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29/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动议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7月14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动议一项议案。

2.该项议案旨在要求立法会批准《工厂及工业经营(身体检查)规例》(下称"新规
例")及其他4项附属法例,即 --

  1.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规例》;

  2.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修订)规例》;

  3.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修订)规例》;及

  4.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石棉)(修订)规例》。

以上所有规例均由劳工处处长于1999年6月22日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59章)(下称"该条例")第7条订立,但根据该条第(3)款,此等规例须经立法会批
准。

3.新规例订明,如工人在工作时暴露于危害性物质及其他危险,则须接受身体检
查。新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1. 指明行业的东主不得雇用任何未经医生作出身体检查及证明适合从
    事有关行业的人;

  2. 指明行业的东主须指定曾接受适当训练的医生,负责进行身体检查


  3. 工人须定期接受身体检查;

  4. 东主须按照身体检查报告的建议行事;及

  5. 工人有权对有关建议提出上诉。

新规例会自教育统筹局局长所指定的日期起生效。至于其他修订规例,则会自
新规例生效当日起实施。

4.根据该条例订立的现行附属法例已订明,工人如在矿场、石矿场及隧道工作
,或暴露于压缩空气、石棉及某些可致癌物质,则须接受法定的身体检查。新
规例现会取代此等现行条文,继而扩大身体检查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包括涉及
其他危害性物质及物理介质的行业。上文第2(a)至(d)段所载列的修订规例会废
除该等现行条文,并对有关的附属法例作出其他相应修订。

5.议员可参阅教育统筹局局长的演辞拟稿,以了解会受影响的工人数目、分期
实施新规例的建议,以及曾进行的咨询工作。当局未有就此咨询立法会任何事
务委员会。

6.新规例关乎工作安全,并对工人施加一些影响其就业能力的额外义务。本部
仍正从草拟方面研究该项新规例。议员如认为有需要详细审议该等规例,有需
要考虑时间上的配合,以至需否建议押后提出该项议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