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65/98-99号文件

档号:CB2/H/5

內务委员会
第33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9年5月2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0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
杨 森议员(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吴霭仪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司徒华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谭耀宗议员
冯志坚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书长1
杨少红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6
顾建华先生

总主任(申诉)
甘伍丽文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小姐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5月21日第32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119/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a)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署长告诉他,在1999年6月底/7月初会有多项法
案提交立法会。

(b) 处理空气污染问题的方案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內务委员会上次会议上研究《1999年空气污染
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时,刘慧卿议员要求向政府索取其处理
空气污染问题方案的资料,包括有关提高对排放黑烟车辆所处罚款的资料。

4.秘书长表示,秘书处较早时已送交议员一份题为"增加黑烟车辆的定额罚款"的
文件,该文件载述政府处理空气污染问题的短期及长远方案。秘书长补充,该文
件是政府当局为《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拟备的。

5.吴霭仪议员指出,《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委员会于1999年6月15日的会议上
将接见有关团体,考虑陆恭蕙议员提出的增加黑烟车辆定额罚款的建议。

6.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在回覆夏佳理议员及刘健仪议员在內务委员会上次会
议上就该修订规例所提出的疑问时表明,环境保护署署长会按以下情况行使《空
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条所赋予的权力--

  1. 在修订规例刊登宪报日期(即1999年5月14日)前订购的所有车辆,
    包括电单车和机动三轮车,均免受新的废气排放规定限制;

  2. 已经入口香港但沒有在1999年7月1日前登记的车辆,以及已经入
    口香港但沒有在1999年10月10日前登记的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
    可获得豁免;

  3. 已安排在修订规例刊登宪报日期前入口香港并登记的车辆,如因
    未能预见的理由,无法完成以上的安排,亦有可能获得豁免;及

  4. 车龄超过20年的古董车可获得豁免。

7.刘健仪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在所有情况下一律给予上述豁免。她举出一个
例子,指出先前曾有情况与以上所述者相若的电单车,须与政府当局举行数次会
议后,方能获得豁免有关噪音污染的规定。

8.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把政府当局的函件送交议员参阅,议员如再有其他疑问,
可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议员表示赞同。

(c) 对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的跟进工作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紧接是次会议之前举行的特别会议上与政府当局
讨论过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他请议员就下列跟进此事的方案提出意见
--

  1. 由內务委员会跟进此事;

  2. 把此事转交保安事务委员会处理;

  3. 在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议案辩论;及

  4. 举行个案会议,以跟进各宗个案。

10.陈鉴林议员表示,鉴于每宗个案的情况各有不同,他表示赞成举行个案会议
,以跟进各宗个案。刘慧卿议员与黃宏发议员赞同陈议员的意见。

11.刘慧卿议员补充,保安事务委员会宜跟进此事所涉及的政策事项,例如政府
当局向遭扣留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协助。涂谨申议员赞同刘议员的意见
,并指出保安事务委员会一直有跟进此事,并有收集此方面的资料。

12.周梁淑怡议员表示,立法会向政府当局施压,要求其对遭扣留在內地的香港
居民提供更多协助,如此会有助政府当局与內地当局磋商此事。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此事所涉及的政策事项由保安事务委员会跟进,而各
宗个案则以举行个案会议的方式处理。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建议,如有需要
,此事可再由內务委员会处理。议员表示赞同。

III. 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i) 《1999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82/98-99号文件)

14.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设立一套法律架构,以便在海底隧道的专营权
于1999年8月31日届满后,有关方面可继续营办及管理海底隧道。他补充,为了
就专营权届满及政府收回海底隧道作好准备,当局已在《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中建议修订《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把海底隧道纳入其适用范围內。
由于条例草案的法律效力就其与海底隧道有关而言,须以第368章适用于海底隧
道为先决条件,因此他已告知政府当局应待立法会通过《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
后,才恢复本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15.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法律事务部曾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要求解释为何《
海底隧道附例》中若干规定某些车辆须领取许可证才可使用海底隧道的条文并无
纳入条例草案內,以及为何建议修订第368章所订若干罪行的现行罚则水平。政
府当局解释说,该等附例的条文无须纳入条例草案內,因为签发许可证的事宜已
由运输署署长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规管。关于后述的问题,
当局表示,在草拟条例草案期间发现了《行车隧道(政府)规例》与主体条例在此
方面并不一致,故在条例草案中提出建议加以纠正。法律顾问认为,政府当局的
解释从法律观点而言可以接受。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4月23日向交通事务委员会简介
条例草案,事务委员会对建议修订未有提出反对意见。

17.议员同意,如《1999年收入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本条例草案便可恢复
二读辩论。

(ii)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 185/98-99号文件)

18.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各条采用"建造、营运及
移交"安排的隧道及政府隧道內发生的交通罪行,提高检控程序的效率,以及纠
正现时就政府隧道的管理协议支付费用的安排,使该等安排与《公共财政条例》
的规定一致。

19.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4月23日就建议修订咨询交通事务委员会
,该事务委员会对各项建议未有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

20.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iii) 《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LS 187/98-99号文件)

21.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如下--

  1. 使香港银行监管制度更为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9月
    公布的《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

  2. 修订规管认可机构公布及提交经审计周年帐目的条文;及

  3. 顺应市场的发展,改善该条例的运作。

22.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因应法律事务部的疑问,政府当局将动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把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事先征得金融管理专员(下称"专员")的批准
,方可对一家公司进行涉及总值达该认可机构资本基础5%或以上的重大收购或
投资此项规定,扩大至适用于认可机构附属公司所进行的收购。法律顾问补充,
法律事务部亦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若干技术方面的问题。他认为政府当局
给予的解释令人满意。

