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426/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內务委员会
第36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杨孝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会计师
邝柏昌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6月11日第35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307/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促请政府当局在本会期结束前尽可能提交更多法
案。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亦已告知政府当局,部分法案委员会在夏季休假
时会继续进行工作。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i)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7/98-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解释,上述两项条例草案旨在加强生产通知书制度的法律依据,以
及令政府认可的产地来源证签发机构可利用资讯科技如电子数据联通办理产地
来源证的申请。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宜于本立法会期內制定该两项条
例草案,以便分别于8月底及9月实施以电子数据联通呈交生产通知书及产地来
源证。不过,政府当局已表示,根据新法定制度的实施时间表,修订有关规例
的附属法例预期会在7月底或8月订立,因此有关的附属法例要到1999年10月立
法会下一会期首次会议席上,才会提交立法会省览。法律顾问补充,该两项条
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田北俊议员表示,部分小型企业经营者对以电子数据联通呈交生产通知书及
产地来源证的费用表示关注。梁刘柔芬议员回应时表示,贸易通正考虑一些方
法,协助此等经营者由以纸张形式转为以电子方式呈交文件。

5.呂明华议员询问,5间政府认可的产地来源证签发机构会否继续处理以纸张形
式呈交的文件。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此事会由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跟进。

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留待下次会议才对该两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便有时
间就田议员及梁刘柔芬议员所提的事项向当局寻求澄清。议员表示赞同。

(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0/98-99号文件)

7.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处理13条主要与医疗、医学及药剂
事宜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他进一步表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
清若干草拟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在《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第389
章)及《菲腊牙科医院条例》(第1081章)中,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的建议
。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曾就其他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向政府当局提出类似的疑
问,现时仍待政府当局正式作覆。

8.吴霭仪议员表示,就第389章及第1081章而言,把"官方"一词修改为"国家"颇
为奇特,她并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上述条例草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
案委员会:吴霭仪议员、黃宏发议员及曾钰成议员。

9.吴议员进一步建议,为免耽延对其他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在任何时间都不
应有多于两个研究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现时沒有必要采用此规则,因为现行的轮候制度已具有弹性,可
以调整等待展开工作的法案委员会的优先次序。

(iv)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9/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澄清职业退休计划即使在注册后按照《职业退
休计划条例》作出某些更改,或作出某些该条例沒有禁止的更改,亦不会影响
该计划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申请豁免的资格。

11.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在政府当局澄清了若干草拟方面的问题后,法律事务
部信纳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12.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199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3/98-99号文件)

13.法律顾问提到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对不同条例作出杂项修订,以
及澄清未妥为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的地位。法律顾问进一步表
示,由于条例草案载有多项修订,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的问题。他补充,在1999年5月27日举行的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事务委员会就条例草案的若干建议提出质疑,特别是文件第5(c)段所载废除
普通法中"一年零一日"规则的建议。

14.李柱铭议员询问,在单一项条例草案中提出对各条条例的修订,是否惯常的
做法。法律顾问表示,当局过往会把旨在改善各条条例的轻微技术性修订纳入
一条名为"司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综合法案,而不是"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
草案"。李议员进一步询问更改有关条例草案的名称会有何影响,法律顾问回应
时表示,条例的名称并无法律效力。

15.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上述条例草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
案委员会:何秀兰议员、李柱铭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黃宏发议员。

(vi) 《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4/98-99号文件)

16.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设立一项信托基金,为关员级
人员的子女在小学修业后的教育,以及该等人员的弱能子女的教育及培训,提
供经济协助。法律顾问指出,条例草案的条文,与为政府其他纪律部队成立类
似信托基金的现行条例非常相近。

17.法律顾问又表示,法律事务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草拟方面的问题,并
会再提交报告。

18.涂谨申议员询问,为何到现在才为香港海关设立信托基金。法律顾问表示,
他会要求政府当局一并回应涂议员的问题。

1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议员表示赞同。

(vii)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6/98-99号文件)

20.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并解释条例草案旨在订定条文,把《岭南学院条例
》所订的岭南学院转为一所名为岭南大学的大学。他请议员注意文件第6至8段
所载该大学新的內部管理架构,并表示教育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曾质疑大学校
董会內缺乏立法会的代表,以及透过选举产生的成员人数过少。他进一步表示
,法律事务部已就条例草案向政府当局提出若干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题,现正
等候政府当局的答覆。

21.张文光议员表示,他和刘慧卿议员前一天曾与该学院及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而该学院已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拟议修正案,增加大学校董会內透过选举产生
的成员人数,以及规定由政府当局委任一至两名立法会议员为大学校董会的成
员。他补充,既然事情有此发展,他认为不必成立法案委员会,让条例草案可
在本立法会期获得通过,令本年度的毕业生可以受惠。吴清辉议员赞同张议员
的意见。

