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22/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5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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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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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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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皇发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其于1999年5月15日下午与行政长官会晤的情况。他表示,是次会晤历时约10分钟。他向行政长官递交了他代表內务委员会所写的函件,并向行政长官简述该函件的內容,即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5月14日通过的议案、议员要求行政长官出席立法会会议讨论居留权问题,以及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应尽快向议员简报她们近期北京之行。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亦曾提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一事,并向行政长官转述部分议员表达的意见,即政府当局作出决定前,应咨询市民及立法会。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行政长官曾告诉他,政府当局仍未就采纳哪个方案解决居留权问题作出决定。行政长官亦表示,他已察悉內务委员会的议案。至于他和有关官员会否与议员举行会议讨论居留权问题,行政长官的回应是,他需就有关要求与其高级官员商讨。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跟进工作发表意见, 特别是有鉴于报章报导指政府当局会在行政会议于翌日举行的会议结束后宣布其决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可能出现的情况有3种:政府当局宣布其建议的方案;政府当局宣布其决定采纳的方案,以及政府当局不作任何宣布。
4. 李柱铭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藉公布內地会有1 675 000人拥有居留权而令公众舆论偏向支持政府后,差不多肯定会在星期二行政会议结束后宣布其决定,要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他预期,政府当局会作出预告,表示拟在即将于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就其决定动议议案,因为政府当局知道议案将能够获得足够支持。他认为此项行动对立法会并不公平,因为直至目前为止,议员对政府当局所建议的方案还是一无所知,他对此表示失望。
5. 李议员建议,撇开应寻求修改还是解释《基本法》的问题不谈,议员应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应受到影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至于出生时父母任何一方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政府当局寻求透过修改《基本法》把他们拒诸门外,民主党原则上不会提出异议。他指出,在该等人士的父母任何一方其后成为永久性居民之前,他们均无居留权,因此并不存在他们的权利被剝夺的问题。他希望议员考虑就他这两项建议达成一致意见。
6. 李议员补充,资深大律师张健利先生曾于1999年5月14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表示,终审法院的判决不但对该两宗代表案件中所涉指名申请人与政府之间具有约束力,亦旨在对其他情况相若的人造成影响。李议员询问法律顾问,张先生所述是否正确无误。
7. 法律顾问表示,据他理解,终审法院就该两宗代表案件作出的裁决,对其后其他诉讼人所处情况与该等代表案件中的指名人士所处情况相若的案件,并无任何约束力。然而,他指出,根据普通法制度的"案例原则",须由法庭裁定在哪个程度上,终审法院就该等代表案件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其后交由法庭裁决的类似案件。
8. 吴霭仪议员表示,据她理解,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法律援助署及入境事务处已在终审法院进行聆讯之前,同意只选取若干案件作为代表案件审理,以节省公帑和时间,以及避免法庭堆满多至无法处理的申请个案。她指出,根据此项安排,法庭就该等代表案件作出的裁决,会影响所处情况与该等代表案件中指名申请人所处情况相若的人士。她进一步表示,类似的安排,在过去越南船民提出涉及人身保护令法律程序的案件中亦曾采用。李柱铭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
9. 李永达议员表示,行政长官甚至不愿答允在政府当局作出决定后由官员就该决定作出解释,他对此感到失望。刘慧卿议员认同李议员的意见。李议员进一步表示,他不赞同政府当局在星期二宣布其决定后在星期三动议议案,因为当局必须让市民有时间发表意见。他又要求法律顾问研究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文作出的解释是否须有本港的法例配合才能实施。
10. 法律顾问表示,本港须否为使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得以实施而制定法例,是一项复杂的问题。他补充,法律事务部会竭尽全力在翌日提交文件,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 立法会LS191/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5月21日随立法会CB(2)207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11. 杨孝华议员认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不应影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事实婚姻"下在內地所生人士的权利,亦不应影响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而已于1999年7月10日之前抵港的人士的权利。
12. 吴霭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必须就其建议的方案咨询市民。此外,政府当局不能只宣布其决定,而既不提供有关其决定的详情,亦不交代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她补充,最重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必须咨询立法机关。
13. 李柱铭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并表示已决定撤回其较早时在上文第5段提出的建议。他希望等待至政府当局宣布其建议的方案
为止。
14. 张文光议员认为,鉴于有关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否符合法律或宪法的爭论持续不休,本港的法治已届存亡之秋。他进一步表示,如政府当局在星期二早上作出决定,行政长官便应在当天下午亲自前来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的决定,尤其是关于作出该项决定的法律依据。
15. 刘慧卿议员提醒议员,于1999年5月1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议案是,政府当局应就其建议的方案动议议案,而并非就其决定动议议案。她强调,在政府当局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议案之前,
应就其建议的方案进行详细商议及咨询。因此,她反对內务委员会的议案。
1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5月14日通过的议案的措辞如下 ??
