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16/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6月发出的HWCR/12/4/3321/91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6月30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拟议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
及B。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条例主要与某些专业的注册有关。各项拟议修
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贯彻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
并不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6.条例草案的大部分拟议修订,与其他已获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
草案所建议的修订大致相同。条例草案亦建议对《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
章》作适应化修改,以反映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脫离英国红十字
会,改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此项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香港红十字会与中国
红十字会的关系,已于中国红十字会1997年4月15日的公告內阐述。关于香港
红十字会改变隶属关系的拟议修订,法律事务部已致函政府当局,要求澄清下
列事项:

  1. 隶属关系的改变,会否令香港红十字会在香港法例第1129章或其他
    文书(如香港红十字会章程)下应有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或法
    律责任有任何改变;

  2. 由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红十字会行事时,是以中国红十字会公告
    或是以香港法例第1129章的规定为依据,以及按照该两项依据行事
    在法律方面有何影响;及

  3. 既然隶属关系的改变早于1997年4月便已公布周知,为何不及早修订
    香港法例第1129章。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除上文第6段所载列的事项外,法律事务部亦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其他问题,
包括政府当局有否就拟议的修订,征询有关团体及组织的意见。法律事务部稍
后会提交进一步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6月28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及附属法例名称
1
《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牙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
156章的附属法例)

2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医生(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第
161章的附属法例)

3 《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及《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
1997年第61号)

4 《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及《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
第82号)

5《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

6《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

7《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8《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

9《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505章)

10《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

拟议修订摘要


A. 修订



B. 删除用语

删除《香港红十字会条例》(第1129章)对"敕书"的定义7

注:

1.

此项提述见于《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及《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指任何人若被裁
定触犯未经注册而从事该两条条例所述的专业的罪行时,将其从事该专业时使用的物料及设
备沒收归予官方。

2

此项提述指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成员的任期由总督决定。

3

《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9A(6)(a)条。此项提述指在海外执业的注册医生,在返港继续
执业时申请将其姓名从非本地名单转移至本地名单。

4

此项提述指在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注册或执业的医生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申请注
册。

5及6

对此等提述作适应化修改,以反映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脫离英国红十字会,改
为隶属中国红十字会。

7

"敕书"的定义,是指英国红十字会成立为法团所依据的注明日期为1908年9月3日的《英廷敕
书》。由于香港红十字会由1997年7月1日起改变隶属关系,因而作出相应修改,删除此项提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