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729/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7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4月16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5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书长1
杨少红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署理总主任(申诉)
傅义生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1)5(候任)
陈美卿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3月26日第26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636/98-9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呂明华议员有出席1999年 3 月26日举行的会议,因此其名字
应列在"出席议员"一栏。经作出此项修正后,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i)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指出,议员关注到当局很迟才能备妥应
变计划,应付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方
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3.刘慧卿议员请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政务司司长,政府当局最高层采取了甚么措施
,确保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可如期完成。

4.单仲偕议员表示,政府应向市民派发传单,使市民更为了解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
对其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他请內务委员会主席向政府当局查证是否有计划就
此问题推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继续敦促政府当局紧切监察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
的工作进展,并定期向各事务委员会提交进展报告。

(ii) 行政长官1999年 3 月19日婉拒內务委员会主席邀请其出席立法会会议讨论有
关新机场启用的3份调查报告的覆函

(行政长官的覆函已于1999年3月19日及20日随立法会CB(2)1538/98-99号文件(英文本)
及CB(2)1539/98-99号文件(中文本)发出)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刚接获行政署长来函,告知他行政长官将会在1999年 5
月6日出席一次答问会,而非按原定计划在6月才出席答问会。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
把有关机场启用时混乱情况的 3 份调查报告列为该次答问会的题目之一。数位议员
表示支持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

7.张永森议员建议把该次答问会的时间延长至两小时,让议员有时间就其他题目提
问。

8.刘慧卿议员表示,对于行政长官未有在回覆中解释为何他会得出结论,认为沒有
表面证据证明有任何牵涉其中的公务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她感到失望。然而,她表
示支持张议员的建议,并提议在1999年5月6日答问会讨论的题目应包括法治及司法
独立。田北俊议员建议,会上亦应讨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香港的影响。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行政长官转达议员要求把该次答问会延长至两小时
的意见。他亦会告知行政长官各议员建议的答问会讨论题目。

(iii) 行政署长1999年3月30日就委派官员出席立法会会议的来函
(行政署长的来函已于1999年3月31日随立法会CB(2)1620/98-99号文件发出)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议员,对于行政署长来函就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二(六)条
委派香港金融管理局( 下称"金管局" )总裁列席立法会及其辖下委员会会议一事所作
的解释,他们是否有任何进一步的意见。

11.何承天议员表示,据政府当局所述,虽然金管局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金管局总裁
并非公务员。然而,其他如房屋委员会及机场管理局等法定公共机构,却不被视为
政府的一部分。他认为应要求政府当局就"政府"一词给予明确的定义,并解释为何
一个构成政府一部分的公共机构的负责人会在公务员架构之外。

12.秘书长指出,政府当局较早时曾解释说,沒有必要委派房屋委员会主席列席立法
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因为房屋局局长负责房屋事务的政策范畴,故此是列席
立法会会议代表政府就房屋事务发言的适当人员。不过,由于金管局直接由财政司
司长管辖,故财经事务局局长不能代表金管局总裁就银行及金融政策发言。

13.李永达议员建议,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进一步向政府当局跟进此事。

14.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支持李议员的建议。她又表示,政府当局在委派官员列席立法
会及其辖下委员会的会议方面,应采取一致的做法。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此事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研究,议员表示赞同。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
的报告

(i)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41/98-99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防止贿赂条例》( 下称"该条例" )的公共机
构列表中,加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下称"期交所"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期
权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期权结算所")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下称"期货结算公司")
。条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修订该条例第2(1)条中"公职人员"的定义,以规定联交所
、期交所、中央结算公司、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的任何雇员及获委以责任处
理或管理其事务的人士,会列为公职人员。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对该条例现有附
表作出若干与某些公共机构有关的技术性修订。

17.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两间交易所及 3 间结算公司已同意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
但该等机构中并无参与管理机构事务的普通经纪会员或参与者,将不会被列为公职
人员。在1999年 2 月11日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当局亦曾就条例草案的各
项细节咨询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并无提出特别意见。法律顾问补充,条例草案在法
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18.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43/98-99号文件)

