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938/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7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2月1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22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2月4日第16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837/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2.议员察悉,本星期內务委员会主席并无与政务司司长会面。

  3. 《1998年法律执业者(费用)(修订)规则》

  4. (立法会LS82/98-99号文件)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先前已同意把上述修订规则的审议期限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让法律事务部有时间要求司法机构政务长作出澄清。有关的议
    案已于1998年12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获得通过。

    4.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质疑,是关乎《法律执
    业者条例》內哪项条文才是订立规则以订明发出大律师执业证书须缴付费用的
    赋权条文。由于修订规则只处理调高大律师执业证书须缴付费用的事宜,他建
    议把究竟适当的赋权条文是该条例第72条还是第30(4)条此一问题,交付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另行研究。

    5. 议员对修订规则所订明的费用增幅并无提出疑问。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2. (i)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8/98-99号文件)

    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属于文化、教育、教学、
    宣传和宗教性质并拟放映作非商业用途的定画影片(即幻灯片),令该等影片无
    须送交电影检查监督。条例草案另一目的是改善《电影检查条例》的运作,并
    使有关的规管制度更便于应用和有利于经营电影业务。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均无问题。

    7.郑家富议员关注到电影检查监督保留权力,可要求放映定画影片人士把有关
    影片送检。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
    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马逢国议员、杨孝华议员及郑家富议员。

    (ii) 《区议会条例草案》
    (立法会LS76/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就区议会的设立、组成和
    职能,以及区议会议员的选举事宜订定条文。他补充,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
    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9.李永达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
    委员会:何锺泰议员、李永达议员、马逢国议员、陈荣灿议员、杨孝华议员及
    谭耀宗议员。

  3. 1998年12月9日及1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12月4日及11日在宪报刊登)

  4. (立法会LS73及LS80/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73/98-99号文件

    10.议员对1998年12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9年1月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修订该
    等附属法例,须在1998年12月2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由1999年
    1月6日延展至1999年1月13日,则须于1998年12月3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立法会LS80/98-99号文件

    12.法律顾问扼要解释1998年12月11日在宪报刊登的3项附属法例。

    13.丁午寿议员提到《1998年进出口(移离物品)(修订)规例》时询问,收件人如
    何确认收到以图文传真方式送达的通知书。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法律顾问要
    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议员表示赞同。

    14. 议员对文件载述的其他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9年 1 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修
    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9年1月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由
    1999年1月13日延展至1999年1月20日,则须于1999年1月1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9年1月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925/98-99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
    及14项书面质询)。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4.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v)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v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v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17.议员察悉,上述 7 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6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1月8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5. 政府议案


  6. 18.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7. 议员议案


  8. (i) 有关"器官捐赠"的议案

    19.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千石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有关"成立子女扶养局"的议案

    2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蔡素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一项有关
    "检讨废物管理政策"的议案,以取代上述议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
    12月2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 预先就1999年1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质询
(立法会CB(3)926/98-99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12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6项
书面质询)。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9年1月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立法会CB(2)882/98-99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及 3 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
    作,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在內。

  3. 《199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立法会CB(2)888/98-99号文件)

    24.李柱铭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简介上述文件时告知议员,法
    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5.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13日恢复二读辩论。

  5.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6. (立法会CB(1)642/98-99号文件)

    26.法律顾问表示,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使前任暂委法官符合获委任为內幕交易审裁处主席的资格,并规定
    行政长官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议而委任审裁处主席。

    27.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已建议于1999年1月6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1998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8. (立法会CB(1)643/98-99号文件)

    28.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当中详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
    果。他表示,鉴于法案委员会关注到稅务局局长有权将某项业务登记从登记
    册中删除,政府当局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释除法案委员会的
    疑虑。

    29.议员察悉,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月13日恢复二读辩论。

  9.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10. (立法会CB(3)934/98-99号文件)

    30.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概述文件第3至5段所载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31.何议员讲述访问日本的建议时表示,如议员同意各项拟议安排,小组委员
    会将邀请议员在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或该日前示明其是否有兴趣参加该代
    表团。他又征询议员的意见,以决定届时如有多于10名议员表示有兴趣,小
    组委员会应否获授权选出10名议员参加该代表团。

