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89/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4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3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通过1999年2月5日的特别会议、1999年2月5日第22次会议席上保安局局
长所作的简报及1999年2月26日第23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434、1435及1388/98-99号文件)

上述3份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议员十分希望行政长官能出席立
法会会议,讨论3份有关新机场启用事宜的调查报告。政务司司长答允会向行政
长官转达议员的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亦已就此事致函行政长官。

(b) 《1999年会社(房产安全)(豁免)(修订)令》
(立法会LS130/98-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文件所载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表
示,在《会社(房产安全)(豁免)令》的附表加入该5个会址,符合政府豁免位于政
府房产內的职员会址,使其不受《会社(房产安全)条例》规限的政策。据政府当
局所述,该5个会址均位于政府房产內,并由建筑署或房屋署负责管理及保养。
会址內的建筑物及消防安全事宜均由使用会址的部门,以及建筑署或房屋署妥为
处理。政府当局亦表示,在该5个会社当中,其中4个的会址在豁免令订立前已经
营业。

4.议员对该修订令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11/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在1997年
3月发表的报告书內所载建议,把有关使用外在材料作为法例释义辅助工具的法
规编纂为成文法则,并加以阐明。他认为条例草案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建议,当中
涉及修改现行的普通法原则,故值得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前立法局的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讨论过法律改革委
员会所发出的咨询文件,该事务委员会并沒有就拟议的立法改革是否可取达成任
何结论。李柱铭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俊仁议员(李柱铭议员表示何俊仁议员将会参加)、
李柱铭议员、曾钰成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19/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0项与土地及建筑物事宜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
的适应化修改。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中某些与《外国人(财
产权利)条例》、《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及《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
条例》有关的建议修订,为何会在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下处理。待接获政府当局
的答覆后,法律事务部会再作报告。

8.李柱铭议员提到《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所载"外国人"一词定义的建议修改
,并就此询问,鉴于中国公民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居住的中国公民会
否具有持有财产的特别权利。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该项建议修订并非旨在改
变在香港持有不动产的权利。他补充,在法律事务部要求政府当局澄清的问题
当中,李议员所提疑问是其中一点。

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作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
表示赞同。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0/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7项与卫生及福利事宜有关的
条例的适应化修改。关于条例草案建议删除《紧急救援基金条例》第9条与向
英联邦代办汇款有关的部分,法律事务部已就此修订建议要求政府当局解释"
英联邦代办"一词的涵义,以及建议删除该用语所引起的法律影响。他指出,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亦提出相若建议,按此方式修订
《社会工作训练基金条例》第11条。法律事务部曾就此提出同一疑问,但迄今
尚未收到政府当局的答覆。

11.法律顾问补充,除上述与"英联邦代办"有关的疑问外,法律事务部确信其他
的建议修订均属技术性质,亦不涉及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一些仍未处理的一般
原则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政府当局答覆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疑问后,
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4/98-99号文件)

12.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7项与财经事务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法
律事务部已致函政府当局,请其证实有否咨询会受条例草案影响的团体。该部
亦正要求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建议对《专业会计师条例》作出的某些修订。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作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
员表示赞同。

(v)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1/98-99号文件)

14.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主要修订。该等修订
处理合并宽免、公司董事及秘书的国籍、有力偿债而不再营运的私人公司撤销
注册,以及其他属技术性的杂项修订。他补充,由于条例草案载有约40项建议
条文,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公司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例,加上修订条例
草案所涉及的政策范畴亦未经由经济事务委员会讨论,故应成立法案委员会研
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何俊仁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何俊仁议员将会参加)、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b)1999年3月3日及1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9年2月26日及3月5日及9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26及LS129/98-99号文件)

16.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3份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

17.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9年3月24日及25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321/98-99号文件)

18.议员审悉文件所载的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迄今未有接获有关的预告。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议员发言)

2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36(5)条,每名议员最多可有
15分钟发言时间。

V.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444/98-99号文件)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两个空出的法案委员会名额,会编配予轮候名单上的《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
权)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在会议较早时成立的《1999年释义及通则(修订)条例草
案》委员会。较早时在议程第III(v)项下成立的《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
员会将会列入轮候名单內。

(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465/98-99号文件)

22.法律顾问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法案委员会
大多数委员均认为,废除《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建议
,不应在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下处理。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已同意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条例草案內有关废除《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条文。法案委员会已建议在1999年3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23.李柱铭议员询问,如废除《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走私罪行会否
根据另一条例处理。助理法律顾问1回应时表示,自《进出口条例》在1972年
制定后,走私罪行便已根据该条例处理。