19. 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

  1. 撤销当红色暴雨警告讯号发出时须将司法程序延期的规定;

  2. 精简各法院及审裁处暂时委任司法人员的机制;及

  3. 对各有关条例作出次要的技术性修订。

20.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曾在1999年 2 月25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司法及法律
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建议。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21.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42/98-99号文件)

22.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0项与环境事宜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
改。他补充,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主要是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与立法会于1999
年3月31日通过的各项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一些修订大致相若。

23.夏佳理议员询问,由于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只是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
条文,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其追溯效力会如何影响民事法律程序。

24.助理法律顾问1表示,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不会影响民事法律程序。

25.吴霭仪议员提到有关文件附件B的附注2,并询问把《郊野公园条例》中对"官方"
一词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政府"是否恰当,因为《官方法律程序条例》在法律适应
化修改工作中仍未获得处理。法律顾问解释,任何对《官方法律程序条例》作适应
化修改的建议,都不会影响《郊野公园条例》第18(2)及19(1)条对"官方"一词的提述
的适应化修改。吴议员表示,她会在会议后再与法律顾问讨论此事。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留待下次会议才就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36/98-99号文件)

27.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4项与道路及隧道有关的条例及附
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表示,法律事务部已致函政府当局,要求澄清文件第6段所
述的两个主要事项。法律事务部会在完成研究条例草案后再提交报告。

28.吴霭仪议员表示,把对"官方"一词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国家"的建议,是重要的
政策事项。她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黃宏发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v)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40/98-99号文件)

29.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证券条例》,就证券保证金融资人的注册,
以及规管在香港进行且关乎上市证券的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作出规定。法律事务部
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问题。

30.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规管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订定法律架构,
将会对香港作为财经服务中心的日后发展有重要影响。他认为,由于条例草案涉及
重要的政策及法律事宜,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详加研究。

31.冯志坚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
会:何俊仁议员、夏佳理议员、单仲偕议员及冯志坚议员。

(vi)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37/98-99号文件)

32.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本地船只的法律,
尤其是关于改善本地船只的安全、管制及规管等事宜。他请议员留意文件第4至11段
所载的广泛事宜。他认为,由于条例草案对本地船只有多方面的影响,故值得成立
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33.刘健仪议员表示,鉴于本港航运界各行业对建议的本地船只新分类制度提出了若
干意见,她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法案委员会:李启明议员、陈鉴林议员、单仲偕议员、杨孝华议员、刘健仪议员
、谭耀宗议员及冯志坚议员。

34.吴霭仪议员询问,条例草案有否任何条文处理在船只上进行的赌博活动。法律顾
问回应时表示,从条文未能清楚可见条例草案拟直接处理有关规管此类赌博活动的
事宜,他建议此问题可由法案委员会研究。议员表示赞同。

(vii)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38/98-99号文件)

35.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并扼要解释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主要修订。条例草案的目
的是改善对从事海上工程的工人的安全保障。他补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
面均无问题。

36.刘健仪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并未向有关事务委员会介绍条例草案的详情,加
上考虑到条例草案载有提高对违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V部所述规定的罚则的
建议,并赋权海事处处长发出工作守则,作为实务指引,故应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
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李启明议员、许
长青议员、陈鉴林议员、单仲偕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viii)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39/98-99号文件)

37.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根据《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
订立规例的权力(但就收费订立规例的权力则除外),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移
予经济局局长。在转移权力后,由经济局局长订立的任何规例,仍须根据《释义及
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经立法会以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通过。法律顾
问补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38. 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b) 法律事务部就附属法例所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
3月26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48/98-99号文件)

39.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载的12项附属法例。

40.刘健仪议员表示,在《1999年商船(安全)(运载货物)(修订)规例》中,"散装货物"一
词指包括煤、沙及混凝土在內的货物。她察悉,政府当局已征询4个主要散装货物码
头营运商的意见,他们均表示支持建议的修订。