23.法律顾问提到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会计师公会")就条例草案所提出的疑问时
表示,专员在其回覆中指出,在行使其酌情权要求认可机构公布或披露资料之前
,专员承诺会先行咨询银行业,始对披露规定作出修改。一如过往做法,会计师
公会亦会在有关过程中获得咨询。他进一步表示,在制订该5%基准规定时,专员
曾研究本地部分银行各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成本,藉以决定就银行的资本基础
而言,甚么才构成重大收购或投资。所得结果大致显示,把基准定为5%是合理的
。专员亦考虑到另一事实,就是如一家银行的某个商业单位或地域单位所用资金
,占该银行的监管资本超过5%,则就监管目的而言,英国财经事务管理局会视之
为"重要"的业务单位。专员亦曾就拟议的5%基准咨询银行业,银行业对此并无提
出异议。法律顾问补充,会计师公会对专员的答覆未有提出反对意见。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5月3日向财经事务委员会讲述
条例草案所载的主要建议。

25.单仲偕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
委员会:吴亮星议员、单仲偕议员及冯志坚议员。

(iv)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80/98-99号文件)

26.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为设立一项保护某些证人及保护与证人有联系
的人士的计划订定条文。他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向保安事务
委员会作出简介。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提交的条例草案与当局于1996年7月向前立法局
提交的《证人保护条例草案》大致相同。前立法局成立了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条
例草案。然而,条例草案最终因议员沒有时间对之进行审议而失效。

28.由于条例草案在法律及政策方面均有重大影响,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法
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夏佳理议员、涂
谨申议员(李华明议员表示涂谨申议员将会参加)及黃宏发议员。

(b)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
等附属法例已于1999年5月21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会LS193/98-99号文件)

29.法律顾问简介有关文件,当中详载于1999年5月21日在宪报刊登的7项附属
法例。

30.法律顾问提述《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下称"常规规
例")时表示,常规规例就从事销售及租赁本地住宅物业的持牌地产代理及持牌营
业员的操守和常规,订立详细规则。至于《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法
律顾问解释,该规例就地产代理监管局裁定转介该局的佣金爭议作出规定。

31.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常规规例对公众的影响不下于法案,她建议成立小组
委员会进行研究。

32.夏佳理议员赞同吴议员的意见。他进一步表示,在审议《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期间,法案委员会委员对地产代理与客戶的关系,尤其是地产代理对客戶的法律
责任,曾提出关注。

33.李华明议员声明他是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员。李议员表示支持成立小组委员会
,并且指出,为了让公众有更多时间研究该两项规例,该等规例的生效日期已定
为1999年11月1日。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如成立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应一并研究该两项规
例。

35.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两项规例。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
委员会:何锺泰议员、李永达议员(李华明议员表示李永达议员将会参加)、吴
霭仪议员、夏佳理议员及刘健仪议员。

36.吴议员表示,应邀请一些如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就该两项规例发表意见。

37.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夏佳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该两项规例的修订限期为1999
年6月2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

38.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关注到审议该两项规例的时间相当有限。他建议该小组
委员会如在审议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便应先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39.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5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任何疑问。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未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96/98-99号文件)

40.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各项修订建议,与于1999年5月21日內务
委员会上次会议上获议员支持的《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所
建议的修订相若。

41.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33/98-99号文件)

42.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与于1999年4月28日获立法会通
过的《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所建议的部分修订大致相同。法律顾
问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內对"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及其
他继承人的权利"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的方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
便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

43.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8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LS122/98-99号文件)

44.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內对"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及
其他继承人的权利"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的方式,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以便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

45.议员同意条例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V. 将于1999年6月2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670/98-99号文件)

46.议员审悉将由杨森议员及李华明议员提出的新口头质询。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9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1999年5月2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恢复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I. 将于1999年6月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会CB(3)1671/98-99号文件)

48.议员察悉,梁耀忠议员会以一项新的口头质询取代原来的质询。

(b)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i) 《1999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49.议员察悉,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9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
6月11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c) 议员议案

(i) 有关"公务员体制改革"的议案


5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国强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ii) 有关"发展中医药中心"的议案

5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杨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拟稿。

5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9年6
月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內务委员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內务守则》第17(c)条所
订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I. 预先就1999年6月1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a)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53.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会,并于1999年6月
25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b) 政府议案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3(3)条提出的决议案--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5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6月16日
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一项决议案,请求立法会批准把对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数
目实施限制的期限,由1999年6月20日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內务委员会主
席补充,法律事务部将会就该决议案提交报告,供议员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
上考虑。

(c) 议员议案

(i) 将由李卓人议员动议的议案


55.议员察悉,李卓人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ii) 将由陈智思议员动议的议案

56.议员察悉,陈智思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VIII. 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立法会CB(2)2101/98-99号文件)

5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共有16个法案委员会及4个小组委员会进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会议较早时为研究《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及《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內。內务委员会主
席又表示,有9个法案委员会在轮候名单上,包括为研究《1999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及《证人保护条例草案》,而于较早时在议程第III(a)(iii)及(iv)项下成
立的两个法案委员会。

(b) 研究有关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省览的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1)1371/98-99号文件)

58.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政府当局将提交《1999年
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以解决某些附属法例未有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问题
。夏佳理议员指出,政府当局会先征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才把
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c) 与区议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会CB(2)2122/98-99号文件)

59.小组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內。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区议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
规例》、《1999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区议会)令》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
问委员会(区议会))规例》。

60.黃议员补充,立法会不干预与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应订为一项惯例,以免
令人怀疑议员利用其地位,促进本身在有关选举中的利益。

61.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1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