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2)1636/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26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素玉议员
冯志坚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3月2日举行的特别会议及1999年3月19日第25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550及1540/98-99号文件)

上述两份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他和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再次吁请政府当局安排官员
在议员议案的辩论开始及临近结束时发言。政务司司长回应时表示,不应订立硬
性规定,要求政府当局应如何安排官员在议案辩论中发言。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补充,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就此事致函政务司司长。

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政务司司长已作出保证,政府当局会密切监察
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务的受政府资助或规管的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
题方面的工作进展。

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行政长官1999年3月19日的来函已送交议员参阅。
他补充,行政长官再次拒绝出席立法会会议以讨论有关新机场启用时混乱情况
的3份调查报告。

5.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表示失望,认为行政长官未有解释为何其就个别公
务员的角色和工作表现的结论,与专责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有所不同。李议员进
一步表示,民主党的议员会讨论应否要求立法会行使其获《立法局(权力及特
权)条例》赋予的权力,传召行政长官到立法会席前,回答议员就该3份报告提出
的问题。

6.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议把此事正式列入议程內,以便在下次会议上讨论。议
员表示赞同。

(b) 财务委员会开会时间

7.助理秘书长1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表明若财务委员会开会时间改为星期五上
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5分,其沒有异议。助理秘书长1指出,所建议的时间会
与环境事务委员会及交通事务委员会举行定期会议的时间相撞。

8.刘健仪议员表示,在当天上午举行的会议席上,交通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普遍不
赞成为迁就财务委员会会议而更改事务委员会举行定期会议的时间。

9.陆恭蕙议员表示,若议员决定把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5分的时段拨供财
务委员会开会之用,她预期环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不会有异议。

10.刘慧卿议员认为重要的是,财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议程项目均能获得处理。
她建议要求政府当局不要提交太多项目在一次会议上处理。助理秘书长1回应时
表示,财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议程通常会有6至7个项目。

11.李永达议员重申,他关注到如安排财务委员会的会议在星期五上午举行,可供
法案委员会开会之用的时段便会减少。他建议先对有关情况多观察一段时期,然后
才决定是否有必要更改财务委员会的开会时间。刘汉铨议员对李议员的建议表示
支持。

1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议暂不更改财务委员会的开会时间,因为财务委员会会议
只是很偶然才出现超时的情况。议员表示赞同。

(c) 由立法会各事务委员会监察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展
(立法会CB(1)1045/98-99号文件)

13.助理秘书长1简介有关文件,并扼要讲述为监察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资助或规管
的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工作进展而建议作出的安排。

14.李柱铭议员询问议员助理可否出席于1999年4月1日举行的座谈会,助理秘书
长1回答时表示,每名议员可派出一名助理出席该座谈会。

15.陆恭蕙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在社会上广为传布有关家居常用电器在符合公元
2000年数位标准方面的资料。

16.何秀兰议员询问,立法会秘书处及议员办事处所安装的电脑是否已符合公元
2000年数位的标准。秘书长回应时表示,立法会秘书处所用的电脑系统由于较新,
故在设计上已顾及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需要。至于议员办事处的工作电
脑,秘书处已获拨款在1999年4月把该等电脑更換为最新型号。

17.单仲偕议员表示,据政府当局所述,当局将于今年第3季前制订各项应变计划。
他建议各事务委员会应在1999年10月或11月研究该等应变计划。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9年3月2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
法例于1999年3月12日及19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32及LS135/98-99号文件)

18.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两份文件所载的12项附属法例。

19.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立法会LS135/98-99号文件就《1999年港口管制(货物
装卸区)(修订)规例》所阐释的技术性问题。他表示,为免延误实施新制度,政府当
局已建议在今年6月底或7月初向立法会提交另一修订规例,藉以解决该等技术性
问题。在此过渡期间,就实际施行操作区许可证制度而言,当局不会向在公众货
物装卸区作业的经营者收取新订的费用。

20.议员对该等文件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21.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1999年4月
2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4月28日。

IV. 将于1999年3月31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条例草案》

(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4号)条例草案》

(d)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6号)条例草案》


2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在1999年3月12日及19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
上,议员已同意恢复上述4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1554/98-99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3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
工作。

24.吴霭仪议员表示,《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处理多项亦适用于
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一般适应化修改原则。吴议员查询有关《1998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并询问如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
条例草案早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会否有任何问
题。

25.《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回应时表示,该
等一般适应化修改原则在《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亦
有研究。他表示,在该两个法案委员会于1999年2月举行的联席会议上,议员与
政府当局已达成协议,把所有对“总督”一词并与制定附属法例及发出行政文书
有关的提述,一律修改为“行政长官”。他补充,政府当局现正就其建议的其他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征询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法案委员会已暂定于
1999年4月9日举行会议,以便在有需要时进一步讨论该等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

26.法律顾问表示,就法律观点而言,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并不从属于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故他认为先恢复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不会有任何特别问题。

VI. 其他事项

监察对3份有关新机场启用的调查报告所作建议的跟进工作

(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的发言稿于会议席上提交)

27.田北俊议员表示,在1999年3月22日与经济局及机场管理局的代表开会讨论其
各自负责范畴內的有关事项时,经济事务委员会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及机场管理局
所进行跟进工作的进展报告,提到一些属其他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例如“大
型基建工程发展指引”及“个别公务员的个人责任问题”等。经济事务委员会认为,更
有效率的做法是让议员在一个各有关事务委员会及政策局或部门均会出席的适当场
合上,讨论该份进展报告所载的跟进工作。他请议员就跟进政府当局对3份调查报
告各项建议所作回应的最适当方式提出意见。

28.许长青议员建议民政事务委员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和规划地政
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应获邀出席经济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4月14日举行的会议
,讨论政府当局的跟进工作。其他不属该等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亦应获邀出席该次
会议,因为他们可能会对有关事宜感兴趣。刘慧卿议员及陈婉娴议员对许议员的建议
表示支持。

29.副秘书长询问在1999年4月14日举行的会议,是邀请其他3个事务委员会委员出
席的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还是该4个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內务委员会副主
席表示,举行联席会议会方便讨论有关事宜。议员表示赞同。

30.刘慧卿议员表示,应要求政府当局在1999年4月14日的联席会议举行之前提交一
份內容全面的进展报告,交代各有关政策局及机场管理局已进行或将会进行的跟进工
作,供议员参阅。

31.陈婉娴议员要求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提醒政府当局派出适当的官员出席该次联席会
议,回答议员的问题。

3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务司司长转达刘议员及陈议员所表达的意见。

33.因应何锺泰议员的建议,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要求立法会秘书处把1999年3月22日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送交非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参阅。

34.会议于下午3时12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