    32.副秘书长回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在1998至99年度的预算中已拨出
    326,000元,供议员访问其他立法机关之用。曾钰成议员询问,有关拨款如在
    1999年 3 月31日前仍未动用,可否转入下一财政年度。副秘书长回应时表示,
    未经动用的拨款如获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酌情批准,可转拨营运储备。他指
    出,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的预算內亦包括一笔相若的拨款。

    33.曾钰成议员进一步询问,小组委员会有否考虑到在经济不景气下,立法会动
    用310,000元派出议员代表团进行一次议会友好组织的访问,市民对此会有何观
    感。依他之见,是次访问并非急切,因此应押后至较后的日期进行。

    34.何承天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已详细讨论过此事,最后认为值得在明年初派
    遣立法会议员代表团访问日本,以加强与日本-香港友好议员连盟的联系,以
    及取得有关日本如何应付当前金融风暴的第一手资料。

    35.呂明华议员提出与何议员相同的意见,并表示鉴于行政长官高度重视在本港
    推动创新科技的发展,代表团亦可汲取日本在发展高科技工业方面的经验。

    36.张文光议员表示,文件沒有开列是次访问的预算开支,他并询问310,000元
    的支出预算是如何计算出来。何承天议员回答时表示,主要的开支项目为航空
    旅费、酒店住宿及设宴款待日本方面的嘉宾。他进一步表示,代表团的酒店房
    租每晚约为1,500元,以东京高昂的生活费用来说,绝不昂贵。助理秘书长3补
    充,其他的开支项目包括当地的交通费用及聘请传译员的费用。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日后应详细开列建议中访问活动的预算开支,以供议员审阅。

    37.周梁淑怡议员表示,今次访问是立法会议员为观摩学习而到外地公干,不应
    因目前的经济情况而加以押后。她补充,代表团设宴款客应恰当得体,以顾及
    场合的性质和出席嘉宾的身份。

    38.何承天议员回答陈鉴林议员时表示,代表团会按以往惯例乘坐商务客位。他
    指出,先前有过例外的情况,前立法局的议员上次在1994年到日本进行议会友
    好组织访问时,曾因参加议员人数过多而须乘坐经济客位。他补充,如代表团
    是次乘坐经济客位,整体的预算开支将可减少30,000元。

    39.陈荣灿议员、张文光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均认为,代表团应节省航空旅费的开
    支。

    40.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代表团应乘坐经济客位,而预算开支不应超过270,000元
    。如有多于10名议员表示有兴趣参加该代表团,额外的开支便会由有关议员平
    均分担。议员表示赞同。

    41.为方便作出预订安排,助理秘书长 3 建议,议员如有意参加该代表团,须最
    迟于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时表明其意,议员表示赞同。助理秘书长 3
    表示,在是次会议后将发出一份有关通告。

VII. 其他事项

在1999年1月6日立法会会议的质询时间试行使用提出补充质询的电子轮候系统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电子表决系统的功能现已增强,在1999年1月6日立法会会
议的质询时间将会试用提出补充质询的电子轮候系统。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
补充质询,除举手示意外,亦须按下"要求发言"的按钮。

43.助理秘书长3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解释,个别议员在先前立法会会议提出的补充
质询数目,是立法会主席在订定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的次序时会考虑的因素之一。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在订定该次序时,立法会主席亦会考虑
原有质询与个别议员所代表选区或选举界别相关的程度。

45.何秀兰议员提到在议程第IV(a)项下立法会CB(3)925/98-99号文件所载编号2及3的质
询,并询问內务委员会先前协定每项口头质询不应包含多于 3 部分的规则,是否已
有改变。助理秘书长3回答时解释,该两项质询仍属初稿,有待修改。

46.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议员有时会获准提出跟进质询,问及一些与原有质询或答覆
无关的事宜,因而不必要地把质询时间延长。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立法会主席转
达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

47. 会议于下午6时零7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