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764/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5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1月27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敏嘉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容根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1月20日第14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704/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希望《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及《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可以加快进行。

3.吴霭仪议员指出,如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并非纯属草拟方
面的技术性修改,便须对条例草案详加审议。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政务司司
长转达吴议员的意见。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提供一份名单,载列将于1998年12月至
1999年1月期间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同时亦附上一份预报,开列政府当
局拟于未来两季(即1999年2月至4月及1999年5月至7月)向立法会提交的各条
条例草案。该等资料将会送交议员参阅。

(b)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草案》

5.田北俊议员表示,他对上述条例草案再无疑问,因为政府当局已向他保证,
该等只需间中报关的小型企业经营者,可在2000年4月之后使用贸易通各个服
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把报关文件转为以电子方式递交。

6.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的
决议案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梁耀忠议员已撤回拟于1998年12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
上动议上述决议案的预告。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63/98-99号文件)

8.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处理《汇票条例》及13条其他与私人银行有关的条
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所建议的修订大多是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他补充,
关于在保留皇室权利的条文中"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等用语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现正研究对此等用语作适应化修
改的一般原则。

9.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待研究《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的两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才对第9号
条例草案作出考虑。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 1998年11月25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
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11月20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69/98-99号文件)

10.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详述的5项附属法例。

11.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12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
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8年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限
由1998年12月16日延展至1999年1月6日,则须于1998年12月11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12月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722/98-99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立法会会议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
14项书面质询)。

(b) 法案--首读及二读
《1998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


14.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年12月9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8年12月
18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政府议案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4项决议案--由保安
局局长动议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12月9日立法
会会议席上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4条分别动议4项决议案。负
责研究该等决议案的小组委员会将会在议程第VII项下作出报告。

(d) 议员议案

(i) 有关"被废除的劳工法例"的议案


1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郑家富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ii) 有关"特区司法管辖权"的议案

17.议员审议上述将由李柱铭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18.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2月
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8年12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议员议案

(a) 有关"打击盜版光碟"的议案


19.议员察悉,周梁淑怡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b) 有关"中小学课程改革"的议案

20.议员察悉,张文光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及议案修正案(如有的话)作出预告的
限期分别为1998年12月1日及1998年12月9日。《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
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713/98-99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11个法案委员会及3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b) 《1998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724/98-99号文件)

23.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讲述该份详载法案委员会商议要点的报告时表示
,鉴于法案委员会关注到牌照有效期应长于条例草案所建议的36个月,政府当
局已同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解决议员关注的问题。他补充,法案
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所提出的修正案。

24.议员同意在1998年12月9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第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
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716/98-99号文件)

25.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小组委员会经审议有关澳
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及联合王国的命令后,认为该4项命令所载列的条文大致
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规定,并建议议员支持该4项命令。

26.涂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在完成审议有关美利坚合众国的命令后,会再提交
报告。

(d) 《1998年专业会计师(修订)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27.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曾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会
计师公会")的代表及香港专业会计员协会及香港会计人员总会两个团体的代表
会晤,讨论修订附例所建议的新订专业资格评审制度及收纳学生会员新规定。
小组委员会察悉,会计师公会曾广泛咨询大专院校及其学生、主要的海外会计
团体和各大会计公司,而他们全都支持有关的建议。小组委员会认为,所作出
的过渡安排,可足以保障会计师公会的注册学生及希望成为该会注册学生的人
士的权益。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会计师公会所订立的修订附例。

(e) 《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8.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订立条文,规定由1999年1
月1日起采用欧罗后关乎以1个欧洲货币单位兌1欧罗的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
义务在采用欧罗后继续有效。据政府当局所述,欧洲议会的规例已确实订明,
以欧洲货币单位及参与成员国的国家货币作计算单位的法律义务,会继续有效
。虽然如此,由于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实宜制定法例,以消除因采用欧罗而
对法律义务整体连续性产生的任何疑问。

