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5/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
-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就收取个人的尿液样本订定条文;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204章),就收取个人的非体內
样本订定条文;及
- 《警队条例》(第232章),就收取个人的体內样本和非体內样本及
保存DNA资料库订定条文,并就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保安局于1999年6月15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11/2801/88(98) Pt.22)。
首读日期
3.1999年6月30日。
意见
对《危险药物条例》的修订
4.条例草案订定若干条文,容许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个人的尿液样本
--
- 已获得有关的个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 由一名职级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职级在监督或以上的海关
人员授权收取样本;及
- 经裁判官核准收取样本。
5.虽然授权人员只可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拟收取的尿液样本所属的人,牵涉于与
危险药物有关并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的罪行的情况下,才可作出所需的授权,
但从尿液样本的法证科学化验得出的资料,将可用于任何就关乎危险药物的罪
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6.所取得的尿液样本及所有从该样本的法证科学化验得出的资料,只有在以下
两种情况中最早出现者出现后才予以毀灭--
- 倘有关的人沒有被控以任何关乎危险药物的罪行,则在取得样本后
的12个月限期届满时可将样本毀灭;或
- 在有关的人被定罪、获释放或获裁定无罪后,可将样本毀灭。
一名职级在总警司/总监督或以上的执法人员如有合理理由信纳保留所取得的
样本及从该样本的法证科学化验得出的资料,对于继续调查该样本所关乎的罪
行是必要的,则可将上述的12个月限期延展,而每段延展限期不得超过6个月
。
对《总督特派廉政专员条例》的修订
7.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条例》中将会加入与《危险药物条例》的各项修订类
似的条文,藉以容许收取非体內样本。
8.非体內样本指耻毛以外的毛发样本、从指甲或从指甲底下所取得的样本、利
用拭子从人体任何部分(不包括私处及口腔以外的其他人体孔口)取得的样本、
唾液及人体任何部分的印模。
对《警队条例》的修订
9.如获一名警司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授权、获得有关的人同意,以及经裁判官
核准收取样本,警方可收取某人的体內样本作法证科学化验。体內样本指血液
、精液或其他组织液、尿液或耻毛样本、牙齿印模,或从人体孔口(口腔除外)或
人体的私处用拭子取得的样本。
10.警方将获赋权向任何被警方扣押或羁留的人收取非体內样本,而无须获得该
人的同意。在获得一名职级在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授权下,更可使用所需的武
力达到收取非体內样本的目的。
11.任何人如被裁定触犯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的罪行,警方可获赋权从该人的口
腔用拭子收取其非体內样本,并把从该样本得出的DNA资料永久储存于根据条例
草案的规定设立的DNA资料库。条例草案亦会订定条文,就已届满18岁的人自愿
给予非体內样本作出规定。
12.政府化验师将保存一个DNA资料库,以储存从依据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取得的样
本得出的DNA资料。警方或廉政公署可取览储存于该资料库的资料,以便在调查
任何罪行的过程中将有关资料与任何其他DNA资料作法证科学比较。
13.谨请议员注意,利用任何疑犯或普通巿民的DNA资料调查未侦破的案件,可
能会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
载,这个做法是因应执法需要而赋予此等权力,从更广义的公众利益角度而言
是有充分理据的。至于条例草案是否已制订足够的程序规定及保障,对执法机
关这方面的运作加以规管及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亦是疑问。
公众咨询
14.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当局曾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
并已把专员提出的合适的意见纳入条例草案中。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5.政府当局已于1999年2月11日就有关的立法建议征询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的
意见。
建议
16.条例草案就为了执法目的而收集证据的工作作了相当重要的立法建议。议员
可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在政策及实务两方面的事宜。法律事务
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的若干草拟问题,如有需要,便会再提交报
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