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308/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8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9月1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2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国宝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素玉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署理公共资讯总主任
黃永泰先生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9月11日第7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59/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內务委员会已达成共识,同意每项口
头质询不应包含多于 3 部分。他亦已请政务司司长提醒各政策局局长,在答覆议员
的质询时,应简洁精要。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2. (立法会LS29/98-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旅馆业条例》
    、《酒店东主条例》及《酒店房租稅条例》,藉以澄清"酒店"及"旅馆"的定义
    范围。条例草案亦建议对《旅馆业条例》作出某些技术性修订,以改善发牌
    制度的运作。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香港酒店业主联会及香港旅游业宾馆联会表达了一些
    意见,而民政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提出有关酒店式住宅单位及度假屋应否纳入
    条例草案涵盖范围內的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
    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涂谨申议员、
    何承天议员、杨孝华议员及何世柱议员。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过往议员与政府当局一向定有惯例,就是当局在向立
    法机关提交重大的立法建议前,会事先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他请议员提出
    意见,表明应否沿用该惯例。

    6.吴霭仪议员及李柱铭议员表示,先前的惯例应予维持。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务司司长反映议员的意见。

  3. 1998年 9 月1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9月11日在宪报刊登)

  4. (立法会LS32/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载述1998年 9 月11日在宪报刊登的两项附属法例。
    法律顾问讲述根据《电讯条例》订立的《电讯(移动地球站)(豁免)令》时解释,
    该命令旨在就移动地球站的管有、设置、维持、使用、输入或输出批予豁免。

    8.关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订立的《1998年更正错误(第3号)令》,法律顾
    问表示,该命令的目的是更正在不同条例及附属法例中出现的多项打印错误。
    该命令不拟对任何有关条例及附属法例的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对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修订的限期为1998年10月14日。
    他补充,议员应避免把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21日,因为该天举行的立法
    会会议会用作进行致谢议案辩论。

    10. 议员对该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8年9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261/98-99号文件)

    11.议员审悉有关文件所载列的3项新质询(编号3、5及16)。

    12.呂明华议员表示,由于他在1998年 9 月30日将不在本港,他会撤回其口头
    质询(编号4)的预告。

    13.助理秘书长 3 回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涉及同一主题的质询,如所问內容
    不同,便可提出。但如质询的內容相似,便会按照《议事规则》及《內务守
    则》的有关条文处理。举例而言,《议事规则》第25(1)(l)条订明,在同一会
    期內,不得再次提出已获全面答覆的质询。《內务守则》第 5(c) 条载明,倘
    有两名议员或更多议员拟提出相似內容的质询,有关议员应尝试就由哪位议
    员提出质询达成协议,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获编配较早时段的议员提出质
    询。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4.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两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 9 月30日提交立法会,并
    于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5. 政府议案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教育统筹局
    局长动议

  6. (立法会LS33/98-99号文件)

    1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劳工处处
    长于1998年9月15日,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订立的《工厂及工
    业经营 (密闭空间) 规例》。新规例的目的是解决现行法例在执行上的困难,
    以及为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保障。为使业界有时间作出必需的准
    备及训练工人,政府当局已建议,在新规例获得通过后,将有12个月的宽限
    期,然后才会生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于1998年 9 月24日向人力事务委员会简
    介新规例的內容。郑家富议员认为应详细研究新规例所载的新安全措施。內
    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新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梁智鸿议员、何世柱议员、何秀兰议员、何
    敏嘉议员、何锺泰议员、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会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其原拟于1998年 9 月30
    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7. 议员议案

    (i) 有关"检讨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议案


  8. 1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俊仁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开放电讯及电视市场"的议案

    1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9月
    2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 预先就1998年10月7及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1.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998年10月7日


  2.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8年10月 7 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会专供行政长官
    发表施政报告。

  3. 行政长官答问会 -- 1998年10月8日


  4.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将于1998年10月 8 日下午3时至4时出席立
    法会会议,回答议员就施政报告提出的质询。

    23.李永达议员表示,应延长1998年10月 8 日答问会的时间,让更多议员能提
    出质询。李柱铭议员附和李议员的意见,并建议把答问会延长至两小时。议
    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政府当局转述议员的意见。

VI. 关乎监察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的文件
(立法会CB(1)181/98-99号文件)

24.秘书长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第 8 段所载的各项方案,该等方案提出议员能如何以
更为协调的方式监察政府的整体经济发展策略。

25.数位议员表示,他们赞成(c)方案的建议,扩大其中一个现有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
围,由其负责统筹的工作,因为此项安排对现行的委员会架构造成最少变动。

