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902/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39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9月24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丁午寿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清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1)6
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a) 1999年7月9日举行的第38次会议
(立法会CB(2)2695/98-99号文件)

(b) 1999年5月6日、8日、10日、17日及18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立法会CB(2)2721、CB(2)2722及CB(2)2723/98-99号文件)
(立法会CB(2)2816及CB(2)2817/98-99号文件)

于1999年7月9日举行第38次会议的纪要,连同为讨论居留权问题而于1999年5月6日及8日、1999年5月10日(会议第二部分)、1999年5月17日及1999年5月18日(会议第二部分)举行各次特别会议的5套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分别于1999年5月10日(会议第一部分)、1999年5月11日、13日、14日及15日、1999年5月18日(会议第一部分)、1999年5月19日及1999年6月28日举行各次特别会议的逐字纪录本已获确认通过,并于1999年6月及7月送交议员参阅。]

II. 续议事项

(a) 审核条例草案的优先次序
(于1999年8月6日随立法会CB(2)2668/98-99号文件发出的行政署长1999年7月28日来函)

2.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上述函件时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下列条例草案应予优先处理--

  1. 两项与两个市政局有关的条例草案,即《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9年香港体育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2.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如成立法案委员会的话);及

  3. 《1999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3. 议员同意政府当局建议的优先次序。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把刘慧卿议员在1999年7月9日会议上提出的质疑告知政务司司长,即政府当局如何能说艺术及体育界普遍接纳两项与两个市政局有关的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因为该等界别的人士对有关建议显然意见纷纭,莫衷一是。政务司司长的回应是,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在发出时所载资料是正确的,而出现意见分歧则是后来的事。刘慧卿议员请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政务司司长,政府当局在草拟新的立法建议(特别是具爭议性的建议)之时,应咨询公众意见。

(b) 中央领导人访港
(于1999年7月20日随立法会CB(2)2603/98-99号文件发出的內务委员会主席1999年7月8日致行政长官的函件及行政长官办公室1999年7月16日的覆函)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应否对行政长官的覆函采取跟进行动发表意见。

6. 刘慧卿议员表示,一如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函件所述,內务委员会的要求是应安排议员与访港的中央领导人会晤,就公众关注的事宜进行讨论。议员并非要求获邀出席为访港中央领导人举行的礼节性或社交活动。她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再致函行政长官。李永达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

7. 夏佳理议员建议请立法会主席考虑发信跟进內务委员会主席先前致中央政府的函件。

8.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由于此事关乎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议员可在1999年10月20日至21日举行的致谢议案辩论中就此发表意见。

9. 刘慧卿议员建议,如预早知悉某位国家领导人会来港访问,內务委员会主席应代表议员要求安排与该位国家领导人举行会议。

10. 议员同意上文第7至9段所载的建议做法。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3/98-99号文件)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私人条例草案条例》、《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并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1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8/98-99号文件)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0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31/98-99号文件)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分别处理15项与公共交通及财经事务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各项建议修订主要属于技术性质,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3. 议员对上述两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5/98-99号文件)

(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48/98-99号文件)

14. 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分别处理32项与学校和教育及雇佣事宜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表示,在该两项条例草案中把"官方"适应化修改为"国家"的若干建议修订会涉及一些问题,该等问题与为研究《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所研究者相若。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在《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2号)条例草案》中与《英基学校协会条例》有关的若干问题。

15.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上述两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vi)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7/98-99号文件)

1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进行电子交易提供法定架构。他认为条例草案值得由法案委员会详加审议,因为条例草案是促进电子贸易在香港发展的重要立法措施。

17. 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曾于今年1月向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条例草案的內容,当时该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对各项事宜提出关注。香港律师会亦就条例草案提出若干技术方面的问题。

18. 何俊仁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俊仁议员、夏佳理议员、单仲偕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单仲偕议员将会参加)及曾钰成议员。

(v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45/98-99号文件)

(viii)《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6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47/98-99号文件)

(ix)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9/98-99号文件)

(x)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1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69/98-99号文件)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4项条例草案处理多项关乎公共财政及银行业、退休金及相关法例、动植物、船舶及海事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补充,各项修订属于技术性质,而该等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0. 议员对上述4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x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68/98-99号文件)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2项条例的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主要与公用事业、海事、农业及若干私人团体有关。法律顾问指出,条例草案中若干建议把"官方"适应化修改为"国家"的修订会涉及一些问题,该等问题与《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所研究者相若。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x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44/98-99号文件)

(xiii)《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46/98-99号文件)

2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处理33项 条例的适应化修改,该等条例关乎保安局负责的事务及各个纪律部队的事宜。他建议待政府当局答覆法律事务部就该两项条例草案提出的若干草拟问题后,才对该等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x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3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1/98-99号文件)