29.杨孝华议员补充,法案委员会委员曾质疑采用"欧罗"作为"Euro"中译名称的
依据。政府当局解释,虽然內地及新加坡均把"Euro"称为"欧元",但它并非官
方的中文用语。现时译法所依据的原则是,凡某一货币的名称有"dollar"一字,
便会译为"元",否则便会一如"Euro"的情况,只把该货币的名称音译。法案委
员会委员认为,政府当局的解释已充分解答他们的疑问,并建议议员支持条
例草案。

30.议员同意于1998年12月16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 检讨立法会申诉制度运作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P608/98-99号文件)

31.內务委员会主席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简介上述文件。他概述文件所载的
小组委员会商议结果,并请议员就下列主要建议发表意见:

  1. 由政府或议员提交法案修订《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或者修
    订立法会《议事规则》,以扩大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在立法会
    申诉制度(下称"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

  2. 供申诉人士参阅的便览应随会议预告一并发出,提醒申诉人士在申
    诉制度下举行的公开会议上陈述其个案时,为保障本身而须注意的
    事项;及

  3. 应扩大申诉制度的工作范围,而不限于处理关乎政府各政策局及部
    门的决策及措施的申诉;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一如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行政署长1998年11月26
日来函所述,政府当局的意见是,当局不会对该条例提出立法修订,以落实上
文第31(a)段所建议的改变。

3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解释,小组委员会建议把该条例
第3及4条所授予的特权及豁免权扩及出席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的议员和官
员,但不包括公众人士。

34.郑家富议员及杨森议员表示,既然《基本法》第七十三(八)条订明,立法会
的其中一项职能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便应扩大该条所授予特权
及豁免权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他们认为有关建议合
理,因为议员在立法会各个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会议上享有相同权力及
特权。

35.李柱铭议员补充,如不扩大权力及特权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在申诉制度下举行
的会议,便不能按《基本法》第七十三(十)条所订,传召有关人士出席该等会议
作证和提供证据。此外,他认为由于该等会议有时会应申诉人士的要求公开举行
,故议员应获得该条例所订的保障。

36.梁刘柔芬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夏佳理议员对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表示有所保
留。梁刘柔芬议员表示,如把该条例所订权力及特权的适用范围扩及与申诉人
士举行的会议,立法会的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相比,便会处于较有利的位
置。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如采纳建议的改变,便会丧失现行处理申诉机制的原
有弹性。夏佳理议员认为,由于在申诉制度下处理的个案大多涉及对政府各政
策局及部门的决策或措施提出的个别申诉,他看不到有需要向出席与申诉人士
举行的会议的议员授予有关权力及特权。

37.黃宏发议员表示,《基本法》第七十三(八)条并无指明须设立正式机制处理
市民的申诉。他指出,现时已有"非正式"及"正式"的机制处理市民的申诉。申
诉制度有其本身弹性,一直行之有效,而其运作不受法律及立法会《议事规则
》管限。另外,申诉亦可分别根据《议事规则》第20及29条,藉提出呈请书或
议案的方式,"正式"加以处理。如属前一情况,议员可就市民因政府措施而蒙
受委屈提交呈请书。如有不少于20名议员支持该呈请书,呈请书便会按照规则
第20(6)条交付专责委员会进一步处理。如属后一情况,议员可就市民对政府决
策或政策提出申诉所引起的事项,在立法会动议议案辩论。在两种情况下,议
员均受该条例保障。

38.黃议员进一步表示,把权力及特权的适用范围扩及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
的建议,会对现行处理申诉的机制及程序造成重大影响。他建议小组委员会更
仔细地重新考虑该建议。

39.法律顾问回答吴亮星议员时表示,该条例已列入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下须作
适应化修改的条例名单內。秘书长补充,政府当局已表明,提出立法修订以落
实对申诉制度作出改变的建议,超越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的范围。

40.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小组委员会再举行会议,参考议员在是次会议上提出的
意见,详细考虑把权力及特权的适用范围扩及在申诉制度下举行的会议的建议
。秘书处会邀请不属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出席该等会议。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VII. 其他事项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12月4日下午2时30
分举行。定于同日下午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将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举行。

42.会议于下午5时零7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