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4/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6月2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6月3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下届会期第2次会议(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第3次会议)


《领港条例》(第84章)
《1999年领港(费用)(修订)令》(第160号法律公告)
《1999年领港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160号法律公告规定如要求领港员为提供领港服务而在南丫岛西面对开海面登
上或离开船舶须支付的额外领港费。第162号法律公告将位于青洲对开范围的领
港员登船区迁移至南丫岛西面下尾湾对开的范围。

当局因在南丫岛西面设立领港员登船区,而订立该两项命令。议员可参阅经济局
于1999年6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7619/45(99)XI),以
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领港条例》(第84章)
*《1999年领港(费用)(修订)(第2号)令》(第161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领港(费用)令》(第84章,附属法例),把总注册吨位达30 000吨或
以上船只的标准领港费调低,按吨位计算,减幅为每吨0.25仙(而最低收费为1,950
元,而非3,500元),以及把某些额外领港费由2,100元调低至1,900元。

该两项领港费上次分别于1998年2月及1997年1月作出调整。议员可参阅经济局
于1999年6月2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7619/45(99)XI),以
了解有关详情。

《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
+《海鱼(统营)(佣金率)公告》(第16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的目的,是就在市场以直接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方面所提供的服务而须向
鱼类统营处缴付的佣金,订明一个较低的比率。先前由于1993年7月订立的《
海鱼(统营)(佣金率)公告》(第291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佣金率,将继续适用
于就以其他出售方式出售海鱼所提供的服务。

《海鱼(统营)附例》(第291章,附属法例)
《1999年对市场承担责任公告》(第164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鱼类统营处表明该处已承担规管和经营已迁往新地址的筲箕湾鱼类
批发市场及长沙湾鱼类批发市场的责任。

《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
《1999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第165号法律公告)


此规程修订《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附表內的《香港大学规程》,藉以--

  1. 容许该大学颁授某些新加的学位及学术资格;

  2. 将学生事务主任的英文职衔"Dean of Students"改为"Dean of Student
    Affairs";

  3. 规定物业处长及财务处长须向校长而非教务长负责;

  4. 规定补助学校议会及香港津贴中学议会选出的校董须分别为该两个
    议会的成员;

  5. 澄清在某些类别(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內)选出的校董的地位,订明--

    1. 属该等类别的校董如停任选出其团体的成员或议员,即当
      作已退出校董会;

    2. 属该等类别的校董如以另一身份成为校董,即当作已辞去
      其本来所担任的该类别校董的职位;及

  6. 修改教务委员会的组合,容许研究学院派出正式代表加入。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6月26日

* 指调低费用

+ 指调低佣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