(x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2/98-99号文件)

2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处理12项与家庭、婚姻及反歧视法例和遗嘱及继承法例有关的条例及附属法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补充,各项建议修订属于技术性质,而该两项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5. 议员对上述两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xv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0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54/98-99号文件)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24项与法定团体及信托基金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并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议员表示赞同。

(b) 法律事务部就于1999年7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于1999年7月1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及于1999年7月16日至9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将于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提交的报告
(立法会LS281、243、249、257、258、263、264、266、270、279及282/98-99号文件)

2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于1999年7月9日至9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共有39项,就政策角度而言,其中3项可能要详加研究。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立法会LS281/98-99号文件时告知议员,该3项附属法例是《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及《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

28. 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应一位议员之请,要求香港律师会澄清有关《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的事宜。香港律师会的答覆详载于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已随立法会LS282/98-99号文件发出)。法律顾问补充,该修订规则已于1999年8月20日生效。

29. 李永达议员询问为何《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已开始生效。法律顾问解释,根据第1章第28条,任何附属法例会在其在宪报刊登之日起实施,除非有条文规定该附属法例由主管当局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法律顾问补充,若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该附属法例,该附属法例须当作由有关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起予以修订。

30.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有10项附属法例(载于立法会LS243/98-99号文件)已在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立法会就该等附属法例进行审议的期限将于1999年10月13日届满,除非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藉立法会决议将审议期限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至于将于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其余29项附属法例,审议期限会在1999年11月3日届满;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31. 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文第27段所述的3项附属法例。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李华明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李华明议员将会参加)、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涂谨申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涂谨申议员将会参加)及单仲偕议员(李永达议员表示单仲偕议员将会参加)。

32. 议员对于1999年7月9日至9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其他36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83/98-99号文件)

33. 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附表1及4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等修正案与业经研究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同意的修订一致。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4.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2/98-99号文件)

35. 法律顾问表示,由于政府当局提出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中央"取代有关条例的保留条文內"中央人民政府"一词,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6.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c)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6/98-99号文件)

37. 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回应一位议员在1999年7月9日会议上提出的疑问时澄清,香港海关在1997年10月收到一笔捐款后,建议设立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法律顾问补充,由于政府当局将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改善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8.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d)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75/98-99号文件)

39. 法律顾问表示,一如上述文件第3段解释,政府当局已就香港红十字会脫离英国红十字会,改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一事作出澄清,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0. 议员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并无异议。

V. 将于1999年10月6日及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999年10月6日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9年10月6日的立法会会议只供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并无编排其他事项在当日会议席上处理。

(b) 行政长官答问会 -- 1999年10月7日

4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行政长官会在1999年10月7日下午3时至4时30分出席立法会会议,回答议员就施政报告提出的质询。

VI. 将于1999年10月13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43. 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ii)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iii) 《1999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44. 议员察悉,上述3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10月1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45.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 政府议案

46.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47. 议员察悉,罗致光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就两个市政局进行全民投票"的议案

48. 议员察悉,李华明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49.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9年9月27日及1999年10月6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841/98-99号文件)

5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5个法案委员会及7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包括为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的3项附属法例而在是次会议较早时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內。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加上在议程第III(a)(vi)项下成立的一个法案委员会,现时共有12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

(b) 就在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推行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情况提交的第二份报告
(立法会CB(1)1937/98-99号文件)

51. 助理秘书长1简介有关文件时告知议员,据政府当局所述,在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內进行的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修正工作已大致完成,而在政府內部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电脑和內置系统中,有99.9%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余下0.1%的系统,包括区域市政总署的电脑订票系统及青马管制区的收费系统,如未能在1999年底前修正妥当,便可能要用人手处理。政府当局曾表示,有关的政府部门已就有关系统制订应变计划,以确保政府为市民提供的服务不会受到影响。助理秘书长1亦请议员留意一些非香港注册的航空公司,以及中小型企业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情况。

52. 助理秘书长1补充,一如该文件第7及8段所建议,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在此期间会研究全港性应变计划的运作情况,以及中央协调中心所发挥的作用。该事务委员会建议,各个事务委员会应进行另一轮会议,特别着重研究个别部门或提供重要服务的机构所制订的应变计划,是否能够应付紧急事故。

53. 刘慧卿议员提述该文件附录A时表示,有数个行业界别须特别留意。她指出,有些国家公布尚未完成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修正工作的航空公司名称。她建议机场管理局应提供资料,述明会否禁止尚未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的航空公司的航机飞来香港。刘议员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亦应提供更多资料,讲述小轮公司、中小型企业及福利服务界各非政府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展。

