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035/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1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5月14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书长1
杨少红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署理总主任(申诉)
傅义生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5月7日第30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950/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內务委员会将举行连串特别会
议,以讨论居留权问题,并已要求政府当局派代表出席该等特别会议。內务委
员会主席补充,政务司司长回覆说政府当局会设法安排有关的官员出席该等会
议。

3.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
权)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经已暂停,所腾出的空额已编配予《提供市政
服务(重组)条例草案》委员会。

4.关于若干项已在宪报刊登但并无提交前立法局省览的附属法例,內务委员会
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设立一套机制,以纠正因疏忽而造成的错误,并正
考虑提交一项确认法案。

III.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73/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对管控及规管香港的电讯服务业作出若干重大
改动。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因为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和公众人士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改变均表关注。

6.刘健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世柱
议员、单仲偕议员(杨森议员表示单仲偕议员将会参加)、杨耀忠议员及刘健仪
议员。

(ii) 《1999年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67/98-99号文件)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李家祥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8.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对根据《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
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团的投资权力作出阐明及进一步的界定。他补充,
李家祥议员将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使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与立法会
对《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保留条文所作的决定一致。

9.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1999年5月1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5月7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76/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6项于1999年5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
例。

11.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根据《区议会条例》订立的
《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1999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
(区议会)令》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区议会))规例》,以及其他
稍后提交的相关附属法例。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何秀兰议员、李永达议员、夏佳理议员及黃宏发议员。

12.议员并无对其余的3项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1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6月9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6月16日。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84/98-99号文件)

14.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內对"总督"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的方
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与分别于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
日获立法会通过的《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
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中相同用语的修改方式一致。

15.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质询

(立法会CB(3)1622/98-99号文件)

16.议员审悉将由陈鉴林议员及马逢国议员提出的新口头质询。

VI. 将于1999年5月2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623/98-99号文件)

17.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iv)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18.议员察悉,上述4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5月28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19.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解释《基本法》"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俊仁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提高英语水平"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田北俊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本。

2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
年5月18日。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
时限将会适用。

VII. 预先就1999年6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议员议案

(i) 有关"童党问题"的议案


23.议员察悉,何世柱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前港督府命名"的议案

24.议员察悉,杨孝华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VIII. 立法会《內务守则》的修订建议
(立法会CB(2)1840/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5月4日随立法会CB(2)1852/98-99
号文件发出)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文件所载的各项修订建议,主要是因应立法会于
1998年9月9日及1999年4月28日通过对《议事规则》的修订而作出的修改。有
关修订又包括一些尚未纳入现行一套《內务守则》的商定程序或行事方式。此
外,亦有若干文字上的轻微修订,旨在使条文內容及表达更为明确。

26.议员通过该文件附件所载的《內务守则》修订建议。

IX.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932/98-99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6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有7个法案委员会列入轮候名单內,包括为研究《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
订)条例草案》、《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1999年有组织及
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商标条例草案》及《1999年电
讯(修订)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委员会已暂停
工作,以待政府当局就该法案委员会提出的疑问作覆。

X. 其他事项

(a)张文光议员于1999年5月14日(星期五)上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
动议但押后于是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的议案辩论

(于1999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88/98-99号文件发出的张文光议员的议案
措辞于会议席上提交并载于附件)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该日上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议员同意
押后至是次会议才就张文光议员的议案进行辩论。

30.张文光议员表示,尽管內务委员会屡次要求政府当局派代表出席该日上午举
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包括议员在会议上就此通过一项议案,但政府当局
仍拒绝內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此举不但显示其对立法会全不尊重,更表
现出其不愿听取外界对居留权问题的意见。

31.黃宏发议员表示,鉴于居留权问题事关重大,即使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
未能出席该日上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政府当局亦应派出其他代表出
席该次会议。

32.吴霭仪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有必要先听取法律界的意见,才提出解决问题的
做法,因为该做法会对香港法治及司法独立有深远的影响。刘慧卿议员、梁耀
忠议员、涂谨申议员、李永达议员及张永森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

33.李卓人议员认为,议员应履行其监察行政机关的职责,并向政府当局转达公
众的意见。

34.何俊仁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拒绝出席立法会辖下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十分少见
,尤其是一些讨论重大问题的会议。他进一步表示,如议员不支持张议员的议
案,便难期望政府当局会重视立法会,如此一来又会损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
的关系。李柱铭议员赞同何议员的意见。

35.陈鉴林议员认为,沒有合理理由谴责政府当局不出席立法会辖下委员会的会
议,因为除非他们被传召出席会议,否则他们并无责任须出席此等会议。他补
充,举行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让议员而非政府当局聆听外间专家的意见。曾钰
成议员及呂明华议员同意陈议员的意见。曾议员补充,政府当局未能听取各位
法律专家及学者在该日上午举行的特别会议上所提出的意见此问题并不存在,
因为该等意见已曾公开发表,并在社会上讨论过。

