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40/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5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3月1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永森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3月5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逐字纪录本及1999年3月12日第24次
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507及CB(2)1489/98-99号文件)

上述两份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个别事务委员会将按各自负责
    的范畴,密切监察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
    问题的工作进展。政务司司长亦获悉,內务委员会稍后会考虑需否成立小组委
    员会,负责统筹此方面的工作。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务司司长强调政府当局高度重视解决公元二千年数
    位问题的工作,并会特别注意如医疗等至为重要的服务及其他必要服务。除制
    订应变计划外,政府当局正著手进行所需的宣传工作,使市民大众作好更充分
    准备,以应付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4.刘慧卿议员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政务司司长,她在回应机场启用出现混
    乱一事时曾经说过,政府当局在处理日后的大型计划时,定会竭力做到更好。

    5.单仲偕议员表示,个别事务委员会应向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
    监察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工作的清单,胪列各自监察的事项范畴。此举可
    使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得以跟进该等不属任何事务委员会负责范畴的事
    项。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同意,各事务委员会应按其负责
    的政策范畴讨论解决公元二千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而秘书处应定期提交进度报
    告,供议员参阅。

  3. 关于接纳议员逾期提出参加法案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的申请的报告(议事
    规则委员会)

  4. (立法会CB(1)1008/98-99号文件)

    6.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解释关于考虑议员逾期申请加入法案委员
    会及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安排,详情载于上述文件第8及9段。议员对建议安排表
    示支持。

III. 将于1999年3月3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1359/98-99号文件)

    7.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已编排了20项书面质询。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4.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iii) 《1999年证券(保证金融资)(修订)条例草案》

    (iv)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v)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vi) 《199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修订)条例草案》

    (vii) 《1999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

    (viii) 《1999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8.议员察悉,上述8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3月31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4
    月16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5.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6. (i) 《1999年拨款条例草案》
    (政府当局回应)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回应议员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政府财
    政预算案辩论中的发言。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同意于1999年 3 月31日恢复上述
    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议员议案


  8. 1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李卓人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 3 月
    3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议案,修订《稅款豁免(1997课稅年度)令》,该命令
    已于1999年3月1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他请李议员解释其修订建议的
    目的。

    12.李卓人议员表示,该修订建议旨在对退还1997至98课稅年度应征收物业稅
    、薪俸稅、利得稅或按个人入息课稅办法评定的稅项其中 10% 的款额施加一
    个上限,规定退还的稅款最多为10万元。

IV. 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咨询文件

  1. 实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的规定的安排

  2. (立法会CB(1)1001/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3月12日随立法会CB(1)1002/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3.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该委员会为实
    施《基本法》第七十九( 七 )条的规定所需各项安排而提出的建议,该条文关
    乎谴责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的议员。她表示,鉴于事关重大,议员应详细研
    究该等建议,并请于1999年3月27日或该日前向该委员会提出意见。

    14.刘慧卿议员询问,该委员会会否在咨询工作结束后再向內务委员会汇报此
    事。周梁淑怡议员回应时表示,她会把咨询结果告知內务委员会。她希望议
    员会支持该委员会的建议。

    15.吴霭仪议员支持周梁淑怡议员的呼吁,并表示建议的安排具有爭议性,值
    得议员详加研究。

    16.法律顾问补充,为使建议的安排得以落实,有需要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议案,对《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17.夏佳理议员询问,如调查委员会的委员沒有出席调查委员会先前任何会议
    ,但却出席调查委员会总结其调查结果的最后一次会议,有关委员会否获准
    参与表决。依他之见,如容许该等委员参与表决,会对受调查的议员不公平。

    18.周梁淑怡议员回应时表示,该委员会会审慎考虑夏佳理议员的意见,以及
    其他议员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3. 议案辩论中的发言次序

  4. (立法会CB(1)1000/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3月12日随立法会CB(1)1002/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9.周梁淑怡议员请议员考虑文件第 7 至11段所载议事规则委员会的意见,并
    表示议员如有任何意见,请于1999年3月27日或该日前告知该委员会。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再次吁请政府当局安排官员在议案动议人动议
    议案后随即发言。他亦会提醒政府当局,根据现行的《议事规则》,议员可
    待官员发言后才示意发言。

    21.夏佳理议员建议,凡政府当局已表明有关的官员会在辩论临近结束时发言
    ,便应要求政府当局事先提供该官员演辞的副本,以便议员在发言时可知悉
    政府当局的立场。然而,刘慧卿议员认为夏佳理议员的建议实际上并不可行。