41.陈鉴林议员表示,"散装货物"亦包括米及糖,并询问当局有否咨询该两类货物的有
关营运商。法律顾问表示,他会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42.冯志坚议员提述《1999年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合伙及代表)(修订)规则》(下称
"修订规则")时表示,他关注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根据建议中强制性证券借贷机制
获赋予特别权力,以及建议修订对证券买卖市场的影响。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修订规则。夏佳理议员作出声明,表示他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非执行理事。
夏佳理议员表示,他沒有冯议员的疑虑,而且认为不必成立小组委员会。

43.內务委员会主席把冯议员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5位议员赞成该建议,3位议员
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冯议员提出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修订规则的建议获得
通过。

44.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俊仁议员、单仲偕议员、刘汉铨议员及冯志
坚议员。

4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1999年 4 月2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把修订
规则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9年5月5日。

46.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10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i) 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
3月30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49/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4月13日随立法会CB(2)1685/98-99号文件发出)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文件关乎于1999年 3 月26日刊登宪报的《1999年公共
收入保障(收入)令》。他进一步表示,李卓人议员已向內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发出函件
,解释他对该命令的关注。

48.內务委员会主席亦告知议员,何俊仁议员拟对该命令提出修订。政府当局已表示
,何议员建议的修订会有《议事规则》第31条所指由公帑负担的效力。內务委员会
主席补充,何议员现正等候立法会主席裁决其建议修订是否合乎规程。

49.李卓人议员扼要讲述其函件所载的各项要点,并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
。李议员亦询问政府当局有否任何法律依据,把定额罚款当作《公共收入保障条例
》第2条所订的稅收。

50.法律顾问表示,他认为《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第23及25条建议增加的定额罚款
,并不属于该条例第2条所述的任何种类稅收。但政府当局认为,在该文意中"稅收"
("revenue")指"政府一般收入"("general revenue"),包括来自定额罚款的收入。他补充,
如有案件呈交法庭审理,法庭有权对有关法律作出诠释。

51.李议员又询问何议员可否对该命令的某些部分提出修订,法律顾问回答时表示,
何议员的建议修订是否合乎规程的问题,现正由立法会主席考虑。

52.何俊仁议员表示,当局引用该条例第2条订立《公共收入保障令》而在內纳入一
些由未来某日起生效的建议,引起了重要的政策问题。他支持李议员提出成立小组
委员会的建议。

53.刘健仪议员及夏佳理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由于预期在下周举行的內务委员
会会议上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将于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会的《1999年收入条
例草案》,他们又建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亦应负责审议《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54.助理秘书长3指出,议员如拟在1999年4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修订该命令,须在
1999年4月2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在1999年4月28日动议决议案,把干预期限延
展至1999年5月5日,则须于1999年4月2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何议员,既然已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他会否仍提出
修订。何议员表示,他需要一些时间来考虑。

56.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俊仁
议员、李卓人议员、吴霭仪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单仲偕议员、黃宏
发议员、刘健仪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57.议员进一步同意,如在1999年 4 月23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成立法案委员会
,负责研究《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小组委员会各委员便应成为该法案委员会的
委员,继续进行工作。

58.黃宏发议员认为,由于《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 4 月21日提交立法会
,根据避免预议规则,不可对该命令作出任何修订。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黃议员
的意见将由小组委员会考虑。

(iii) 将于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已于
1999年4月1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52/98-99号文件)

59.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文件所载于1999年4月1日在宪报刊登的两项附属法例。

60.刘慧卿议员询问《1999年规限获准进入立法局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修
订)指令》(下称"修订指令")是否适用于立法会议员,以及由谁负责执行修订指令。

61.法律顾问答称,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订立的修订指令,并不适用于
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秘书处职员。不过,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大楼內的行为须受
《议事规则》规限。他又表示,执行修订指令是秘书处职员的职责,而检控必须经
律政司司长同意方可提出。