24.黃宏发议员认为,废除《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的建议可在法律适
应化修改工作中处理。他表示,在《进出口条例》于1972年制定后不把《偷运
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废除的目的,是容许中国海关人员在《偷运货品进入
中国(管制)条例》所订香港水域的划定地区(即在大鹏湾及后海湾內的商定界线以
北的水域)巡逻及采取执法行动。自1972年以来,走私罪行已完全根据《进出口
条例》处理。然而,该划定地区仍被继续用作惯常参考界线,以容许內地保安部
队船只进入该界线以北的水域。

25.李柱铭议员询问,《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一旦废除,香港特区政
府会否有权就其界线与內地当局进行商议。黃宏发议员回应时表示,自国务院
在1997年7月1日颁布香港特区的界线后,该惯常参考界线已经过时。因此,香
港特区的界线在回归后已不再容商议。

(c)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991/98-99号文件)

26.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扼要讲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
文件。她表示,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并不支持建议的酒精浓度法定限度。不过
,法案委员会认为无需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反对该项修改酒精浓度订明
限度的建议,因为在条例草案有关条文中与收紧订明限度建议有关的部分,在条
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会进行独立表决。

27.刘议员进一步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惟政府当局须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明文规定警务处处长为指定
某场所或车辆为呼气测试中心而作出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虽然法案委员会建议
于1999年3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但政府当局表示仍未决定恢复二读
辩论的日期。

VI. 其他事项

(a)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28.夏佳理议员表示,根据《议事规则》第76条,每一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
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员,或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出席会议的主
席在內,两数中以较大者为准。如某法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众多,例如《1999
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便有32名委员,有关的委员会可能难有足够的
法定人数举行会议。依他之见,为使安排更有弹性,规则第76条应予修改,法案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最少仍应定为3名委员,而最多则应定为5名委员左右。

2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交由议事规则委员会考虑。议员表示赞同。

(b) 逾期申请为财经事务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CB(1)994/98-99号文件)

30.财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提述有关文件时,向议员讲述事务委员会征
求內务委员会同意,接纳李柱铭议员加入为委员的背景。议员表示支持事务委员
会的建议。

31.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最近曾检讨有关逾期申请为委员会委员
的《內务守则》第23条。该委员会的结论是,《內务守则》第23条应予修订,
容许由委员会决定是否接纳议员以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本港以外的理由,在限
期过后才申请参加委员会。任何议员如其申请遭拒绝,可向內务委员会上诉。

32.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议事规则委员会提交一份载列上述建议的文件,供內务
委员会在下次会议席上考虑。议员表示赞同。

(c) 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就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进展
(单仲偕议员的发言稿(只有中文本)于会议席上提交)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未能出席会议,但其发言稿已在会议席上
提交予议员参阅。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鉴于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事关重
大,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已促请所有其他事务委员会,密切监察所负责
范畴內政府部门及政府资助或规管的非政府机构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情
况。

34.马逢国议员表示,在1999年3月8日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委
员获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告知,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只是在政府內部解决公元二
千年数位问题工作方面,担当统筹角色。事务委员会亦得悉,个别政策局则会负
责所辖政策范畴內各政府部门及政府资助或规管的非政府机构解决公元二千年数
位问题的事宜。

35.夏佳理议员表示,为使议员能全面了解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
构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展,秘书处如能定期(例如每隔3个月)提交
进度报告供议员参阅,将会相当有用。

36.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关注到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工作如未能及时完成所
造成的严重后果。她促请议员在所属事务委员会的政策范畴內,密切监察解决
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展。

37.罗致光议员指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已要求每个政策局在1999年6月底或之
前,提交有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应变计划。该局会在1999年7月向资讯科
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委员简介该等应变计划。

38.李柱铭议员表示,政府似乎未有认真对待此事。既然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
题工作如此复杂和艰巨,他质疑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只担当统筹角色,能否对各
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监察及提供所需的指引。

39.夏佳理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并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
面时提出此事。

40.蔡素玉议员对刘慧卿议员及夏佳理议员提出的意见表示同意,并认为应促请
政府确保其可以如期完成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工作。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务司司长提出,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工
作应由政府的最高层督导。各事务委员会亦会按各自负责的政策范畴,密切监
察此方面的工作进展。他又请议员提出意见,表明他们认为应否在內务委员会
辖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统筹有关事宜。李柱铭议员表示赞同。

42.罗致光议员表示,由个别事务委员会按其负责政策范畴跟进有关事宜会较为
适宜。他补充,他有参与若干社会服务机构的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工作,
他并不认为政府未有认真对待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工作。

43.刘慧卿议员补充,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曾研究是否适宜在內务委员会
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统筹监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解
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事宜。该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是,由各有关事务委员会
跟进此事,会较为适合。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统筹有关事宜,可留待日后详加
考虑后才作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d) 1999年3月10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

45.刘慧卿议员表示,在那些特别冗长的立法会会议进行期间,应作出适当安排
,让议员有时间休息。她建议日后应考虑提早举行会议,或把会议安排在连续
两日举行。

4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立法会主席提出此事。

47.会议于下午6时3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