"本內务委员会要求特区政府迅速处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并提出有效方案,包括寻求人大常委会对
《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或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并促请政府尽早在立法会就其建议的方案提出动议并说明其不采纳其他方案的理由。"
17. 杨森议员表示,在数码港计划的个案中,政府当局在咨询有关事务委员会后,才向财务委员会提交该计划。何俊仁议员表示,不论议员对居留权问题有何意见,他均希望议员会维护立法会监察行政机关的角色。他亦关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所受到的影响。
18. 刘慧卿议员同意何议员的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正承受巨大压力。她提到,据报章报道,一位资深法官曾表示,司法人员如认为寻求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会损害法治和司法独立,便应站出来发表意见,而并非辞职。她指出,这反映了部分司法人员对居留权问题的关注。
19. 郑家富议员认为,如政府当局在即将于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就其建议的方案动议议案,这只是咨询过程中的第一步。他建议议员就如何进行咨询及有关咨询应为时多久进行讨论。
20. 李卓人议员表示,议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确保政府就其政策让市民讨论及征询市民的意见。立法会如在未获咨询的情况下即时同意政府当局的决定,会有损其制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他补充,
就政府议案进行的辩论应该押后,待行政长官前来与议员讨论居留权问题,以及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向议员讲述其近期的北京之行后,才进行该项辩论。
21. 何秀兰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决定采纳哪个方案解决居留权问题之前,应就其估计的1 675 000名內地居民来港对各项服务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解决居留权问题的各有关方案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影响所作的评估,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
22. 张永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就现有的各个方案咨询立法会,并在行政会议就建议的方案作出决定之前,向其转达立法会的意见,然后才作出预告,表示拟于立法会会议上就建议的方案动议议案,并让议员有足够时间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张议员希望议员可就要求政府当局在决定如何解决居留权问题之前按此等程序步骤行事,达成一致意见。他又建议立法会直接向行政会议提出其要求。
23. 刘江华议员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已在1999年5月14日的会议上通过上述议案,他认为不宜要求政府当局押后动议其议案。刘议员进一步表示,如政府当局在行政会议于星期二早上举行的会议结束后才宣布其建议的方案或决定,內务委员会便应随后在当日下午举行会议,并要求政府当局委派代表出席。
24. 陈鉴林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并且表示,內务委员会应就处理于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政府议案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他提及李柱铭议员较早时在上文第5段提出的建议时补充,议员如希望內务委员会考虑任何建议,便应事先作出预告。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政府当局提出在星期三动议有关议案的要求,立法会主席便须决定是否免却预告规定。然而,他强调,议员应获给予时间对有关议案提出修正案。
26. 涂谨申议员建议,如在进行政府议案辩论之前,行政长官或任何官员均沒有前来解释政府当局的决定,內务委员会主席便可请立法会主席准许无经预告而在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急切的口头质询,使议员可就居留权问题向政府当局提出质询,亦应请立法会主席批准质询时间持续数小时。
27. 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涂议员所提建议在程序上会否获得批准。秘书长表示,根据外国立法机关的避免预议规则,不得不必要地复议立法会正审议的事项。他解释,鉴于议案较质询更为有效,就与议案所涉事宜大致相同的事项提出质询,不会获得准许。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发表意见,表明如政府当局在行政会议于星期二举行的会议结束后不作任何宣布,以及如并无任何迹象显示政府当局会在本周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就居留权问题动议议案,內务委员会应采取甚么行动。
