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647/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3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1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1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
锺蕙玲女士
I. 通过1998年11月6日第12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593/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转告政务司司长,议员认为有关政策局或部门的最高
级官员应列席立法会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政务司司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旨在
派出最熟悉有关事项,而又能以权威意见回答议员提问的政府官员列席会议。官员
的职级高低未必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3.数位议员建议,一般而言,各政策局局长应亲身列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因为他
们须直接听取议员的意见,而且亦能代表政府当局作出承担。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下星期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会向政府当局转达议员的
建议。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58/98-99号文件)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59/98-99号文件)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43/98-99号文件)

(iv)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49/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58/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建议
废除《外地司法管辖权(开支)条例》和《偷运货品进入中国(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
例。该等法例已属过时,并不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6.黃宏发议员表示,政制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为,在
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时,除非绝对清楚确定某些现行法例已再无保留的必要,
否则不应加以废除。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废除该两条条例的理由。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涂谨申议员及黃宏
发议员。

7.吴霭仪议员表示不必急于处理该条例草案,因为负责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
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现正
研究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的一般适用原则及规则。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先确立一
些指导性的原则很是重要,因为此举会有助为审议同类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
会进行工作,研究各条根据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提交的条例草案。

立法会LS59/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表示,文件载述的《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处理多
条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该等法例均与在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执
业的法律执业者有关。法律事务部较早前曾向政府当局提出若干问题,现时正在
研究当局的回覆。

9.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条例草案涉及律政司司长可行使或履行的权利及职责,
加上或有需要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她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黃宏发议员、曾钰成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立法会LS43/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处
理在数条条例中与法院有关的术语的法律适应化修改,以及其他技术性修订。议
员同意无需就条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员会。然而,现时不应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
论,以便议员在有需要时,可因应研究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
会就所涉一般事项提出的建议,对本条例草案加以考虑。

立法会LS49/98-99号文件

11.法律顾问讲述《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时表示,条例草案处
理多项与稅收事宜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所建议的部分修
订未必纯属文字上的修订。他补充,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
性问题。

12.黃宏发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涂谨申议员、黃宏发议员及曾钰成议
员。

(v)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立法会LS50/98-99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及《
婚姻条例》內有关发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条文的英文本,使之与该等条文的中
文本一致。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皆无问题。

14.涂谨申议员指出,《婚姻条例》及《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在两条条例的中文本
于1993年获得认证之前已实施多年。政府当局声称该等条例的英文本并未准确反
映拟使政府当局能发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用意,而且该等条例的英文本须予修
订,使之与反映法例真正用意的中文本一致,他对此说法表示怀疑。他亦怀疑建
议的修订能否令已发出的证明书的效力免受质疑。他认为有需要查明该两条条例
中有关条文的原有英文本的本来含意。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议员押后决定应否支持条例草案,让法律顾问有时间要求
当局澄清涂议员的疑问,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vi)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0/98-99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商业登记条例》,藉以对商业登记制度作
出更改,并简化该制度的运作。他补充,法律事务部较早前曾向政府当局提出若
干技术性问题,现时正在研究当局的回覆。

1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何俊仁议员、李家祥议员、周梁
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及曾钰成议员。

(b) 1998年11月1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8年11月6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55/98-99号文件)

18.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详述的6项附属法例。

19.何承天议员提述《1998年专业会计师(修订)附例》时询问,有关方面有否就收
纳学生会员的新规定,咨询并非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会计师公会")注册学生会员
的学生。

20.身为草拟有关修改建议的会计师公会会计专业资格评审导向委员会主席的李家
祥议员表示,于1994年已咨询过各大专院校及其学生,他们都支持有关建议。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些希望成为会计师公会注册学生的人士,未必知悉收
纳学生会员的新规定将由1999年1月1日起生效。他关注到可能会出现类似制定《
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后所发生的问题。

22.李永达议员表示,受上述修改影响的有关人士及机构应有机会提出意见。他建
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1998年专业会计师(修订)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承天议员、李永达议员、李家祥议员、梁智
鸿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23.议员对文件载述的其他5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2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12月9日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属
法例,须在1998年12月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由1998年12月9日
延展至1998年12月16日,则须于1998年12月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11月25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607/98-99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
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26.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1月25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1月
27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27.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资讯科技策略"的议案


2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单仲偕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改善空气质素"的议案

2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1月
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 预先就1998年12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ii)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31.议员察悉,上述3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2
月4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议员议案

(i) 有关"促进渔农业发展"的议案


32.议员察悉,黃容根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政府与两间电力公司的管制计划协议"的议案

33.议员察悉,李华明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
分别为1998年11月17日及25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关于立法会会期开始时间的咨询工作报告(由议事规则委员会提交)
(立法会CB(1)462/98-99号文件)

35.议事规则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并表示近期曾
咨询议员,而咨询的结果显示,大多数议员赞成在10月开始新会期,以便与发表
施政报告的时间配合,而每个会期应在翌年7月结束,让两个会期之间有为期不超
过3个月的休假。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委员会会把咨询的结果告知政府当局,以便政府当局订
定立法会会期的开始时间,以及举行換届选举的时间。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609/98-99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
员会进行工作,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4个法案委员会及1个小组委员会在
內。

(b) 1998年10月16日在宪报刊登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订立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473/98-99号文件)

38.郑家富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详载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郑议员表示,他
在上次会议作出口头报告后,小组委员会再与政府当局商议,结果当局同意修订
"现存从业员"的定义,以释除小组委员会的疑虑。小组委员会建议,政府当局如
按文件所载提出各项修订,根据《地产代理条例》订立的3项附属法例应予支持。

(c)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3)598/98-99号文件)

39.议员通过文件第5及6段详载的小组委员会建议。

VIII. 其他事项

(a) 财经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4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40.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财经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1月14日举行特别会议
,届时默顿?米勒教授与数位本地著名学者会就"捍卫联系汇率制度的机制"发表意见


(b) 东华三院总理与立法会议员的足球比赛

41.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提醒议员,东华三院总理与立法会议员的足球比赛,将于
1998年11月14日在九龙南昌街石硖尾公园草地足球场举行。比赛将于当天上午
10时开始。

42.会议于下午3时56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