22.刘慧卿议员表示,当局在本立法会期临近结束时才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以致议员只有有限的时间考虑条例草案,她对此感到失望。她询问,鉴于政府
当局仍未提交其承诺的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条例草案应如何处理。

2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其中一个做法是请政府当局及时提交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供议员在1999年7月2日的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考虑。如议员认为
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可以接纳,政府当局随后可作出预告,在1999年
7月14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4.田北俊议员、杨森议员及夏佳理议员表示支持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建议。

25.法律顾问提醒议员,如条例草案在1999年7月14日恢复二读辩论,便须在1999
年7月5日限期前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

26.吴霭仪议员表示,她刚致电岭南学院的陈坤耀教授,得悉该学院已向政府当
局提交建议,以便当局草拟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留待1999年7月2日的下次会议,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
定。议员表示赞同。

(vi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08/98-99号文件)

28.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6条与不同事宜有关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该
等事宜包括发牌给公司进行商营电视和收费电视的广播、管制及规管淫亵及不
雅物品,以及就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发出牌照等。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
求政府当局澄清在《外层空间条例》中把"国务大臣"及"联合王国政府"修改为"
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以及澄清其他技术性问题。一俟接获政府当局的答覆,
法律事务部便会再提交报告。

2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法律事务部再提交报告后,才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议员表示赞同。

(ix) 《1999年追加拨款(1998-99年度)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7/98-99号文件)

30.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订定条文,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为止的财政
年度,拨款4,788,396,327.66元作政府服务开支,以增补已经由《1998年拨款
条例》拨支的款项。他补充,条例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31.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1999年6月16日及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
告(该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6月11日及17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211及LS218/98-99号文件)

立法会LS211/98-99号文件

32.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6月11日在宪报刊登的8项附属
法例。

33.法律顾问表示,《〈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应与议程第VI(d)(ii)项的拟议决议案一并考虑。该拟议决议案根据
《猫狗条例》第3条提出,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通过《危险狗只规例》。

34.刘慧卿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政府公告及决议案,因为有些拥有
狗只的人士已表示关注《危险狗只规例》所提议的措施。何敏嘉议员表示支
持刘议员的建议。

35.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北俊议员、
何敏嘉议员、夏佳理议员、陈国强议员、陈荣灿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36.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7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立法会LS218/98-99号文件

37.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于1999年6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4项附属法例。

38.议员对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39.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9年7月7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延展,则须在1999年7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40.法律顾问补充,倘立法会通过议案,把任何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
而立法会如在1999年7月14日举行会议之后在本会期不再举行立法会会议,则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3)条,于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会省览
的有关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便会顺延至立法会在下一会期的首次会议。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a)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8/98-99号文件)

41.法律顾问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已证实废除根据《水务设施规例》第33(1)条
申请水喉匠牌照所需的两项英国资格的建议只会适用于新申请人,而且政府当
局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又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对
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
问题。

42.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 《1999年纪律部队福利基金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12/98-99号文件)

43.法律顾问表示,涂谨申议员认为有关文件第2段所载政府当局的答覆,已能
充分回答他的疑问。法律事务部认为,政府当局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可予支持,并建议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4.黃宏发议员询问警务处处长有否为警察福利基金购买证券及作出其他投资。
法律顾问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已证实,除购置土地财产外,警务处处长并无
为警察福利基金持有任何非土地财产。

45.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c)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27/98-99号文件)

46.法律顾问表示,涂谨申议员满意有关文件第5段所载政府当局对其疑问的答
覆,并对条例草案再无其他疑问。

47.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使新订的第7(2)(da)
条中文本与有关条例第7(2)(f)(ii)条中文本的內容一致。法律事务部认为,条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8.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6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785/98-99号文件)

49.议员察悉将于1999年6月30日会议上提出的5项新质询(4项口头质询及1项书
面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iii)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

(iv) 《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

(v) 《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50.议员察悉,上述5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7
月2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51.议员已在1999年6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52.议员已在1999年6月1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政府议案

(i)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工商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220/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6月21日随立法会CB(2)2333/98-99号文
件发出)

5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该议案旨在请立法会批准设立创新及科技基
金。法律顾问补充,当局曾咨询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对有关建议并
无提出异议。

54.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i)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房屋局局长
动议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房屋局局长已作出两项预告,表示拟分别动议两项议
案,修订《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及《地产代理(裁定
佣金爭议)规例》,以回应为研究该两项规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要求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小组委员会主席会在下文议程第VII(g)项下作出报告。

(e) 议员议案

(i) 有关"推广母乳喂哺"的议案


5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敏嘉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提供大型运动场地"的议案

5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霍震霆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以及郑家富议员拟就上述
议案动议的修正案(于会议席上提交)。

58.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将于1999年7月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786/98-99号文件)

