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704/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4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1月20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1月13日第13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647/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对于议员提出立法会新会期开始时间与施政报告发表时间
互相配合的建议,政务司司长表示支持。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
所拟备的报告

(i)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44/98-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旨在撤销以邮递方式作为递交出口申报
书的其中一种方法。条例草案所载修订与在1998年10月23日刊登宪报的《1998年
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建议的修订相应配合。该修订规例关乎取消以邮
递方式作为递交进出口报关单的方法之一。如要成立法案委员会,条例草案与修
订规例应一并加以研究。

4.法律顾问表示,政府计划在1999年年底取消由专人报关的方式,并由2000年4月
起,规定只可使用电子数据联通报关。他补充,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已获当局
咨询,并对该建议表示大致支持。

5.田北俊议员表示,由于部分小型企业经营者关注到贸易通所实行的收费制度会增
加其经营成本,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陈鉴林议员表示,为协助该等仍未备妥开
始用电子方式报关的公司,以及该等只需间中报关的公司,贸易通设立了一些服务
中心,提供把报关文件转为以电子方式递交的服务。

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押后至下次会议才决定应否成立法案委员会,让田-议员有时
间与陈议员再讨论此事。法律顾问指出,由于修订《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
2号)规例》的预告限期为1998年12月2日,押后至下次会议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不会引起任何程序上的问题。议员对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表示赞同。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4/98-99号文件)

(i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5/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讲述立法会LS64及65/98-99号两份文件时解释,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处理
数条与土地事宜有关的条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草拟方面的技
术性修改,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

8.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研究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商议法
律适应化修改的一般适用原则有结果之前,暂时不应恢复该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
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 1998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8年11月13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62/98-99号文件)

9.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详述的7项附属法例。

10.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12月16日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属
法例,须在1998年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由1998年12月16日延
展至1999年1月6日,则须于1998年12月1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11月25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质询

(立法会CB(3)662/98-99号文件)

12.议员审悉有关文件所载的3项新质询(编号1、2及5)及一项已作修改的质询(编号
4)。

V. 将于1998年12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663/98-99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
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0号)条例草案》

(ii)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14.议员察悉,上述3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2月
4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15.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议员议案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的决
议案 -- 由梁耀忠议员动议

(梁耀忠议员提交的两份文件,日期为1998年11月17日的一份文件会前已送交议员
,而另一份则于会议席上提交)

16.梁耀忠议员表示,立法会主席已批准把他的决议案列入1998年12月2日立法会会
议的议程內。他讲述该两份文件时指出,下列有关《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事
项须加以澄清:

  1. 对《基本法》提出修改的机制为何,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
    区")谁人有权提出此等修改;

  2. 可根据甚么机制取得特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全国人大")代表
    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3. 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可否在该决议案获立法会通过后予以修改;若然,
    会否有任何渠道让立法会与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互相磋商;及

  4. 在向全国人大提交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前,应按何次序取得特区
    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及行政长官的同意。
17.法律顾问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并无清楚订明对《基本法》提出修改的机制,以
及取得各有关方面同意的程序。依他之见,如梁议员的决议案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
分之二多数通过,便可说已符合该条所订的其中一项条件,即修改议案须经立法会
同意。

18.法律顾问进一步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特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的全国
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
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他认为,按条文现有的措辞,第一百五
十九条并无规定在取得该条所订各有关方面的同意时所须依循的先后次序。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应如何跟进梁耀忠议员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

20.吴霭仪议员表示,梁议员的决议案旨在修改《基本法》,如获得通过,便会有法
律效力。她认为重要的是,议员应充分了解在法律方面的影响,然后才就该议案进
行辩论及表决。

21.涂谨申议员、周梁淑怡议员、程介南议员及曾钰成议员均赞同吴议员的观点,并
建议设立修改《基本法》的机制一事应交由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涂谨申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补充,由于此事超越立法会的程序事宜范围,
不宜由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22.司徒华议员、曾钰成议员及黃宏发议员指出,某些由梁议员的决议案引起的问
题应由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例如可否对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动议的议案提出修
正案,以及该等修正案是否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批准才获通过。议
员对此表示赞同。

23.秘书长回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梁议员可撤回在1998年12月2日动议该议案的
预告,让议员有更多时间研究所涉及的问题。他补充,议员可在梁议员发言及动
议该议案后,根据《议事规则》第40条无经预告而动议将该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


24.杨森议员表示,他赞成把该议案的辩论押后至较后日期,让政制事务委员会有
时间研究梁议员及其他议员提出的问题。但他指出,根据规则第40条提出将辩论
中止待续的议案,会在议员就该议案发言后付诸表决;如该议案被否决,立法会
便会继续辩论主题议案,并在辩论结束时进行表决。

25.黃宏发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表示,鉴于立法会主席已裁定该议案合乎规程,并无
合理理由将议案的辩论中止待续。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梁议员应撤回动议该议案的预告,抑或在1998年12月2
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进行该议案的辩论,须由梁议员自行决定。

(ii) 有关"促进渔农业发展"的议案

2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黃容根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i) 有关"政府与两间电力公司的管制计划协议"的议案

2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华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2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1月
25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8年12月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30.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2月9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2月18
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议员议案

(i) 有关"劳工问题"的议案


31.议员察悉,郑家富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特区司法管辖权"的议案

32.议员察悉,李柱铭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33.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
期分别为1998年11月24日及1998年12月2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
时限将会适用。

VII.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643/98-99号文件)

3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
会进行工作。

VIII. 其他事项

(a) 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决
议案的文件

(请参阅梁耀忠议员提交的文件)

35.上述事项已在议程第V(d)(i)项下处理。

(b) 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成立委员会(例如內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
(请参阅何敏嘉议员1998年11月13日的来函)

36.何敏嘉议员讲述其函件时表示,政府当局稍后将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处理自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所出现的若干问题。为求尽快完成修订条例草案
的审议工作,他建议在当局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前,预先在內务委员会下
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条例及有关事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梁智鸿议员、何敏嘉议员、夏佳理议员、梁刘柔芬议
员、曾钰成议员、杨森议员、罗致光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37.何议员又表示,卫生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1月23日举行特别会议,与人体器
官移植委员会及政府当局的代表会晤,讨论该条例的有关条文及所涉及的政策。
他邀请议员出席该次会议。

(c) 讨论"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的顾问研究"的联席会议

38.议员察悉,政制事务委员会与卫生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14日举行联席
会议,讨论"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事务的顾问研究"。

39.会议于下午4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