54.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上文第53段所述行业界别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情况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表示赞同。

55. 议员通过该文件第7及8段所载的各项建议。

VIII.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立法会AS375/98-99号文件)

56. 议员通过文件所载的建议,即在1999年10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举行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下年度的成员选举。

IX. 获选出任教育机构规管当局及其他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议员汇报工作的事宜
(立法会CB(2)2848/98-99号文件)

57.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提述上述文件时就第5段建议有关由获选加入教育机构规管当局及咨询委员会的议员汇报工作的安排,请议员提出意见。

58. 刘慧卿议员表示支持有关建议,即获选加入该等组织的议员应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工作。然而,她认为议员应在一个立法会会期內作两次汇报,而非文件所建议的一次。她亦提议,除该文件第5(a)及(b)段建议的两方面工作外,有关汇报亦应包括出席有关组织会议的纪录,以及在该等组织辖下其他委员会所参与的工作。

59. 夏佳理议员质疑有否需要把上述工作汇报安排定为常规做法,因为该等组织并非经常举行会议,而所审议的事宜亦未必尽是公众关注的。他希望知道如有多于一位议员出任有关咨询团体的成员,该等议员应联合作出汇报,还是各自提交报告。

60. 杨耀忠议员表示,刘议员提出要求获选加入有关组织的议员在一个会期內提交两份报告的建议,实际上并不可行。他补充,以香港大学校董会为例,该校董会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而会议形式与茶会相类似。

61. 刘慧卿议员回应时表示,从杨议员对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描述来看,议员是否有需要加入该校董会实在成疑。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出任该校董会的成员,作用是担当香港大学与立法会之间的桥梁。

62. 李家祥议员建议采用一个较务实的做法,就是要求出任该等组织成员的议员在出席有关组织的会议之前及之后,向各有关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如此安排可使各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如有的话)得以向有关组织转达,而有关议员亦可向各事务委员会讲述在该等组织会议上曾商议的公众关注事项。刘慧卿议员及吴亮星议员表示支持李议员的建议。

63.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采纳李家祥议员的建议,议员表示赞同。

X. 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
(立法会AS405/98-99号文件)

64.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有些记者代表认为,以运动日形式举行的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应作出改变,因为该形式已采用了一段颇长日子,而且该项活动亦为时过长。他们建议下次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最好在星期五下午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而地点则应在市区,例如立法会大楼。

65. 杨森议员表示,最好留待2000年由新一届立法会考虑是否改变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的形式。依他之见,同乐日不宜在立法会大楼举行,因为受大楼的环境所限,同乐日几乎肯定只能以晚宴及室內游戏的形式举行。因此,他认为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应继续以运动日的形式举行。夏佳理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李柱铭议员表示,过往议员均踊跃出席同乐日,显示议员很喜欢参与戶外的游戏竞技活动。他建议,既然保护环境的工作如此重要,或可考虑在下次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举办如清洁海滩之类的戶外活动。

66. 何世柱议员及霍震霆议员表示,同乐日不应取消运动项目,因为举行该项活动的用意,是让经常坐着工作的议员有机会在戶外地方舒展筋骨。郑家富议员补充,如同乐日在星期五下午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可考虑在快活谷马场或鲤鱼门公园度假村举行。

67.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虽然可加添如跳舞机及社交舞等新游戏项目以改进同乐日的活动细节,但同乐日的现有形式应保持不变。

68. 內务委员会主席总结时表示,在1999至2000年度会期內应举行一次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并成立一个成员包括议员、记者代表及秘书处职员的筹备委员会,制订同乐日的活动细节。议员表示赞同。

XI. 反对削减议员"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梁耀忠议员1999年9月20日来函随附于后)

69. 梁耀忠议员讲述其函件时表示,现时部分议员正自己付钱补贴其工作开支,倘工作开支偿还款额按财务委员会于1995年通过的机制削减,入不敷支的情况会更为严重。根据该机制,议员每月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会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作出调整。他进一步表示,由于职员费用占了议员工作开支的大部分,削减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便意味部分议员须削减职员薪酬以求收支平衡,因而会成为"无良雇主"。因此,他建议要求政府当局不要削减现时的工作开支偿还款额,而且调整议员每月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现行机制应予检讨。

70. 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在今个财政年度,公务员的薪酬只被冻结,而沒有削减。

71. 刘慧卿议员及李卓人议员表示支持梁议员的建议。刘议员表示,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如遭削减,会造成实际困难。她指出,部分议员现时可用的工作经费已相当紧绌。受合约所限,议员无法相应削减其职员的薪酬及办事处的租金。此外,在办事处的其他开支方面亦难有节省余地。李议员补充,在财务委员会通过该机制之时,根本未有想过经济会出现收缩,以致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向下调整。