    22.李华明议员表示,应要求政府当局安排官员在辩论开始及临近结束时发言
    ,并将之定为常规做法。

V. 检讨立法会申诉制度运作事宜小组委员会第二次报告
(立法会CP1076/98-99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简介有关文件。他扼要讲述小组委员会
委员对应否扩大《立法局( 权力及特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在申诉制度下举
行的会议一事所持的不同意见。他补充,他个人赞成扩大该条例适用范围的建议,
因为现时希望取得的豁免权及特权,并无超越议员出席立法会辖下事务委员会及其
他委员会的会议时获授予的豁免权及特权。

24.黃宏发议员表示,现行的申诉制度有其本身弹性,一直行之有效,故应予保留。
他进一步表示,申诉可藉提出呈请书或议案的方式,由立法会正式处理。此外,申
诉亦可转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再作讨论;又或如立法会认为适当,亦可成立专责委
员会,处理有关申诉。

25.李柱铭议员认为,为保障言论自由,实有必要实施该项扩大豁免权及特权的建议
。他补充,议员出席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易于招致诽谤的法律责任,因为议
员有时会获申诉团体要求在记者面前发表个人对有关申诉的意见。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不应扩大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涵盖该等会议,尤其是考虑到《基本法》第七十
三( 八 )条规定,立法会的职权之一,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26.蔡素玉议员表示,当值议员无须即时就任何申诉作出回应。议员只是聆听有关申
诉,并在事后与政府当局作出跟进。因此,她并不支持把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
涵盖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的建议。

27.吴亮星议员表示,处理申诉的现行机制一直运作畅顺,而且从来沒有议员因在申
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言论而被起诉。他认为,如议员在该等会议上获
该条例保障,他们在作出评论或发言时,便会往往沒有那么自制,如此可能会对讨
论中的事项造成不利影响。

28.吴议员进一步表示,把该条例所赋予的豁免权及特权扩及议员和官员,但不包括
申诉人,可能会令公众人士觉得他们受到不公平对待。

29.曾钰成议员表示,民主建港联盟(下称"民建联")的议员不支持把该条例的适用范
围扩大至涵盖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的建议。民建联亦认为,若把豁免权和特权
扩及申诉人,结果可能会有人提出琐屑无聊的申诉,又或出现其他滥用申诉制度的
情况,这样会对申诉制度的畅顺运作造成影响。

30.吴霭仪议员表示,她看不到有何需要及理据,把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在
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她补充,议员在出席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会议时享
有该等豁免权及特权,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支持他们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上,亦
应享有相同的豁免权及特权。

31.梁刘柔芬议员赞同吴霭仪议员的看法,并表示,与处理政府政策及立法建议的立
法会辖下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不同,在申诉制度下处理的个案大多涉及对政府
各政策局及部门的决策或措施提出的个别申诉。把豁免权及特权扩大至涵盖处理个
别申诉的会议,可让议员随意发表其个人意见,而不用担心招致法律责任,但如此
对被指控的有关方面有欠公允,因为他们沒有出席会议,为自己作出辩护。

32.何秀兰议员表示,扩大豁免权及特权的建议,将可保障议员不会因在与申诉人会
晤时所作的任何评论或言论,而可能遭人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她又表示,议员在该
等会议上表达意见时,均十分清楚其责任,而且会自律。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议员意见分歧,他提议把扩大该条例适用范围至涵盖
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13名议员赞成该建议,34名议员
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该建议不获通过,申诉制度将维持现行的运作方
式,不受该条例保障。

34.议员表示支持文件第13(b)至(g)段所载小组委员会的其他建议。

35.吴霭仪议员提到文件第13(f)段所载建议时询问,申诉人如要求不安排某位议员出
席当值议员与申诉团体的会晤,会如何作出处理。总主任( 申诉 )回应时表示,有关
议员会获告知该申诉人的要求,但至于议员会否参与有关会晤,则由其自行决定。

36.黃宏发议员就申诉部把行政失当的申诉个案转介申诉专员处理一事提出询问,內
务委员会主席回答时表示,申诉部会告知有关申诉人,其个案由申诉专员处理会较
为适宜。然而,如该申诉人坚持其个案应由申诉部处理,申诉部便会处理其申诉。

37.刘慧卿议员表示,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经考虑秘书处在资
源增值计划下所采取的措施后,曾建议应鼓励议员在其办事处直接处理市民提出的
申诉,而无须把有关个案转介申诉部。然而,鉴于秘书长在今早举行的财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席上解释,由议员转介申诉部的个案数字有所增加,她询问既然管理委员
会有上述建议,议员应否就此事达成共识。

38.秘书长告知议员,由议员转介申诉部处理的个案数字大幅上升。在1996至97年度
,在申诉部处理的 742 宗个案中,由议员转介的个案为27宗(即3.6%)。在1998年7月
至1999年2月期间,在总数781宗个案中,由议员转介的个案增至81宗(即10.4%)。