29. 吴霭仪议员认为,立法会仍应要求政府当局向议员解释就解决居留权问题作出决定所设定的时限。黃宏发议员补充,立法会亦应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其考虑的各有关方案的法律依据,以及此等方案所涉及的各有关程序。梁耀忠议员更表示,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应前来向议员讲述其近期的北京之行。
30. 內务委员会主席询问议员,假设政府当局在行政会议于翌日举行的会议结束后随即就其决定作出简报,他们会否支持政府当局在即将于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议案。
31. 刘慧卿议员、李柱铭议员、李永达议员及吴霭仪议员均表示,他们不会同意在星期三(即1999年5月19日)进行政府议案辩论,因为议员沒有足够时间为该项辩论作准备。他们亦认为,应在立法会会议对该项政府议案进行辩论之前,让市民有机会发表意见。
32. 李柱铭议员进一步表示,如政府当局提出要求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有关议案,內务委员会主席便应建议立法会主席拒绝免却预告规定。如立法会主席批准政府当局的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便应动议议员议案,将政府议案辩论中止待续。
33. 陈鉴林议员表示,他不同意有关本港法治已届存亡之秋的观点,并且补充,该种观点会令人产生对抗性及负面的想法。他进一步表示,既然自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宣判以来,居留权问题已备受公众广泛讨论,加上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的北京之行和解决居留权问题的各现有方案已在报章广泛报道,他不赞成将政府议案辩论中止待续。
34. 吴霭仪议员表示,在终审法院宣判后,公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与该判决有关的一般问题,而非在处理居留权问题的各现有方案上。她指出,政府当局于今年2月要求终审法院清澄其判决时,曾表明政府当局并非旨在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然而,现有迹象显示,政府当局会在行政会议于翌日举行的会议上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以推翻终审法院的判决。这清楚表明,政府当局无意在决定如何解决居留权问题之前,征询立法会或市民的意见。
35. 黃宏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难以在须进行公众咨询与尽快解决居留权问题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他进一步表示,如政府当局不拟委派官员向內务委员会讲述其决定的详情,议员可根据《议事规则》第16(1)及(2)条动议一项立法会休会待续的议案,以进行有关辩论。有关议案无须以明确字眼拟订,亦无需事先作出预告,而且,立法会主席如信纳休会待续的目的在于方便议员讨论某项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可准许议员动议此项议案。他补充,可押后至日后另一次立法会会议,才就有关政府当局建议的方案的政府议案进行辩论。
36. 杨孝华议员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已在上星期五举行的会议上同意促请政府当局尽快就居留权问题动议议案,他不会反对于1999年5月19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就有关政府当局的决定的政府议案进行辩论。陈鉴林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黃宏发议员表示,如政府当局就其决定动议议案,他是可以接受的,但他补充,如议员动议将政府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他亦会予以支持。
37. 曾钰成议员表示,如政府当局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5月19日动议议案,亦只是因应內务委员会的要求行事。曾议员进一步表示,由于有数名议员表示可能会动议议员议案,将政府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因此,政府当局是否动议该项政府议案,应由政府当局自行决定。
38.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他会促请政府当局在作出预告,表示拟就其建议的方案动议议案以进行辩论之前,尽快向议员作出简报。內务委员会主席亦请议员就以下事项表达意见:如政府当局作出预告,表示拟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就其决定动议议案,他应否动议议案,将政府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
39. 杨森议员表示,如行政会议在星期二早上作出决定,以及如政府当局在当日下午并沒有前来向议员讲述有关决定,內务委员会主席便应在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动议议员议案,将政府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刘慧卿议员补充,在行政会议举行的会议结束后,便会知道政府将如何解决居留权问题。她建议押后至订于1999年5月18日下午举行的特别会议,才继续就动议将政府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进行讨论。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