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35/98-99号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
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下称"该条例")第4(2)条动议一项决议案。该项决议案
旨在要求立法会批准修订该条例附表1,藉此豁免在香港的入境站售卖予抵港乘
客的一定分量的酒类及烟草的稅款。

2.现时,任何进入香港的乘客在抵港区均不获准许购买免稅酒类及烟草。该条例
经修订后,乘客在香港的指定处所购买一定分量的酒类及烟草将获宽免而无须缴
稅。议员如欲了解修订的详情,以及对经济和运作上的考虑因素,请参阅库务局
于1999年6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3/2306/99)。至于乘客可
免稅携带入香港的酒类及烟草的数量,1996年第5505号政府公告已予以指明。本
部曾通知政府当局,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34A条及《应课稅品规例
》(第109章,附属法例)第12(1)(e)条刊登的政府公告,应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34(1)条的规定提交立法会省览。

3.根据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所载,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曾讨论上述拟议安排
,事务委员会对有关安排沒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4.政府当局拟尽快实施该项决议案。拟议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6月28日