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363/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9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9月2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9月18日第8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308/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答允提醒各政策局尽可能先把立法建议提
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然而,政务司司长指出,对于一些性质简单或急切的法案,
上述做法未必适合。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议员关注到当局迟迟未能完成检讨
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关却不具约束力的17条条例。政
务司司长解释,造成延误的原因是各政策局用了较预期为多的时间来研究此项复杂
的事宜。

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致函行政长官,要求他考虑把1998年10月 8 日举
行的答问会延长至两小时。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
    拟备的报告


  2.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26/98-9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证券(內幕交易)条
    例》(下称"该条例")第2(1)条中"法官"的定义,将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包括在该定
    义內,从而扩大可获委任为內幕交易审裁处主席的合资格人员的范围。

    6.吴霭仪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否打算将"前暂委法官",即曾获委任为暂委法
    官,但在获委任为原讼法庭常任法官之前已退休的区域法院法官,列为可获委
    任为內幕交易审裁处主席的合资格人士。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法律顾问请政府
    当局加以澄清,然后向內务委员会再作报告,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 1998年9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8年9月18日在宪报刊登)

  4. (立法会LS35/98-99号文件)

    7. 议员对文件所载的4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36/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讲述政府当局于1998年 9 月23日发出的覆函,函中载列授权渔农处处长
订定涉及刑事责任的附属法例的理据。议员对政府当局的答覆并无提出疑问,并同
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向属部门首长级的政府官员转授涉及施加刑事法律责任的
权力,应是例外情况,而非常规做法。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V. 将于1998年9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1. 1998年9月30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
    附属法例于1998年9月25日在宪报刊登)

  2. (第318至322号法律公告于会议席上提交)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订于1998年10月23日举行
    ,法律顾问会就1998年 9 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作口头报告,以便议
    员可在今次会议上考虑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11.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该5项附属法例分别是 --

    1. 根据《入境条例》订立的《1998年入境(修订)规例》(第318号法律公告);

    2. 根据《航空保安条例》订立的《1998年航空保安条例(修订附表1)令》
      (第319号法律公告);

    3.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订立的《公职指定》(第320号法律公告);

    4.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订立的《1998年认许及注册(修订)规则》
      (第321号法律公告);及

    5.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订立的《1998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
      (第322号法律公告)。

    12.法律顾问表示,上文第11段所载的第(i)至(iii)项并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政策改
    变,而第(iv)及(v)项则是处理属技术性的事宜。他认为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
    究有关的5项附属法例。

    13.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3. 质询

  4. (立法会CB(3)308/98-99号文件)

    14. 议员察悉有关文件所载列的两项新质询(编号4及9)。

VI. 将于1998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309/98-99号文件(重订本)于会议席上提交)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留意文件所载的一项新质询(编号9)。

  3.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4. (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0月14日提交立法会
    ,并于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5. 政府议案


  6.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教育统筹局
    局长动议

    (立法会CB(3)325/98-99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

    1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批准劳工处处长于1998年 9 月
    22日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订立的《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
    规例》。新规例的目的是加强保障高空工作人士的安全。他补充,由于前一
    日才接获政府当局拟于1998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法律事务部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该规例,才可提交报告供议员研究。

    18.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为研究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提出关乎
    《1998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的决议案,而于1998年9月18日成
    立的小组委员会,应一并研究上述修订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议员
    进一步同意应重新邀请议员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撤回其拟于1998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议
    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告。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今个立法会会期內,将有数项与职业安全及健康
    事宜有关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他建议有关的附属法例亦应由该小组委员
    会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7. 议员议案


  8. (i) 将由吴清辉议员动议的议案

    21. 议员察悉,吴清辉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有关"器官捐赠"的议案

    22.议员察悉,刘千石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案。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对议案提出修正案(如有的话)
    的限期分别为1998年9月25日及1998年10月7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
    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将于1998年10月21及2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2. (立法会CB(3)310/98-99号文件(重订本)于会议席上提交)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迄今暂时编排了15项书面质询。他
    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10月1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3.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议案辩论


  4.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动议上述议案。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虽然根据《议事规则》第13(3)条,议员可无
    经预告而动议对该议案作出修正,但如议员能够达成"君子协议",同意最迟于
    1998年10月14日事先就其拟提出的修正案向秘书处作出预告,议案辩论便可更
    有效率地进行。

    27.司徒华议员表示,尽管此类协议对议员不具约束力,但他希望议员能够合
    作,事先就其拟提出的修正案作出预告。

    28.秘书长回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如议员就该议案提出两项或更多的修正案
    ,便会进行合并辩论。

VII. 由一个事务委员会负责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
(立法会CB(1)227/98-99号文件)

29.秘书长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一项建议,就是修订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使其职责包括监察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事项,以及将该事务委员会易名为
"财经及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

30.程介南议员及夏佳理议员表示,据他们了解,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采纳立法会
CB(1)181/98-99号文件所建议的(c)方案,因为该方案对现行的委员会架构造成最少变
动,而现有 3 个与经济事宜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的名称亦会维持不变。

31.田北俊议员表示,扩大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使其职责包括统筹此方面的
工作,不应对经济事务委员会和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各自的职责范围造成任何变
动。依他之见,财经事务委员会只应负责该等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而在其他
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李卓人议员及司徒华议员赞同田议员的观
点,并表示应重新草拟重组后的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免与其他两个事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重叠。

32.黃宏发议员表示,扩大财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未必需要更改其名称。他补充,
应要求财经事务委员会就其与香港整体经济发展有关的工作,定期向立法会提交报
告。

33.杨森议员建议,秘书长应与有关的主席磋商该 3 个与经济事宜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如何分工,以及再提交文件,清楚列明重组后的财经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职责范围。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立法会CB(2)312/98-99号文件)

    3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 4 个法案委员会及两个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进行工作。

  3. 《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小组委员会报告

  4. (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的发言讲稿于会议席上提交)

    35.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向议员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详情载于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发言讲稿。他补充,书面报告一经备妥,即会送交议员参
    阅。

    36.议员察悉,黃议员将在1998年 9 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案,把
    修订规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并在1998年10月14日立法会会
    议席上动议另一议案,以修订有关规程。

VIII. 其他事项

选举议员加入议事规则委员会


37.由于李永达议员已辞去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职务,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提名
一位议员由立法会主席任命为该委员会的委员。

38.由于有两位议员获得提名,故须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如下:

    - 郑家富议员获得13票;及
    - 刘汉铨议员获得11票。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郑家富议员获选以待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

40. 会议于下午3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