62.秘书长补充,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已接纳內务委员会提出全面禁止在立法会大
楼內吸烟的建议。秘书处已依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于1999年 3 月30日发出通告,
规定由1999年4月1日起,所有人(包括立法会议员及立法会秘书处职员)均不准在立
法会大楼內吸烟。

(iv) 将于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该等附属法例已于
1999年4月9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57/98-99号文件)

63.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4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3项附属法例。

64.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9年4月2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489/98-99号文件)

65.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iv)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v) 《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vi)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vii) 《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66.议员察悉,上述7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4月21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4月23日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67.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设立文化委员会"的议案

68.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马逢国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议案

69.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慧卿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7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 将于1999年4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490/98-99号文件)

71.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72.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4月28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4月30日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73.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提出的决议案

7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会在议程第VII(a)项下作出
报告。他补充,由于该决议案具有立法效力,拟就该决议案发言的议员每人可发言
15分钟。

75.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委员会认为由于其委员组合包括了立法会所有政治党派的代
表,如每个政治党派均指派某个限定人数的立法会议员就该决议案发言,便会更能
善用立法会的议事时间。她建议议员可订立"君子协议",规定拟发言的议员不会发
言超过7分钟。

(ii) 有关"內地新来港人士"的议案

76.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罗致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i) 有关"劳动节"的议案

77.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78.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 4 月
2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i)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679/98-99号文件)

7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3个
空出的法案委员会名额将分配予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3个法案委员会,以研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
案》及《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较早时在议程第III(vii)项下成立的《1999年船
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将列入轮候名单內。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1681/98-99号文件)

80.法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扼要讲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他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已同意在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动议关乎把"《殖民地规例》"的提述适应化修改为"《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的修
正案及其他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已建议于1999年4月28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i) 立法会访日代表团报告
(立法会CB(3)1486/98-99号文件)

81.代表团团长何承天议员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代表团已要求日本政府考虑给予香
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居民免签证入境待遇,又或者给予申请人在其护照
有效期內"无限次"入境签证。代表团亦曾询问日本政府处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
有人的日本入境签证申请所收取的较低费用,可否适用于特区护照持有人提交的签
证申请。何议员又表示,经济战略会议发表的《振兴日本经济的策略总结报告》很
有参考价值,可供香港借镜,因为香港正经历类似的经济问题。他建议议员参阅该
份存放在立法会图书馆的总结报告。

82.何议员告知议员,日本-香港友好议员连盟代表团将于1999年 5 月访问香港。按
暂定安排,议员会在1999年5月3日上午11时15分与日本代表团会晤。他吁请议员参
与上述会晤。

VII. 其他事项

(a) 议事规则委员会

83.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汇报,未有接获议员就"议案辩论中的发言次
序"的咨询文件提出的任何意见。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所载规定的安
排的咨询文件,委员会建议对规则第73(5)(b)条作出修订,以顾及议员所提出的下列
意见:

  1. 即使受调查的议员在调查开始时选择公开进行聆讯,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充
    分理由,除可应证人的申请外,亦可应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决定闭门举行任何
    该等会议;及

  2. 受调查的议员应获准向调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闭门进行聆讯,尽管该议
    员在调查开始时曾选择公开进行聆讯。

84.周梁淑怡议员又表示,一位议员表示关注到沒有出席调查委员会先前某些或任何
会议的调查委员会委员,如获准在调查委员会总结其调查结果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参
与表决,便会对受调查的议员不公平。委员会已针对此问题在其咨询文件內建议调
查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以及其会议法定人数应为包括主席在內的5名成员,而此
项规定较适用于立法会其他委员会的做法更为严格。

85.周梁淑怡议员补充,她将于1999年 4 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以议事规则委员会
主席的身份动议议案,按上述两份咨询文件的建议修订《议事规则》。该议案亦会
涵盖各项就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而对《议事规则》提出的修订。內务委员会主席
提醒议员,就修订该议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9年4月21日。