59.议员察悉,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4项书面质
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iii) 《房屋经理注册条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9号)条例草案》

(v) 《1999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康体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


60.议员察悉,上述6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7
月9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

(ii) 《1999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9年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vii)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viii)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修例草案》

(ix)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

(x)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

(xi)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61.议员察悉,上文第(i)及(iv)至(x)项所述的9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7月7日恢复
二读辩论。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请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1999年收入条例草
案》于1999年7月7日恢复二读辩论所需的预告期。

6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较早时同意留待1999年7月2日举行的下次会议,
才对上文第(ii)及(iii)项所述的两项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d) 政府议案 (i)根据《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第6(1)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教育统筹局局
长动议

(立法会LS228/98-99号文件)

63.法律顾问表示,该议案旨在指定1999年12月31日为公众假期,以增补所有
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现时遵守为公众假期的日子。

64.吴亮星议员表示支持该议案,因为把1999年12月31日增订为公众假期,是
香港银行公会建议可预防及减轻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可能引致不正常情况的措
施。

65.田北俊议员表示,据香港银行公会所述,该公会原先建议把1999年12月31日
定为银行假期,但后来获政府当局告知在现行法例中并无银行假期此类假期,因
而把其建议改为将该日定为公众假期。

66.法律顾问回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重申,公众假期只适用于银行、教育机构
、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的雇员,而《雇佣条例》所订的法定假期,则适
用于所有雇员。

67.陈婉娴议员及田议员询问可否对《公众假期条例》作出修订,把议议增订的
公众假期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只有权享有法定假期的雇员。法律顾问答称,此项
修订似乎超越该条例的范围。

(ii) 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经济局局长动议
(立法会LS224/98-99号文件)

6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是次会议较早时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
述决议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秘书处会要求政府当局撤回在1999年7月7
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e) 议员议案

(i) 就"立法会会徽"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拟议议案已于1999年6月21日随立法会CB(3)1783/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6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该议案的目的是采纳立法会的会徽设计。

(ii) 有关"行政会议"的议案

7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秀兰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iii) 有关"提高本港制造业竞爭力"的议案

7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丁午寿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7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6月
2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于上文
议程第VI(e)(ii)及(iii)项所载的议案辩论。

7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如在1999年7月7日的立法会
会议上无法完成议程上的所有事项,立法会主席会在该日晚上10时左右暂停会议
,并于翌日下午2时30分复会,继续处理尚未完成的事项。

V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362/98-99号文件) 7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0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包括较早时在是次会议上为研究《〈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根据《猫狗条例》第3条提出的拟议决议案而成立的
小组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由于有5个法案委员会空额,因此,
为研究《199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199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条例草案》、《1999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
(修订)条例草案》及《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5号)条例草案》而成立的各个
法案委员会将展开工作。

(b)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367/98-99号文件)

75.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扼要讲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
文件。她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已同意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把新的欺诈罪局限于涉及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损失或获益的情
况。

76.刘议员补充,她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删除条例草
案第3条"欺骗"定义中"或意见"的字眼。她又表示,法案委员会已建议司法及法
律事务委员研究是否有必要保留《盜窃罪条例》第17条中"欺骗手段"的定义內
"意见"一词。

77.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7月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372/98-99号文件)

78.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已同意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政府作为刑事法律程序与讼一方的情况下,在
有关条例的英文本中以"HKSAR"取代对"Crown"的提述,而在中文本中则以"特
区"取代对"官方"的提述。

79.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7月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d)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373/98-99号文件)

80.刘健仪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扼要讲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要点
,详情载于有关文件。刘议员又表示,若政府当局提出各项属技术性质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

81.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7月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e) 《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575/98-99号文件)

82.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简介有关文件,并表示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9年
7月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吴议员进一步表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及政府
当局均会就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吴议员解释,政府当局动议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旨在订立明订条文,以反映稅务局会接受以可予征收印花
稅的文书的副本加盖印花此项一贯做法。

83.吴议员又指出,条例草案旨在赋权运输局局长制订规例,以处理废除《海底
隧道条例》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条例》后须作出的相应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
曾研究有关规例的拟本,并信纳该拟本在內容及草拟方面均可达致预定目的。

84.单仲偕议员表示,民主党的议员会就条例草案中关于交通违例定额罚款、排
放过量黑烟车辆的定额罚款、泊车表收费及海底隧道收费等部分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单议员建议秘书处尽快发出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中处理
各项修正案的次序的讲稿。

85.刘健仪议员希望议员就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进行表决时,顾及该文
件第11段所载运输业对提高排放过量黑烟车辆的罚款的意见。刘议员进一步表
示,个别议员如欲更详细了解运输业的意见,可与她本人联络。

86.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就议程第VII(b)至(e)项所载4项条例草案
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9年6月2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f) 与区议会选举有关的附属小组委员会报告