39.吴霭仪议员、陆恭蕙议员、李柱铭议员及何俊仁议员均认为,议员通常都会在其
办事处处理有关地区事务的申诉或影响个别申诉人的事宜,并只会把涉及政策事项
或牵涉数个政府部门的较复杂个案,转介申诉部处理。

40.黃宏发议员询问议员转介个案的统计数字是如何得出。他补充,涉及多人或需要
数个政府部门采取跟进行动的个案,由申诉部处理会较为有效。他质疑此等个案应
否视为由议员转介的个案。

41.李永达议员表示,在考虑秘书处为资源增值计划所采取的措施时,管理委员会的
角色是找出可节省开支的工作范畴。他补充,有些申诉人循不同的申诉途径提出相
同申诉,导致工作重复。

42.吴霭仪议员建议秘书处拟备一套有关向申诉部转介个案的指引,供议员参阅。

43.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应重新考虑议员转介个案的问题,并向內务委员
会再提交报告,以供考虑。

44.刘慧卿议员表示,此事必须加以解决,因为在资源增值计划下,今后数年还要找
出有哪些地方仍可再节省开支。

45.李柱铭议员及陆恭蕙议员均认为不应进一步削减申诉部的人手。

4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难以定出清晰指引,述明某些个案应或不应转介申诉部处
理。他要求秘书处提供按议员转介个案类别划分的分项统计数字。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立法会CB(2)1494/98-99号文件)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及 3 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
    作。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由于有空出的法案委员会名额,《1999年
    公司( 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展开工作。

  3.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立法会CB(2)1492/98-99号文件)

    48.法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
    点。他表示,他曾在1999年 2 月26日会议席上作口头报告,讲述政府当局已
    建议把所有对"总督"一词并与制定附属法规及发出行政文书有关的提述,一
    律修改为"行政长官"。此做法不会影响行政长官在制定附属法规时须征询行
    政会议意见的责任。凡有作出此类咨询,附属法例的标题自会反映出来。采
    用新的做法进行法律适应化工作,便无须决定某项文书应否归类为附属法规。

    49.黃议员又表示,除一位委员外,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支持条例草案,
    但政府当局须动议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50.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9年 3 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5.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6. (立法会CB(2)1493/98-99号文件)

    51.法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扼要讲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
    关文件。他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但政府当局须动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释除法案委员会对某些事项的疑虑。

    52.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9年 3 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8. (立法会CB(1)1014/98-99号文件)

    53.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
    案,但政府当局须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对《应课稅品条例》第
    2(1)条中"出口"一词定义的建议修订,并把《储稅券条例》第3(1)条中对"总督"
    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的用语,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改为"行政长官"。

    54.吴议员补充,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9年3月3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II. 其他事项

  1. 财务委员会开会时间


  2.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过去数月,财务委员会的会议时间有数次较预期
    为长,以致內务委员会会议很迟才开始。他曾与财务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
    非正式地讨论此事,而其中一个可能做法是,把财务委员会会议编排在星期
    五早上举行。

    56.李永达议员表示,他关注到如财务委员会会议改在星期五早上举行,可能
    会令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在安排开会时间上出现问题。据他观察所得,
    财务委员会会议超时的情况,并非经常发生。

    57.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秘书处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并查明是否有任何事务
    委员会的定期会议编排在星期五早上举行。

  3. 立法会会议的安排


  4.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曾与立法会主席讨论过为特别冗长的立法会会议
    而采取的安排。立法会主席告诉他,凡在事前知悉某次立法会会议将为时甚
    久,通常都会把该次会议编排在连续两日举行,例如辩论1999至2000财政年
    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立法会会议,便会在1999年 3 月24日及25日举行。根据
    《议事规则》第14(4)条,立法会主席如认为为了在立法会会议上适当地处理
    完议程上的各项事务,有必要另择一天继续举行会议,便可暂停会议,并命
    令于该另一天为此目的而继续举行会议。

    59.刘慧卿议员认为,立法会主席应订定若干清晰指引,述明她会根据《议事
    规则》第14(4)条暂停立法会会议的情况。吴霭仪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

    60.夏佳理议员表示,他以为內务委员会已同意,应由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立
    法会主席考虑在适当时间暂停1999年 3 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并命令会议在
    翌日继续举行。

    61.杨森议员表示,他和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向立法会主席反映议员的要求。然
    而,立法会主席认为,应完成1999年 3 月10日立法会会议议程上各事项后,
    才宣布立法会休会待续。

    62.李启明议员及司徒华议员建议,如预期某次立法会会议将为时甚久,立法
    会主席便应命令该次会议在上午 9 时开始举行。司徒华议员补充,如议程上
    各事项未能于当日午夜前完成,立法会主席便应暂停会议,并命令于翌日复
    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6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立法会主席反映议员的意见。

    64. 会议于下午3时5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