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106/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9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1月1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53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1
黃永泰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1月8日第18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030/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证实,1999年1月14日举行的答问会是行政
长官承诺会出席的3次会议之一。

(b) 《1998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
(立法会LS95/98-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以书面确定会对用于索取特惠赔
偿的申请表格,进一步作出相应修订。政府当局会安排在1999年1月29日的宪报
上刊登该等修订。

4.法律顾问表示,由于修订规则在作出进一步修订后,在法律方面便无问题,议
员沒有必要就修订规则采取行动。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92/98-99号文件)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预期会在今日会议上成立法案委员会接手处理《人
体器官移植条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处已按议员在上次会议上商定的安排
发出通告,邀请议员表明是否有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

6.议员通过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上述修订条例草案。

(b)1999年1月1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9年1月8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91/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简介文件所载1999年1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6项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提
到卫生福利局局长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订立的《1999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
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1999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
规例》及《1999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时表示,该等修
订规例旨在取代先前的版本,该等版本于1997年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未
获主体条例授权的情况下订立。

8.议员对文件所载的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IV. 将于1999年1月2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27日
提交立法会,而非在1999年1月20日提交。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10.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1999年1月20日立法会会议上恢
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1月2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075/98-99号文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
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ii) 《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


12.议员察悉,上述3项条例草案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较早时提及的《1999年工厂
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27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月
29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卫生福利局局
长动议

(立法会LS96/98-99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立法会通过药剂业及毒药
管理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29条订立的《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
(第2号)规例》及《1998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他解释,该两项修订规
例的目的是管制4种新药物,包括一般称为伟而刚的治疗阳萎药物,以及加强对
7种物质的管制。法律顾问补充,该决议案及两项修订规例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14.刘慧卿议员询问,公立医院及政府诊所向病人发给该种治疗阳萎药物,有关
费用会否由公帑资助。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该两项修订规例并非处理公立医
院及政府诊所发给治疗阳萎药物的费用资助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
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

(d) 议员议案

(i) 有关"东南九龙发展"的议案


1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陆恭蕙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反垄断"的议案

1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永达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1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1
月2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9年2月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草案》


18.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会,并在1999年2月5日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议员议案

(i) 有关"市政职权转变对市民的影响"的议案


19.议员察悉邓兆棠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将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议案

20.议员察悉刘健仪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刘议员表示,她的议案以"燃油价格
"为题。

2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
期分别为1999年1月19日及27日。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049/98-99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在內。

(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3.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条例草案所建议的
大部分修订。关于条例草案建议对《应课稅品条例》中"出口"一词定义所作的修
订,法案委员会认为,有关修订旨在改善该定义的文本,故不应在法律适应化修
改计划下处理。政府当局已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从条例草案中删除
该项拟议修订。

24.吴议员进一步表示,关于把"总督"一词改为"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的建议,政府当局已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总督"一词可简单地由"行政
长官"一词取代。凡总督以往根据任何条例获赋权制定附属法例,"总督"一词便
须按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条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该项《基本法》
条文所载的规定之一,是行政长官在制定附属法规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在征询过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意见后,法案
委员会认为,在条例草案的某些部分未必适宜把"总督"一词改为"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法案委员会同意,待《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及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就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所采
用的一般原则完成商议后,才考虑此事。

(c) 《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062/98-99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详载法
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均支持条
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6.法案委员会委员夏佳理议员对条例草案某些条文有所保留。他表示,他和香
港建造商会曾与保安局局长会晤,要求当局澄清根据《入境条例》第38A条拟议
第(4)款检控建筑地盘主管所需的证明。他的理解是,政府当局根据拟议第(4)款
提出检控时,必须证明地盘主管与非法劳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在法案
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时,政府当局澄清,当局不必证明地盘主管与非法劳工之
间存在雇佣关系,亦无必要确定谁是非法劳工的雇主。夏佳理议员认为,这对
总承建商或主承建商并不公平,因为即使有关承建商并非控制发现非法劳工的
建筑地盘的人,他亦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他又表示,香港建造商会感到被政
府当局误导。