72. 夏佳理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陈鉴林议员表示,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调整机制是由议员自己通过的,议员不应因为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向下而非向上调整,便寻求改变该机制。把工作开支控制在本身的财政预算內,是议员的责任。

73. 刘慧卿议员要求把梁议员的建议付诸表决,议员表示赞同。

74. 內务委员会主席把梁议员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如下--

    4位议员赞成该建议:何秀兰议员、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14位议员反对该建议:田北俊议员、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李家祥议员、吴亮星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议员、许长青议员、陈鉴林议员、黃容根议员、杨耀忠议员、刘汉铨议员、冯志坚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9位议员放弃表决:杨森议员、何敏嘉议员、何锺泰议员、李永达议员、李柱铭议员、李启明议员、马逢国议员、郑家富议员及司徒华议员。

75. 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梁议员的建议不获通过。

XII. 对台湾地震灾民致以慰问
(此事项不在议程內)

76.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此事项由陆恭蕙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建议在会上讨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可考虑发表声明,对台湾地震灾民表示慰问。內务委员会主席随即宣读声明的拟稿,供议员考虑。

77. 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对声明的內容并无异议,但认为以此方式表达议员的慰问不甚礼貌。依她之见,形式应改为致函慰问。她又认为,政府当局应采取实质行动,例如给予捐款以帮助地震的灾民。

78. 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应要求政府当局立即召开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会议,以考虑向台湾地震的灾民提供援助。夏佳理议员、李卓人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对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表示支持。

79. 刘慧卿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应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为何消防处派出的自愿救援队伍在台湾只逗留一天便返回香港。

80. 李家祥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设法了解台湾当局在拯救及重建灾区的过程中最需要何种援助。当局亦应查明可送交援助物资的机构名称。田北俊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

81. 李卓人议员、李永达议员、司徒华议员及杨森议员对刘慧卿议员认为应致函慰问台湾地震灾民的意见,表示支持。刘慧卿议员建议,该函件应以"李登辉总统"为收件人。李卓人议员及司徒华议员分别建议,该函件可寄给海峡交流基金会及立法院。

82. 陈鉴林议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不适宜去信台湾政府的领导人、其立法机关或任何官方机构。周梁淑怡议员补充,如內务委员会发出一封以"李登辉总统"为收件人的函件,会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83. 陈鉴林议员进一步表示,如要发出函件,可以中华旅行社的主管为收件人。郑家富议员指出,致函中华旅行社未必恰当,因为政府当局只视中华旅行社为处理旅游事务的机构。

84. 吴亮星议员表示,发表声明已可达到慰问台湾地震灾民的目的。

85. 陆恭蕙议员表示,她建议向新闻界发表慰问台湾地震灾民的声明,正是为了避免议员之间的爭论。

86.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就采用发表声明抑或致函的方式对台湾地震灾民表示慰问进行表决,议员表示赞同。表决结果如下 --

    15位议员赞成发表声明:田北俊议员、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何锺泰议员、李家祥议员、吴亮星议员、周梁淑怡议员、马逢国议员、许长青议员、陆恭蕙议员、陈鉴林议员、黃容根议员、刘江华议员、刘汉铨议员及冯志坚议员。

    11位议员赞成致函慰问:杨森议员、何秀兰议员、李永达议员、李卓人议员、李柱铭议员、陆恭蕙议员、梁耀忠议员、黃宏发议员、刘慧卿议员、郑家富议员及司徒华议员。

    1位议员放弃表决:吴霭仪议员。

87. 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她在讨论此事时不在席,故她放弃表决。

8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代表內务委员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內容与他较早前在会议上宣读的相若。

89. 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他会要求政府当局尽快召开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会议,并提供资料交代当局派遣一队消防人员往台湾,以及他们很快便回港的事宜。

XIII. 1999至2000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选举
(有关的选举程序载于《內务守则》第20条及附录IV)

90. 梁智鸿议员请议员提名1999至2000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主席一职的人选。

91. 李柱铭议员提名梁智鸿议员,并获陆恭蕙议员附议。梁议员接纳提名。

92. 杨森议员接替梁议员主持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由于并无其他提名,杨森议员宣布梁议员当选为內务委员会主席。

93. 梁议员主持会议,并主持1999至2000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选举。

94. 田北俊议员提名杨森议员,并获李家祥议员附议。杨森议员接纳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杨议员当选为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XIV. 其他事项

加入事务委员会

95.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须表明在1999至2000年度会期拟加入哪些事务委员会。

各政策局局长就1999年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举行的简报会

96. 议员察悉政策局局长就1999年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向各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的时间表(于会议席上提交)。

97.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