36.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或有一些合理理由不派出代表出席该次特别会议
,例如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可能事前已另有要事,又或政府当局认为现时
并非就此事作出回应的适当时候。刘汉铨议员赞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

37.田北俊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沒有派遣官员出席该次特别会议,不应视之为当
局不会考虑外间的意见,因为立法会并非法律界专家、学者及公众人士向政府当
局表达意见的唯一途径。吴亮星议员及蔡素玉议员赞同田北俊议员的意见。

38.李柱铭议员询问究竟做了些甚么去邀请政府当局出席该等特别会议,参与讨
论居留权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在1999年5月10日与政务司司
长定期会面时,已告知她內务委员会将举行该等特别会议。秘书处亦不断知会
行政署长举行各次特别会议的日期及获邀出席的团体/人士的资料。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回答涂谨申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政府当局未有解释不出席该
日上午举行的特别会议的原因。內务委员会主席接著读出他刚收到的律政司司长
来函,函中表示律政司虽然并无派代表出席该日上午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但
已作出安排,使律政司的人员可充分掌握该次会议的议事过程,并得悉各团体/
人士所表达的意见。

40.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把张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前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刚通知立
法会秘书处,律政司及保安局的代表将出席于翌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41.內务委员会主席接著把张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结果有18名议员赞成该议案
,26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张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b)律政司司长不出席1999年5月14日上午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及1999
年5月15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向议员简报其最近北京之行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和立法会秘书处在过去数天曾屡次要求律政司司长
及保安局局长向议员简报其最近的北京之行,但政府当局仍未给予任何确实日期


43.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刚收到律政司司长的来函,告知他其将于适当
时候亲身到內务委员会席前,向议员讲述有关居留权问题的事宜。

44.刘慧卿议员表示,律政司司长应尽快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考虑中的各个解决
问题的方案。

45.涂谨申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有责任让公众知道其正在考虑哪些方案,以及该
等方案对香港长远的整体利益有何影响。他建议动议一项议案,促请律政司司
长及保安局局长出席于翌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向议员简报其最近的
北京之行。

46.李永达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行政长官或政务司司长转达议员的要求,
即政府当局在决定如何处理居留权问题之前应咨询立法会。

47.张永森议员表示,如政府当局认为难以在现阶段披露任何有关此事的资料,
可考虑邀请政府当局在某日例如在下星期一,听取议员对此事的意见。

48.李卓人议员表示,鉴于事态紧急,政府当局有责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
中央政府对修改《基本法》或寻求解释《基本法》某些条文两个方案的意见。
他同意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应尽快前来向议员作出简报。

49.杨森议员告知议员,政务司司长在出席当日较早时举行的行政会议特别会议
后已向新闻界表示,政府当局会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50.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致函律政司司长,促请她尽快向议员简报其北京之行。
议员表示赞同。

(c)日后处理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问题的做法

51.鉴于在翌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之后再沒有邀请任何团体/人士到来
发表意见,加上政府当局已表明会尽快解决有关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
就日后处理居留权问题的做法提出意见。

52.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请议员参阅于会议席上提交,分别由田北俊议员及李永达
议员提出的下列两项议案--

由田北俊议员提出的议案的措辞

"本內务委员会要求特区政府迅速处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并提出
有效方案,包括寻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或提请全国人大修
改基本法。"

由李永达议员提出的议案的措辞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要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有关居留权问题作最后决定
前,应正式咨询全体立法会议员意见。"

53.杨森议员建议把上述两项议案合并,因为两者并非互相排斥。他希望立法会
內不同的政治党派可摒除歧见,努力达成一致立场,迫使政府当局在对居留权
问题作最后决定之前,先就各个方案征询立法会的意见。

54.田北俊议员表示,他原拟于翌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动议其议案。田议员又表
示,他对于把其议案与李议员的议案合并,并无强烈异议。

55.李永达议员表示,行政长官对此事作出决定前,应就各个方案征询立法会及
公众的意见。刘慧卿议员、李卓人议员、何秀兰议员及郑家富议员赞同李议员
的意见。

56.刘议员进一步表示,她不明白为何部分议员有印象,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会在下周二作出决定。依她之见,政府当局如不先征询立法会的意见,便
就此事的解决办法作出决定,是完全无法想像和不可接受的做法。刘议员询问
內务委员会主席有否获政务司司长保证,立法会会先获得咨询。內务委员会主
席回应时表示,他在1999年5月10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并未获得保证政府
当局会在作出决定前,先征询立法会的意见。