86.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汇报,委员会曾研究《议事规则》现有条文是否足以实施《
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条。由于该两项条文所载的规定均与宪制事宜有关,委员
会认为此事由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会较为适宜。鉴于"财政预算案"一词并无在《
基本法》及香港法例中作出界定,委员会已去信政府当局,要求澄清《基本法》第
五十及五十一条文意所指"财政预算案"一词的涵盖范围。待政府当局作覆及政制事
务委员会进行商议后,委员会便会在较后时间研究是否有需要修改《议事规则》的
现有条文,以实施《基本法》第五十及五十一条。

87.关于实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所载规定的安排,夏佳理议员就下列事项提
出询问 --

  1. 调查范围是否由调查委员会决定;

  2. 受调查的议员须在调查开始时选择公开进行聆讯的原因;及

  3. 有否任何规则规定如其他委员表决赞成和反对者数目相等,调查委员会主席
    应如何作决定性表决。

88.关于第87(i)段所述问题,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调查范围只限于根据《基本法》第
七十九(七)条动议以供立法会作决的议案附表內所载事项。关于第87(ii)段所述事项
,周梁淑怡议员解释,鉴于事关重大,委员会认为,作为个人应有的权利,受调查
的议员应获给予机会在调查开始时,选择是否希望公开进行聆讯。但她指出,在调
查进行期间,若有证人(包括受调查的议员在內)及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充分理由,委
员会可决定恢复以闭门方式进行聆讯的全部或某部分。至于第87(iii)段所述事宜,周
梁淑怡议员表示,调查委员会主席可按其意愿作出表决。

89.刘慧卿议员表示,议员不适宜在內务委员会重新讨论实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
条所载规定的安排。她认为,议员理应利用咨询期就所涉及的事宜发表意见或提出疑
问。

9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仍有机会在1999年 4 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就实施
《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所载规定的安排进行辩论。

(b) 监察政府当局对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跟进工作
(刘慧卿议员1999年4月12日的来函)

91.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立法会的工作量迅速增加,她要求秘书长建议一些方法,
使秘书处职员可在更大程度上协助议员跟进在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会议上提出
的事项。举例而言,她建议事务委员会秘书应与有关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密切联系,
以便了解政府当局已进行或将会进行的跟进工作,并不断告知议员最新进展。她进
一步建议,事务委员会秘书亦应留意报章上有关在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会议上
所提事项的报道,并向议员加以汇报。

92.李家祥议员表示,委员会的委员亦应获告知他们转交其他委员会跟进的事宜的最
新进展。

93.秘书长表示,各委员会秘书一直均有经常监察政府当局对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
会会议上所提事项的跟进工作,不过,此类监察工作可以更有系统的方式进行。他
建议每个事务委员会的秘书在每次会议后拟备一览表,列明须由政府当局跟进的事
项,并更新表內事项的进展,供各委员在有关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参阅。

94.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采纳秘书长提出的措施,议员表示赞同。

(c)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和公
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4月14日举行联席会议跟进3份新机场
启用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摘要)

95.田北俊议员请议员参阅他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摘要所载在1999年 4 月14日事务委员
会联席会议上提出的4个事项。他请议员就立法会可如何跟进该等事项提出意见。

96.杨森议员表示,鉴于难有足够的会议法定人数,由 4 个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
监察 3 份调查报告各项建议的跟进工作,并非一项理想的安排。较佳的做法是把此
事交由经济事务委员会处理,并由该事务委员会邀请其他有关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出
席其会议。他补充,为方便进行有用的讨论,所有相关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应派出
代表出席有关会议。陈鉴林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

97.刘慧卿议员与杨议员同样关注举行联席会议难有足够的会议法定人数,并建议尽
快在经济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专责处理此事,尤其因为当局即将委任人
选,出任机场管理局董事会的成员。

98.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经济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跟进此事。议
员表示赞同。

99. 会议于下午5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