.关于根据《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订立的《1998年陆军义勇军
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修订附表)令》,法律顾问表示,该命令旨在调高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中保卫香港的义勇军成员因伤残或去世而须支付的恩恤金、补助金及其
他津贴的付款率。有关增幅是参照公务员退休金在1998至99年度的5.4%加幅而订出。

15.至于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订立的《1998年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法律程序(修订)
规则》,法律顾问表示,该规则规定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召集人除要把审裁组的组成
通知申请人外,亦须通知答辩人。审裁组主席然后须把审裁组的成员、首次及其后
所有聆讯的详情知会双方。

16.议员对文件所载的4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由于行政长官将在1998年10月 7 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
发表《施政报告》,该次会议通常不会处理立法会的一般事务。议员如拟对1998年
8月7、21及28日及1998年9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动议修正案,或把其审议期
限延展,限期是1998年9月30日的立法会会议。他补充,议员如拟提出修正案或把
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须分别于1998年9月23日及2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9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232/98-99号文件)

18.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19项质询(5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19.內务委员会主席回覆刘慧卿议员时解释,上述立法会会议只有 5 项口头质询,
原因是一位议员撤回其口头质询。由于有关的议员在作出质询预告的限期后才撤
回质询,空出的名额未能由另一位议员使用。

V. 将于1998年9月2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233/98-99号文件)

20.议员审悉一份经重订的质询一览表 (于会议席上提交) ,內载暂定在1998年 9 月
23日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 6 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
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9月14日午夜限期前作出预告。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 9 月2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
9月2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22.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1. 有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的议案


  2. 2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张永森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于会议席上提交)。

  3. 有关"挽回对香港航空货运服务的信心"的议案


  4. 2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于会议席上提交)。

[会后补注:上述议案的措辞已分别于1998年9月11日及10日随立法会CB(3)252及
24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9月
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8年9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2.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3.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 9 月30日提交
    立法会,并于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政府议案

27.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c) 议员议案

  1. 将由何俊仁议员动议的议案


  2. 28. 议员察悉,何俊仁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 将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的议案


  4. 2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只备中文本并于会
    议席上提交)。

    3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
    1998年9月15日及1998年9月23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
    将会适用。

VII. 其他事项

31. 议员未有提出任何讨论事项。

32. 会议于下午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