57.蔡素玉议员表示,如政府在1999年5月18日行政会议举行会议后宣布其决定
,她不知道可如何咨询公众意见。

58.陈鉴林议员表示,既然立法会內不同的政治党派将于翌日与行政长官会面,
就此事交換意见,他质疑政府当局是否仍有必要先咨询立法会,才就此事作出
决定。曾钰成议员及吴亮星议员赞同陈议员的意见。吴议员补充,既然政府当
局及大多数议员对如何解决此事已有想法,再进行咨询未必有助于解决问题。

59.张永森议员指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內不同政治党派的会面是闭门会议,因
此政府当局有必要公开征询立法会及公众的意见。

60.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不反对咨询公众,但表示关注到此事自终审法院于1999
年1月29日宣判以来一直未获解决,咨询公众会耽延处理此事。周梁淑怡议员进
一步表示,现时首要的工作是促请政府当局提交一个方案,供立法会考虑。关于
把该两项拟议议案合并的问题,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适当的程序是由李永达议员
对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61.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事关重大,议员需要时间充分考虑政府当局将提交的
任何方案。她强烈反对政府当局在咨询公众及立法会之前,作出任何决定。

62.郑家富议员赞同政府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咨询公众。他指出,各项立法及财
务建议在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均会先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他不明
白当局如何能够未经正式咨询议员,便就居留权问题作出决定。

63.陆恭蕙议员表示,鉴于事情存在很多问题和疑问,包括该等与统计调查结果
有关而政府当局仍未圆满解答的疑问,她质疑政府当局是否准备就绪,可就此
事作出决定。

64.黃宏发议员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动议一项政府议案,就政府当局所选取的居留
权问题处理方案,征询立法会的意见。李柱铭议员、张永森议员、杨耀忠议员
及陆恭蕙议员表示支持黃议员的建议。

65.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有关议案的措辞可大致按如下方式草拟:"That the House
Committee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move a Government motion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n its proposed dire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right of abode issue as soon as
possible, stating also the reasons for rejecting other options."(本內务委员会促
请政府尽早在立法会就处理居留权问题的建议方向动议政府议案,并说明其不
采纳其他方案的理由。(译文))

66.法律顾问在答覆吴亮星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黃议员所建议的政府议案不会有
任何立法效力,并只须获出席立法会会议的过半数议员支持,便可通过。

6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采用上文第65段所载其提议的措辞,对田议员的议案动
议修正案。田议员的议案措辞经內务委员会主席修正后如下 --

"本內务委员会要求特区政府迅速处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并提出
有效方案,包括寻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或提请全国人大修
改基本法;并促请政府尽早在立法会就其建议的方案提出动议并说明其不采纳
其他方案的理由。"

68.李永达议员表示,基于內务委员会主席对田议员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他会撤
回其议案。

69.曾钰成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暂停会议片刻,让议员考虑田议员的议案及
內务委员会主席的修正案。议员表示赞同。

(会议暂停10分钟)

70.刘慧卿议员表示,她不能赞同原议案和修正案,因为她无法接受以寻求解释
《基本法》某些条文,作为解决居留权问题的一个方案。此外,政府在作出决
定前,应就其各项建议广泛咨询公众。

71.议员同意将內务委员会主席对田议员的议案提出的修正案付诸表决。结果有
36名议员赞成该修正案,3名议员反对,1名议员放弃表决。议员随即就田议员
经內务委员会主席修正的议案进行表决。结果有37名议员赞成经修正的议案,
4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致函行政长官,告知他內务委员会所通过
的议案。

7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务司司长已把她与他和杨森议员于1999年5月
17日的定期会面押后至1999年5月19日。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不知道押后
会面日期的原因。

73.杨森议员表示,倘若政府当局在下周二就如何处理居留权问题宣布其决定,
应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在1999年5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就此动议一项议员
议案。

74.刘慧卿议员表示,如在1999年5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进行紧急议案辩论
,便应在下周二举行特别会议,让议员可讨论有关议案的措辞。涂谨申议员赞
同刘议员的意见。

75.李卓人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他进一步建议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应在
下周一前来向议员简报其北京之行,并且邀请行政长官出席立法会会议,以讨
论此事。

76.李永达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并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亲身向行政长官作出
邀请。

77.陈鉴林议员质疑是否有必要再安排一次特别会议,因为根本未能确定政府当
局会否在1999年5月18日行政会议举行会议后宣布其方案。

78.杨森议员及张文光议员建议,除安排在1999年5月18日下午举行的特别会议
外,在1999年5月17日上午亦应举行特别会议。

79.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建议致函行政长官,邀请他出席立法会会议,以讨
论居留权问题。他亦会告知行政长官內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议案,并促请政府当
局作出安排,让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尽快向议员讲述其北京之行。议员表
示赞同。

80.会议于下午5时54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