27.议员同意在1999年1月2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III. 其他事项

(a) 就立法会通过的议案所拟备的进度报告

(随附刘千石议员1999年1月11日的来函)

28.刘千石议员讲述其函件时表示,有关"全面安置笼屋居民及单身人士"的议案
,于1998年10月14日获立法会议员一致通过,但政府当局就该议案所拟备的进
度报告却完全漠视议员的明确要求。由于此事涉及数个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他建议较宜由一个小组委员会跟进此事。

29.刘议员进一步表示,在现行的表决制度下,议员提出的议案要获得通过,已
相当困难。政府当局沒有积极作出回应,显示其并不重视获立法会通过的议员
议案。

30.李永达议员告知议员,房屋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1月4日上次会议席上曾讨论
床位寓所住客的问题。事务委员会秘书已拟备一份名为"床位寓所:床位寓所在
建筑物及防火安全方面的规管及有关事宜"的研究文件,该份文件将于1999年2月
1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

31.陈鉴林议员、夏佳理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鉴于在现行机制下,事务委
员会负责跟进获立法会通过的议案,此事应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他们认
为,为此而成立小组委员会,既无必要,也不适宜。夏佳理议员建议,如在6个
月后仍无任何进展,便可再提出此事,由內务委员会考虑应采取甚么行动。

32.梁耀忠议员表示,议员不应完全否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的做法,因为可能有需
要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某项备受公众关注的议案。

3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全面安置笼屋居民及单身人士一事,交由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跟进。他又建议秘书处拟备一份文件,载列自本立法会会期开始以来在
立法会通过的议员议案的情况,以及现行跟进该等议案的程序,供议员在下次
会议上讨论。议员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

(b) 有关"公务员文化及效率"的议案
(随附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1999年1月13日的来函)

34.李家祥议员讲述其函件时解释,他为何要求把一个辩论时段编配给他,以便
他能以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就"公务
员文化及效率"动议议案。

3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前立法局曾有先例,委员会主席可优先获编配辩论时
段,就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事项动议议案。如议员同意李议员的要求,他建议
就轮候制度而言,李议员不应被视为已提出一项议案。他进一步建议议员应达
成君子协定,不对该议案作出修正。

36.杨森议员建议,把一个辩论时段编配给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让他在该委员
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书后,就与报告书有关的事项动议议案,应订为常规做法
。他又建议以中性字眼拟订此类议案的措辞,以便议员可在辩论中随意发表意
见。

37.杨孝华议员对李议员的要求表示支持,但认为议案措辞应按"致谢议案"的拟
写方式,以较中性的字眼拟订,而且并不局限在某个特定范围。

38.李家祥议员回应时表示,议案的现有措辞,可为辩论提供焦点,但议员亦可
就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所述的其他相关事宜发言。如把议案措辞写得更概括
一些,便可能引起对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整体结论及建议进行辩论。

39.陈鉴林议员赞同把一个辩论时段编配给李议员,让他以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
的身份动议议案。然而,鉴于政府帐目委员会每年提交两份报告书,他对杨森
议员建议把辩论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订为常规做法,表示有所保留。此项安
排可能与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工作重复,未能有效善用立法会的议事时间。陈议
员补充,如有议员对李议员的议案提出修正案,更可能令该议案遭到否决。

40.夏佳理议员提议,把辩论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订为常规做法的建议,应由
政府帐目委员会进一步研究。

41.刘慧卿议员表示,政府帐目委员会已详细讨论过议案的措辞。由于政府帐目
委员会的成员广泛代表了立法会的议员组合,她希望议员同意不应对该议案提
出修正案。

4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下述建议,并获议员赞同:

  1. 把一个辩论时段编配给李家祥议员,让他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
    会议席上动议该议案;

  2. 把李议员的议案订为首项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进行辩
    论的议案;

  3. 就轮候制度而言,李议员不会被视为已提出一项议案;

  4. 议员不应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及

  5. 把辩论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订为常规做法的提议,应交由政府帐
    目委员会研究,而该委员会在考虑时须顾及议员在1999年3月10日
    就李议员所提议案进行辩论的经验。

43.会议于下午6时3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