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23/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于1999年5月18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
讨论议程第II项的纪要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日后跟进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问题的做法
(讨论上述议程的逐字纪录本已随1999年6月15日发出的立法会CB(2)2303/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II. 其他事项

秘书长告知议员,立法会主席已决定免却保安局局长拟于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决定提请解释《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一事动议议案所需的预告。他补充,立法会主席亦决定免却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的预告,但有关的修正案须最迟在1999年5月19日上午8时送达秘书处。

2. 涂谨申议员表示,立法会主席未有依循惯常做法,在决定免却该议案的预告规定前先咨询內务委员会,他对此感到遗憾。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会主席有权在其认为适当时行使免却预告规定的酌情权。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议员如对立法会主席的决定有任何疑问,可请求立法会主席予以澄清。

4. 李永达议员表示,应要求立法会主席就其免却保安局局长动议议案的预告的决定作出解释。

5. 涂谨申议员、刘慧卿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 何俊仁议员建议,就该议案的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应予延展,让议员有多数小时的时间,可以考虑是否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议员表示支持此建议。

6. 秘书长解释,把修正案的预告限期定为1999年5月19日上午8时,是为了让立法会主席有时间考虑任何拟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安排在立法会会议于当日下午2时30分开始之前把有关的修正案送交议员。秘书长答允把议员的建议转达立法会主席,供其考虑。

7. 梁耀忠议员询问,立法会主席对于就该议案的修正案提出修正所需的预告有否订立任何限期。秘书长答称,立法会主席沒有对此订定限期。

8. 李华明议员询问有关该议案的发言时限,副秘书长回答时表示,一如《议事规则》第36(5)条所订,议员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

9. 司徒华议员表示,除了保安局局长的议案外,还有两项议员议案安排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进行辩论,包括他就"六四事件"提出的议案。他补充,由于何俊仁议员表示会撤回其原先编排在1999年5月26日辩论的有关"解释《基本法》"的议案,他建议把其有关"六四事件"的议案辩论押后至1999年5月26日,利用原先编配予何议员的时段来进行该项辩论。

10. 助理秘书长3表示,政府的议案和何议员的议案在內容方面似乎涉及不同范畴。不过,他指出何议员的议案会否获准提出,须由立法会主席决定。

11. 罗致光议员表示,虽然何议员的议案与政府的议案在措辞上并非完全一样,但两项议案的精神及实质內容均相同。他认为,议员在连续两次立法会会议上先后就类似事宜进行两项辩论,沒有甚么意义。

12.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根据过往的做法,司徒华议员如自愿撤回其议案,不应在编配辩论时段方面获得任何优先待遇。杨孝华议员指出,刘江华议员较早前撤回其有关"加装月台幕门"的议案,以便让有关"谴责北约"的议案辩论可在1999年5月12日立法会会议上进行,亦未获优先编配时段。

13. 曾钰成议员表示,根据现行规则,议员无权把其辩论时段转让予另一名议员。

14. 司徒华议员表示,既然有些议员不支持其建议,他会按照议程在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其有关"六四事件"的议案辩论。

15. 杨耀忠议员询问,1999年5月19日的立法会会议是否要到议程上所有事务已获处理才会结束。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此事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刘慧卿议员提议,內务委员会应就此事作出建议,供立法会主席考虑。张文光议员及单仲偕议员表示支持刘议员的提议。

16. 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如到1999年5月19日晚上10时仍有大量事务尚待处理,立法会便应在翌日下午2时30分继续举行会议。陈鉴林议员建议,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应在较后时间暂停,但不应迟于午夜12时。

17. 刘江华议员表示,如在1999年5月19日午夜12时左右已完成处理议程上大量事务,立法会便应继续举行会议,直至所有事务均获处理为止。

18.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议向立法会主席建议,如在1999年5月19日午夜12时左右仍有大量事务尚待处理,立法会便应在翌日下午2时30分继续举行会议。议员表示赞同。

19. 涂谨申议员表示,关于保安局局长将于1999年5月19日立法会会议上动议的议案,部分议员仍有问题拟向政府当局提出。他提议在1999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召开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议员表示赞同。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