87.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区议会(选举呈
请)规则》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黃议员进一步告知议
员,议员如拟就该两项附属法例提出修订,须于1999年6月2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g)《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及《地产代理(裁定佣金
爭议)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576/98-99号文件)

88.小组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扼要解释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
文件。何议员进一步表示,如政府当局动议上文议程第V(d)(ii)项所述的拟议修
订,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两项规例。

(h) 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AS 339/98-99号文件
"立法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拟本于会议席上提交)

89.小组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扼要解释议员开支偿还款额修订方案的建议如下 --

  1. 将地区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与每月一般开支偿还款额项下用以支付
    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须凭单据证明部分合并;

  2. 将开设地区办事处偿还款额与开设由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中央办事
    处的偿还款额合并;

  3. 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任期內,获提供一笔新增的100,000元资讯
    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用以增设与公众沟通的途径;及

  4. 可将50%的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用作支付须凭单据证明的职员
    开支,而政府当局亦会承担以此方式受聘的职员的遣散费。

关于上文第(iii)项,刘议员指出,议员在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用罄后,才可
动用该笔新增的100,000元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若议员在下一届
立法会任期获得连任,便只能获发还上一届立法会任期內此项目下尚未动用的余
额。

90.刘议员补充,该建议将于1999年7月2日提交财务委员会考虑。如建议获得通
过,将由1999年7月起生效。

91.刘议员进一步表示,行政署长已答允向房屋委员会反映议员有关调低议员办
事处租值的意见,供该委员详加考虑。

92.助理秘书长1简介上述报告,并扼要讲述该文件第10、14至16、23及35至37
段所详述议员最为关注的事项,以及该文件第44至48段所载议员须进一步注意
的事项。助理秘书长1又表示,在政府內部进行的修正工作大致上已经完成,她
并指出,未能在1999年6月30日或该日前修正妥当而又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
政府系统及其相关应变计划的一览表,载于该文件附录B。

93.单仲偕议员表示,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8月举行特别会议
,以跟进政府当局在修正工作方面的进展。单议员促请各有关事务委员会的主
席,继续密切监察在政府內部及为公众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解决数位问
题的工作。

94.刘慧卿议员多谢秘书处拟备该份文件。她希望各有关事务委员会在其日后各
轮会议上,密切监察医院管理局、机场(特别是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及各大专
院校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杨森议员赞赏秘书处拟备的文件內容全
面,并赞同刘议员的意见,认为各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继续研究此事。

95.议员表示支持各有关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10月底前进行另一轮会议,并把文
件第44至46段所讨论的事宜交由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跟进。

96.单议员表示,由于曾钰成议员将于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就"千年虫
法律问题"动议议案,他询问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可否提供资料,讲述海外
地区在此方面的经验,以便议员对曾议员的议案作出考虑。单议员补充,此类
资料亦有助议员在今年较后时间监察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副秘书
长表示,秘书处会向议员提供一份载述此类资料的研究文件。谭耀宗议员补充
,他亦会请曾议员于1999年7月14日进行议案辩论前,向议员提供有关的背景
资料。

(j)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391/98-99号文件)

97.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表示,为顾及工人在工作时沒有携带安全证明书
的情况,政府当局同意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让工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
內出示此类证明书。政府当局进一步同意订立一个简单方便的制度,让工人呈
报遗失或损毀证明书,并向劳工处申请补发的平安咭。但法案委员会委员认为
,雇主不应在工人忘记㩗带证明书或遗失平安咭的情况下受罚,并要求对雇主
提供此方面的某些保障。夏佳理议员又表示,由于现时仍与政府当局就此点进
行讨论,因此条例草案应在1999年7月14日而非原先建议的1999年7月7日恢复
二读辩论。

VIII. 其他事项

(a)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98.谭耀宗议员告知议员,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6月29
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公务员申报投资/利益的制度,尤其会提及
稅务局局长的个案。谭议员进一步表示,不属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已获邀请出
席会议,参与此事的讨论。

(b) 《1999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9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法案委员会将于1999年6月28日上午8时30
分举行会议,讨论由政府当局动议的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及其他尚
未处理的事宜。

(c) 政府车辆在立法会停车场停泊的事宜

10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些议员要求他再向行政署长提出有关政府司机于
午膳时间在立法会停车场泊车的问题。

(d) 居留权问题

101.黃宏发议员表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将
于1999年6月26日宣布其就行政长官提请解释《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作的决定,他询问究竟应由政制事务委员会抑或由內
务委员会举行特别会议,邀请政府当局向议员讲述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102.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对应由政制事务委员会还是由內务委员会跟进人大常委
会的决定,都沒有甚么意见,但认为应尽早召开特别会议,例如在1999年6月28
日。

103.杨森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并建议较宜由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6月28日下
午4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议员表示支持。

104.会议于下午6时06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