26.另有一些议员认为,尽管他们属意举行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或特别简报会的方案
,但他们对(c)方案并无异议。

27.李卓人议员表示,虽然他亦不反对(c)方案,但他认为成立"超级"事务委员会,担
当监察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的统筹工作,会更有成效。

28.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大部分议员不反对采纳(c)方案。內务委员会主席
建议由秘书处拟备一份详细建议,供议员在下次会议上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他补充,根据《议事规则》第77(2)条,事务委员会的修订职权范围如获內务委
员会同意,须由立法会通过。他进一步表示,届时会重新邀请议员加入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

29.田北俊议员要求,该份详细建议应清楚述明重组后的事务委员会和其他两个与经
济事宜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如何分工。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立法会CB(2)263/98-99号文件)

    3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
    员会在內,现时共有4个法案委员会及两个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

  3.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4. (立法会CB(3)262/98-99号文件)

    31.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保持香港立法机关与日
    本、加拿大、澳洲及欧洲联盟的立法机关所建立的联系,并且另与新加坡共
    和国国会议员成立友好组织。议员对此等建议表示赞同。

    32.刘慧卿议员建议,其他一些与香港特区保持密切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台
    湾,亦应考虑与其建立类似联系。

VIII. 其他事项

  1. 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2. 33.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考虑过议员在1998年9月4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所表达的意见,并建议把小组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改为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Operating Expenses for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而中文名称则为"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刘议员补充,向议员预支营运资金的建议于1998年 9 月10日获立
    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已开始实施。

    34. 刘议员进一步表示,小组委员会提出下列建议 --

    1. 在公共屋村开设议员办事处的应占面积,应增加至 140 平方米;不然
      ,便应准许议员在每个地方选区分别租用最多4个办事处(合计面积最
      多为140平方米);

    2. 议员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应予调高,以顾及因办事处应占面积增多而
      引致租金及人手需求亦相应增加的情况;及

    3. 无须凭单据证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贴,适用范围应扩及聘用职员方面。

    35.黃宏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检讨在工作开支补贴水平方面,由地方选区
    选举产生的议员与由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应否相同。

  3. 在向所有准公屋租戶实行全面的资产及入息审查之前并无征询公众人士
    及房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4. 36.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表示,当局未经咨询该事务委员会及公众
    ,房屋委员会便向所有准公屋租戶实行全面的资产及入息审查,事务委员会
    各委员对此感到不满。李议员建议由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行政长官,表达议
    员对此事的关注。

    37.程介南议员表示,除致函行政长官外,亦可考虑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
    案,对政府当局未经咨询公众及房屋事务委员会便实施该项新政策,表示遗
    憾。涂谨申议员建议议员或可考虑提交议员法案,以撤销该项新政策。

    38.李卓人议员及司徒华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就有关的新政策咨询立法机
    关,不但违反《基本法》,亦严重损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39.周梁淑怡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表示,他们认为此事并未违反《基本法》,因
    为房屋委员会在决定实行全面的资产及入息审查时,是在其权限內行事。然
    而,他们同意政府当局在实施新政策之前,理应征询立法会及公众的意见。

    40.法律顾问回覆梁耀忠议员时表示,难以就此次事件是否有违反《基本法》
    的情况给予一个肯定答案。

    41.何承天议员指出,房屋委员会主席从未出席过前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的
    会议。秘书长表示,房屋委员会主席名列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二
    ( 六 )条委派列席立法会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官员名单內。周梁淑怡
    议员建议,倘议员认为有需要,日后应邀请房屋委员会主席或其他委员出席
    房屋事务委员会的会议。

    42.议员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致函行政长官,表达內务委员会对此事的不
    满,并提醒政府当局在推行所有重要的政策事宜之前,均应征询立法会的意
    见。

  5. 检讨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关却不具约束力
    的17条条例

  6. (吴霭仪议员于1998年9月16日的来函)

    (有关函件的中文本于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8年 9 月22日随立法会
    CB(2)320/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4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讲述其函件时表示,事务委员会请
    她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请政务司司长注意函中所述令人不满的情况,并要
    求政务司司长相告该项检讨应由哪个政策局负责统筹。

    44.吴议员补充,她认为难以接纳律政司的解释,即律政司的角色只是从法律
    角度分析该17条条例,以协助有关的政策局从政策角度进行检讨,而该部门
    未能就该项检讨的进度及何时完成等问题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由于事务
    委员会将于1998年10月20日再次举行会议讨论此事,她希望政务司司长可在
    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0日举行会议前作覆。

    45.议员表示支持该事务委员会的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致函政务司司长。

    46. 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